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該殺」的接力,你接不接?
也許很多人都發現,昨天,突然之間,因為一個接力,朋友圈被刷屏了。
微博上也很熱。
甚至還有明星加入,得到了上千上萬的轉發和點贊。
這些圖片,看上去是那樣的煽情。
以至於這樣的聲音都成了煞風景。
不過,反對的聲音也不小。
其中以和菜頭的聲音較為理性。
在他的表態下面,有許多網友表示支持。
還有人將類似的意思,趕緊轉發到朋友圈。
其實,這樣的接力已經不是第一輪了。
今年5月,「熊太行」在一個名為「仕圖」的微信公號中,針對類似的情況發表評論。
他說:有一種帖子,叫社會道德的公糧。
「他們只是泄憤而已,說完了就完了。第二天就不記得自己說了什麼了。沒什麼社會危害性,至於讓大家轉起來,頂起來,也僅僅是想看看如果身邊有朋友拷貝去發了,他能感受到自己影響了一批人,引導了輿論。
然後覺得對改變社會做了貢獻。
這就是交社會道德的公糧。」
而在更早的三月,廣州日報發表《7成受訪網友支持人販判死刑 專家稱治標不治本》。
報道說:
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連日來呼籲對於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該判處死刑,這一觀點也在網友中引起熱議。在某網站進行的一項調查中,有近7成網友對此表示支持。
陳士渠作為有極大影響力的打拐人士,曾在自己的微博中多次公開呼籲死刑。
對於網友們擔心的對人販子判處死刑會不會刺激人販子鋌而走險、威脅到被拐兒童的安全,陳士渠表示,人販子拐賣兒童的初衷是為了經濟利益,而不是威脅其生命安全,所以這一點不用擔心。
許多人士對此發表過評論。
原人民日報社國際部高級編輯馬世琨在《環球時報》發表評論指出:
事實是,雖然在拐賣兒童罪中有死刑規定,但對人口販子判個三五年的居多,真處死刑的寥寥無幾。懲處過輕,使一些人覺得利潤與風險的性價比較高,便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這個議題也曾被寫進議案。
2011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提出《關於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建議》,她要求嚴懲人販子。
「被抓獲的人販子不但對其罰沒家產,還要處以重刑直至死刑」。
那麼,到底我們國家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實際上,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已經不是頭一回了。
2012年6月,公安部督辦的雲南蔣開枝重特大拐賣嬰兒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庭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蔣開枝死刑。
2009年,公安部打拐辦破獲了藍樹山系列拐賣兒童案,藍樹山單獨或夥同他人流竄作案34起,從廣西拐賣34名兒童賣到了福建,最終被抓獲。2013年,藍樹山被法院判處死刑。
那麼法律界人士怎麼看?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長曾偵辦多起拐賣兒童案件。他認為:
當前的法律實踐中,對買孩子的人成為打擊盲點。在現實的打拐行動中,對人販子的處罰都比較嚴厲,但對收買者則處罰較輕或者不處罰。這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買方市場需求旺盛的一個重要原因。他建議,對於買孩子的一方也應該嚴厲處罰。
律師張慧認為在這個問題上不應一刀切:
犯罪分子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應該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簡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罪刑相稱。不應該一刀切、所有的人販子都應該判處死刑。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通過嚴刑峻法來震懾犯罪,不是最好的辦法。不是說法律越嚴苛,犯罪行為就越少發生。也就是說,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販子問題。
知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教授卻不贊成死刑:
刑法的威懾力實際上是有限的,殺人要償命,但自古以來殺人的事從來沒有斷過。關鍵是作案的人沒想到犯案後就會被追究。刑法的威懾力不是沒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萬能的。
(部分人士採訪據廣州日報)
看完這些,現在由你自己來決定,這個接力,你還接不接?
來源:成都商報 微信號:cdsb86612222
(已獲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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