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總理范文同公函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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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4 04:50:57光明日報立即打開看世界盃贏百萬大獎盡在搜狐新聞客戶端今年5月2日,中國企業在中國西沙群島毗連區內開展鑽探活動。作業開始後,遇到越南非法強力干擾。越方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時任越南民主共和國總理的范文同,就曾在1958年9月14日簽發外交照會,承認西沙和南沙群島屬中國領土。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表《關於領海的聲明》,《聲明》明確無誤地對世界宣布,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是中國領土,適用領海寬度12海里主權範圍。10天之後,即9月14日,越南民主共和國總理范文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簽發外交照會,表示「承認和贊成」中國的上述聲明,並承諾在國家關係中「徹底尊重」中國的領海主權。這份由時任越南民主共和國總理的范文同簽發於1958年9月14日的外交照會,在越南被固定稱為「范文同公函」。1974年以前,越南民主共和國從來沒有宣布對中國西沙、南沙群島享有主權,也沒有承認西沙、南沙群島屬於南越政權的主權範圍。相反的事實是,它在各種場合都以肯定的形式承認中國對西沙和南沙群島享有主權,真心實意地承認西沙和南沙群島屬於中國領土。僅根據有據可查的資料,在范文同公函產生前後18年里,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還多次以口頭、書面方式承認西沙和南沙群島屬於中國領土。1975年,隨著越南實現南北統一,越南開始改變主張,開始不顧一切地曲解和抵賴范文同公函所體現的領土立場。1977年6月越南總理范文同訪華,當中國領導人指責他出爾反爾時,他辯解說:「在抗美戰爭期間,當然我們要把抗擊美帝國主義放在高於一切的地位,對於我們的聲明,其中包括我給周總理的公函上面所說的,應當從當時的歷史環境來理解。」范文同本人的辯解所體現的邏輯是:為了實現國家獨立和統一這一最高目標,可以做任何事情而無需承擔相應後果。很顯然,這種不守信用的國家行為邏輯在現代國際關係中是根本行不通的。還有越南學者竟認為,范文同公函是越南政府基於中越友好情誼而做出的聲援中國的舉動,原意與領土無關。而且,當時越南處於戰爭時期,中國是越南的主要援助國,為了贏得抗戰勝利,越南不得不承認中國的《領海聲明》。的確,當時中越友好是事實,越南在國際場合聲援中國應在情理之中。但領土主權是絕對莊重嚴肅的問題,如果越南質疑中國對南沙和西沙的主權,以越方一貫強硬的民族主義立場,越南政府總理不可能向中國發出此公函,或者至少會在公函中設法將西沙群島、南沙群島排除在外。可是,越南在距離《領海聲明》發布之後只有十天就迅速予以積極回應,採取了嚴格的法律措辭表達了一攬子承認。並且,在此前及此後(直至1975年)越南與中國的交往中,越南也在多種場合都表示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屬於中國領土。這些足以證明範文同公函承認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屬於中國固有領土是越南政府真實的意思表示。此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中國利用了越南有求於中國支援的困難處境,逼迫越南政府違背意願承認中國的領土主權。向中國政府發送公函及公函內容的確定,完全是越南政府自主自願的決定。根據長期以來的國際法實踐以及相關準則,如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於2006年通過的《適用於可創設法律義務的單方聲明的指引原則》(以下簡稱《指引原則》),范文同公函在國際法上,屬於產生法律義務的國家的單方聲明,越南負有遵守其聲明的法律義務。在越南統一之後,北越政府成為了越南唯一的合法代表,范文同仍然擔任總理一職,其1958年的聲明作為國家聲明的性質並未發生任何改變。從范文同公函的文本上看,其主要內容分為兩段。首先,第一段聲稱「承認並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58年9月4日關於中國領海決定的聲明」。於是,公函的承認的範圍就取決於中國1958年9月4日發表的《領海聲明》的內容。而中國《領海聲明》第一段明確無誤地宣布:中國領海寬度12海里適用於中國一切領土,其中包括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很顯然,中國的《領海聲明》不僅提出了中國所採納領海寬度,而且更重要的是指出了12海里的領海寬度所適用的領土範圍。所以,《領海聲明》不僅宣告了中國對海域的主權範圍,也展示了中國的領土主權範圍。可見,公函第一段是對中國領土和領海主權的一種概括式承認,沒有任何限制性的措辭,也不附任何條件。其次,公函第一段採用「」和「」來表達其對中國《領海聲明》的態度。根據《越南語辭典》,「」的含義是「承認、公認,並書面記載以做憑證」,而是指「贊成」。「」是越南對於「承認」的標準法律用語。可見,公函不單是一種政治立場,更表明越南願意在法律上尊重中國的領土主權。最後,公函第一段和第二段是一種遞進的關係,第二段首先再一次強調其對中國《領海聲明》的尊重。然後,使用「將」這個措辭,指出越南各個政府部門在以後官方活動中行事的具體方向,體現了一種對國家行為的自我約束,而且暗含中國政府在未來交往中可以從越南方面獲得的期待。無論越南方面如何辯解,都無法否認范文同公函承認中國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享有領土主權的單方聲明的法律效力。履行范文同公函是越南應盡的國際法義務。(作者系廣西民族大學越南法律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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