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心理素質」不能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
本文認為,斯大林關於「表現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簡稱「共同心理素質」)的論述在理論上極為模糊,要準確地把握一個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非常困難;在實踐中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者用「共同文化」代替「共同心理素質」,「共同心理素質」標準已經名存實亡;80年代以來,我國民族理論界和民族心理學界的學者分別用不同的方法對「共同心理素質」問題作了深入研究,但至今仍然得不出切實可信的結論。因此,「共同心理素質」不能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今後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必須根據我國民族的實際,由我國的民族學家研究確定新的識別標準。
回顧我國民族識別走過的道路就不難發現,我國民族識別的理論與實踐之間存在一對十分突出的矛盾——我們一方面把「共同心理素質」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但另一方面卻對「共同心理素質」很少調查。在眾多的民族識別報告中,人們雖然能從報告的「結語」中看到「共同心理狀態」或「共同心理素質」的字樣,但在報告的「正文」中卻幾乎找不到它的具體表現。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既不是因為民族識別工作者沒有調查,也不是因為他們疏忽而沒有在識別報告中寫明,而是把「共同心理素質」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使民族識別工作者根本無法開展調查。即使在今天,民族理論界和民族心理學界的學者對「共同心理素質」作了長期深入的研究,但仍然難以把它用於民族識別。因此,進一步從理論和實踐結合的高度總結、分析「共同心理素質」在民族識別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僅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
一
長期以來,我國民族理論界一直把「共同心理素質」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之一。其主要原因是斯大林把「共同心理素質」作為民族不可缺少的特徵之一。斯大林認為:「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他特彆強調地指出:「把上述任何一個特徵單獨拿來作為民族的定義都是不夠的。不僅如此,這些特徵只要缺少一個,民族就不成其為民族。」[①a]很顯然,斯大林把「表現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與「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看得同等重要,認為只要缺少了「共同心理素質」,民族也就不成其為民族。這就從民族定義的高度規定了「共同心理素質」的屬性。凡是認定一個民族,必須把「共同心理素質」作為一個必備的條件。
毋庸置疑,我國民族理論界受斯大林的民族理論影響最深,因而很自然地把斯大林的民族定義作為我國民族識別的主要理論依據。儘管當時很多的民族理論研究者和民族工作者對斯大林的「共同心理素質」感到很難理解,但還是把它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提了出來。
把「共同心理素質」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勢必要對「共同心理素質」有一個明晰的認識。但從斯大林的《馬克思主義與民族問題》一文看,他在論述「共同心理素質」時遠不如他論述民族的其他特徵那樣得心應手。在不多的幾句話中,他就用了「結合成一個民族的人們在精神形態上的特點」、「表現在民族文化特點方面的精神形態」、「歷代因生存條件不同而形成的特殊心理素質」、「心理素質」、「民族性格」、「表現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等不同的說法來指代「共同心理素質」。這就使本來就抽象的「共同心理素質」變得更為複雜。究竟什麼是「精神形態上的特點」?什麼是「表現在民族文化特點方面的精神形態」?什麼是「心理素質」?什麼是「民族性格」?什麼是「表現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它們之間有什麼聯繫與區別?它們的具體內容是什麼?這些問題都非常模糊,決不是輕易可以回答的。斯大林本人也意識到這個問題極為複雜,所以他說,共同心理素質「在旁觀者看來是一種不可捉摸的東西,但它既然表現在一個民族的共同文化特點上,它就是可以捉摸而不應忽視的東西了。」[②a]但究竟怎樣才能「捉摸」到一個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斯大林沒有說。這就使人們在認識和把握斯大林所說的「共同心理素質」時碰到了很大困難。
