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驥《社會》|天地之間:東漢官員的雙重責任
文章來源:《社會》 2011年 第4期
編輯:李篡 李薇
摘要:自秦朝至清朝,朝廷任命的地方官員不僅對其上級負有義務,而且代表地方利益。這樣的結構性特徵被稱為「雙重責任」。對上負責可以在韋伯的官僚科層框架中得到理解,但無法解釋官員對地方利益的維護。本文通過研究東漢時期地方官員的雙重責任,分析官員如何維護地方利益。基於對東漢時期政府結構、政治思想和晉陞制度的考查,本文提出三種解釋:實際需求、儒家意識形態和聲譽機制。此觀點在實證中得到一定支持。運用東漢時期的官方檔案和古代碑刻等原始資料,本文對韋伯有關中華帝國治理制度的分析提出質疑,並對存在了2000多年的「低效率」機制背後潛在的社會合理性提出了新的見解。
關鍵詞: 中國官僚科層組織 漢代 中華帝國 儒教 地方利益
一、理論問題杜赫德對17、18世紀的中國做過一段著名描述:「看到如此眾多天生不安分,極端自私自利,且又一心發財的人民,竟被為數不多的官員管得服服帖帖,實在是不可思議」。誠然,杜赫德的這段話是就他當時的所見所識隨心而發的感慨。不過,他確實提出了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自秦朝以來2000多年的中國歷史中,一個相對較小的政府是如何治理如此龐大的國家的?事實上,這個問題吸引了歷代眾多學者的關注。
論及治理中國之難,漢代經驗可為其中重要一例。由於後來的朝代基本上延續漢代的體制,因此漢代是了解中國帝制的一個理想的起始點。儘管漢代的國土面積不及元代或清代,但仍然很遼闊。漢代的版圖包括今天中亞、越南以及朝鮮的部分,當然也包括當今中國國土的主體部分。
事實上,治理中國的困難正是西蒙所說的大規模組織不可避免的「控制的難題」。這個難題產生的原因是,在大規模組織中,法定的控制者實際上無法實現具體的控制,正如西蒙所言:「他們既沒有時間去了解正在發生的事情的具體情況,也沒有時間就此去做合情合理的決定」。因此,那些法定的控制者不得不讓別人——也就是「被指派的控制者」(即下級)——來代行職權。但是,權力代理本身就會引起問題。在很多情況下,被指派的控制者可能公器私用,以權謀私,甚至不惜犧牲法定控制者的利益。漢代的情況當然也不例外。統治者及其高級官員們(法定控制者)必須將權力交給地方官員(被指派的控制者)代理,而這些管理者中,很多就職於邊遠的地方。由於信息和交通技術的局限,身在國都的高級官員很難悉察地方官員如何運用上級給予的權力。為解決「控制的難題」,漢代統治者在官僚集團內部建立了核查與均勢的機制,但是這種機制也引起了統治者與地方官員之間的利益衝突。所以,包括漢代在內的中華帝國如何實現地方治理這一理論問題,至今懸而未決。
馬克斯·韋伯在對官僚制度的探索研究中,提出了一些有關中華帝國統治制度的看法。在《中國的宗教》和《經濟與社會》中,韋伯指出,中國的很多治理制度效率低下,而這使得中央政權也變得低效能,「直到最近,下層官員一般把中央政府的政令看作是道德倫理、官方的建議或期望,而非命令」。他認為,這個弱點意味著中國統治者「無法建立一個精悍的、統一的管理」,也無法建立起一套基於技術能力的選拔機制。在韋伯看來,中國統治者所採取的一系列具體措施——如縮短官員任期、官員迴避在家鄉任職、巡迴監察制度等——都是低效能的。固然,韋伯並沒有將這個問題視作中國獨有的問題。相反,他認為它們普遍存在於「低交流技術的世襲國家體制」中。但是,由於中國擁有最典型的傳統官僚制度,因而這些問題在中國尤其明顯。
根據韋伯的說法,中華帝國的統治實際上基於一個社會價值觀——孝。孝,被用來彌補官僚制度中所缺失的統一性與有效性。在中國的制度下,「對傳統和上級的孝」是至關重要的。孝的意義是社會性的,超越個人或家庭。它不僅意味著個人對一家之長的順從,也意味著民眾對統治者無條件的服從。孝確定了下級服從上級的關係,從而決定了政權中的關係結構。
