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基督教對西方法律思想的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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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討基督教對西方法律思想的深遠影響體現在哪些方面,闡述了伯爾曼的觀點:神學淵源孕育了今天西方的法律制度、概念以及價值。

關鍵詞: 基督教 西方法律 中世紀

人們普遍認為西方文明是基督教文明,同時西方社會人群的主體目前也是信奉是基督教的,基督教對西方社會的影響是全方位的,在施密特所著的《基督教對文明的影響》一書中,不難發現,基督教對我們現行的制度和價值觀念中留下了眾多的淵源。

很多學者稱西歐的中世紀為黑暗中世紀。這實際上是當今被一些人稱為「後基督教時代」中對基督教貢獻的不承認以及以偏概全的詆毀。實際上,正如施密特博士所說:「沒有任何其它宗教、哲學、教誨、民族、運動——無論是什麼——能像基督教這樣把世界變得更美好。」 法學也不例外,基督教對法律的影響不僅觸及規範層面、制度層面,更滲透到價值層面和精神層面。它是唯一對整個西方法律產生巨大影響的宗教。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一書指出,「

神學淵源孕育了今天西方的法律制度,概念以及價值。」

一、基督教的產生

作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基督教原始猶太教的一個新教派。被壓迫者與統治階級的矛盾日益升級,不少被壓迫者轉而尋求精神世界的支撐。在此種背景中,基督教在猶太教中如火如荼的發展壯大起來。

公元313年,羅馬帝國皇帝君士坦丁頒布了「米蘭敕令」,正式承認基督教的合法地位,10世紀末到15世紀末,教會成為封建神權統治的國際中心。教會法彙編,成為中世紀歐洲各國通用的法典。公元15世紀,教會法的適用範圍也日益縮小,但在公法與私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國際法與國內法都有重大影響。

二、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You shall not bear false witness against your neighbor你不可以做假見證陷害你的鄰人。――摩西十誡 第9條

歷史上,學者們對宗教裁判所的批判聲很大,而在這裡,所要提到的是宗教裁判所為法律學界帶來的一個巨大進步——「糾問式程序」。使用於教會法庭的「糾問式程序」是法制史上的一大進步。由此而形成的公訴程序、公訴制度至今還在沿用。12世紀末葉,控訴程序逐漸被」糾問式程序」所取代。即法官在審判罪犯的時候,罪犯有權為自己進行辯護,直至犯罪事實被證實確定,法官才可以對罪犯做出判決,這極大地保障了人權。

全世界的國家恐怕都有此條法律——不可做偽證。這從側面也反映出了另一個事實,基督教或許極大地推進了證人制度的產生與發展。若無此戒,世界上或許不會那麼早出現證人制度。這一制度也從一些方面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在古代,等級森嚴的社會中,有權有錢人犯下的罪行無人敢進行揭露與證明,但當基督教作為信仰出現後,虔誠的基督徒們必定會憑藉心中的信仰,冒死也要做到十戒戒律。這恐怕也能威懾當權、當錢者在犯罪時進行慎重考慮。現代西方法學上,見證人是法律上所說的法律的正當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

當今社會,不做偽證早已與信仰畫不上等號,但其卻早已紮根於人們心中。孰不知,這是基督教早就提出的戒律,經過幾千年的滲透與發展傳承到了現代人心中,成為法律信條。而糾問式程序更是直接引領了法律時代的腳步。今天的公訴制度若不存在,取而代之的還是古代那些迷信、教條的「審判制度」,那我們的人權恐怕難以得到保障。

三、對自然法思想的影響

學者們認為,中世紀,法學成為神學的附庸與婢女。 但是中世紀關於自然法的思想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後世對自然法的關注與其的發展。

羅馬帝國基督教思想家奧古斯丁認為:「每一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適的地方。」這種所謂的秩序和安排,都來源於上帝的永遠正義永恆的法律,也就是他所認為的自然法。他認為法律的目的就是在於「用命令來控制那些沒有理性的人的各種慾望。」此處中,命令一詞頗惹人注目。恰巧的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格老秀斯認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這兩句話中,命令的驚人相似讓人不禁把兩者聯想在一起。格老秀斯是17-18世紀的荷蘭人,這時候的荷蘭已經經歷了長久的基督教的熏陶,那麼是否可以假設,奧古斯丁深入人心的神學思想是促使古典自然法學派誕生的基礎之一呢?

中世紀另一位經院哲學家阿奎那認為,自然法是對永恆法的分享,並且人們可以認識到其中一部分規則,所以人類的成文法須儘可能的來自於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學派創始人格老秀斯認為人類的理性等同於人類可以認識到的一部分規則。阿奎那的觀點中,人類的成文法須儘可能的來自於自然法是否就是西方法律思想中後來提到的惡法非法的源頭呢?

從中世紀兩大神學思想家的觀點中,我們似乎可以隱約看到後來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影子。基督教的神學思想是中世紀一切思想的主宰,儘管從反方面說法學成為了神學的附庸,但這也更加充分的證實了基督教的神學對法學思想確實有深刻的影響。壞的思想被摒棄了,但好的卻被傳承下來並影響了後世偉大思想家們的觀點。

四、對西方法律信仰的影響

長達2000餘年的基督教宗教與政權統一的現象,使得基督教的教會法成為基督徒所必須遵守乃至整個社會都爭相遵守的法律規範。而在這2000餘年的發展歷程中,教會法的許多條律又被世俗法律所採用,基督教徒們對基督教教會法的信仰不知不覺轉化為對世俗法律的信仰,直到基督教逐漸衰敗,人們對其的信仰早已根深蒂固,教會法的腐朽落後使世俗法律逐漸登上歷史舞台,而世俗法律中的許多法條卻來源於衰退的教會法。現在大多數仍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人很自然的將教會法信仰改為世俗法律的信仰。

因此,西方的法治能夠被絕大多數西方人所信仰的根本原因在於:信仰是其社會固有的傳統。而西方法律與其國家國民的信仰是有不可分割的聯繫的。因此西方法律才能得到西方人民的信任,繼而成為其信仰。

從以上幾個方面可以看出,基督教對於西方法律思想的影響是深遠重大的。正如蒂爾尼在他的對公議主義的經典研究中指出的,在公議主義和當時萌芽狀態的民主政治思想背後,是12世紀以來教會法學家界定和闡發的一系列概念和範式,他們的法學理論和政治思想最終成為西方近代民主的法治重要淵源。

本文原載於普世社會科學研究網,原文鏈接為:

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7776

參考文獻:[1] 施密特. 基督教對文明的影響[M]. 2003年版.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3 :2-2.[2]伯爾曼. 法律與宗教[M]. 三聯書店, 1991 :15.[3] 施密特. 基督教對文明的影響[M]. 2003年版.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3 :2-2.[4] 陳洪濤, 閻章榮. 法治是如何讓形成的――神學與法律關係新探[J]. 社會科學家, , 2005(1).[5] 陳洪濤, 閻章榮. 法治是如何讓形成的――神學與法律關係新探[J]. 社會科學家, , 2005(1).[6] 蒂爾尼. 公會議理論的基礎[M]. 比瑞爾出版社, 1998 :642-652.

中世紀史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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