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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2011)

第一期

1.1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稅收優惠

我公司是個人獨資企業,現有員工中有2人是失業人員,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請享受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1.2大學生自主創業稅收優惠

請問大學生自主創業在稅收上有何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第一條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1.3《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有無區域限制

請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是否有核發區域的限制?

持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或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並且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人員,可以在大連行政區域內享受財稅〔2010〕84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2.1農民取得的土地承包金如何繳稅

我公司為經營需要承包部分農民土地,用於林業及農業種植。請問農民取得的土地承包金應如何繳稅?我公司支付承包金應如何取得發票入帳?

流轉稅:根據《關於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1〕84號)第二款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出租用於農業(含林業、牧業和水產業)生產的免徵營業稅,因此農民取得的承包金免徵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租淺海灘涂使用權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個人轉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農民取得的承包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你公司支付時應扣繳個人所得稅。

發票:你公司可持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1.1.1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請問我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稅務機關返還手續費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因此企業取得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的手續費不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不徵收營業稅。

1.1.2勞務期間由對方承擔的住宿費及交通費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我公司與委託方簽訂勞務合同,合同約定勞務期間的住宿費及交通費由委託方承擔,並且委託方已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成本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及票據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請問我公司是否需要就這部分住宿費及交通費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綜上所述,你公司在合同約定為委託方提供應稅勞務期間,由委託方承擔的住宿費及交通費,應作為你公司該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營業額,按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

1.1.3土地轉讓已交付使用但未變更權屬證書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我公司轉讓一處國有土地使用權,現因特殊原因暫時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但已將土地交付於受讓方使用,請問我公司是否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7〕645號)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並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相關稅收。

1.1.4向境外支付傭金或借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請問我公司向境外人員支付傭金或借款給境外個人,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有無額度限制?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因此你公司作為境內納稅人向境外人員支付傭金或提供資金借貸服務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對你公司向境外人員支付勞務傭金的行為,應按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對你公司將資金借給境外人員使用並收取利息的行為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沒有額度限制。

1.1.5向國外支付拍攝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我公司向國外一家公司支付拍攝製作費,所有拍攝製作工作都在國外完成,請問我公司付匯時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四條關於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勞務不徵收營業稅-服務業的範圍為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髮、洗染、裱畫、謄寫、篆刻、複印、打包勞務;《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你公司向國外一家公司支付拍攝製作費,雖然所有拍攝製作工作都是在國外完成,但也屬於營業稅-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徵稅範圍,你公司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國外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

我公司支付給國外公司的技術使用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營業稅稅目注釋》(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技術、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我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徵營業稅的,需要提供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因此,如果你公司使用的技術使用費符和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則享受免徵營業稅規定,並按規定到主管地稅局辦理備案手續;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境外單位取得的技術使用費應當按規定繳納營業稅,你公司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時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1.1.7負擔外國母公司派遣人員的費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我公司的外國母公司派員工到我公司進行業務管理,此項業務母公司不收取費用,我公司負擔派遣人員的住宿費以及來回的機票費,請問此項業務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母公司的營業稅?

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你公司的外國母公司派人提供的管理服務屬營業稅的徵稅範圍,雖然母公司不收取費用,但你公司負擔的住宿、交通費用支出應視為母公司提供此項應稅勞務收取的款項,應按規定代扣代繳母公司的營業稅。

1.2.1代種樹苗收入應按營業稅哪項稅目繳稅

我公司主要從事花卉、樹種栽培業務,現有部分代種樹苗收入,請問這部分收入應按營業稅哪項稅目繳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受託種植植物、飼養動物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7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託種植植物、飼養動物的行為,應按照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上述單位和個人受託種植植物、飼養動物的行為是指,委託方向受託方提供其擁有的植物或動物,受託方提供種植或飼養服務並最終將植物或動物歸還給委託方的行為。因此你公司代別公司種植樹木的行為如屬於符合上述條款規定,應繳納營業稅。

2011年2月個人出售居住不滿五年的普通住房,請問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規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1.3.2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時經費支出是否包含相關稅費

請問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外國代表機構,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等是否需要計入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繳納營業稅?

對採用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徵稅辦法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按公式換算收入時分子中的經費支出額和分母中的營業稅稅率中都不含已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稅費率;對印花稅、殘保金等稅費,如果這些項目是應列入成本費用的支出項目,那麼這些項目應計入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繳納營業稅。

1.3.3勞務公司代付代墊的有關費用是否在納稅時扣除

請問勞務公司替用人單位代付代墊的檔案費、商業保險費是否允許從經營收入中扣除,按差額繳納營業稅?

如果勞務公司提供的勞務屬於代理性質的。例如,負責代理企業招聘員工、工資發放、代繳社保,員工與企業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則發生的相關代付代墊費用都允許從收入中扣除;如果勞務公司屬於人才派遣性質的,即員工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公司將員工派遣到各用人單位,則收入中僅允許扣除財稅〔2003〕16號文件中規定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這五項。

1.3.4外幣收入人民幣摺合率的時間確定

請問我公司向境外提供諮詢服務取得的外幣收入在稅收規定上應選擇哪一天的人民幣摺合率進行人民幣換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1.4.1跨區建設工程如何確定納稅地點及計稅依據

我建築公司現承擔一項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的公路修築工程,合同中無法明確劃分各區所佔工程價款,請問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營業稅計稅依據如何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有關營業稅建築業納稅地點問題規定如下: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應當嚮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你公司應按建築業勞務發生地原則申報繳納稅款,如合同未明確規定各區劃所佔工程價款,可按公路公里數計算繳納營業稅稅款。

1.5.1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取得的離岸外包收入是否免徵營業稅

請問我公司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取得的離岸服務外包收入是否也可以免徵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於示範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文件相關規定,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納稅人需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屬於簡稱ITO、BPO、KPO的服務項目合同,及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證明方可享受減免稅。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如符合以上條件也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

請問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醫療收入是否免徵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

所以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醫療收入免徵營業稅。

1.6.1個人轉讓不滿五年普通住房全額徵收營業稅的執行日期

請問個人轉讓不滿五年的普通住房按全額徵收營業稅的稅收政策是從何時開始執行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文件執行日期2011年1月28日,大連市執行日期也是2011年1月28日,但在2011年1月28日以前房產或稅務部門已經受理但仍未繳稅的,執行原政策。

2.1.1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稅收確認規定

請問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如何確認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

一、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2.1.2股權買賣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請問按稅收規定股權買賣應如何確認相關收入和成本?

企業購入股權行為,不存在收入確認問題,購入股權應按稅法規定確定計稅成本,在轉讓或處置該投資資產時,准予扣除。對轉讓股權方,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1.3核定徵收的建安企業分包收入是否扣除

請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築安裝企業,對外進行項目分包時,分包收入額是否可以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核定徵收的建築安裝企業向外進行項目分包時,分包收入額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應全額作為「應稅收入額」,按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2.2稅前扣除

2.2.1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套設施支出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請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中建造的物業管理場所,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屬於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請問企業為外購固定資產發生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為購置固定資產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按稅法的規定扣除。因此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發生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應計入該固定資產的成本,按規定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不允許直接在稅前扣除。

2.2.3支付的下一年展覽費用是否當年進行稅前扣除

我公司持續參加境外展覽,每年年底支付下一年的展覽費用,請問該費用是否可以在支付當年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因此你公司實際的經濟業務在明年發生,即使已經支付款項也不可以在今年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2.4跨年度取得發票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公司2011年2月取得了2010年的房屋租賃和物業管理費發票,請問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若干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函〔2011〕10號)規定,你單位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確屬2010年度的房租和物業管理費,已在當期進行會計處理的,如果在彙算清繳期內取得合法憑據的,可以在計算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如果在彙算清繳期內仍未取得合法憑據,在計算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應當在取得合法憑證的年度稅前扣除。你公司上述有關成本費用的處理,不得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2.2.5跨年度發放職工獎金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我公司2011年初發放2010年度職工的獎金,請問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18號)規定,你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執行。對在2010年度發生的支付本企業任職或受僱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按實際發放數在所屬年度據實扣除。對你公司按規範的工資分配製度規定,確屬應計入並已計入到2010年度成本費用的與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等相關聯的工資薪金,在彙算清繳期內發放的,可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如果你公司工資薪金的提取,以減少或逃避當期稅款為目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允許在提取年度稅前扣除。

2.2.6企業給員工發放節日禮品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給員工發放節日禮品,請問該項支出是否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

  (三)按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

  企業給員工發放的節日禮品如符合上述規定範圍,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作為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2.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條件

請問企業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18號)十二、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問題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未出台新的規定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暫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應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二)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業務宣傳費,指未通過媒體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廣告性支出,並取得能夠證明該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

2.2.8無主營業務收入企業2008年以前的業務招待費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請問沒有主營業務收入的企業,2008年以前的業務招待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發〔2002〕135)與財政部財企〔2001〕251號文件規定,凡是沒有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銷售或者營業等主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可按其所取得的各類收益不超過2%的比例,據實列支業務招待費,並稅前扣除。企業取得的各類收益,包括投資收益、期貨收益、代購代銷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該項政策執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

2.2.9投產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否稅前扣除

請問我公司投產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否可以計入開辦費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發[2009]18號)規定,你公司從開始籌辦至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期間所發生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等,屬於開辦費。你公司發生的開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你公司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不是開始投產之日。

開辦費不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相關規定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為開始生產經營並取得銷售(營業)收入年度,據此,你公司籌辦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2.2.10年度利潤總額為負公益性捐贈支出是否稅前扣除

請問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為負時,當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利潤總額如果為「零」或「負數」,則納稅人當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2.11被合併企業尚未彌補的虧損額是否繼續彌補

我公司2007年合併另一家企業,被合併企業的虧損額尚未彌補完畢,請問現在是否可以繼續彌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如果該公司的合併事項符合規定條件,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合併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併企業合併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併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併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併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併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併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併後合併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對於2007年已完成合併業務的,當年仍有未彌補完的虧損的,可按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規定進行計算。

2.2.12退貨差額和保費差額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我公司購買某款財務軟體,使用三個月後因故退回,未能取得全額退款,請問價款差額部分應如何處理?我公司車輛保險退保時也不能收回全額保費,請問這部分保費差額又應如何處理?

據稅法規定,公司應將因生產經營需要購買軟體金額與退款的差額,扣除已稅前攤銷金額後的餘額,作為生產經營中的非正常損失,在發生當期報稅務機關審批後,方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車輛保險,如保險費已在投保年度稅前扣除,其取得的退保金額應併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投保時保險費未在稅前扣除,退保時保險費金額扣除取得的退保金額後的差額,允許在退保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2.13商品損耗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我公司是一家服裝銷售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以下商品損失情況:1.專賣店中長期陳列的一些服裝樣品因陽光、燈光照耀原因產生變色而無法銷售;2.部分產品因各種原因被客戶投訴、退回,無法再作為商品出售;3.部分服裝按規定需要拿到商檢部門進行檢驗,在檢驗過程中遭到拆解,造成損害無法銷售。請問上述損耗應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大地稅發〔2010〕4號)的規定,你公司發生的前兩項存貨損失均屬非正常損失,應在發生當期按規定報稅務機關審批後方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你公司服裝在商檢部門檢驗過程中發生的拆解損失,屬於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耗,憑服裝接受商檢部門檢驗的相關憑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自行計算扣除。

請問我公司被社保部門徵收的滯納金和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稅法規定,你單位因逾期繳納員工社會保險費而被社保部門徵收的滯納金和利息,憑相關支出確已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允許在繳納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3資產的稅務處理

2.3.1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計稅基礎確認

請問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企業所得稅對此類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計稅基礎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麵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予以退稅。

2.3.2折舊年限確認後是否進行調整

我公司固定資產歸類錯誤導致某項資產賬面確認的折舊年限稍長,但不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請問此種情況是否可以進行折舊年限調整?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規定,新稅法規定了固定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稅前扣除的最低年限標準。企業應按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資產的屬性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不得在稅收計算和會計核算上採用二種年限。

2.3.3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土地是否進行攤銷

我公司想以出讓方式有償取得一塊土地,但因資金困難只支付了部分地價款,暫時無法取得該塊土地的土地使用證。請問我企業已支付的這部分地價款是否可以記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你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無法確認該項無形資產屬企業所有,因此不可以記入無形資產攤銷。

2.3.4年末未轉讓短期投資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我公司年末未轉讓的短期投資,按照《財務會計準則》規定應以期末的公允價值做賬務調整,請問對此項業務稅法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應以申購價格和發生的相關稅費作為投資計稅基礎,如年末沒賣,則該項投資業務無需進行稅務處理。

2.4.1林木修剪、施肥、防蟲、灌溉業務有無企業所得稅優惠

我公司從事林木修剪、施肥、防蟲、灌溉等經營業務,請問企業所得稅有無優惠政策?