韋伯關於中國官僚體制的觀點影響頗深。比如,社會學家邁克爾·曼在《社會力量的來源》中提出了政府能力的兩個維度:「中央政府的治理能力」和「中央政府在地方分配權力的能力」。與韋伯一樣,曼認為,中華帝國政府的治理能力有限,卻有著很強的分配權力的能力,而後者的維持主要依賴於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的意識形態。曼指出,儒家思想通過提倡社會和諧、道德行為和世俗教育,加強了權力的等級結構,從而成為「皇權統治的理想工具」,使得中華帝國政府能夠成功地在地方行使權力,治理國家。
但是,韋伯關於中國政體的觀點也受到了批評。例如,研究中華帝國後期的社會歷史學家質疑韋伯對於社會精英與權力的假設。在中國,精英的概念並非像韋伯所認為的那樣單一,這些精英們也並不是依靠其與帝國政權之間的關係來進行統治的。同樣,韋伯對中國法制體系的論述也受到了批評,這些批評認為韋伯誇大了清朝法典中的任意性與非理性,並且忽略了法律規則背後「潛規則」的作用。當然,韋伯的觀點至今仍得到部分當代學者的支持。
另外,韋伯所說的「自上而下」的帝國政府結構也受到社會學家韓格理的質疑。韓格理認為,一方面,在中國傳統家庭中,父親的權威可能並沒有韋伯所說的絕對強勢。因此,孝的義務,也就是韋伯所認為的鞏固官僚層級的社會價值,可能無法讓官員無條件地服從上級。根據韓格理的觀點,韋伯的理論體系沒有全面考慮到傳統思想對社會責任的強調。孝不僅僅要求人們去盲目地遵從其上級,它還要求上級對他人的責任,包括對孩子、婦女、下屬和下級的責任。韓格理同時指出,效率並非帝國體制追求的目標。
政治學家舒綉文指出,帝國統治者並不追求效率,他們並不追求完全控制。她認為,中國統治者「沒有、不能、也根本不想控制一切」。相反地,他們認可地方的需要和影響,並且也允許政府官員的決策受到地方壓力的左右。與舒綉文的觀點相似,其他許多文獻也關注政府官員是如何代表地方利益的。
事實上,史料表明,對地方的責任自古以來是中國治理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特徵。根據《後漢書》的記載,當時有個名叫韓韶的人(約公元155年)被遣往山東某小縣任官,遠離家鄉。由於政局不穩,耕地棄置,成千上萬的饑民湧入他的轄區。出於同情,韓韶不顧下級的反對,冒著被處置的風險,為難民開倉放糧。事後,上級獲悉此事,赦免了按律本應對他實施的懲罰,但是他無法再得到晉陞。然而,與韓韶同郡的四位官員事後為他立碑,志其勇毅。
如果韓韶僅對上級負責,他就不會違令開倉。並且,只要他還需依靠上級取得晉陞或者獲取資源,韓韶就應當為上級的利益服務,並且可能會不惜犧牲地方的利益。另外,倘若「孝」(即對上級權威的無條件服從)體現了中國當時主要的社會價值,韓韶也不應當得到其他官員的讚揚,更不用說立碑揚名了。
那麼,如何解釋這些中央任命的官員會對地方負責呢?當然,倘若把韓韶的行為看作一個偶然的利他主義舉動,這件事情就無需解釋。然而,歷史學家的研究表明,在中國歷史上,有關這類官員為地方利益承擔責任的記載並非個案。類似的故事也曾經發生在一個叫作王望的官員身上(約公元58—76年)。在一場旱災中,王望未經上級允許便開倉放糧。此事被朝廷得知,王望險遭嚴懲。幸運的是,一位掌權者為王望及時爭取到了赦免。在下文中,我們將舉出更多的例子來說明漢朝的中央任命官員如何用不同的方式維護地方利益。
本文不是史學研究,僅是運用史料嘗試一次社會學的探索,考察東漢制度和文化,解釋官員維護地方利益行為的動機。儘管本文集中研究的是東漢這個特定的時期,但筆者希望本文的結論可以為研究整個中國歷史提供一個新的視角。本文提出三個嘗試性的解釋:
首先,對地方利益的維護反映出實際的需要。由於中央任命官員的資源有限,為開展工作,官員不可避免地要與地方勢力進行合作。另外,對地方利益的維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經學意識形態的影響,管理者在道德上認識到地方官對民眾的義務。第三個因素,也是本文認為最重要、最根本的因素,是聲譽機制,因為它直接關係到官員的晉陞。東漢晉陞制度的基礎是美德,或者說聲譽、口碑。在那個時代,沒有硬性的官員選拔標準,因此聲譽便成為官員事業發展、家族興旺的關鍵。因此,官員需要依靠地方精英來提高他們的公眾道德聲譽。
