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出口業務的稅務處理
作者:王鳳居廖永紅來源:中國稅務報時間:2010-11-1
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企業,近期準備開展出口業務,但企業財務人員不清楚需要辦理哪些納稅申報手續,以及如何申報繳納稅款。
筆者認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國稅發〔2007〕123號)從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免稅資格認定、免稅申報、免稅核銷、視同內銷及補稅處理五個方面進行了規範,與原政策相比,政策更嚴謹,操作性更強,要求也更高,納稅人必須認真執行。
免稅資格的認定
小規模納稅人免稅資格認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的相關規定,在外經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後的30日內,持已辦理備案登記並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賬戶號碼和海關進出口企業代碼等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手續。
二是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在發生第一筆委託出口業務之前,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並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銀行基本賬戶號碼(複印件)、代理出口協議及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免稅認定。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八條規定,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准退稅。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視同內銷予以徵稅,納稅人要掌握好時間節點。
增值稅免稅申報的要求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何種類型企業、採用何種貿易形式,出口貨物均按免稅辦理。小規模納稅人是委託代理出口的,其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也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政策,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生產企業自產產品或外貿企業委託小規模納稅人代理出口的貨物,應由小規模納稅人外貿型企業(受託企業)在規定的申報時限內,為委託方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加工貿易的,可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免稅證明。小規模納稅人在貨物出口的次月納稅征期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同時提供《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及電子申報數據,由稅務機關的納稅申報受理部門進行審批,然後將審批後的相關表格轉交出口退稅部門。
出口貨物免稅的核銷
小規模納稅人按月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填寫免稅核銷表格,於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4個月內,持相關資料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部門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口退稅部門)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申請免稅核銷延期申請,經核准後,可延期3個月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申報時出口貨物尚未收匯的,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08號)規定,從2009年4月1日起,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辦理納稅申報後下個季度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無法在規定期限辦理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稅核銷延期申報書面申請,經核准後,可延期一個季度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在試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地區,對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比照相關規定執行,申報出口貨物免稅時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以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出口貨物免稅。屬於遠期收匯的,應按照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出口貨物不予免稅的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徵收增值稅。如果貨物為應稅消費品的,若小規模納稅人為生產企業,還應徵收消費稅:1.國家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2.未進行免稅申報的貨物。3.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免稅核銷申報的貨物。4.雖已辦理免稅核銷申報,但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憑證的貨物。5.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批准免稅核銷的出口貨物。6.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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