依《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灌溉屬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徵企業所得稅的農、林、牧、漁業項目。修剪、施肥、防蟲等林木養護服務不屬於免稅範圍,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應單獨計算灌溉項目所得,併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應如何計算從業人數?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請問企業分立後,存續的各分立企業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符合59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分立,在企業存續分立中,分立後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餘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立後存續企業資產佔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2.4.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稅收優惠規定

請問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否有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5.1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的相關規定

請問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應憑藉何種憑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2.5.2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總機構是否扣除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築企業在施工地設立了跨地區項目部,按規定已在項目所在地預繳了企業所得稅,請問總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扣減項目部預繳的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3.1.1企業支付非僱員的差旅費津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企業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差旅費津貼,是否也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按原則規定,企業支付非僱員的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免徵的差旅費津貼的範圍。即企業為非僱員支付差旅費津貼,應在稅務機關開具發票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3.1.2法定提前退休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適用

我公司僱傭的員工中有特殊工種,法律規定必須提前退休,請問此種情況下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一條的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一條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特殊工種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退休的,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所述的提前退休情況,不按照此文件執行。

3.1.3公司發放的優秀人才安家補貼是否繳納稅個人所得稅

我博士畢業後2009年開始在大連工作,請問公司按規定發放的引進優秀人才安家補貼是否需要繳納稅個人所得稅?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免徵開發區管委會為高級人才發放安家住房生活等補貼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大地稅函[2004]10號),凡符合《大連市引進優秀人才若干規定》的優秀人才,取得的由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以財政撥款形式發放的各類津貼、補貼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發放的補貼津貼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2.1離職員工取得任職期間的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目規定

我公司為已離職僱員發放其任職期間的獎勵,請問應按哪項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由於你公司原任職僱員取得的獎金,是由於以前的受雇關係而取得的所得,因此,你公司為原任職僱員發放的獎金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3.2.2股票期權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目規定

請問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子公司股票期權時,應按哪項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票期權是對僱員的薪酬激勵計劃,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

3.2.3投資者報銷手機通訊費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目規定

請問我公司為投資者報銷的手機通訊費,應按哪項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該手機和手機卡均為投資者所有,但是實際使用者為我公司僱員,報銷的手機通訊費應按哪項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為投資者報銷的手機通訊費,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手機和手機卡均為投資者所有,但是實際使用者為公司僱員,如果繳費人員及報銷人員為僱員,應將實際取得所得與該僱員工資薪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繳費人員及報銷人員為投資者,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2.4個人為任職公司提供非本職培訓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目規定

個人為任職公司提供本職工作以外的培訓服務(培訓對象也為本公司其他員工),請問取得的所得應按哪項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項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屬於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與當月正常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3應納稅額計算

3.3.1個體工商戶季度預繳和年終彙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請問年中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季度預繳和年終彙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是怎樣規定的?請以2010年6月成立,截至12月底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共計3500元為例加以計算說明。

季度預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個月*實際經營期月份=(3500/7*12*10%-250)/12*7=204.17元;彙算當年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3500*5%=175元。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3.3.2未取得發票的材料投入生產是否稅前估價扣除

我公司是個人獨資企業,2010年企業購入的部份材料因故暫未取得增值稅發票,該材料當年已投入生產使用。請問我公司可否依據《採購合同》估價入賬,並在計算2010年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依據成本費用配比原則,對於企業未付款但已投入使用的原材料,可以合理估算原材料成本,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請問個人哪些所得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第二條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3.3.4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相關規定

請告知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申報期限、申報地點及申報資料有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並在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納稅人的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3.5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時工資薪金年所得額如何確定

請問進行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時如何確定工資薪金的年所得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誤餐補助、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6〕162號),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個人所得稅法》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和按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和個人繳付的三險一金。並且在計算工資薪金年所得額時,按照未減除費用及附加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3.3.6提前退休人員取得的一次性補貼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請問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規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3.3.7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有關稅收規定

請問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稅收上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的通知》(大政辦發〔2007〕166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一、老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繼續執行單位、職工各10%;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單位、職工各15%。單位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超過12%的,對超過部分按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大政發〔1999〕66號),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形式發放住房貨幣補貼的新職工,可繼續執行單位25%、職工15%的繳存比例,且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超過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註明屬於住房貨幣補貼。大連開發區職工繼續執行單位18%、職工14%的繳存比例,且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超過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註明屬於住房貨幣補貼。

各區市縣新、老職工界定標準按當地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3.3.8保稅區新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扣除規定

我是保稅區企業員工,2009年參加工作,請問在計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應如何扣除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保稅區執行的是大政辦發〔2007〕166號文件的規定,即從2008年1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對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25%、15%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社區城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金免徵額度和住房公積金計稅標準的公告》(大地稅告〔2010〕2號)文件規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時,所採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9690元。

3.3.9企業年金繳費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繳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補繳

企業以前年度年金繳費計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現在如果補繳稅款,請問應如何計算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自2011年1月30日起,企業繳費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按以下規定計算稅款:

  (一)將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累計額按所屬納稅年度分別計算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在此基礎上匯總計算企業應扣繳稅款合計數。

  (二)在計算應補繳稅款時,首先應按照每一職工月平均工資額減去費用扣除標準後的差額確定職工個人適用稅率,然後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計算個人實際應補繳稅款。

  1.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計算公式: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當年企業為每一職工據以計算繳納年金費用的工資合計數÷企業實際繳納年金費用的月份數。上式工資合計數不包括未計提企業年金的獎金、津補貼等。

  2.職工個人應補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納稅年度內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當年企業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合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上式計算結果如小於0,適用稅率調整為5%,據此計算應補繳稅款。

  3.企業應補扣繳個人所得稅合計數計算公式:企業應補扣繳稅額=∑各納稅年度企業應補扣繳稅額;各納稅年度企業應補扣繳稅額=∑納稅年度內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

3.3.10月工資低於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繳存年金時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部分職工月工資額低於費用扣除標準,請問我公司為該部分職工繳存企業年金時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自2011年1月30日起,企業為月工資收入低於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繳存企業年金應執行以下計稅辦法:

  (一)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後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3.3.11年金計算中「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相關稅收規定

請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中的「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可以扣減「三險一金」、獨生子女補貼等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此項規定中的「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為當月應發工資扣除「三險一金」、獨生子女補貼等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金額。

3.3.12遠洋船員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遠洋船員在一年中既有中國境內工作,又有遠洋工作,請問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如何確定減除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遠洋運輸船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採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發〔2003〕222號),凡在一個月中,遠洋運輸船員執行跨國運輸任務的,其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准予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在取得全年獎金時,當月工資薪金扣除費用應按照當月是否執行跨國運輸業務判斷,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標準之間的差額可以在計算全年獎金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3.3.13儲備金年終做為獎勵發放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外商投資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計提的一部分儲備金,年終做為一項獎勵發放給中國籍僱員,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發放當月仍有正常工資,應與當月正常工資合併後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我公司發放年薪制工資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因此實行年薪制的個人,如果有按月取得的工資,應按正常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年終兌現的年薪,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

3.3.15受讓股權再次轉讓的轉讓成本如何確定

請問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時,如何確認允許扣除的股權轉讓成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請問對個人接受無償受贈房屋徵收個人所得稅時,應如何確認計稅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3.3.17外籍人員應以實際取得所得的月份來計算工作天數

我公司於2010年12月發放外籍人員11月份的所得,在計算境內工作天數與當月天數比例時,請問是否可以按11月份的境內工作天數和當月天數進行計算?

個人所得稅以實際取得所得的月份來計算,上述情況,你公司在發放所得並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該外籍個人12月份在中國境內工作天數與當月天數進行計算,如確有特殊情況,可多退少補個人所得稅。

3.3.18總部派外籍僱員入境提供勞務超過六個月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韓國總部派外籍僱員入境為境內分公司修理機器設備,連續十二個月累計在華超過六個月,請問是否構成常設代表機構?外籍人員在境內發生的由境內機構支付的住宿費、伙食費等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活動常設機構判定及利潤歸屬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6〕694號)規定,稅收協定常設機構條款「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僱員或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僅以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為限」的規定,具體執行中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僅派其僱員到中國境內為有關項目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當這些僱員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時間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時,則可判定該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如果為總部派入人員為境內機構進行設備維修而連續十二個月累計在華超過六個月的,你公司又屬於外國總部在境內設立的公司,此種情況不構為常設代表機構。該類外籍人員應依據中韓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連續十二個月不足183天的,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境內機構支付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機構支付該類外籍人員在華的住宿費、伙食費等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4.1核定徵收建築企業申請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規定

請問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建築企業,如何申請開具實際扣繳職工的個人所得稅完憑證明?具體申請時應如何填寫報表和軟體?

按千分之四附征率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建築企業,如果個人需要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建築企業每月應該明細申報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再將按千分之四附征率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與實際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差額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適用於實行「工資薪金所得」附征的建築業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申報)。

3.4.2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開具方式

請問納稅人如何取得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108號),我局將採取兩種方式為已實行明細扣繳申報的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一是年度終了,隨機抽取數據,委託郵政部門向部分納稅人寄送完稅證明。二是納稅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完稅證明的,可持本人身份證件(由代理人代理的,應持納稅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間內個人所得稅稅額後,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

3.4.3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核定規定

本人曾用100萬現金投資一家企業,現因急於周轉資金,以90萬的價格將股權轉讓給我的一個朋友,請問是否會被核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一、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據上述文件內容規定,問題中納稅人股權轉讓形為屬於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不屬於正當理由範圍,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公告列舉方法核定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4.1.1免租金期間應如何繳納房產稅

我公司租賃一寫字間,租期三年,第一年免租金。請問免租金期間房產稅應如何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請問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未出售前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規定,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鑒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請問經營用地下人防設施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產稅徵收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十一條「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徵收房產稅」同時廢止。

請問房屋大修理期間是否需要計算繳納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免徵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註欄中作相應說明。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徵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稱、座落地點、產權證編號、房產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時間等信息和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4.1.5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的相關政策解釋

請解釋一下財稅〔2010〕121號文件相關內容,告知文件執行日期?如何確認應計入房產原值的土地價值?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後是否還需要繼續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三、關於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問題 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該文件成文日期為:2010-12-21)。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各地財稅部門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了解,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因此,該文件應當從2010年12月21日起執行。宗地容積率高於0.5的,應當將土地價值全部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土地價值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即不能以攤銷後的剩餘價值計稅。

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後,城鎮土地使用稅仍應當按照土地面積乘以適用稅額計算繳納。

4.1.6多棟房屋土地價值如何分攤計入房產原值

我公司有三棟樓房,其中一棟出租,兩棟自用。請問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規定應如何將土地價款分攤計入房屋原值?企業取得的國家劃拔土地如何計算土地價款?

計算平均容積率=整個房屋建築面積/土地面積。容積率高於0.5,每個房屋的建築面積分攤土地價值,即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土地價值,計入每棟房屋的房屋原值,出租的房屋正常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

國家無償劃款的土地沒有土地價款,不併入房屋原值。

4.1.7容積率解釋,土地價值計算舉例

房產原值包括地價,請問1、購買商品房做為辦公室繳納房產稅時還需要增加土地價值嗎?2、自建廠房的容積率如何計算?3、能否舉例說明怎樣計算計入房產原值的土地價值?