二、歷史背景中國歷代均採用行政分級制度實施地方治理,漢代分郡、縣兩級。在郡縣制下,朝廷派遣為數不多的官員去地方任職,而且規定官員不能在自己的家鄉任職。郡縣制與同時代其他國家的制度,尤其是羅馬帝國的軍事獨裁製度截然不同,有著一系列自身的特徵。對本文來說,其最重要的特徵就是「迴避制度」:禁止朝廷任命的官員在其家鄉任職。採取迴避制度的原因主要是為了防止朝廷任命的官員與地方利益勾結,從而可以保證中央的指令,特別是那些可能與地方利益相衝突的指令能夠得到執行。
除了迴避制度之外,漢代的朝廷還縮短了官員的任期,以減少地方勢力對官員的影響。同時,朝廷還派遣刺史監視官員是否親善地方勢力,是否濫用權力,是否違反命令。另外,漢代帝王的角色也具有不同特徵。在羅馬帝國,帝王親政,巡查帝國;而漢代的帝王居守都城,並不親自參與地方的治理。有些漢代的帝王甚至往往與外界隔離,他們主要依靠通信了解地方情況,實行間接管理。另外,羅馬帝國有黷武的傳統,而漢帝國則實行文官統治制度。
漢代的行政制度中還有兩個值得注意的特徵。首先,僅僅使用「官員」這個稱謂其實欠妥,因為在漢代官僚制度下,委任的官員與僱用的官員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前者是朝廷選中後派遣到地方上工作的精英官員,他們受「迴避制度」的約束。本文稱此類官員為「朝廷命官」。而後者則是「屬吏」,或次級官員,他們由朝廷命官直接任用和管理,通常任職於其家鄉所在地。
本文所考察的基本資料包括正史中有關重要廷論、政策與奏摺的記載及以其他方式留下來的有關社會評述和行政記錄的資料。有兩處近代出土的關於行政的資料對本文具有關鍵作用:今甘肅居延地區與江蘇尹灣地區出土的漢代書簡。前者在20世紀初期開始就得到學者的關注,它保存了西北邊疆的一個軍事基地自公元前1世紀以來的記錄。後者則是1993年的考古發現,記載了東海郡在公元前10年左右的地方治理情況。
另一重要史料是碑石刻。較大規模的碑石修建始於公元2世紀,它們是了解漢代派遣到地方上工作的精英官員的重要參考資料。現存漢代石刻中,大部分石刻(469個)的所有文字內容集中於四處:(1)永田英正所編錄的《漢代石刻集成》;(2)洪适(1117—1184年)所編錄的《隸釋》;(3)同樣由洪适編錄的《隸續》;(4)由漢代文學家、官員蔡邕的作品所組成的《蔡中郎集》。
在這469個碑石刻中,277個石碑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資料。其中,100個石碑為已去世的官員而立,48個石碑為還活著的官員而立,而其他的石碑則為神、歷史人物、事件而立。有48個石碑的背面刻文(即碑陰)得以保存下來。這些碑陰共記載了關於1677位捐贈者的姓名、籍貫和職位等信息。石碑的特殊作用在於:其一,這些石碑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為了紀念官員個人的;其二,石碑主要是由地方自發而立的,由地方精英和同僚邀請一位撰文者,而這位撰文者通常是(但並不一定是)朝廷的高級官員。
當然,研究資料自身也存在局限。與中華帝國後期以及近代的資料相比,漢代的地方歷史資料相對稀少。和其他所有的歷史數據一樣,漢代留下的資料保存零散。比如,現存的漢代石刻之所以能留存至今,主要是由於宋代文物收藏者的努力。在此情況下,選擇性偏誤的問題很可能存在。另外,本文的歷史資料還存在地理上的局限性:資料中信息最豐富的部分都集中在漢代統治的中心區域,也就是當時中國的東部地區、華北地區以及西南地區。
三、實際需要
首先,官員對地方利益的保護,既出於實際需要,也符合其自身工作的利益。正如很多研究官僚組織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地方官員不可避免地要在一定程度上對地方勢力作妥協。然而,這種說法過於籠統,無法闡釋在特定社會情境中官員對地方利益的妥協與維護。中國傳統統治體系中有三方面的具體原因使得官員能夠對地方負責:(1)政府官員對當地的利益認同;(2)中央政府統治力量的局限性;(3)中央政權較低的監控能力。
以前的學者已經認識到,官員對地方施惠可以看作是因為地方官員將自己的利益與其所轄地區的利益相掛鉤。類似現象在中國現當代歷史中比比皆是。例如,戴慕珍在對改革開放當前中國農村的研究中,展示了生產隊隊長是如何通過向政府低報糧食產量來維護地方利益的。他們的這些行為可以用「自利」來解釋——生產隊長是當地人,如果其所屬的社區經濟狀況困難,他們自身也難逃牽連。
