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7號,(下上)正當防衛僅致不法侵害人輕傷的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導案例第297號,刑事審判參考2004年第3輯·總第38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例第297號:正當防衛僅致不法侵害人輕傷的不負刑事責任
一、基本案情
閘北區檢察院以趙泉華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與被害人王等因故在舞廳發生糾紛。事後王自感吃虧,於2000年1月4日19時許,與周鋼共同到趙泉華家門口,踢門而入,被在家的趙泉華用兇器打傷。經法醫鑒定,王頭面部多處挫裂傷,屬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趙案發後的行為可視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234條第一款、第67條第一款和第72條的規定,判決: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
一審宣判後,趙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其行為屬正當防衛。
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趙與王等願本不相識,雙方在舞廳因瑣事發生過爭執。事後,王等人多次至趙家,採用踢門等方法,找趙尋釁,均因趙避讓而未果。2000年1月4日晚7時許,王等再次至趙家,敲門欲進趙家,趙未予開門。王等即強行踢開趙家上鎖的房門(致門鎖鎖舌彎曲)闖入趙家,趙為制止不法侵害持械朝王、周揮擊,致王、面部挫裂傷,經法醫鑒定屬輕傷。事發當時由在場的趙的同事打「110」報警電話,公安人員到現場將雙方帶至警署。
法院認為:王等為泄私憤曾多次上門尋釁,此次又強行踢開趙家房門闖入趙家實施不法侵害。趙為使本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雖造成不法侵害人輕傷,但趙的行為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構成要件的規定,是正當防衛,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原判決未對王等的不法侵害行為作出正確認定,僅根據趙對王造成的傷害後果,認定趙的行為構成犯罪並追究刑事責任不當,應予糾正。趙的上訴理由應予採納。依照《刑事訴訟法勢第189條第(二)項、《刑法》第20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
1.撤銷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00)閘刑初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2.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泉華無罪。
二、主要問題
對實施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人是否可以實行正當防衛?對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人實行正當防衛,造成輕傷後果的,是否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三、裁判理由
故意傷害案件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刑事案件。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種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合法的行為,即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後果,行為人亦無須承擔刑事責任。正當防衛即為法律規定的合法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只要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所謂重大損害,就單個人而言一般應指造成重傷以上),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趙與王等原本不相識,雙方在舞廳因瑣事發生爭執。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相互之間產生矛盾、發生摩擦是經常發生的,但王等人事後多次到趙家,採用踢門等方法,找趙尋釁,均因趙避讓而未果,說明趙不想再發生爭執,也說明了其根本沒有非法傷害對方的主觀故意。然而王等卻屢屢找趙尋釁。2000年1月4日晚,王等人再次至趙泉華家,在踢開趙家房門後強行闖入趙家,致趙家房門鎖舌彎曲,家中凌亂,一些物品被損壞。王等不經住宅主人同意.強行破門闖入他人住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性質當然是一種不法侵害行為。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國刑法第24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表現為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為。對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住宅主人有權自行採取相應的制止措施,包括依法對非法侵入者實施必要的正當防衛。(對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主人有權依法實施必要的正當防衛)
本案中,趙針對王等非法侵入其住宅的行為,實施的正是正當防衛的合法權利。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成立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五個條件:1.必須是為了保衛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才能實行正當防衛。此即為防衛目的的正義性,是成立正當防衛的首要條件,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主要根據,防衛目的應當以制止不法侵害、維護合法權益為目標。2.必須是對不法侵害的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不法侵害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的侵害行為。也就是說,對不法侵害行為並非一定要達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實行正當防衛。3.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4.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實行正當防衛。5.正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的五個條件)
本案在趙拒絕、阻止王等人進入其住宅的情況下,王等人踢門將門鎖損壞,強行闖入其住宅,表明二人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並正在進行,趙具備實施正當防衛的法定條件。實施正當防衛就有可能或者必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但只要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依法就不負刑事責任。這裡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把握「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我們認為,這一要件實質上包含了兩個並列的判斷標準:一是防衛措施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衛人所採取的防衛措施應當與不法侵害行為基本相當。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規定的標準是不能明顯超過。「明顯超過」,表明立法強調對防衛人所採取的防衛措施不必過於苛求。二是防衛結果不能造成重大損害。重大損害不等於一般損害。所謂重大損害,在有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之前,我們認為應當把握在沒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重大損害,包括重傷以上這一限度內。以上兩個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具體說,行為人的防衛措施顯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防衛結果客觀上並未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防衛結果客觀上雖造成嚴重損害但防衛措施並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均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就本案而言,本案趙一人要對付王等人的不法侵害,其採取的防衛措施,雖較激烈,但還說不上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防衛結果僅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也沒有造成重大損害,因此,趙的防衛行為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20條第二款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依法不應對王的輕傷後果承擔刑事責任。(「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含義)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趙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並依法撤銷一審法院認定趙泉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判決,宣告趙泉華無罪是正確的。
(執筆:上海高法院黃國民,審編:李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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