1、對購買的商品房,購買時的房屋價款已含土地價值,因此對購買的商品房,按照購買時的房屋價款計算房產稅即可。

2、容積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築物(不含地下建築物)總建築面積與該宗土地面積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強度的指標。

3、例如,某工廠有一宗土地,佔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房屋建築面積8000平方米,通過計算可知該宗地容積率為0.4,因此,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稅房產建築面積×2×土地單價=8000平方米×2×1萬元/平方米=16000萬元。

再如,某企業以8000萬元購置了一宗建築面積為5000平方米的房地產,其中,該宗土地面積1000平方米,地價2000萬元,通過計算可知宗地容積率為5,因此,應將全部地價2000萬元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4.2城鎮土地使用稅

4.2.1企業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免徵土地使用稅是否需要審批

公司因政策性搬遷,原場地不再使用,請問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時是否需要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9號)規定:對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89〕國稅地字第140號)中第十條關於企業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企業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徵稅額由企業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註欄中作相應說明。

4.2.2花木種植用地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

我公司為花木綠化公司,請問花木種植所用的土地(有土地使用權)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7號)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根據《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十一、關於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如你公司用地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納土地使用稅。

4.3.1加工承攬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我公司部分貨物需要委託外單位加工,加工所需材料有的是由我公司提供,有的是加工單位提供。請問應如何繳納加工環節的印花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委託外單位加工的加工合同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中的「加工承攬合同」,應按「加工承攬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對於原材料由加工單位提供的情況,應按以下規定繳納印花稅:依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一條的規定: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4.3.2代辦承、託運業務的單位是否繳納印花稅

請問代辦承、託運業務的單位是否需要就其取得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和《遼寧省大連市水路運輸服務結算髮票》繳納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文件規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託運雙方業務關係的運輸單據均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鑒於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範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於徵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在貨運業務中,凡直接辦理承、託運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代辦承、託運業務的單位負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代辦方與委託方之間辦理的運費清算單據,不繳納印花稅。

4.3.3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執行時間

請問自何時起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規定,自2006年11月27日起,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請問孫子繼承祖母的房屋是否免徵契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4〕1036號)規定:一、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孫子女不在該政策第一條列舉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內,因此承受祖父母房屋權屬不適用於該政策第一條規定。

請問如何繳納回遷房契稅?

按新建房屋的平均造價作為計算契稅的計稅依據。

4.4.3共同購房如何判定「家庭唯一住宅」

成年子女和父母共同買房,購買的房屋為90平米以下普通標準住房。子女名下無房產,父母名下已有一套住宅。請問購買的房屋是否可以算作子女的「家庭唯一住宅」?應如何繳納契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住房不屬於家庭唯一住房。應按照3%稅率繳納契稅。

4.4.4如何開具「家庭唯一住宅」證明

個人戶籍所在地為金州區,現在甘井子區購買一處房屋,應如何開具「家庭唯一住宅」證明?開具時是否需要持稅務部門的相關證明?

上述納稅人的情況需開具兩份證明,一份由市內購房地開具,一份由戶籍所在地房管部門開具。不需要稅務部門開具證明,納稅人可直接去房管部門開具「家庭唯一住宅」證明。

4.4.5外地購房者無法提供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應如何處理

戶籍所在地不在大連的納稅人在大連購房,且無法取得戶籍所在地家庭住房情況書面證明材料,請問繳納契稅時應如何處理?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徵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4.4.6補繳土地出讓金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我公司2002年取得了一塊土地,2010年又為該塊土地補繳了一筆土地出讓金。請問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按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土地權屬轉移契稅申報繳納相關事宜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145號)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凡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協議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簽訂土地權屬轉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土地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等憑證之日起10日內,到主管契稅徵收的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稅期限為納稅義務發生90日後的次月前15日內。納稅人按規定時間申報和繳納契稅後,又陸續發生的拆遷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按政策應計入契稅計稅依據的各項費用,按上述規定的申報及繳稅期限,繼續在主管契稅徵收的地稅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稅事宜。此前關於土地權屬轉移契稅申報及繳稅期限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因此,你公司需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費用依據上述規定繳納契稅。

請問自建自用房屋銷售時,自建環節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可否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自建房屋自用後再銷售,屬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自建環節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應當已包含在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中的「舊房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評估價值」里,故不允許再行單獨扣除。

在房地產轉讓時,扣除項目中的「與房地產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房屋轉讓環節的稅費,故自建商品房直接銷售的,自建環節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不得在計算本次轉讓環節土地增值稅時作為扣除項目。

4.5.2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是否在清算時扣除

請問因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項目開發繳納而的土地閑置費是否允許做為開發成本費用,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

4.5.3拆遷補償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請問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對給予被拆遷戶的安置房屋或貨幣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關於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的規定:

  (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採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4.5.4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是否在清算時扣除

請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契稅,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是否允許扣除?

允許扣除,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4.6.1企業內部場所行駛車輛是否需要繳納車船稅

請問我公司僅在廠區內部行駛的車輛,是否需要繳納車船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在機場、港口以及其他企業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並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應當繳納車船稅。

4.7.1對地下水資源是否徵收資源稅

請問我公司購買水井自用,對自采自用的地下水是否需要繳納資源稅?

根據《資源稅幾個應稅產品範圍問題的解答》(國稅函〔1997〕628號)的規定,礦泉水是含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礦物質元素的一種水氣礦產,可供飲用或醫用等。礦泉水等水氣礦產按「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稅目徵收資源稅。水氣礦產包括礦泉水、地下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等。但遼寧省對地下水資源暫未徵收資源稅。

4.8城建稅等附加稅費

4.8.1在海上開採石油如何繳納城建稅

我公司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油(氣)田在海上,請問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應如何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因此,你公司在海上開採石油,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1%。

4.8.2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附征的城建稅不予退還

請問外資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辦法後,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否也予以退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後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規定,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實行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4.8.3免抵的增值稅額如何申報城建稅等附加稅費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稅,2010年12月份的免抵退金額在次年1月中旬才能統計完畢,請問城建稅等附加稅費應如何申報?

根據財稅【2010】103號和大財法【2005】115號文件規定,外資生產企業實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2010年12月1日以後發生的免抵增值稅額,1月份向國稅局申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2月份按照國稅局已經審核確認的免抵增值稅額申報城建稅等附加稅費。

4.8.4外資企業2010年12月抵頂的營業稅是否需要繳納附加稅費

我公司為外資企業2010年12月繳納營業稅時,由於以前月份有多繳稅款,可以進行抵頂,請問我公司12月抵頂的營業稅是否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後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你公司2010年12月1日(含)之後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即使營業稅被抵頂,仍需要繳納相應附征。

4.8.5境外付匯代扣城建稅如何確定稅率

請問我公司向境外付匯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時,如何確定適用稅率?

根據《財政部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1985)財稅字第143號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應按納稅人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但對下列兩種情況,可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由受託方代征代扣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因此,上述情況,應按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適用稅率確定。

4.8.62011年1月份向境外支付費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繳附加稅費

我公司按合同約定於2011年1月份向境外支付2010年的費用,請問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後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據《轉發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大財非〔2010〕972)號第一條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對象及範圍調整為我省行政區域內應當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因此,你公司按合同約定於2011年1月份向境外支付2010年的費用時,應在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同時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8.7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比例調整規定

請問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比例從何時開始按2%徵收?

經與省局電話核實,遼寧省的文件財政部已經批下來。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遼政發〔2011〕4號)文件,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對我省境內所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其實際繳納「三稅」的2%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即從3月份申報開始,按照2%執行申報。

1.1.1醫療費用應開具何種發票

請問按稅收規定報銷醫療費用時應以何種票據入賬?

如果該醫療機構是非營利性的財政撥款單位,應開具由財政局監製的票據;如果該醫療機構是營利性的非財政撥單位,應開具由稅務機關提供的《遼寧省大連市社會辦醫醫療機構收費統一發票》。

1.1.2境外單據是否可以作為記賬憑證

我公司取得境外企業開出的單據,請問是否可以作為記賬憑證?

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討賬核算的憑證。

請問新的發票專用章何時啟用?

根據2011年1月21日國家稅務總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公告》(2011年第7號),我局於2011年2月9日同大連市國家稅務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啟用發票專用章的公告》(2011年第3號)對發票專用的啟用時間、規格式樣作了明確規定。該公告作了如下規定:

1.自2011年2月1日起,新辦納稅人在使用發票時必須加蓋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式樣的發票專用章。

2.對於已經營納稅人原用的發票專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須啟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式樣的發票專用章。

3.對於已經營的部分納稅人原用的財務印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必須啟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式樣的發票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規格及式樣等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執行。

第二期

1.1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附加稅費、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我公司主要從事牆體材料製作,主要生產砌塊,所用原材料是:粉煤灰,礦石粉等,屬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增值稅免稅。請問增值稅附徵稅費,還有企業所得稅是否也可以免徵?

附加稅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後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規定,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實行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辦法有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明確如下:對「三稅」實行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如你公司增值稅減免稅為直接減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附征;如你公司增值稅減免稅為實行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辦法的,應當繳納增值稅的附征。

企業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該項稅收優惠政策屬於審核備案。你公司如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規定,應在年度彙算清繳時報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審核備案手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1勞務用工人員個人異地繳存的社保費稅收扣除規定

我公司去年年底在施工所在地招用了一部分工程技術人員,與個人簽訂了勞務用工協議。這部分技術人員在當地以個人名義繳納養老及醫療保險費用,我公司依據交回的繳費單據給予報銷。請問我公司給予這部分人員報銷的異地繳存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否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需要提供哪些憑據?

企業所得稅:你公司與所招用人員未簽訂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只簽訂了用工協議,對這些人員發放報酬,同時報銷這些人員在外地繳納的納入統籌部分的社會保險。根據稅法規定,因未簽訂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這些招用人員不屬於你公司任職或受雇的員工,發放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報酬屬於勞務費用,應憑能夠證明相關費用確已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包括勞務合同和勞務費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你公司為這些人員報銷的以個人名義在當地繳納的養老及醫療保險費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為企業開具勞務費發票時,企業為此部分招用人員報銷的在異地繳納的養老及醫療保險費應作為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提供在異地繳納的養老及醫療保險的單據原件。

2.2關聯借款利息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徵收

A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資B房地產開發公司,占股比例為28%。A公司從銀行借入資金(有借款合同及利息支付憑證)12000萬元,將其中的10000萬元轉借給B公司,A企業按與銀行相同的利率收取B公司借款利息。請問A公司收取B公司的借款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B公司支付A公司的利息支出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因此,A公司提供了金融保險業應稅勞務,應當按照收取的利息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A公司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作為B公司的入賬憑證。

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為規範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現將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如B公司能夠提供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可以憑A公司代開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否則B公司應當憑A企業代開發票在該文件第一條規定限額內進行扣除。

2.3普惠制教育政府撥款是否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我公司是一家培訓學校,為配合市政府普惠制教育,我校為再就業人員提供免費培訓,由政府撥付款項。請問我學校收取的此項政府撥款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你公司收取的財政局撥付普惠制培訓補貼,是否徵收營業稅,要看其是否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行為,如果提供了應稅勞務,則此項收入系屬有償取得,應徵收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如果你公司屬於為獲得大連市教育局認定的普惠制教育資格的培訓學校,可以為再就業人員開展相關培訓,待培訓人員考取資格證後,由相關部門按規定標準支付學校培訓費用的情況,則依據稅法規定,你公司取得的政府相關部門支付的培訓費用,屬於培訓收入,應按規定併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財政撥款屬於不徵稅收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4勞務派遣公司轉付給個人的工傷補償是否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公司是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勞務派遣公司,派出的勞務人員在用工單位因工受傷,用工單位支付工傷補償,由勞務派遣公司轉付給個人,問此部分工傷補償款是否需要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不屬於勞務公司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該工傷補償不屬於勞務公司的應稅收入,不應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2.5企業補交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我公司給職工補交2011年10月以前共29個月的住房公積金,請問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方面應如何處理?