儘管這個解釋有一定道理,它卻並沒有解釋出中國在帝國時代由中央任命的地方官員的行為。的確,東漢官員中的絕大多數——多達96%——在家鄉任職(即屬吏),但是最終對郡與縣的治理負責的卻是那些通過察舉制度派遣的朝廷命官。如前文所述,2000多年以來,依據迴避制度,中央任命的官員不得在家鄉任職。
另一原因是中央指派的官員面臨沉重的管理負擔。當然,在中國漫長的帝國時代,朝廷命官的管理負擔之沉重比帝國時代的法國更甚。據保守估計,清代的管理負擔——這個估計將次級官員都計算為政府的組成部分——是3個政府工作人員管理10 000人。與之相對的是,18世紀晚期的法國政府7.5個政府工作人員管理1 000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朝廷命官需要與當地精英合作。換言之,沒有地方的配合,朝廷命官無法進行工作。
但是,東漢的管理負擔要比帝國時代末期的中國輕得多。筆者估計,在東漢,每1 000人中有2.2—2.6名政府官員(包括屬吏)。儘管東漢的官員們不得不與地方進行配合才能完成中央委任的工作,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們一定會受地方勢力的擺布。特別是,東漢官員控制著地方精英進入仕途之路,因此他們掌握著中華帝國末期官員所沒有的平衡地方關係的一種手段。對於初入官場者,朝廷命官可以將地方精英提名為「孝廉」,以這種方式讓他們在察舉中得到提拔。此外,在東漢,地方上的屬吏職位亦由朝廷命官掌控;而在中華帝國末期,這些職位都是通過買官或者繼承的方式來獲取。誠然,郡、縣朝廷命官是否通過操縱官員晉陞來平衡地方關係,還有待商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東漢地方政府屬吏的相對地位高於帝國末期的地方政府辦事人員。東漢地方政府的屬吏,事實上是「吏」,他們可以獲得政府的俸祿,並且能被察舉,獲得職位。事實上,如尹灣出土的資料顯示,察舉排名中的大部分成員,都是在其家鄉通過指派獲得最初的屬吏職位。朝廷命官控制了地方的屬吏職位,就意味著控制了地方精英步入仕途的第一步。
最後一個原因是中央政府的監控能力較低。地方朝廷命官即使違背上級的指令或者與地方勢力合謀,也不太會受到什麼嚴厲的懲罰。東漢朝廷採取了多種措施,試圖控制地方朝廷命官的權威和勢力。但是,總體來說,漢代的監控系統非常薄弱,信息傳遞相當緩慢。因此,很多罪行和不當行為都被掩飾過去。
雖然漢代的監控無法和現代國家相比,但是其監控能力並不像一些學者認為得那麼低。侯旭東分析了漢代的傳舍,他發現,漢代到處都建了傳舍。傳舍制度促成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消息傳遞,支撐刺史行部與郡守行縣。所以,雖然監督官員的數目不大,但國家監控能力並不弱。
中央政府監控能力的不足,或許也是地方朝廷命官保護地方利益的原因之一。但是,他們為何有積極促進地方利益的行為?比如,東漢的地方朝廷命官是出於什麼動機向地方主動提供一些公共福利(例如出資築路修廟)?在東漢的資料中,這樣的例子並不少見。公元148年,為紀念曾任司隸校尉的楊渙而修建的碑,便是一例。根據碑文所述,楊渙為地方利益而嘗試重修塌毀的山間隧道。另有一例記錄在一塊公元2世紀初建的紀念碑上,紀念朝廷命官趙姓官員在危崖上修建道路的行為。根據石碑上的記載,趙姓官員修築的這條路抑止了強盜搶掠,惠澤鄉鄰。最後一例是《後漢書》中歌頌馬棱的記載:
建初中,仕郡功曹,舉孝廉。及馬氏廢,肅宗以棱行義,征拜謁者。章和元年,遷廣陵太守。時谷貴民飢,奏罷鹽官,以利百姓,賑貧羸,薄賦稅,興復陂湖,溉田二萬餘頃,吏民刻石頌之。永元二年,轉漢陽太守。
四、意識形態
像韓韶這樣保護地方利益的行為,或許可以解釋為受到道德的約束,因而有必要考察當時意識形態如何影響地方官員的倫理價值觀。當然,漢代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確定儒家思想為官方意識形態的朝代。余英時指出,漢代的儒家思想不同於後世的儒家思想,在漢代(甚至東漢),心性沒有「成為儒教的中心」,並且「孟子還沒有取得正統的地位」。另外,Nylan等人也指出,在漢代,中央政府並沒有將儒家思想單獨作為正統思想來推崇。「雖然在漢代,儒家並無其在後世所形成的綱領性的思想要旨,但是那時的大多數學者都認為古典傳統講求仁政。」這種思想助長了地方官員在一方之內所具有的皇家權威的形象。
