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成「階下囚」,誰還敢抓小偷
3月24日《河南商報》報道:「我是警察,前面那人是小偷,請攔一下!」23日上午,鄭州一派出所長街頭追賊途中摔傷,向群眾求助,沿途上百人冷漠旁觀,無一人上前幫忙。最終,派出所長忍痛孤身追出千餘米,奮力將小偷擒獲。3月24日《東方今報》報道:別人的摩托車被偷,他參與追趕小偷,結果造成騎著摩托車的小偷摔倒死亡。23日,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審結了這起「追趕小偷致死案」。本是見義勇為幫同事追趕小偷的曹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執行。兩家報紙,報道了同是抓小偷的故事,其一主角是警察,其二主角是平民曹天。假如是警察抓小偷,大約不會存在過失行為並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是那樣的話,天下的警察則很可能一個小偷也抓不住。小偷不是傻子,也不是木偶,他會跑會跳還會殺人,而不僅僅是偷人家的車子以及車內的財物。「狗急跳牆」,形容小偷再恰當不過,那麼,抓小偷就可能時時刻刻存在危險。正在幹活的馮小強大喊「抓小偷」,鄭州派出所所長也喊了「抓小偷」,情景是一樣的;所長抓小偷時小偷累癱了,沒有打鬥,但通常卻是真刀真槍的干,而曹天不過是拿身上的皮帶抽打了小偷,比警察的拳術棍術擒拿術以及網槍辣椒水等都要溫柔的多,那警察抓小偷不會犯法,甚至還可以說小偷是暴力抗法,而平民見義勇為怎麼就成了階下囚了呢?由以上兩起案件分析開來,那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既抓小偷是一種警察「專賣」的技術活、法律尤其是法院法官「專賣」的專家活,老百姓是不能擅自抓小偷的,否則,就有可能被判刑。賠償事小,判刑事大,見義勇為成階下囚令人不得不考慮抓小偷的「違法」成本。那麼,鄭州警察抓小偷遇上了一路的冷漠看客,看客不得擅自出手也就成為一種「維護法律」、避免成為階下囚的「恰當」之舉。或者,應當像跟屁蟲一樣跟在偷摩托車小偷的後面,溫聲細語地勸說其遵守法律,不得隨意侵佔搶奪他人財物,並且奉勸其自覺歸還摩托車。但一定要記住溫言細語式的勸導,不可高聲,不可尾隨過長時間,否則,引發其精神病發作或者心臟病發作,也要被判刑。那就只能出現一個結果,小偷越來越瘋狂,百姓越來越膽寒,所長越來越勇猛,但卻失去了人民群眾這堵銅牆鐵壁。至於執法部門開水死、躲貓貓死、灌涼水死、發狂死甚至噩夢死種種奇事怪事的離心作用在此可以忽略不計,但對見義勇為卻淪為階下囚的法律悖論一定要引起重視。(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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