企業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你公司按規定為職工補交的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可以憑相關費用確已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按照所補交年度政府規定的工資基數和所補交年度規定的繳納比例計算扣除限額,在實際交納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述處理應當以你單位具有合理理由且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作為前提。

個人所得稅:對於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一次性補繳的住房公積金,納稅人可以當月一次性扣除,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不足抵扣的,不得遞延到以後月份扣除。

2.6開發區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扣除標準稅收規定

請問開發區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是多少?繳存住房公積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無比例要求?

個人所得稅: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的通知》(大政辦發[2007]166號)規定,大連開發區職工繼續執行單位18%、職工14%的繳存比例,且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超過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註明屬於住房貨幣補貼。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標準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限額的公告》(大地稅公告〔2011〕10號)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用於計算我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的限額為11154元。

因此,大連開發區職工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的限額應當為該員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的14%、18%,如該員工上年平均工資畸高,超過了11154元/月,其單位和個人繳存公積金的稅前扣除限額分別為11154*18%和11154*14%。

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實際為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憑真實合法票據,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請問個人繼承房屋應如何繳納稅款?

營業稅: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契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4]1036號)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稅率為4%。

  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除此之外,都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屬於法定繼承房產,免徵營業稅、契稅、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計劃將加油站經營權轉讓,請問是否徵收營業稅?

加油站經營權轉讓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的徵收範圍,在總局未明確徵稅之前,暫不徵收營業稅,但如其連同不動產一起轉讓,則其取得的轉讓收入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稅率5%。

1.1.2長期不活動存款賬戶資金轉入營業外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根據相關規定,對於長期不活動存款賬戶資金,銀行在達到一定年限後可以轉入營業外收入,請問對於這部分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營業稅。對於銀行在達到一定年限後將長期不活動存款賬戶資金轉入營業外收入行為不屬於提供營業稅勞務範圍,不徵收營業稅。

1.1.3企業資產重組涉及資產轉讓是否繳納營業稅

請問企業資產重組過程中將房屋、土地及相關的債權、債務等一併轉讓給另一家企業,此轉讓過程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1.1.4銀行承兌匯票利息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企業經營業務取得銀行承兌匯票,企業承兌後取得利息收入,問這部分利息收入是否需繳營業稅?

對企業因經營業務需要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取得收入,在企業到銀行承兌匯票時取得的利息,如主營業務應繳納營業稅,則利息合併到主營業務收入所屬稅目繳納營業稅。

1.1.5物業公司收取的寬頻使用費是否繳納營業稅

我公司是位於大連某高級寫字樓的物業公司,由於管理需要,我公司整體和網通簽訂寬頻網路租用協議,然後提供給大廈租戶有償使用。由於上述寬頻網路使用不以營利為目的,我們收取大廈租戶的寬頻使用費用,均低於我們向網通支付的寬頻費用。請問我們面向租戶收取的上述寬頻費用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的規定,你公司對所管大廈有償提供寬頻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全額計征營業稅。營業稅是一種環節稅,且不以是否盈利來判定徵稅與否。

1.1.6韓國國家銀行從境內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

我公司向韓國國家銀行支付借款利息,根據中韓稅收協定,韓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請問該借款利息的營業稅是否也免徵?

根據新修訂(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境外銀行向我國境內企業提供貸款業務,我國境內企業在向境外銀行支付利息時應按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履行扣繳境外企業應納營業稅的義務。因此,你公司按約定向境外韓國國家銀行支付借款利息時,應按金融保險業代扣代繳營業稅及相應的附徵稅費。

1.1.7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如何繳納營業稅

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一工程(龍門吊的製造與安裝)標書中對製造與安裝分別報價,並分別簽訂了「製造合同」和「安裝合同」請問此種情況下如何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根據《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如銷售自產貨物並負責安裝,則你單位應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

1.1.8園林綠化工程包工包料如何繳納營業稅

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A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簽訂小區綠化合同,合同規定A公司包工包料。工程總價款中包括A公司提供的自行培育的綠化植物。請問A公司應如何繳營業稅?如何開具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綠化工程往往與建築工程相連,或者本身就是某個建築工程的一個組成部分,例如,綠化與平整土地就分不開,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屬於建築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為了減少劃分,便於徵管,對綠化工程按「建築業-其他工程作業」徵收營業稅。

  根據《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

如果該A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的業務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應當全額繳納營業稅,開具營業稅建築業發票,如果該公司的業務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分別開具增值稅發票和建築業發票。

1.2.1金融押運業務如何繳納營業稅

請問金融押運公司提供押運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哪項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涉稅業務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稅函[2007]45號)第一條第八款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自備運輸工具(含光租運輸工具)從事護(押)運業務的,應按交通運輸業徵收營業稅,納稅人受貨主或運輸單位(包括從事運輸業的個人)委託承攬護(押)運業務的,應按代理業徵收營業稅。金融押運公司如屬自備運輸工具(含光租運輸工具)從事護(押)運業務的,應按交通運輸業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如屬受委託承攬護(押)運業務的,應按代理業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1.2.2信息系統集成及綜合布線如何繳納營業稅

請問「信息系統集成及綜合布線」業務應按哪個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相關規定,信息系統集成及綜合布線應屬於營業稅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稅率為3%。

1.2.3電力調整試驗業務取得的收入如何繳納營業稅

公司是一家電力安裝公司,問為客戶提供的電力調整試驗業務取得收入應按哪項稅目繳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力調整試驗收入適用稅目問題的批複》(國稅函發[1994]552號)規定,調整試驗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1.2.4轉讓房屋收取的裝修費用如何繳納營業稅

我公司將裝修後的一處房產轉讓,與購買方簽訂兩份合同,分別收取轉讓房屋的價款和裝修費,請問裝修費的部分是否可以按「建築業-裝飾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銷售不動產兼裝修行為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8]53號)規定,納稅人將銷售房屋的行為分解成銷售房屋與裝修房屋兩項行為,分別簽訂兩份契約(或合同),向對方收取兩份價款。鑒於其裝修合同中明確規定,裝修合同為房地產買賣契約的一個組成部分,與買賣契約共同成為認購房產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關於「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規定,對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裝修及安裝設備的費用,應一併列人房屋售價,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1.2.5廠房連同機器設備一併轉讓如何繳納營業稅

我公司想將廠房連同機器設備一併轉讓,請問取得的轉讓收入,是否全部按照「銷售不動產」項目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併銷售附著於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併銷售的附著於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於不動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1.3.1一次性取得數月租金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個人計程車輛一次性取得數月租金,申請代開發票時可否將租金收入還原至各月計算繳營業稅?

一次性取得數月租金可以將計稅依據還原至各月計算繳納營業稅。

1.3.2會員費和健身費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我公司是一家健身俱樂部,一次性收取客戶的會員費和健身費(一般都是一年以上),請問這部分收入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根據上述規定,對於企業以各種名義和形式出售消費卡(金額卡、年卡、月卡、次數卡等以及各種資格性質的卡)按以下規定確認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對於金額卡、次數卡以每次消費金額時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有期限的金額卡、次數卡,到期時未全部消費完的且不再退回的部分,其餘額以到期日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對於只有時間限定,在限定期限內無金額或次數限制的各類期限卡,應按從開始計算期限之月起,在期限內逐月平均分攤收入的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對資格性質的卡(如高爾夫會員卡),以收到款項的當天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次性繳納營業稅。

1.3.3回遷安置房屋的計稅營業額如何確認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請問回遷安置房屋的計稅營業額應如何確認?

從2009年1月1日起,回遷安置房的計稅依據應按照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1.3.4建築勞務分包可否扣減分包勞務費繳納營業稅

我公司將一項建築工程中的勞務部分分包給一家建築勞務公司,請問我公司是否可將支付給勞務公司的勞務費扣減後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根據《關於勞務承包行為徵收營業稅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6]493號)相關規定,建築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築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並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築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於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如果公司此項業務符合上述文件規定,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除此之外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計算繳營業稅。

1.3.5主辦會展業務納稅人計算營業稅的扣除規定

請問主辦會展業務的納稅人計算營業稅時除可以扣除統一代理支付的場租費、展台搭建費、廣告宣傳費、交通費和食宿費外,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是否也可扣除?自2010年1月1日至該文件下發期間多繳的稅款應如何處理?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會展業營業稅有關規定公告》(大地稅公告[2011]2號)規定:對於主辦會展業務的納稅人,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統一代理支付的場租費、展台搭建費、廣告宣傳費、交通費和食宿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計稅營業額,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因此凡屬於主辦、承辦會展業務的納稅人統一代理支付的相關費用均可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至該文件下發期間多繳的稅款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抵稅。

1.3.6代理業務差額納稅相關憑據無法及時取得應怎樣處理

我公司主要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營業稅應實行差額納稅。但是當月可扣除的成本等相關憑據有時很難及時取得,請問此種情況下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你公司從事的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在營業稅處理上應當按照「對旅遊、廣告、貨物代理業計稅營業額,應按月按稅項分類計算營業額進行申報;可差額扣除的憑證,應按新修訂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有關合法有效憑證的規定,即見票方可計算扣除,本月分稅項計算的營業額出現負值時,應扣未扣部分可結轉下期同類業務抵扣。」進行處理。

1.3.7期租租入的船舶再轉租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請問我公司期租租入的船舶,如果再轉租給其他單位,營業收入應全額還是差額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稅發【2002】25號文件規定:期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如人員工資、維修費用等)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的規定,你公司如將符合上述期租業務的規定租入的船舶和人員等再期租出去取得的收入仍按交通運輸業徵收營業稅;如果你單位屬於從事貨運業務自開票納稅人,則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租入船舶和人員等的運費(取得的交通運輸業發票)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1.3.8境內常駐代表機構利息收支如何計算經費支出

請問境外金融機構的境內常駐代表機構,年度內既有利息支出又有利息收入,應如何計算經費支出?境內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利息收入不允許在計算經費支出時進行抵減,利息支出正常作為經費支出進行計算。

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計算繳納營業稅,如果常駐代表機構取得貸款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計算繳納營業稅。

1.3.9代表機構人員工資境外支付部分是否應作為經費支出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人員工資由境內外共同支付,(境外支付部分沒有列支在常駐機構賬面),請問境外支付的工資薪金是否也應當作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計算營業稅?

根據國稅發〔2010〕18號文件規定,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採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因此,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應當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等」,不應以是否在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賬面體現為準

1.3.10反算境外收入額時是否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率

境外企業給境內企業提供廣告業、建築設計勞務,稅款由境內企業承擔,請問反算境外企業收入額時是否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率?向境外支付廣告費時,是否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

1.反算收入額時不包括城建稅的稅率,計算公式為:實際收入額=收入額/(1-企業所得稅稅率10%-營業稅稅率5%)。

2.向境外支付廣告費,在扣繳營業稅的同時,應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文建費的計稅依據與營業稅一致,費率為3%。

1.4.1郵政企業取得代理金融業務收入是否繼續免徵營業稅

郵政企業原按財稅[2009]7號文件規定「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的政策已執行到期,請問是否有延續性的政策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1]66號)規定,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徵營業稅。對於本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徵的營業稅,允許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1.4.2郵政企業代辦速遞業務是否免徵營業稅

請問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快遞包裹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在繳納營業稅方面有無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郵政企業代辦郵政速遞物流業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1]24號)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以及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速遞物流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1.4.3高校學生食堂的餐飲收入是否免徵營業稅

請問高校學生食堂對高校學生提供的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繼續執行免徵營業稅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78號)第四條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1.5.1個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的起征點判斷

請問個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在繳納營業稅時,起征點應按期判定,還是按次(日)判定?