為了理解意識形態的影響,有必要回顧一下當時政治權威的社會基礎。東漢的政治權威的觀念並沒有賦予君主至高無上的自由處置權。君主權威的最終正當性來自「天命」,而這種「天命」以其統領國民的能力而定。因此,統治者被迫承認兩點:第一,他們統治的權力甚至是能力,受到「天」的約束,而「天命」是否有效,又取決於統治者的德行。在這裡,德行指的是他們能夠有效治理地方,做好「民之父母」的能力。第二,如果無法達到以上要求,「上天」就會撤除對他的委任,那麼公開謀反甚至是弒君,都是情有可原、順應天意的。這種警醒統治者的觀點在經學中並不少見,勸說他們應該服務人民,而非被人民服務,正如對後世影響深遠的孟子所說,「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當然,關於天賜的政權和能力最初僅僅是針對君主而言,但一些學者指出,中央任命的地方官員其實也以同樣的角度來看待其自身的權威。他們並不將自己視為一個被動地執行君主或者上級指令的工具。相反,他們在一方之土內有著皇家權威的形象,因而也一樣享有天賜的權威。
這種政治權威的觀念,對中國古代社會的管理系統有著深遠的影響。由於地方朝廷命官可以被視為縮微了的君主,所以他們也將自己想像成是受「天命」所託的。同樣,他們的權威確立於他們能夠作為「民之父母」。如果「為地方服務」是權威的最終標準,那麼我們就能理解為什麼地方官員在必要時會違背上級指令,堅持他自己的「天命之託」,而去維護地方百姓的利益,因為這樣的行為是順應「天命」的,是神賜的,是正義的。下面來看一些來自於東漢石刻中的具體例子。
有一塊有名的摩崖石刻《西狹頌》是為紀念武都太守李翕(約160年)而修建的。它主要頌揚了李翕率領民眾修治西狹閣道造福於民的政績。其中寫道:
郡西狹中道,危難阻峻,緣崖俾閣,兩山壁立,隆崇造雲,下有不測之溪,阨笮促迫。財容車騎,進不能濟,息不得駐,數有顛覆隕隧之害。過者創楚,惴惴其栗。君踐其險,若涉淵冰,嘆曰:詩所謂「如集於木,如臨於谷」,斯其殆哉。困其事則為設備,今不圖之,為患無已。敕衡官有秩李瑾,掾仇審,因常繇道徒,銑燒破析,刻陷崔嵬,減高就埤,平夷正曲,柙致土石。堅固廣大,可以夜涉。四方無雍,行人歡,民歌德惠,穆如清風。
我們怎麼看到李翕在使用他為地方服務的政治權威呢?首先,修治西狹閣道是李翕個人的決定,並非皇上的直接旨意。第二,修路的動機直接來自於民眾的苦難(「數有顛覆隕隧之害。過者創楚,惴惴其栗」)。最後,我們注意到,稱讚李翕行為的是一般的行人和老百姓(「行人歡,民歌德惠」)。
仔細觀察東漢石刻上的內容,可以看出石刻的作者特別留意對地方官員的道德品行評價,而且強調已得到當地公眾的認可。當然,這些石碑的內容似乎都是為了美化個人而寫的。一些碑文的作者甚至強調天意的讚許,並藉此無可辯駁地證實了神聖性。紀念北海之相孔宙(約亡於公元164年)的石碑就是其中一例。孔宙碑文的作者強調了這位已逝官員在當地的角色———他被認為是一位有著神賜能力的領袖,能變瘠土為良田。據稱,他的下屬官員們能夠在曾經荒蕪的土地上耕種出糧食,釀造出美酒。為竹邑之相張壽(約亡於公元168年)所建造的石碑給了我們另一例子。石碑的作者明確意識到,官員在監視著是否有災難的凶兆。張壽把自己當作「民之父母」,這一行為使得他博得了平民百姓的愛戴與欣賞;不僅如此,他還表現出了很強的駕馭自然的能力。他的道德品行非常高尚,以至於「國無災祥,歲聿豐穰」。紀念中牟郡的一位縣長魯恭(公元32—112年)的廟,是我們要舉的最後一個紀念碑例子。根據《後漢書》對他生平的記述,魯恭的屬民和同僚為他修建的廟宇記錄了他與治理相關聯的吉兆。例如,我們得知,公元82年,蝗災和蛇災遍及該郡其他所有地區,而唯獨他曾治理之處幸免於難。