斯大林把「共同心理素質」作為民族的特徵之一,曾被我國民族理論界公認為是斯大林的獨到見解,是他對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一個重要貢獻。但是,近年來隨著民族理論界對民族「共同心理素質」問題研究的不斷深入,特別是由於中俄兩國學者交流的增加才使我們發現,斯大林並不是第一個把「共同心理素質」作為民族特徵的人。據俄羅斯著名學者劉克甫(M.B.克留科夫)在致我國民族理論學家熊錫元教授的信中所言,早在斯大林之前,俄國的一些理論家已經把「共同心理素質」作為民族的特徵之一。「如十九世紀七、八十年代民粹派理論家П·Л·勞羅夫認為『民族是具有同樣語言、心理素質、習俗、歷史傳說和文化的共同體』(見勞氏選集,莫斯科1934年俄文版,第1卷,第288頁)。而斯大林的『共同心理素質』這一條的直接來源則為鮑威爾的著作。」[③a]
從斯大林的《馬克思主義與民族問題》一文中的有關論述也可以看到,他在批判奧地利理論家O·鮑威爾和A·斯普林格的民族理論時,對鮑威爾「民族就是那些在共同命運的基礎上形成了共同性格的人們的全部總和」[④a]的觀點予以堅決的批駁。但他在給民族下定義時卻簡單地借用鮑威爾的「民族性格」,並把「共同心理素質」與「民族性格」等同看待。我國民族理論界把「共同心理素質」與「民族性格」混用的根源就在這裡。
事實上,斯大林從鮑威爾那裡借用的「民族性格」同「共同心理素質」一樣的模糊。鮑威爾認為:民族性格是「一族人區別於另一族人的種種特徵的總和,是一個民族區別於另一個民族的生理特質和精神特質的總和。」[①b]斯大林雖然批判了鮑威爾把「民族性格」作為民族唯一特徵的錯誤觀點,但他並沒有對鮑威爾的「民族性格」概念本身提出異議。這樣一來,鮑威爾的「民族性格」概念中的各種缺陷自然被保留下來,諸如:什麼是「生理特質」?什麼是「精神特質」?「生理特質」與「精神特質」有什麼聯繫與區別?能否用「生理特質」和「精神特質」界定「民族性格」?這樣界定「民族性格」具有多少科學性?因此,不論是民族「共同心理素質」還是「民族性格」在斯大林的民族定義中都是極為模糊的概念。
這兩個極為模糊的概念經斯大林的手一度成為前蘇聯和中國民族理論界研究民族問題的一條準繩。但是,隨著兩國專家學者對斯大林民族理論研究的加深,這兩個概念的缺陷逐步暴露出來,兩國的民族理論研究者正在擺脫斯大林民族理論模式的羈絆,重新按照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探索民族「共同心理素質」和「民族性格」問題。在前蘇聯,學者們對斯大林的民族理論頗有異議。正如前面提及的俄羅斯著名學者劉克甫所說:「斯大林將考茨基的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與鮑威爾的共同心理素質拼揍在一起,不加區別地把這四點作為民族的特徵,進而宣稱其中『缺一不可』,這條『理論』在今天來說無論在蘇聯或中國都沒有人接受。」[②b]在中國,民族理論界對斯大林的民族理論模式(包括「共同心理素質」與「民族性格」)的缺陷都有自己的見解,差別只在於有的學者談得多些、深些,有的學者談得少些、淺些。從公開發表的文章看,賀國安博士的《斯大林民族理論模式駁論》一文集中反映了我國民族理論界對斯大林民族理論模式的不同看法。賀國安博士在文章中直接了當地提出:「如果實踐和理論的發展證明,斯大林的模式並不像人們讚揚的那樣『科學』和『正確』,那麼,是否應該把它拋棄,而去探索更能經得起實踐檢驗的新模式呢?」[③b]
由於斯大林關於「共同心理素質」的論述在理論上極為模糊,有很多缺陷,要準確地把握一個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有很大困難。所以,「共同心理素質」不能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黨和政府廢除了歷史上長期存在的民族壓迫制度,實行民族平等、團結的政策,原來不敢公開自己民族成分的許多少數民族紛紛向當地政府上報自己的民族稱謂。到1953年,全國匯總登記下來的民族稱謂多達400多個,其中僅雲南一省就有260多個。[④b]在如此眾多的民族稱謂中,究竟哪一些民族稱謂的人們共同體可以作為單一民族很難確定。經過專家初步分析發現,有一些民族稱謂是同一民族內部不同支系的名稱;有一些民族稱謂是同一民族的自稱和他稱;有一些民族稱謂是民族居住地區的名稱;有一些民族稱謂是自己所從事的特殊職業名稱;還有一些民族稱謂是同一民族不同的漢語音譯。因此,要弄清中國到底有多少民族,必須首先對400多種民族稱謂進行甄別,分清這些民族稱謂的人們共同體是漢族的一部分還是少數民族;是某一個少數民族內部的不同支系還是單一少數民族。於是,黨和政府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民族識別工作。
