從李昌奎案看我國法律人的幼稚

從李昌奎案看我國法律人的幼稚

從披露的案情來看,李昌奎案並不複雜,雲南高院之所以改判死緩、法律界主流之所以支持改判,其主要事實根據是自首情節、主要法律依據是目前刑事政策的慎殺原則和最高法院關於自首者一般應當從寬處罰、涉戀愛者應酌情從寬處罰的司法解釋。本人推測,改判死緩背後的刑罰價值理念是廢除死刑,正義觀基礎是法律人的正義觀高於社會的正義觀,立法思想基礎是沒有理解西方法治精神、不了解西方立法背景情況下的盲目法律移植。

換句話說,此案涉及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死刑的存廢,二是慎殺原則的理解,三是自首是否一律不殺,四是如何理解法的正義性,五是如何理解法治精神、如何看待立法背景以及如何對待法律移植。

關於死刑的存廢,發達國家普遍存在爭論,但多數國家依然維持。即使美國,多數州依然保留死刑。死刑存廢的基礎是社會正義觀,即穩定的民意(不是臨時煽動起來的公眾情緒)。我國目前沒有這樣的民意基礎,因此,不僅法院無權違反刑法、擅自廢除死刑,全國人大也不能與民意為敵、公然廢除死刑。至於學者或法官的個人價值取向,只能停留在言論自由層次,不能體現在審判實踐中。李昌奎行為的惡劣程度,突出體現在殘忍地殺害一個無辜的只有3歲的孩子方面。這種暴行如果也可以死緩,則無異於廢除死刑;這種行為即使在美國,在多數沒有廢除死刑的州,想必也會判處死刑。

關於刑事政策的慎殺原則,無疑不能理解為不殺,否則無異於廢除死刑。關於最高法院自首從寬的司法解釋,排除了「罪行極其嚴重」等情況,並非自首一律免死;關於涉戀愛糾紛從寬的司法解釋,只能適用於矛盾參加人,不能適用於其他人,何況是一個只有3歲的孩子!否則,任何濫殺無辜者都可以通過自首逃避死刑,死刑也變相地廢除了。

關於如何理解法的正義性問題,或者說法的正義觀基礎問題,需要追問的是,法律人的正義觀高於社會的正義觀,還是是社會的正義觀高於法律人的正義觀?如果是前者,那無異於將法律人置於獨裁者的地位,仍然是獨裁統治,只是獨裁者由政治家變為法律人。這方面,陪審團制度可以給我們提醒。此外,把社會正義觀與臨時煽動起來的狂熱情緒混為一談,並且稱之為「公眾狂歡」,無異於與公眾為敵,屬於獨裁暴君的專利(多數獨裁者也不會如此愚蠢)。難道為了與眾不同、顯示自己的專業素養,法律人都熱衷於做獨裁暴君?!

關於法治精神,核心應該是通過公正地適用符合社會正義原則的法律解決糾紛、維護秩序。關鍵是法律本身的正義和司法過程的公正,無論是適用嚴重違背社會正義原則的法律、還是曲解或袒護一方地適用法律,都無法真正解決糾紛、不利於維護秩序,都是違背法治精神的。我國法律人往往只關注西方的現行立法,而忽視其立法背景和法律變遷,在沒有理解西方法治精神、不了解西方立法背景的情況下盲目進行法律移植,這無異於邯鄲學步。關於這一點,從部門法學論文的寫作範式可以略見一斑(普遍缺乏立法背景比較)。至於將自己廢除死刑的價值取向攙雜在理解和解釋法律的過程中,或者將廢除死刑的個人觀點直接作為法律適用,更是大錯特錯!

本人認為,作為缺乏法治傳統的後起的法治國家,法律移植固然重要,但法治精神的引入更加重要。不然,我們就無法解釋西方社會法律制度的差異和變遷,包括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甚至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如美國部分州陸續承認同性戀、死刑廢也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法律人表面上看,似乎更加西化一些,喜歡從西方引經據典。其實,本質上還是封建官吏的「為民做主」意識,反映了根深蒂固的主僕觀念,即柏楊的「中國特色的民主觀」(所謂民主是爭取由民變主)。由此看來,我國反封建的思想解放之路依然漫長,普及民主、自由、法治這些核心價值之事(真正理解而不是僅僅作為口號)仍然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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