我們現在對東漢保留下來的石刻作一簡單的統計分析。根據內容,這些石刻可分為四類:一,強調效忠於朝廷以及來自朝廷的褒揚的;二,強調造福地方百姓以及來自地方百姓的褒揚的;三,強調政治上的歸隱的;四,內容無法辨別的(此類石刻大多已碎毀)。這四類石碑有可能是相互重疊的,因為很多石碑不僅僅提及朝廷的褒揚,而且也涉及造福地方的行為。因此,我們是根據碑文中著重強調的內容來分類的。另外,我們的分類偏保守:有一些石刻,我們並不確定它們是關於效忠朝廷的還是造福百姓的,我們就將它們都歸為「效忠朝廷」這一類。基於以上的分類標準,我們發現,石碑中有145個的內容是可以辨別的,其中有51個是關於效忠朝廷的行為,另外94個是關於官員造福百姓的行為。更引人注意的是,大部分石刻所頌揚的都是地方官員對他所治理的地區百姓的恩惠,而不是對他家鄉的造福。
東漢社會評論家的作品進一步支持了本文有關官員因受道德約束而維護地方利益的觀點。例如,士大夫崔寔在他的《政論》中對郡縣制度提出了批評,認為這個讓地方官員頻繁在各個地方的職位之間輪換的制度,削弱了他們治理好轄區內百姓的能力。儘管崔寔認識到,完全廢除郡縣制度是不現實的,但是他提議將地方官員的任期延長到數十年,使他們能夠在轄區內建立根基。根據崔寔的觀點,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讓地方官員將個人利益與地方利益等同起來,能夠更好地造福當地的百姓。崔寔的論述涵蓋了很多在石刻中表現出的觀點:地方官員不僅要將地方的福利納入考慮,而且還要將自己作為轄區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前述討論顯示,維護地方利益是官員道德上的義務。當然,余英時先生也指出,其實,循吏對地方群眾負有義務與論語的思想很一致。但是,余英時的分析尚未說明儒家思想影響地方官價值觀的過程。並且他也發現,傳播儒家價值觀的循吏還是少數,遠不如酷吏和俗吏那麼多。但是這些官員是如何被灌輸了這樣的價值觀的呢?換言之,這些東漢地方官員是如何受到這些價值觀的影響的呢?顯然,對於大多數東漢官員來說,這樣的價值觀並不是經學教育的產物。如上文所說,東漢沒有統一的科舉考試。與帝國後期的科舉制不同,東漢取仕並不一定需要經過長期的對經學思想、理念的學習。誠然,一小部分知名學者確實是通過考試獲得官職的,並且有些朝廷大臣堪稱學識淵博,但是,在所有東漢的大臣或者官員中,基於其經學文化的修養而獲得職位的並不多。更值得推敲的是,很多東漢地方官員學識不深,更別說深諳經學文化了。另外,在東漢朝廷內部,也存在著對天命的不同解釋,因此很難作為一種無可置疑的思想體系來傳播光大。
五、道德聲譽
如前所述,中央政府任命的地方官員維護地方利益的行為,在「實際需要」和「意識形態」這兩方面都得到部分解釋。但是,在漢代的歷史情況下,這兩種解釋都存在著局限性。例如,「實際需要」不能充分說明維護地方利益行為的主體——地方官員——的主觀能動性。而從價值觀角度切入的意識形態的論述,又無法解釋東漢的地方官員如何獲得和使用這些維護地方利益的道德價值觀。為了更全面地理解為什麼官員會主動去保護和爭取地方的利益,本文提出對官員行為的一種新的解釋——道德聲譽的影響。東漢特殊的選官制度,使得地方官員及其眷屬因利益去遷就地方最強大的民眾勢力,以贏得當地人對其道德品行的認可。
東漢以察舉制篩選和提拔官員。具有出眾的道德品行是一個正式的標準。察舉制的目的是選拔德行優良之士,他們「在家為孝子,出仕做廉吏」。察舉常科中最主要的是孝廉科,每年由各郡薦舉一到二人(按人口定)作為「孝廉」。可是,德行很難客觀衡量。因此,能夠證明某人神聖出眾的事物——例如,能夠做出超乎常理之外的事,或者與一些奇異的事迹有關——都可以作為選拔一個人做官的正當理由。
不管如何衡量,被認為有良好的道德品行的確是漢朝任命高級官員的前提條件。在官員任職之前,個人道德高尚的聲譽,特別是「孝」,需要經過考察。以當時的一封便函為例,它的目的是推薦一位叫作程未的14歲屬吏為孝廉的候選人。這封便函的作者,就是本文前面所提到的蔡邕,東漢文學家、書法家,漢獻帝時任左中郎將。在這封便函中,蔡邕並沒有提及程未的技術能力,如讀寫能力、對法律與管理事務的熟識程度。相反,蔡邕只強調了程未的個人道德品行——那些無法「學會」、無法被「教授」,而只能夠被「考察」出來的東西。此函刻意描述程未「非常孝順」地悲悼他舅公:悲痛不已,精神失常,消瘦憔悴。「耳聞叔名,目應以淚。」同時,蔡邕花了很大的筆墨來確證程未道德高尚。他訪談目擊者,並且設計了多種策略來考驗這個男孩子的悲痛程度。蔡邕認為,程未的「孝」來源於他的內心,而不是教育與培養的結果。這再次體現出個人道德高尚的重要性。蔡邕指出,程未出身鄙野,而他的行為舉止出於天生的素養,這些都意味著他更加適合做官。如蔡邕所言,「雖成人之年,知禮識義之士,恐不能及」。