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從一開始就確定把斯大林的民族定義作為民族識別的主要理論根據。也就是說民族識別工作必須按照斯大林民族定義中的「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質」四個特徵進行識別。從當時的歷史情況看,把斯大林提出的四個民族特徵作為我國民族識別工作的指南是一種最好的選擇。因為一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包括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毛澤東等都沒有給民族下過定義,論述過民族的特徵;二是我國的民族理論研究者還沒有根據我國的民族實際對民族作出科學的詮釋;三是西方學者對民族的研究結論不能採納。因此,離開了斯大林的民族定義,就缺少了最起碼的科學依據。事實上,即使到今天,大凡涉及到我國民族識別問題的論著依然把斯大林提出的四個民族特徵作為民族識別的主要標準。
但必須指出的是,把斯大林的四個民族特徵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從一開始就碰到了很多困難。從「共同語言」看,喪失了本民族固有語言的回族、滿族、畲族、土家族等算不算單一民族?從「共同地域」看,散居在不同地區的苗族、回族、滿族、達斡爾族、烏孜別克族等能不能成為單一民族?從「共同經濟生活」看,我國各民族都處於前資本主義階段,自給自足的經濟生活方式占絕對優勢,經濟聯繫非常薄弱,那我國還有沒有民族?從「共同心理素質」看什麼是「共同心理素質」大家感到理解不深,難以把握。如果說喪失了固有語言還不能否定這個民族曾經有「共同語言」;散居在不同地區是民族遷徙的結果,也不能否定這個民族曾經有「共同地域」;沒有廣泛的經濟聯繫,但有大致相同的經濟生活方式,也可以說有「共同的經濟生活」,那麼,對理解不深,把握困難的「共同心理素質」怎樣才能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呢?
從實際的識別過程看,由於「共同心理素質」這個標準在理論上具有模糊性,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所以,絕大多數民族識別工作者都用社會組織、婚姻制度、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文化現象代替「共同心理素質」。在民族識別報告中則以「社會組織與文化」為題統攝這些內容。例如:沈家駒、常閎恩、施聯朱等同志的《新平縣「山蘇」、「車蘇」識別小結》在對「山蘇」與「車蘇」兩個彝族支系的「名稱、人口和分布」、「語言」、「經濟」、「社會組織和文化」作了詳細介紹後得出「結語」說:「『山蘇』、『車蘇』語言都是彝語方言;居住分布地區從大區域看來與彝族連成一片;經濟上與彝族聯繫亦較多。此外有氏族殘餘、父系家族、幼子繼承權、弟娶寡嫂的夫兄弟婦婚、火葬遺迹、重視祖先崇拜、火把節等一系列的特點都與彝族同。因此根據語言、區域、經濟和民族文化所表現的共同心理狀態各特徵,『山蘇』、『車蘇』不能成為單一的民族,而是彝族的支系。」[①c]筆者案頭擺著的費孝通、潘光旦、向達、林耀華、黃淑娉、杜玉亭、楊毓才等專家學者在民族識別中撰寫的民族識別報告也是這個體例。
民族識別報告是民族識別工作的集中反映。民族識別工作者在識別過程中把「共同心理素質」變為「共同文化」,集中調查識別對象的社會組織、婚姻制度、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文化現象,可以說是在對「共同心理素質」無法調查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因為斯大林說的是「表現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既然「共同心理素質」無法調查分析,那就用「共同文化」取而代之。至於「共同文化」與「共同心理素質」之間的聯繫與區別是什麼?「共同文化」上表現出的「共同心理素質」是什麼樣的心理素質?它對民族識別有什麼作用?這些問題當時根本來不及考慮。所以,只能在調查了「共同文化」的基礎上作出識別對象具有某種「共同心理素質」的結論。