個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在繳納營業稅時應按期判定是否達到起征點並按月進行納稅申報。

2.1.1未完工開發產品預租是否確認應稅收入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完工的開發產品預租給其他單位,問取得的預租價款是否需確認應稅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條規定,企業新建的開發產品在尚未完工或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預約協議的,自開發產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預租價款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

2.1.2委託銷售開發產品如何確認應稅收入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將開發產品委託一家中介公司進行銷售,與其簽訂銷售分成合同,請問我公司在確認應稅收入時,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給中介公司的分成額?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第四款第三項規定,採取基價(保底價)並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屬於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託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於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託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於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由受託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請問企業轉讓國債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計算納稅。

2.1.4健身俱樂部收取會員費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我公司是一家健身俱樂部,新開業期間一次性收取多名會員的會員費,請問應如何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款第六項規定,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後,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於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2.1.5取得財政性資金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我公司今年取得了一筆財政性資金,請問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財政部國稅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如你公司取得的此項財政性資金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條件,應將該資金併入你公司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1.6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取得固定資產清理收入如何繳稅

我公司為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當期進行固定資產清理時產生了營業外收入,請問應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你公司在固定資產清理時如取得上述規定收入,應全額併入企業當期取得的應稅收入中,按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你公司應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按稅法規定確認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1.7如何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清算所得

我公司欲清算,準備將不動產分配給股東,請問應當如何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清算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清算時,應按照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計算清算所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完成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後,可按相關法律規定程序進行計算分配。

2.1.8清算時應付賬款是否應當確認收入

企業清算時因資金困難無法支付而產生的應付賬款,是否應當確認收入?《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中「其他應付款」的計稅基礎應如何填寫?

一般情況下企業進行清算時,無論是何原因產生的應付款項都應正常確認收入;根據《關於印發〈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規定,《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中「其他應付款」的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計稅基礎的金額,即負債的賬麵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予以扣除金額的餘額。

2.1.9購買外資公司投資的境內公司股權如何代繳企業所得稅

內資企業購買香港某公司投資的境內全資子公司的股權,雙方以人民幣金額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付匯時按照此人民幣金額和付匯當時牌價兌換美元後付匯。香港公司當初以美元進行投資,請問應當如何代扣代繳該香港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如該全資子公司在中國境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該納稅人雙方以人民幣金額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付匯時按照此人民幣金額和付匯當時牌價兌換美元後付匯。因此無法確認實際美元金額,但可以確認投資時美元作價的人民幣金額。納稅人可以採用被投資企業取得投資時確認的人民幣金額作為境外企業的投資成本計算,合同協議的人民幣金額作為收入額,計算其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

2.2.1工作服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請問企業為員工統一製作工作制服,發生的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製作並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2.2.2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用、資金占用費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請問企業通過擔保公司向銀行借款,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用、資金占用費等相關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擔保公司為金融機構(經人民銀行批准成立),支付給其的相關財務費用允許全額扣除;如為非金融機構,則只能以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進行扣除。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執行。

2.2.3員工報銷私車的公務用車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請問員工報銷的因公務使用私車而發生的油費、高速公路費、停車費、修車費等費用企業可不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進行公務用車改革應制定公務用車改革方案和相關制度。依據稅法規定,進行公務用車改革後,向員工個人支付的公務用車補貼如屬於合理的工資薪金,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企業如採用實報實銷形式發放公務費用,取得個人名頭票據,不屬於企業相關費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2.4企業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請問企業為僱員負擔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是否可以計入企業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請問工商罰款及滯納金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因此工商罰款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除稅收滯納金以外的滯納金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請問我公司通過街道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捐贈企業在計算稅前扣除時,應取得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的印章。如果問題中提及的街道屬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範圍,企業通過其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憑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2.7離退休人員報銷的醫療費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請問我公司給未參加醫療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報銷的醫療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號)第十條「關於離退休人員有關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規定,納稅人為離退休人員發放(報銷)的取暖補貼(取暖費)、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等相關費用,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此部分人員,應提供相關證據。

2.2.8支付的退職補償金是否可以提前分期預提列支

請問我公司支付給退職人員的補償金是否可以提前分期預提,稅前列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未發生的退職人員補償金不允許在稅前計提扣除。企業在人員離職時根據勞動合同規定支付的補償金,憑能夠證明相關支出確已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可在發生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2.9出包工程未取得全額發票是否可以預提計稅成本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了一個住宅項目,目前出包工程已完工但未最終辦理決算,沒有取得全額發票,請問是否可預提一部分計稅成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你公司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決算,如能夠提供充分證明資料,在計稅成本核算終止日,未取得發票部分可以預提計稅成本,但預提金額不得超過出包合同總金額的10%,已取得發票的金額與預提金額之和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

2.2.10未取得有效憑證預繳企業所得稅是否允許扣減

請問納稅人當年度成本、費用支出未能及時取得有效憑證,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允許扣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2.11資產擴建發生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我公司去年新建一個倉庫,現因經營需要將其擴建,請問擴建該倉庫發生的費用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凈值,應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併計提折舊;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併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並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後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2.2.12融資租賃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車輛,取得融資租賃發票的租賃費是否可直接計入當期費用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因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車輛,企業按規定支付的租金,應按上述規定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計提折舊,不應將租金計入費用,不可直接一次性扣除。

請問企業發生的差旅費和支付的差旅費津貼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差旅費是指員工因公出差發生的住宿費、乘坐交通工具費用,必須採取實報實銷方式;差旅費津貼是指出差期間計發的各項補助,包括市內交通費補助、伙食補助和因乘坐交通工具而計發的補助費。

  你公司應根據經營活動的需要,合理確定不同類別職工到不同地區出差的住宿、交通等差旅費標準,憑能夠證明差旅費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及相關證明材料,允許稅前扣除。差旅費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差旅費補助支出准予稅前扣除。企業應建立相應的差旅費補助制度或辦法,補助標準可在參照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經營情況,由決策機構自定標準執行。

2.2.14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薪金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我公司聘用部分退休人員,請問給此部分人員發放的工資薪金可否與公司其他僱員的工資薪金一樣進行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與聘用的退休人員簽訂了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該部分人員為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其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2.15承租房屋發生連續性裝修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請問企業承租房屋進行裝修,如果連續發生裝修費用應當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對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或無租使用他人房屋生產經營發生的裝修費用支出,可視同長期待攤費用,自裝修完成並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攤銷,攤銷期限不得低於5年。如承租同一房產連續發生的裝修費用屬於一次裝修,應合併全部裝修費用,自裝修完成並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規定分期平均攤銷。

2.2.16跨年發放年終獎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我公司本年年終獎預計在次年2月份發放,請問是否可以調減本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18號)規定,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執行。對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支付本企業任職或受僱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按實際發放數在所屬年度據實扣除。對企業按其規範的工資分配製度規定,確屬應計入並已計入到當期成本費用的與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等相關聯的工資薪金,在彙算清繳期內發放的,可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工資薪金的提取,以減少或逃避當期稅款為目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允許在提取年度稅前扣除。

2.2.17建築物附屬設施的最低折舊年限

企業在對被視為建築物附屬設施固定資產進行資產折舊稅務處理時,最低折舊年限應如何把握?

根據稅法規定,房屋建築物是指提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20年。你公司屬於房屋建築物附屬設施的固定資產,在確定最低折舊年限時,應按房屋建築物的規定執行。

2.2.18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確定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允許扣除,請問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怎樣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2.2.19統借統還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憑證

請問對於由集團企業統借統還的銀行貸款,下屬公司的利息支出依據何種憑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下屬公司應憑與集團企業之間的相關協議或管理文件等、集團企業自銀行取得的利息支出發票複印件、集團企業收取下屬公司利息的開具的收款收據等合理合法的憑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2.20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內容規定

請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內容是否只包括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八項?企業為研發無形資產而支付給其他企業的特許權使用費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內容只包括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八項。研發費用的扣除範圍和加計扣除的範圍不同,研發費用的扣除範圍企業可參照財企[07]194號文件規定執行。

2.2.21拆除補償款的稅前扣除憑據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中涉及對原有地面廣告牌的拆除,請問我公司支付的拆除補償款,依據何種憑證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另外開發產品的總可售面積是否包括安置回遷戶的住房面積?

1、你公司支付給廣告牌所有者的補償款,應憑能夠證明該項支出確已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

2、開發產品的總可售面積包括安置回遷戶的住房面積。

2.2.22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稅前扣除應如何處理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稅前扣除,可再次申請稅前扣除嗎?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並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2.3.1外購車輛的計稅價值如何確認

請問外購車輛的計稅價值具體包括哪些項目?購置稅、保險費、車牌費、檢車費、換新輪胎費哪些可以計入資產的計稅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如車輛購置稅、車牌費、購買的同時更換新輪胎費。其他費用不屬於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必要支出,不得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2.3.2投資資產的成本確定

請問轉讓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應如何確定?

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購買價款包括與取得投資資產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3.3企業購入股權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我公司以300萬元購得價值600萬元的股權,請問是否需要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企業購入股權行為,不存在收入確認問題,購入股權應按稅法規定確定計稅成本,在轉讓或處置該投資資產時,准予扣除。對轉讓股權方,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3.4投資企業撤回投資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投資,請問其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資產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2.3.5股權低價轉讓每股凈資產是否需要中介機構評估確認

自然人將股權低價轉讓,其中被投資企業資產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占較大比例,請問每股凈資產是否需要中介機構評估確認?

根據《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7號公告)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因此,被投資企業如果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等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時,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2.3.6借款投資利息支出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我公司借款進行投資,請問借款產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會計準則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應當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二章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據此,企業從銀行貸款用於投資,不屬於會計準則規定應予資本化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稅前扣除。

2.3.7折舊、資產減值準備的彙算清繳表填報

請問已提完折舊但尚在使用沒有報廢的固定資產和停止使用不需要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是否需要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表」的附表九資產原值的賬載金額和計稅基礎中?企業提取了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在填報時,是否需要調整附表九的資產原值中的賬載金融和計稅基礎?此時的本期折舊額中的會計計提金額小於稅收金額應如何填報?

1、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表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主要是對提取折舊是否需要調整進行填報,因此,提取完折舊和停止使用不需要提取折舊的企業資產,不需要在該表格中填報。

2、企業提取了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在填報時,不需要調整附表九的資產原值中的賬載金融和計稅基礎,此項目只記錄企業的資產原值(歷史成本)。

3、此時的本期折舊額中的會計計提金額小於稅收金額應當正常進行調減處理,而在附表十中對資產減值部分全額調增處理。

2.4.1企業安置殘疾職工加計扣除工資審核規定

我公司安置殘疾職工,按規定對其支付工資並繳存「五險一金」,請問我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時加計扣除此部分工資是否需要到稅務局審批?具體手續如何辦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彙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二、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三、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四、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彙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複印件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

根據《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和稅前扣除項目管理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56號)規定,企業安置殘疾職工加計扣除屬於審核備案類管理項目,你公司如符合相關政策規定,應按文件要求在年度彙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審核備案手續。

2.4.2非盈利性商會是否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我商會是財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組織,只收取非盈利性的會費收入,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免徵?