如果高尚的道德品行是官員稱職的標準,同理,道德品行的不足也是官員免職的依據。評估官員道德品行和論證朝廷的合法性——天命——用的是相似的邏輯。好的收成與富饒不僅是上天對帝王的肯定,而且也是對地方官員的肯定。相反,災難——例如乾旱、洪水、饑荒和其他星象凶兆——都是帝王或者地方官員缺乏道德品行的證據。這個評估體系在東漢被制度化了,並且存在於對地方官員的慣常評價體系之中。根據《漢儀》中對蔡質(約活躍於公元178年)的記載,朝廷派遣下來監察太守的刺史們需要考察是否存在天意的不滿,例如「山崩石裂,妖祥訛言」。這些不安定的表現會上報中央統治者,並被作為官員撤職或彈劾的根據。
這種對道德品行的強調,也使得地方精英階層有能力去影響地方朝廷命官,因為他們可以通過建立公共紀念物來提高官員的聲譽。在東漢,為地方官員建立的紀念物主要有三種,除前面所提到的石刻以外,還有廟和祠。石刻起源於公元2世紀,但廟和祠的修建比石刻的修建還要早,可追溯到約公元1世紀。這些紀念物大都由屬吏與不在官職的地方精英為朝廷命官建造。表1中顯示,名列於本文所考察的48個石碑的1677位捐碑者中,只有229位是朝廷命官,552位是地方任命的屬吏,而其他占多數的捐碑者都是無官職的地方權勢人士。表2是已知的為紀念東漢朝廷命官而建的廟和祠,一共有32座,其中至少有8座是為還活著的官員而建的生祠。
另外,地方精英還用「頌」(或「歌頌」)的形式來褒揚地方官員。當然,與石刻、廟、祠不同的是,「頌」並不是實體的紀念物,它們是靠口耳相傳而存在的。正因為如此,「頌」的影響可能更大,因為其傳播不受地理的限制。與石刻、廟、祠相似,「頌」的源出很難考證,一般在史書上含糊地認為由當地的「百姓」、「民」、「吏民」、「吏」所作。表3匯總了史料中記載的歌頌東漢朝廷命官的「頌」。
與官方檔案相比,民間褒揚對於提陞官員聲譽的作用更為明晰。官方檔案記錄被秘密保存在朝廷的檔案庫中,而且難得由皇上親閱。另外,朝廷的史料也不會在民間廣泛傳播,大部分《史記》中的記載(大約公元前90年)在東漢並未公開。與之相反,民眾可以看見石刻。這一點可以從石刻的放置地點看出。這些石刻,或位於路邊,或位於廟前、墓前,或位於橋上、山坡上。建造者希望當地的居民和過客以及後繼的地方官員能夠看到,誦讀並記住碑文,「嗟爾來世,是則是效」。與此相似,另一位題碑者堅持認為,他的石碑至少應當「昭示後昆,申錫鑒思」。
地方官員們的事迹有望被刻在紀念物之上,由此他們獲得了激勵。關於這一點,本文已經作了解釋。但是,是否有證據表明,這些紀念物的確有利於官員的晉陞呢?首先,朝廷的史料(根據官員的檔案材料完成)在記載官員生平時,提到了紀念性的碑、廟與祠。因此,很明顯,這些地方官員的上級將這些信息納入了對官員的評估系統。另外,一些案例表明,得到地方的高度認可是決定官員升職的因素之一。作為例子,我們可以參考關於一對兄弟的記載。為兄的叫董恢(約活躍於公元177年),是不其縣的縣長,他的治理非常得民心。「吏人為之歌頌,青州舉尤異,遷丹陽太守,暴疾而卒」。意思是說,董恢後來因為「尤異」而被青州的上級任命,升職成為丹陽太守,但不幸突然死亡。為弟的叫董翊,「乃就孝廉,除須昌長,化有異政,吏人生為立碑。聞舉將喪,篤官歸。後舉茂才,不就。卒於家」。可見紀念碑的確對晉陞頗有作用。同樣,廟與祠也有提高地方官員聲譽的功能。兩個例子可以說明這一點。在前面所提到的魯恭一例中,他在中牟縣得到的公眾認可促成了他日後的晉陞。中牟縣的任期結束之後,他離開職位,依慣例為母親守孝。在孝期結束時,他又重新被任命為檢查官,隨後官至司徒。另一例是曾任武威地方官員的張奐。在當地,地方知名人士為他建造了廟祠。張奐由於他的「尤異」而獲得了任命。從任命的時間來看,紀念物很可能提高了他在上級眼中的地位。
到目前為止,本文主要探討地方居民給予地方官員個人的正面激勵。但是,理性行為也可能基於家族利益。因此,這就提出了如下問題:紀念物與其他形式的公眾認可,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惠及與當事人有血緣關係的群體?