對於這種現象,1980年費孝通教授在《關於我國民族的識別問題》一文中曾經總結說:「『表現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這個民族要素在民族識別工作上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必須承認我們對這個特徵的理解還不夠深刻和全面,因而在我們的工作中也出現過追求各民族在風俗習慣、社會生活方式、宗教儀式上的所謂『特點』,脫離了該民族人民附著於這些『特點』上的民族意識和它們發展的歷史條件,簡單地把它們用來作為識別的標準,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①d]
費孝通教授雖然對用「共同文化」代替「共同心理素質」持有異議,堅持「共同心理素質」是民族識別的重要標準,但他說的「共同心理素質」與斯大林所說的「共同心理素質」已經不是一回事了。費孝通教授認為,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用一句比較容易理解的話來說,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覺到大家是屬於一個人們共同體的自己人的這種心理。這種心理是客觀存在的,而且我們每個人是可以用自己的經驗體會到的。這個特徵可能比其他的特徵在形成和維持民族這個人們共同體上更見得重要。」[②d]從費孝通教授所說的「共同心理素質」看,它與斯大林所說的「表現在民族文化特點上的精神形態」、「民族性格」、「結合成一個民族的人們在精神形態上的特點」具有本質的區別,而與現在民族理論界常說的「民族自我意識」、「民族自識性」、「民族自覺」完全一致。修世華先生甚至把它「作為對民族自我意識的最通俗、最精彩、最權威的解釋和表述。」[③d]
如果說費孝通教授是借用「共同心理素質」這個術語闡述自己全新的思想,那麼,黃淑娉教授則直接了當地把「共同文化」作為民族最本質的特徵。她在《民族識別及其理論意義》一文中說:「我們當時充分考慮到斯大林對於『表現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這一民族要素的論述,借鑒民族學的有關理論,決定以構成民族的最主要的特徵——共同文化特點作為識別民族的標準,堅持了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④d]
費孝通教授和黃淑娉教授都直接領導或參與了50年代大規模的民族識別工作。他們雖然對「共同心理素質」在民族識別中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但他們都證實了斯大林的「共同心理素質」在當時的民族識別工作中已經名存實亡了。
由於斯大林關於「共同心理素質」的論述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給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帶來了很大麻煩,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者在實際的識別過程中已經放棄了這一標準。現在有關論著中關於「共同心理素質」這一識別標準的實例也多是用「共同文化」加以說明。所以,「共同心理素質」不能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
三
把斯大林的「共同心理素質」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不僅在理論上極為模糊,而且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所以,我國民族理論界在大規模的民族識別工作結束後對「共同心理素質」問題進行了長期而深入的研究。如果說費孝通教授在《關於我國民族的識別問題》一文中對「共同心理素質」問題發表的新見解標誌著我國民族理論界對「共同心理素質」問題的研究步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那麼,熊錫元教授則把「共同心理素質」的研究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
從1980年起,熊錫元教授把自己多年研究「共同心理素質」問題的成果陸續整理成文,公開發表於《貴州民族研究》、《思想戰線》、《民族理論研究通訊》、《民族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學報》、《民族叢刊》等學術刊物。1994年,熊錫元教授把十餘年來發表的文章收集彙編成《民族心理與民族意識》一書,由雲南大學出版社公開出版發行。在這本國內出版的唯一一本民族共同心理素質問題研究專著中,收錄了熊錫元教授對「共同心理素質」問題研究的主要成果。其中包括熊錫元教授給「共同心理素質」下的全新定義。他認為:「民族共同心理素質」是一個民族的社會經濟、歷史傳統、生活方式以及地理環境的特點在該民族精神面貌上的反映。共同心理素質儘管比較抽象,但決不是不可捉摸。一個民族,通過它的語言、文學藝術(包括它的各種表現形式,以及建築風格與手工藝等)、社會風尚、生活習俗、宗教信仰、以及對祖國和人民的熱愛、對方土的眷戀,表現出自己的愛好、興趣、能力、氣質、性格、情操、審美觀和民族意識與自豪感,這就構成該民族在共同心理素質上的特徵。正是這些特徵,使這一民族在精神面貌上區別於其他民族。」[①e]這是國內民族理論界迄今為止對「共同心理素質」下的一個最為完善的定義。