該商會應按《大連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大財法[2010]369號)規定,提出免稅資格認定申請,經認定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免稅手續。

請問企業取得2010年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是否免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規定: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請問政府機關將房屋出租,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政府機關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5.2核定徵收企業2012年是否可以申請查實徵收企業所得稅

我公司是一家建築企業,目前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為核定徵收,請問我公司2012年是否可以申請查實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大國稅發[2009]20號)和《關於明確建築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252號)規定,建築業所得稅納稅人未發生《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第三條所列情形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書面申請實行查賬徵收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鑒定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不允許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出現兩種徵收方式。你公司如達到查賬徵收條件,可以在年度終了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待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你單位核算情況後,重新進行鑒定,調整2012年度的徵收方式,2011年你公司仍採用核定徵收方式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請問實行跨地區匯總納稅的企業能否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第二條規定,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收入涉及到跨區利益,跨區法人應健全財務核算制度並準確計算經營成果,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不能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

2.5.4二級分支機構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申請退稅

請問跨地區經營企業的非獨立法人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多繳了,是否可以申請退稅,如何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3.1.1員工旅遊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想要組織員工旅遊,所發生的費用從每年稅後利潤中計提的獎勵福利基金中列支,請問旅遊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高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卷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旅遊,不論在企業的哪項費用中列支,都應按照財稅[2004]11號文件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3.1.2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現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的手續費獎勵給辦稅人員,請問辦稅人員此項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065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可將代扣代繳手續費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如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員取得的扣繳手續費不享受財稅字[1994]020號文件第二條第五款暫免徵收的規定。

3.1.3慰問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我公司支付給身患重大疾病員工的慰問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你公司從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身患重大疾病的員工的困難補助如果符合上述免徵規定,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超出福利費、工會經費範圍支付的補助,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1.4生活補助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因某一員工家庭負擔過重而對其按月發放固定的生活補助費,請問該補助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一條「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進行判定。

如果你公司對該員工發放的生活補助費符合國稅發[19998]155號文件規定,則該員工取得的此項生活補助費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1.5總經理在酒店長期居住的房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總經理是外地人,請問公司為其支付在酒店長期居住的房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公司為該個人支付的酒店的房費是因任職受雇取得的所得,因此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

3.1.6企業被吸收合併未分配利潤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A企業被B企業吸收合併,A企業和B企業都屬於同一投資主體,請問A企業註銷時對其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時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4號公告規定,如果該合併前及合併後投資主體一致,並持有股份超過12個月的,並且該合併具有商業目的(需要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判定),可以按照特殊規定進行處理(即不走清算程序,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應當按照一般程序進行處理(即被合併企業需要進行清算程序,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1.7按消費積分贈送的禮品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企業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按消費積分贈送的禮品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1.8抽獎獲得的禮品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對達到一定銷售額度的客戶給予抽獎機會,問客戶抽獎獲得的禮品是否需要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自2011年6月9日起,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3.1.9B股股票分得的股息紅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個人持有B股股票,分得的股息紅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作廢后,個人取得B股的收益應當和其他上市公司股票計稅一致,即: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3.1.10已進行賬務處理但尚未取得的股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應付股利已進行賬務處理分配,但投資者未實際取得該項股利,請問我企業是否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稅問題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1.11境內外籍人員境外期權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日籍員工2008年在境外取得股票期權,該日籍人員2010年入境,在華已經1年多了,今年在華時間也已經超過183天,現該外籍人員出售該股票,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納稅人取得的期權所得為境外所得,如果該外籍人員在華居住不滿5年,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1.12外方人員境內學習體驗超過183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日本公司派兩名日本人到中國合資企業來學習體驗實踐,境內居住超過183天,相關費用由境外公司支付,請問中國企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日本公司派兩個日本人來學習,體驗工作、實踐,需要判定兩個日本人來境內的實質是做什麼,與工作有關的,不屬於只是來境內培訓機構學習的,累計居住超過183天的,境外機構支付的境內所得,境內企業需要代扣其個人所得稅。

3.1.13企業負擔外籍僱員境外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企業按有關國家法律規定負擔外籍僱員境外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於2011年1月4日發布,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僱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僱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僱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於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僱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不計入僱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內容作廢。

因此,企業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負擔外籍僱員境外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應按照外籍人員在華納稅義務計征個人所得稅。

請問員工在企業年會上抽獎所得的獎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2.2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3.2.3向香港個人支付的債券利息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我公司向香港個人支付的債券利息,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有無稅收優惠?

企業向香港個人支付債券利息,應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20%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納稅人想享受《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規定的優惠待遇,應當按照國稅發〔2009〕124號文件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

3.3.1新政策下9月份發放8月份工資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8月份的工資於9月6日發放,請問可以適用新政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你公司在9月6日取得的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當按照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即3500元進行計算。

3.3.2新政策下年終獎金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將在9月1日執行,請問如果在9月份以後發放年終獎金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納稅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使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說。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1]9號)規定,納稅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如下:

  1、如果其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新稅率表),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其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新稅率表),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3.3新政策下外籍人員附加減除費用標準規定

請問個人所得稅修改後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附加減除費用是多少金額?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規定,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

因此,對於外籍人員減除的費用總額為4800元。

3.3.4新政策下個體工商戶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個體工商戶應如何計算繳納2011年度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46號)第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通知》(財稅[2011]62號)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2011年度個體工商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彙算清繳。

3.3.5新政策下年中新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發布後,如果在年中新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應當如何按照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規定,在年中新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應當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確認收入及劃分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的所得和之後取得的所得,分別適用新舊稅率表。

例如:2011年6月5日新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9月1日前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3/7;其2011年9月1日後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7。兩項合計為全年應納稅額。

3.3.6新政策下建築企業個人所得稅附征率如何調整

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調整為3500元後,請問實行附征率辦法核定徵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建築企業,個人所得稅附征率是否也有調整?

對實行附征率辦法核定徵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建築企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附征率具體調整規定如下: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核定徵收納稅人2011年個人所得稅稅額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大地稅函[2011]94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實行附征率辦法核定徵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建築企業,自2011年9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附征率由4‰調整為2‰。

3.3.7新政策下貨物運輸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如何調整

請問新個人所得稅法執行後,經營貨物運輸業務的個體工商戶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時個人所得稅預征率是否有調整?已預征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在彙算清繳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規定的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後,查賬徵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彙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請問企業給退休人員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當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給退休人員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即:退休人員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進行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3.3.9聘用兼職人員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社會力量辦學單位聘用了一些兼職人員,每月發放4000元左右勞務報酬,請問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兼職教師取得的講課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屬於連續性收入是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算納稅,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3.3.10股權平價轉讓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一人有限公司現將20%的股權平價轉讓給其他個人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三條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採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採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採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3.3.11企業改組改制個人取得量化資產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集體企業改製成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凈資產直接量化給職工。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改成股份合作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

  一、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適用國稅發[2000]60號文件的前提必須是集體企業改製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取得的量化資產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在取得所得的當月徵收個人所得稅。

3.3.12員工慈善捐款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

我公司向員工統一集資後,通過慈善總會向日本災區捐款。只獲得慈善總會開具的我公司名頭的總額發票,和自行記錄的員工捐款明細,請問此種情況下的捐款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110號)第二條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1]9號文件精神,對我省個人通過政府機關、慈善機構和基金會等非盈利機構向地震災區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因此,個人通過政府機關、慈善機構和基金會等非盈利機構向日本災區的捐贈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是企業統一集資後捐贈,有發票和捐贈明細,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3.3.13僱主為僱員負擔個人所得稅款應如何計算

僱主為僱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的個人所得稅款,請問應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僱主為僱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稅款,屬於僱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僱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併入僱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後,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應扣繳稅款,其中僱員實際繳納稅額為應納稅額減去僱主為僱員負擔的稅額。

3.3.14聘用工資是否需要與退休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退休後被其他單位聘用,請問聘用工資是否需要與退休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陞、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如果您退休後被企業聘用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在任職取得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再任職取得收入按照「勞務報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您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取得的退休金屬於免稅所得,不需要和再任職取得收入合併計算繳納稅款。

3.3.15個體工商戶業主轉讓自有住房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是一家個體工商戶的業主,今年我將個人自有住房轉讓,請問我個人取得的房屋轉讓收入,是否需要作為個體工商戶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應稅所得,應按規定分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上述文件內容規定,如果您個人取得的住房轉讓收入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應按財產轉讓單獨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需要併入個體工商戶的收入中。

3.3.16個人股權轉讓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自然人投資者撤資後,其從被投資企業收回的款項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41號公告)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3.3.17個人出租收入中由房主負擔的相關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請問個人出租住房,由房主負擔的物業費、有線電視費用、採暖費等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2〕146號)第二條規定,關於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稅前扣除有關稅、費的次序問題個人出租財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依次扣除以下費用:(一)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二)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因此個人出租住房,由房主負擔的物業費、有線電視費用、採暖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能扣除。

3.3.18工程監理收入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為一項園林工程提供監理服務,與其不存在僱用關係,工程期限從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監理勞務合同約定2008年12月31日工程完工時一次性支付勞務費36萬元。請問應如何計算這筆勞務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另外,我現在同時對甘井子區一項工程和普蘭店市的一項工程進行工程監理,請問我取得的這兩項工程監理收入是否算為同一項目的連續收入?

因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所得時,因此,您應在一次性取得勞務費時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分攤到所屬月份計算個人所得稅。

如果您監理的甘井子區一項工程和普蘭店市的一項工程不屬於同一工程建設方,可以不算為同一項目的連續收入。

請問個人將受贈房產再轉讓,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五條規定,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對單位個人轉讓住宅「二手房」有關稅收征管的通告》(大地稅告[2009]5號)第二條規定,自然人房屋交易時,對於轉讓住房的,按轉讓收入額的1%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轉讓非住房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請問常設代表機構的常駐代表應當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代表處構成了常設機構,則常駐代表不論在中國居留時間是否滿183天,均應就其取得的境內、外支付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3.21中國企業負擔外籍人員境內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繳納

日籍個人在境內居住不超過183天,既有境內工資也有境外工資,由中國企業負擔其在中國境內的個人所得稅,請問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當按照國稅發[1996]199號第二條規定,僱主為其僱員負擔部分稅款的處理(二)僱主為其僱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者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的,應將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的不含稅收入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公式中不含稅收入額替換為未含僱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同時將速算扣除數和稅率二項分別乘以上述的負擔比例,按此調整後的公式,以其未含僱主負擔稅款的收入額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並計算應納稅款。即:應納稅所得額=(未含僱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境內所得佔全月所得的比例,作為負擔比例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反算。

3.3.22境內外籍人員取得境內外支付的工資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是開發區一家中日合資企業,2011年8月日本總社派遣來一位管理科長(非高層),任期兩年,其在日本無兼職。每月取得的工資有兩部分:一部分是由開發區企業發放,另一部分是由日本總社發放。該日方人員在2011年在華天數不超過183天。請問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僱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於採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

 適用下述公式: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如果該日籍人員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而不滿183日的,應當按照《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凡未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

3.4.1已做帳尚未實際支付的股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董事會決議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企業已作賬務處理,但尚未實際支付給股東,請問此時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稅》(國稅函〔1997〕656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994年前為個人收入調節稅)。

請問個人應如何取得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包括:完稅證、繳款書、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以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索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主等自行納稅申報納稅人申報繳稅時,由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通用完稅證或通用繳款書。完稅證、繳款書、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以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對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具有同等證明力。

3.5.1兩套住房,一套動遷,另一套轉讓時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個人原有兩套住房,一套住房被政府拆遷,選擇三年後回遷。現想將手中另一套住房轉讓,該住房自用已經超過五年,請問是否可以享受轉讓五年以上家庭唯一住宅個人所得稅免徵的稅收優惠?

如果個人在轉讓房屋時,該房屋滿足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的條件,則可以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請問殘疾人員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沒有優惠政策?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大連市財政局關於殘疾、孤老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180號)第一條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後,按照應納稅額減征50%個人所得稅。

3.5.3外籍人員取得的股權激勵是否可以優惠計算個人所得稅

外籍僱員取得的由境外機構形成的限制性股票,未按規定到稅務機關備案,現已行權,請問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按照優惠方式計算?

外籍人員取得的股權激勵是否可以按優惠計算方式計算個人所得稅,應視其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7號公告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到稅務機關備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4.1.1彩板房是否繳納房產稅

企業購買了鋼結構彩板房用來臨時儲貨。請問該彩板房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1987]003號)規定,對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都屬於房屋的範圍,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因此,您企業購買的鋼結構彩板房需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4.1.2因停產而閑置的房產是否繳納房產稅

我公司目前由於經營不善導致停產一年並將繼續停產待清算,現有廠房空置不用。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還需要繳納房產稅?