本文認為,地方官員所贏得的公眾認可很可能提高了其家庭的社會地位。首先,很多紀念物(尤其是為已故者立的碑)都是在官員的家鄉而非其為官之地。這些紀念物應當被視為一種公開展示——不僅反映某個個人的現有能力和地位,而且反映個人所屬的家庭的地位、聲望和權力。
總之,本文認為,東漢的官員徵招與提拔制度對道德聲譽的強調促使了韓韶這樣的地方朝廷命官去維護地方利益。如前文所示,東漢的地方精英有能力通過建立紀念物來塑造地方官員的聲譽。在這個階段的官員徵召系統中,聲譽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在一個沒有硬性仕途標準的年代,一個人在他的同伴和同時代人之間的聲譽,不僅僅對他自己的職位至關重要,而且也對他的親屬步入仕途提供了潛在的幫助。
六、討論與結論
為什麼中央任命的地方官員會主動保護和爭取地方利益?為什麼有些時候他們甚至將其治理的地方屬民與同僚的利益置於上級利益乃至君權之上?本文認為,這樣的行為揭示了「雙重責任」的存在。雙重責任意味著地方官員受制於一個制度性的約束——他們不僅對上級負有義務,也對地方群體的利益負有責任。為了解釋這種現象的存在,本文基於對東漢歷史資料的分析,提出了三種解釋:政府結構上的原因——實際需要;政治思想上的原因——意識形態;晉陞制度上的原因——道德聲譽。
回到本文最初的問題:如此廣大的中華帝國,在通訊條件如此落後的情況下,是如何通過一個小規模的中央政權來實現有效的治理?什麼是「有效」?如果將「有效」定義為「一個有效率的集權政治體系」,也就是說,一個將上級的命令層層下達、切實執行的體系,那麼東漢的官僚體系顯然無法實現這個目的。事實上,這個體系正是韋伯所說的「無效率」的,因為它並沒有選拔那些具有專業知識的高效率的人士來有效地執行命令。相反,中國古代的官僚體系重在選拔那些有道德修養的人士。本文的研究表明,中國古代的官僚體系對聲譽的強調反而使中央指令在地方的執行變得更加困難,因為它鼓勵官員去維護地方利益。
前文的論述大體認可了韓格理與舒綉文的觀點,即中華帝國時期的統治者其基本目的並不是要建立一個有「效率」的權力機制,而是通過管制來維持現狀。如果穩定是其目標,那麼對道德品行的強調就成為必需手段。在效率與穩定之間,往往存在權衡取捨。一個過於強調執行中央指令的有「效率」的統治體系更容易遭遇社會的不滿,因為對地方妥協的空間很小。從這一點來看,東漢的官員選拔體系在維持穩定方面很有效——通過對聲譽的重視,促使官員維護地方利益,從而鞏固了政治上的穩定。另外,這一體系還通過鼓勵地方官員代表朝廷做一個仁愛的「父母官」而加強了朝廷對一個龐大的統一國家統治的合法性。
本文的結論對韋伯原來的理論做了兩點批評和修正:第一,儘管韋伯認識到中國帝制中存在著天賜皇權的因素,但他依然認定中國的統治權威是傳統的,或是家長制的。相反,本文的結論顯示,中國的帝國官僚體系中包含了神賜權力的思想。東漢的選官機制正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它表明神聖尊嚴和道德品行在當時是分不開的,是選拔官員的主要標準。第二,韋伯認為神賜權威在本質上不可能穩定。在他的理論中,穩定的體系要麼是理性的(即法律上的),要麼是傳統的。而本文的研究卻顯示,具有神賜性質的權威並不必然與官僚體系相矛盾。而且,這種權威的形式後來被植入中國歷代王朝的官僚選拔體系之中,它一方面鼓勵對地方利益的維護行為,另一方面又避免了對中央政權的集體抗拒行為,從而維繫了皇朝的穩定。
本文的研究結果在多大程度上適用於中國歷史上的其他朝代呢?換言之,東漢是一個地方官員對他們的屬民特別負責的特例嗎?當然,中國的官僚體制在東漢之後的2 000多年間經歷了多次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中華帝國後期的地方官員不再根據其聲譽選拔上任,而主要通過科舉考試入仕。這些變革如何改變了地方官員與其屬民之間的關係?政治理論家顧炎武曾經問過同樣的問題。如果在帝國後期,官員的任命不再像東漢那麼依靠地方的認可,地方官員是否仍對地方居民負責呢?
本文研究範圍有限,尚無法回答這個問題。然而,我們可以簡單地參考一下清初的例子,來說明在中華帝國晚期,對地方的責任仍然存在。康熙三十年(1691年)湖北鄰省陝西受災,大量饑民途經鄂西北鄖陽、襄陽地區。湖廣布政司參議、鄖襄道道員俞森敏銳覺察到問題的嚴重性,但同時也面臨著一個困境:他可以選擇違反法律開倉放糧,也可以選擇等待幾個月,直到上級的批示從北京傳來。前者能夠挽救大量饑民,但是他會受到朝廷的制裁;後者會保住他的官運,但是會造成無數人的死亡。面對這樣的處境,他最終決定開倉放糧。後來,他向朝廷提交了事件過程的說明,追述了饑荒,懇請免除三年的賦稅。根據他的官方信函,俞森是在明知自己違反規定的情況下破格放糧的。
這個事件與韓韶的事件之間相隔15個世紀。它們顯示出,總體而言,中國的地方官員不僅對上級負責,而且也對下級負責。本文謹慎地提出,在中國歷史上很長一段時期,本文討論的三大因素——實際需求、意識形態、道德聲譽———直存在。甚至在當代中國,「雙重責任」仍反映了中層官員的一種特有的結構性地位。我們注意到,在東漢之後的中國歷史上,尤其是在科舉制度建立以後,聲譽機製作為決定官員「雙重責任」的關鍵因素依然存在。和東漢的情況相似,宋、明、清幾代的地方與政治精英們都為中央任命的地方官員建造了祠、廟和碑,來紀念他們對地方的貢獻以及高尚的道德品行。1事實上,有證據表明,聲譽機制在當代中國政治文化中,依然影響深遠。但是,自東漢以來,中國的政治體制、經濟、技術以及文化準則的確經歷過巨大的變革,「雙重責任」的作用和具體實現方式也必然相應發生了變化。我們期待日後的研究能夠闡明這些具體的變化,從而加深對整個中國社會歷史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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