熊錫元教授不僅給「共同心理素質」下了一個很好的定義,而且對「共同心理素質」的屬性、特點、表現、作用進行了全面論述,並用自己的理論對國內外的若干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作了具體分析,熊錫元教授的這些研究成果現在已經成為我國民族理論界對「共同心理素質」問題研究的最重要的文獻之一。很多研究者都不同程度地從熊錫元教授的論述中受到啟發,吸取了有用的成分。
與熊錫元教授不同的是,吳團英先生在研究「共同心理素質」問題時更注重從普通心理學的概念體系中尋找構成「共同心理素質」的要素。他認為:「民族共同心理素質則主要寓於民族心理結構的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特徵之中(心理狀態也是心理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它不體現民族的共同心理特點)。具體地說,在心理過程這一層次上,它主要蘊含在民族認識(包括民族自我意識在內)、民族情感、民族意志上;在個性心理特徵這一層次上,它主要蘊含在民族性格、民族氣質、民族能力這三個因素中……換句話說,民族心理素質就是由民族情感、意志、性格、氣質以及民族自我意識等諸種要素構成的,一個民族在情感、意志、性格等方面的特點,就組成該民族心理素質上的特徵。」[②e]吳團英先生不僅從靜態的角度分析了「共同心理素質」的構成要素,而且從動態的角度進一步考察了「共同心理素質」的發展、變化的特點,使「共同心理素質」問題的研究具有更濃厚的心理學味道。
80年代以來,我國民族理論界對「共同心理素質」的研究確實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原來極為模糊的概念經過我國的專家學者的長期研究,終於有了一個比較明確的說法。人們再也不會為什麼是「共同心理素質」而煩惱了。但必須指出的是,明確了什麼是「共同心理素質」並不等於「共同心理素質」就能成為民族識別的標準。
目前,我國民族理論界應用現有的「共同心理素質」理論對一些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作了分析,形成了一批具體的研究成果。但這些成果普遍喪失了「共同心理素質」的固有屬性,與研究者的初衷相距甚遠。例如:
熊錫元教授在研究了漢族、回族、傣族、美利堅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後認為:舊時的漢族具有堅韌不拔、兼收並蓄、中庸之道、小康思想、內向含蓄、封閉自守六個特徵。舊時的回族具有強烈的民族意識、開拓與進取精神、心理狀態和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交織、保族衛國——在逆境中求生存四個特徵。舊時的傣族具有溫文爾雅、重和睦、輕紛爭的心理特徵。美利堅民族具有富於進取、鄙視守成;勤奮工作、機會均等;平民精神、不尚等級;標新立異、曠達不羈;自恃自負、自我困惑等特徵。[①f]
郭大烈研究員在研究了納西族的「共同心理素質」後認為:納西族的民族自我意識是「納西若米」(納西兒女);民族精神是堅韌不拔;民族性格是深沉謹慎;民族道德是質樸厚重;民族信仰是多神觀念。[②f]
吳團英先生在研究了蒙古族的「共同心理素質」後認為:蒙古族豪放、剛毅、粗獷的特點,就是蒙古族的共同心理素質在民族性格上的反映。[③f]
藍建宇先生在研究了壯族的「共同心理素質」後認為:壯族具有頭重腳輕的思想意識;沉重如山、卑弱怯懦的語言心理;虛無的文化;宗教心理;虛假繁複的生活心理[④f]等一些弱點。
……毫無疑問,這些研究成果都是作者對這些民族長期觀察、研究的結晶。它填補了這些領域的空白,使人們能夠對這些民族的心理有一個概貌性的了解。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把這些經過研究而概括出來的民族「共同心理素質」反過來作為重新識別這些民族的標準,我想不論是研究者本人,還是民族識別工作者,或者是被識別的民族,都不會贊成這個標準。因為這些「共同心理素質」的表現構不成民族之間在心理上的根本差別。這些心理特徵即使在這個民族身上表現得十分突出,但不能說其他民族就沒有這些心理特徵。把一些民族或很多民族都具有的心理特徵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只會使民族識別工作再次碰到難以化解的困難。