《財稅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規定,廢止《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二十條關於企業停產、撤消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准可暫不徵收房產稅的規定。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關於企業因停產、撤消而空置不用的房產不徵收房產稅的規定已廢止,因此企業因停產而將房產閑置不用的,仍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繳納房產稅。

4.1.3未使用廠房是否繳納房產稅

我公司建造的廠房因種種原因至今沒有使用,請問該廠房是否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十九條關於新建的房屋如何徵稅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你公司自建廠房建成後未使用的,也應根據上述文件內容規定時間繳納房產稅。

4.1.4公司新建的煤氣管道是否繳納房產稅

我公司由於生產需要,準備使用煤氣公司的煤氣。請問新建的煤氣公司總管道同公司廠房內管道銜接的工程成本是否需要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1987]3號)第二條規定,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根據上述內容,如果你公司新建的煤氣管道屬於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其中煤氣管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

4.1.5中央空調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我公司辦公樓的中央空調安裝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是單獨核算的,請問此部分費用是否需要計入房產原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4.1.6一次收取數月租金如何繳納房產稅

我公司自有寫字間對外出租,其中一處寫字間租金每月1萬元,租期兩年,按季收取租金,我公司實際收到租金時開具租賃發票。請問我公司應如何申報繳納房產稅?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出租房屋房產稅相關規定的公告》(大地稅公告[2011]5號)規定,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房屋的納稅人,應當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繳納房產稅,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合同約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按月分攤後的價值;合同約定有免租期的,分攤的租賃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內,由房屋產權人根據房屋原值按月計算繳納當月房產稅。凡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出租房屋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按照代開發票金額,一次性繳納房產稅。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

因此,如果你公司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房屋租賃發票,你公司出租房產的房產稅按照代開發票金額,一次性繳納;如果你公司領購房屋租賃發票自行開具,你公司出租房產應當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繳納房產稅,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合同約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按月分攤後的價值。

請問企業無償使用他人房產後又轉租給別人,如何繳納房產稅?

應當按照無償使用他人房產,依據房屋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倉儲企業將倉庫和辦公用房出租,請問應如何繳納房產稅?

倉儲企業將庫房對外出租,無論其管理形式如何,一律按照房屋的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對其將辦公用房對外出租的,應按租金收入的12%計算繳納房產稅。

4.1.9「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請問財稅[2010]121號文件第三條「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中的的「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並沒有出台相關文件規範此部分內容,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在沒有使用該土地前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作為此部分內容併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比如:測繪、設計、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前發生的費用等。

4.1.10地價返還款是否併入到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我公司成立初期購入土地支付地價款100萬元,之後政府又返給企業10萬元的地價款,請問併入到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的地價款應該是100萬還是90萬?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房產原值所應包含的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是指取得土地時土地的實際市場價值,即合同約定的正常土地地價款,而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土地價值扣除政府減免或返還的土地出讓金後的餘額作為計入房屋原值的土地價值。

因此,你公司應按照初期購入地價款100萬元計入房屋原值繳納房產稅。

4.1.11出租門頭房房產稅稅率是4%還是12%

請問「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的政策執行日期從何時開始?如果出租門頭房房產稅稅率是4%還是12%?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二、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三)的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與住房租賃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其他政策仍按現行規定繼續執行。

該文件規定為「個人出租住房」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包括非住宅(如公建等)。出租房產是否為住房,以房屋產權證標註為準。因此如為個人出租公建,應當按照12%計算繳納房產稅。

4.1.12拍賣取得的房產應從何時起開始繳納房產稅

我公司從法院拍賣取得的房產,拍賣書中沒有約定房屋的交付時間,只約定可以在繳納房屋全款5日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我公司尚未辦理產權,請問我公司應從何時起開始繳納房產稅?

如果為法院判決,如果判決中沒有約定交房時間,應當自法院判決生效次月繳納房產稅。拍賣不同於法院判決,可以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中關於存量房的相關規定,即: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期間如何確定房產稅納稅人的批複》(國稅函[2002]2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中「房屋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的規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使用商品房,且購銷雙方均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期間,應確定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繳納房產稅。

4.1.13跨區房產是否需要辦理跨區房產、土地登記

請問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沙河口區,如果在市內四區其他區域(如西崗或甘井子區)還有房產、土地,需要辦理跨區房產、土地登記么?如果在市內四區外(如開發區、金州)有房產、土地,同樣需要辦理跨區房產、土地登記么?

除在市內四區及高新園區註冊登記的納稅人擁有的坐落在市內四區及高新園區的房產和土地外,納稅人擁有的坐落在非註冊登記地的跨區房產和土地,在向註冊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後,應持稅務登記證副本、跨區房產(土地)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出租的房屋,持租賃合同)到跨區房產(土地)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理跨區房產(土地)登記,並自辦理跨區房產(土地)登記之次月起,向跨區房產(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該跨區房產(土地)應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辦理跨區房產(土地)登記前,其應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向註冊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已辦理跨區房產(土地)登記的納稅人,若其跨區房產(土地)符合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政策,則需向房產(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跨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

因此,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沙河口區,如果在市內四區其他區(如,西崗或甘井子區)還有房產、土地,不需要辦理跨區房產、土地登記。如果在市內四區外(如開發區、金州)有房產、土地,需要辦理跨區房產、土地登記。

4.1.14高校學生公寓是否免徵房產稅

請問現行政策是否規定高校學生公寓可以免徵房產稅?對於2011年已繳納的房產稅應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78號)第一條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徵的房產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款,分別從納稅人以後應納的房產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4.1.15社會福利企業自用房產的減免稅規定

請問社會福利企業自用的房產可以免徵房產稅嗎

2005年以前大連市執行大連市稅務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大稅政三字[1987]333號)第三條「關於民政部門舉辦或經其批準備案的社會福利企、事業單位的房產,凡安置殘疾人員占職工總數達到或超過百分之三十五的,均予以免徵房產稅,不足百分之三十五的,應照章徵稅,對納稅困難者,可酌情減免」的規定。大地稅發[2005]66號將該條廢止,自2005年1月1日起,嚴格按照《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遼政發[1987]97號)第七條執行,即:下列房產納稅人納稅有困難的,由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徵房產稅:(一)略;(二)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和企業自有自用的房產;(三)經民政部門批准由企業自辦的安置盲、聾、啞、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的社會福利企業自用的房產」的規定執行。

在執行此文件時,可以申請減免的納稅人必須是「納稅有困難」並且安置了殘疾職工的企業。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酌情審批。如果納稅人不屬於「納稅有困難」的企業或主管稅務機關沒有審批同意的,均不能享受相關減免。

4.1.16閑置未用的宿舍樓是否可繼續免徵房產稅

我公司有2棟職工宿舍樓,因人員減少現今其中一棟宿舍樓暫時沒人居住,請問該棟宿舍樓是否可以繼續免徵房產稅?

據財稅[2000]125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房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單位自有住房,「住房」的認定標準為房屋產權證證載的房屋設計用途為「住宅」。二是,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給單位職工,包括免費提供職工使用。因此,你公司閑置未用的宿舍樓,不符合減免稅條件,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4.2.1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規定

我公司新成立,租賃一塊集體土地用於建造公園,現在尚在籌建期間,請問城鎮土地使用稅應該由出租方還是承租方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7號)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三、關於徵稅範圍的解釋規定,城市的徵稅範圍為市區和郊區。縣城的徵稅範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如果你公司租賃的集體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的,應當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你公司)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你公司建造的是公園,可以在公園建成後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2.2地下室是否徵收土地使用稅

我公司早期開發項目中有一棟樓,地上2-6層為已售住宅;地上1層和地下室均無房產證,也無單獨的土地使用證(僅有整個項目的土地證),企業將地上1層和地下室對外出租。請問地下室部分是否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如繳納應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0號)規定,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可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因此,你公司應當按照地上一層和地下室的建築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確定企業實際佔地面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請問墓地是否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怎樣徵收?

經營性公墓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公益性公墓(民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屬於政府經營方式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公墓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樣,按照可售面積來徵收。

請問福利企業減免城鎮土地稅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一條規定,對符合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免徵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4.2.5房地產開發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是否適用優惠政策

請問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適用《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中關於殘疾人員的減免政策?原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00號)「除經批准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現在是否還執行?

原國稅發[2004]100號文件是指不允許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困難性減免,該文件沒有廢止。但財稅〔2010〕121號文件中關於殘疾人員的減免政策,與困難性減免不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樣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4.2.6用於採摘、觀光的農業土地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於櫻桃園內用於採摘和觀光的土地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三條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4.3.1開發產品對外投資是否繳納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對外投資,該開發產品未取得銷售許可證,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對外投資,其產權發生了轉移,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規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算繳納印花稅。

請問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是地方金融辦批准成立的。應當屬於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需要繳納印花稅。

4.3.3授信協議是否繳納印花稅

我公司同銀行簽訂了一份授信協議,協議中規定了銀行給我公司的信用額度為8000萬,公司可以在該額度內使用信用證或者借款,比如,信用證已使用了3000萬,那麼企業借款額度為5000萬,公司可以在該額度內借款,請問授信協議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授信協議僅指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不屬於印花稅的徵稅範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借款人在授信額度內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則應按合同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4.3.4無合同只取得運輸發票是否繳納印花稅

我公司委託一家運輸公司進行貨物運輸,沒有與其簽訂運輸合同,現取得運輸公司開給我單位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請問我公司是否需要就發票金額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中關於貨物運輸合同一項的說明:「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因此,你公司應按取得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請問企業出口時代墊的海運費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依據(90)國稅發173號文件規定,在貨運業務中,凡直接辦理承、託運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代辦承、託運業務的單位負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代辦方與委託方之間辦理的運費清算單據,不繳納印花稅。你公司代客戶支付的海運費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請問核定徵收印花稅的企業運輸貨物過程中發生的過橋費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企業發生的運輸貨物過程中的過橋費,如計入運輸費用的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未計入運輸費用的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請問信息諮詢、廣告設計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按照(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件第一、二、三條規定,技術諮詢合同按技術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廣告合同屬於加工承攬合同,應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請問個人因繼承取得股權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所立的書據。股權繼承所簽訂的書據屬於產權轉移書據,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請問單位無償轉讓廠房、土地如何繳納印花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於企業簽訂的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計稅金額為合同規定的轉讓金額。如果企業無償轉讓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其應稅合同的計稅金額為零,應納印花稅額也為零。

4.3.10委託貸款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A企業通過銀行將錢借給B企業,A企業、銀行、企業B三方共同簽訂了一份委託貸款合同,請問A企業、銀行、B企業三方各自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此類委託貸款合同中銀行與借款方應對各自所持的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委託方不用貼花。

4.3.11交強險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請問交強險是按照財產保險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還是按照責任保險合同5元貼花?

交強險全稱帶有「責任」字樣,屬於責任保險的一種,應當按照5元貼花。

4.3.12以合併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資金總額如何貼花

A、B兩企業合併後設立C企業,請問是否需要就其資金總額重新貼花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合併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併包括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請問核定徵收印花稅的工業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對於核定徵收印花稅的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項目中,屬於印花稅徵收範疇的(除被代收代繳或委託代征印花稅外)應按合同金額及時計算繳納印花稅,沒有合同的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請問跨區施工企業印花稅應當在機構所在地還是在施工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根據《關於明確跨地區提供建安勞務的建安企業印花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行便函[2009]11號)規定,一、對於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建安企業,在大連市範圍內發生跨區提供建安勞務時,所發生的一切印花稅均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不得徵收;二、對於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建安企業,在大連市以外提供建安勞務時,由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對相關應稅合同徵收了印花稅,納稅人應主動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示印花稅完稅證明,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已完稅的應稅合同不得再重複徵收印花稅;三、對於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外註冊的建安企業,在大連市內提供建安勞務時,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徵收其相關應稅合同印花稅。

4.4.1減免的土地出讓金是否繳納契稅

我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政策優惠減免了一部分土地出讓金,請問減免的土地出讓金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土地出讓金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契稅的批複》(國稅函[2005]436號)的有關規定,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4.4.2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互換是否繳納契稅

請問企業之間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4.4.3開發產品對外投資是否繳納契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對外投資,該開發產品尚未取得銷售許可證,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此種情況仍屬於房屋產權發生變更,應於投資時,由被投資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4.4.4婚後房屋產權共有是否繳納契稅

男方婚前有一處房產,婚後辦理夫妻共有產權,將房屋一半產權變更給妻子所有。請問此過程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規定,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

4.4.5同時購買兩套住房如何繳納契稅

請問個人在開發區某小區的同一樓層一次性購買兩套住房準備打通作為一處房產居住,辦理產權證時應如何繳納契稅?

根據《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遼政辦發〔1999〕6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契稅稅率為4%,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的稅率為3%。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個人購買兩套住房並同時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該住房不屬於家庭唯一住房,應按上述相應政策繳納契稅。

4.4.6個人購房如何繳納契稅

我父母有住房,我自己購買新房,13000元/平,小於90平方米,請問應如何繳納契稅?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減半後契稅稅率為1.5%)。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按照《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遼財稅〔2010〕886號)規定,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已由房產管理部門受理新建商品房合同備案或存量房登記手續的普通住房,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辦理繳納契稅的,契稅稅率仍按原標準執行,即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為3%,減半徵收。其中,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為1%。2010年10月1日以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我市執行上述文件的時間為2011年1月17日),按遼財稅[2010]886號《通知》中規定的有關政策執行,即個人購買不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契稅稅率為3%。

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或非住房的,契稅稅率為4%。

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普通住房標準的通告》(大政發[2011]65號)規定,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普通住房標準的通告》(大政發[2011]65號)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大連市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凡同時符合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總價低於144萬元/套(含144萬元)的住房為普通住房;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住房為非普通住房。

根據轉發《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大財法[2010]1083號)規定,家庭唯一住房認定標準:唯一住房認定以家庭為單位,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辦理住房產權登記手續前,家庭成員名下都沒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和贈與、繼承房等)即為唯一。

4.4.7國稅函〔2009〕603號文件中「土地前期開發成本」應如何理解

國稅函〔2009〕603號文件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請問文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應如何理解?

按照相關規定,國有土地應以凈地出讓,如果不屬於凈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達到凈地標準發生的相關費用(如拆遷補償等費用),作為土地的前期開發成本不能在計算契稅時進行扣除。凈地標準參照政府「招、拍、掛」相關文件中規定的標準,由國土部門提供。

4.4.8退房已繳納的契稅是否可以退還

個人購買住房並繳納了契稅,但未辦理房屋產權,現因房屋問題,與房地產開發商協議退房。請問已繳納的契稅是否可以退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規定,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4.4.9無房證明如何開具

請問什麼是無房證明?如何開具?家庭唯一住房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大連市財政局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轉發《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大財法[2010]1083號)規定:

一、家庭唯一住房認定標準:唯一住房認定以家庭為單位,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辦理住房產權登記手續前,家庭成員名下都沒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和贈與、繼承房等)即為唯一。

二、「家庭住房情況書面證明材料」開具: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申報購買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納稅人,應先由地稅部門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納稅記錄的,由各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開具的家庭住房情況書面證明;對跨行政區域(包括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所在地與購買人戶籍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信息尚未聯網的不同區域間)購買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納稅人,應同時提供其戶籍所在地和住房購買地房地產管理部門開具的家庭住房情況書面證明,確認納稅人購買的普通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對於購買不符合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納稅人,申報繳納契稅前不需要到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開具家庭住房情況書面證明。

三、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無法確定納稅人購買的普通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需由納稅人提交書面誠信保證,方可享受契稅優惠政策。誠信保證不實的,以及以後查實屬於虛假誠信保證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4.5.1開發產品轉為自用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部分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4.5.2房產對外進行投資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我公司將自有一處房產對外進行投資,共同承擔經營風險,參與被投資企業利潤分配,請問我公司房產對外投資過程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4.5.3自建廠房整體轉讓建築業營業稅可否扣除

企業自建廠房,未完工就整體轉讓,其在建築過程發生的建築業營業稅(企業自己的施工人員進行建築施工)是否允許在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時作為土地開發成本進行扣除?

根據土地增值稅規定,此在建工程發生的建築業營業稅應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進行扣除。

4.5.4土地出讓金政府返還部分如何扣除

房地產企業繳納了土地出讓金,三個月後政府又將部分資金返還,請問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當如何扣除?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應當為企業實際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不包括支付後政府又返還的部分。

4.5.5土地增值稅清算成本核算的面積規定

房地產企業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成本核算應當按照建築面積還是可售面積計算扣除金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規定,屬於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可售建築面積佔多個項目可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

4.6.1車船稅補繳及滯納金計算

我於09年8月購買車輛,09年10月在上海投保,但上海保單上沒有註明車船稅繳納記錄,本人也無法提供車船稅完稅憑證。該車輛2011年5月從上海轉籍到大連,請問是否需要補繳車船稅?滯納金應如何計算?

納稅人無法提供相應的車船稅完稅證明則應補交2009、2010年的車船稅,正常繳納2011年車船稅。根據大地稅發[2007]59號(三)征期規定,車船稅的徵收按會計年度(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一次性繳納;新購置的車輛應從購買交強險當月起至年末止計算;對不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由納稅人在會計年度內自行向車船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納稅人在會計年度內未履行納稅義務的,自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補繳的2009年車船稅應當從2010年1月1日起計算繳納滯納金,補繳的2010年車船稅應當從2011年1月1日起計算繳納滯納金。

4.6.2減免稅車輛被保險公司代收代繳了車船稅可否申請退稅

公安機關新購置的車輛在繳納交強險同時被保險公司代收代繳了車船稅,請問此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是否可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車船稅並退還多繳的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8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新購置應予減免稅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已繳納車船稅的,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後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應退還納稅人多繳的稅款。

4.7.1資源稅扣繳義務人及資源稅管理證明規定

請問資源稅扣繳義務人是如何確定的?例如:A公司購買礦產品,再將其賣給B建築公司,A、B公司誰是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如果A公司未履行扣繳義務,B建築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資源稅?資源稅的完稅憑證有哪些稅收規定?

根據大地稅告[2010]5號和國稅發[1998]49號文件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是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因此,首先A公司應當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另外,對於B建築公司來說,對其收購的礦產品也應當履行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如果A公司已履行資源稅扣繳義務,則B建築公司無需扣繳資源稅。

「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係、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採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具體內容可參考國稅發[1998]49號和大地稅告[2010]5號文件規定。

5.1.18月31日以後納稅人如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8月31日以後殘聯不再給納稅人進行審核,請問納稅人應當如何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8月31日後殘聯審核軟體已經關閉,不再給納稅人進行審核。納稅人可以採用網上申報方式或窗口申報方式直接繳納殘疾人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報繳納金額,由納稅人按照規定自行進行計算,各區納稅人適用的社平工資,納稅人可以查詢地稅網站或殘聯網站的審核公告。採用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其適用的社平工資已經在其網上申報系統進行限定,納稅人按照人數進行申報即可。納稅人沒有進行審核的,即使其安置了殘疾人員,也不能認定作為殘疾人員在公式計算時進行減除。納稅人申報繳納錯誤(少繳納)以後稅務稽查發現的,由稅務稽查進行查補繳納。

5.1.29月30日前網上申報時社平工資顯示優惠額度

沙河口區納稅人在申報殘疾人保障金時,查詢公告沙區的社平工資為44617元,但在網上申報時顯示31231.9元,請問應當如何申報?

截至9月30日各用人單位審核繳納保障金給予30%減征優惠;逾期不再享受減征優惠,用人單位須全額繳納。所以納稅人在9月30日前在,社平工資顯示扣減了30%優惠以後的額度,在10月1日後,網上限定的社平工資會還原到100%。

請問我公司經營項目變更,應如何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手續?應提供哪些資料?

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大地稅發〔2008〕43號)第31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聯合登記機構或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涉及改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包括: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範圍、註冊地址、登記註冊類型、批准設立機關、總機構情況、分支機構情況)的,應當向聯合登記機構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後,到主管稅務機關或遷移後的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稅收征管手續。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到聯合登記機構或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如涉及兩項以上變更內容的,相同資料不需要重複提供(複印件A4紙一式兩份,國、地稅各留存一份,納稅人須逐頁簽署「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簽字加蓋公章)。變更經營範圍應當提供的證件資料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核准執業的證件原件及複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工商變更登記核准(備案)通知書或有關部門批准的變更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3)原國、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1.1.2遷移稅務登記期間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請問我公司在辦理遷移稅務登記期間遇到納稅申報期,應在何處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稅務登記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大地稅發[2008]43號)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遷移登記手續未辦理完畢以前,繼續在原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1.1.3申請開具外管證需要攜帶哪些資料

請問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需要攜帶哪些資料?

根據《關於進一步簡化建築業報驗稅務登記資料的通知》(大地稅征便函〔2011〕0004號)規定,建築業納稅人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時,需提供的證件資料簡化為:(一)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二)建築施工合同原件及複印件;(三)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1.1.4外管證是否可以合併開具

庄河的納稅人到西崗區施工,簽訂了6份不同的施工合同,請問是否可以開一份《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一次報驗稅務登記?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大地稅發[2008]43號)規定,一項目一證,如果為6個不同項目,應當按項目開具6份《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辦理6次報驗項目登記。

1.1.5非居民企業承包大連工程作業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問非居民企業承包大連工程作業如何辦理稅務登記?如合同是英文版本是否需要提供中文譯本?

根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第五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辦理稅務登記地點在大連市行政服務中心聯合稅務登記處辦理,僅需提供與辦理臨時登記項目內容有關的中文譯本合同即可。

1.2.1待註銷狀態是否需要進行納稅申報

我公司已經申請註銷,現在是待註銷狀態,是否需要繼續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待註銷狀態下也應當進行納稅申報。

2.1.1貨物運輸業發票自開票納稅人相關規定

請問申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自開票資格的單位必須是法人單位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第四條規定,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方式,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自開票納稅人不包括個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掛靠人。代開票納稅人,是指除自開票納稅人以外的需由代開票單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根據上述內容,如果納稅人為個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掛靠人的,不能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領購併自行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

2.2.1發票開具時間及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處罰的規定

問應如何掌握髮票的開具時間?新發票管理辦法中對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的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2.若發現納稅人沒有取得發票入賬,而是以其他憑證入賬的,如「白條」,對其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規定進行處罰;如取得的入賬發票經調查、鑒定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廢止的發票,且有證據證明納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此發票的來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具體處罰額度依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發票管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公告》(2011年第11號)的規定。

企業使用員工個人車輛用於公務,支付租金,是否可以申請代開發票?

不應當為其代開發票。應當按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單位使用僱員個人車輛用於公務徵收個人所得稅等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26號)工資薪金所得的有關規定執行。

請問計程車卷式機打發票、補充客票、運費定額發票是否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遼寧省大連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機打)和《遼寧省大連市統一定額運費發票》的票面上己經分別套印了「大連市出租汽車收費專用章」和「大連市運費定額發票專章」故以上兩種發票的票面上不需要再加蓋其他印章;《遼寧省道路汽車補充客票》暫時不需要加蓋印章。

2.2.4學員交付費用時駕校是否應當給學員開具發票

我去駕校報名交錢,對方只開收據,沒開正式發票。請問駕校這樣做是否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據此,學員交付費用時駕校應當給學員開具發票,如果駕校不給開具發票,學員可以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或12366設訴舉報。

2.3.1通用定額發票使用期限規定

《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上註明了使用期限,請問是否過了該期限就不可以再開具,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繳銷?

《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的使用期限是有規定的,如果過了使用期限該發票即不能使用,應當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繳銷處理。

2.4.1發票加蓋財務印章是否有效

企業收到一張發票,上面加蓋出票單位財務印章,請問該發票是否有效?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啟用發票專用章的公告》(2011年第3號)規定:

1.自2011年2月1日起,新辦納稅人在使用發票時必須加蓋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式樣的發票專用章。

2.對於己經營納稅人原用的發票專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須啟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式樣的發票專用章。

3.對於己經營的部分納稅人原用的財務印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必須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式樣的發票專用章。

2.4.2加蓋單位公章的發票是否有效

取得的發票上加蓋的是單位公章,請問此發票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因此,在開具發票時發票上必須加蓋用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加蓋其他印章無效。

2.4.3上海稅控收款機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是否有效

我公司現收取一張上海稅控收款機發票,發票上有國家統一印製的發票監製章,但沒有發票專用章,請問該發票是否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市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有關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8〕690號)第一條關於稅控收款機發票蓋章問題規定:「鑒於目前稅控收款機開具的卷式發票上已列印納稅人名稱(即收款單位名稱)、納稅識別號,同意你局在上海市範圍內試點,試行稅控收款機卷式發票開具時不加蓋發票專用章,以方便納稅人開具操作。其他發票開具仍需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

據此,你公司收取的上海市某單位開具的稅控機打沒有加蓋出票單位發票專用章的發票是有效發票,可以正常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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