由於斯大林關於「共同心理素質」的論述雖然經過我國民族理論界的長期研究有了更為科學的表述,但把它用於具體民族所概括出來的「共同心理素質」仍然不能作為一個民族區別於另一個民族的心理標誌。因此,「共同心理素質」不能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
四
民族「共同心理素質」問題既是民族理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民族心理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民族理論界用自己的方法研究民族「共同心理素質」沒有最後證明它可以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這是不是意味著用心理學的研究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1988年,為了證實這種假設,筆者在以「雲南若干少數民族心理調查之一——基諾族心理調查」為題申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獲准後,按照心理學的研究方法,用了三年時間對基諾族心理進行了一次全面的調查研究。調查的項目有基諾族的民族意識、民族感情、道德感情、審美感情、宗教感情、民族氣質、民族性格、民族能力、記憶特點、思維特點、學習興趣、顏色愛好、職業願望、自殺行為以及傳統社會化等民族心理現象。原來以為,經過這樣全面、細緻、深入的心理調查,一定能弄清基諾族的「共同心理素質」,並以此為突破口進一步確定各民族心理的基本特徵,為民族識別提供可靠的心理依據。但出人意料的是,對一個民族的心理現象調查越深就越難對一個民族「共同心理素質」作出簡明扼要的回答。特別是當用跨文化心理學方法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民族的某一些心理現象進行比較研究時就會發現,民族之間雖然存在著心理差異,但這種差異很難作為區分民族的標誌。[①g]
無獨有偶,在1990年出版的《民族心理學》一書中,孫玉蘭和徐玉良兩位著者對民族團體心理、民族認識、民族的需要和動機、民族的社會化、民族情緒情感、民族性格、民族藝術與民族體育心理作了較為系統的論述。但在所有的論述中仍然難以找出可以作為民族識別標準的「共同心理素質」。在與「共同心理素質」關係較為密切的「民族性格」一章中,作者對影響民族性格形成的因素作了分析,並據此劃分出一些民族性格類型。如根據自然環境對性格的影響作者把「民族性格」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北方民族的性格;二是南方民族的性格;三是農耕民族的性格。[②g]這三種性格類型作為一種區域性的性格類型可以找到不少例證,但生活在同一區域內的不同民族都可能具有相同的性格類型。由社會制度、宗教信仰影響所形成的性格類型,也同樣會因為不同民族擁有同樣的社會制度和宗教信仰而形成相似的性格特點。因此,「民族性格」在各民族之間也是既有共同性,又有差異性,構不成民族識別的心理標誌。
此外,民族心理學界還應用皮亞傑的認知發展理論和信息加工理論對不同民族兒童的心理發展作了研究,如盧浚、左夢蘭教授對雲南的漢、白、彝、苗、納西、傣、基諾、景頗等民族的3~15歲兒童的認知發展作了跨文化心理研究。[③g]又如王驤業、程慶麟等對青海的漢、藏、蒙古、撒拉、土、回等民族的9~15歲兒童的心理發展作了跨文化心理研究。[④g]這些研究證實,不同民族的兒童在心理發展上既有地區間的差異,又有民族間的差異,而所有這些差異都是量的差異,而不是質的差異。因此,要根據不同民族的兒童在心理上的差異判定兒童的民族成分也是不可能的。
由此可見,民族心理學的研究方法對確立「共同心理素質」在民族識別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沒有多少幫助。之所以出現這種結局,我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民族心理現象是人類心理現象中最複雜的一類心理現象,要從中概括出一個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非常困難。筆者認為,根據民族的本質屬性,可以把異常複雜的民族心理現象分為三大類,一類是一個民族所有成年人都具有的共同心理現象;另一類是民族內部各個群體所特有的心理現象;還有一類是民族內部的個體所特有的心理現象。這三類民族心理現象暫且把它們稱為民族共同心理、民族群體心理和民族個體心理。民族共同心理是一個民族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由於地理環境、歷史發展、語言文字、經濟生活、文化傳統、宗教信仰不同而形成的各不相同的民族心理。這種伴隨民族本質屬性而產生的民族心理從一開始就存在於一個民族的廣大成員之中,表現為一個民族所有成年人之間的某種共同心理趨向。民族群體心理是一個民族內部各個群體的成員由於群體的屬性不同而形成的各不相同的民族心理,諸如一個民族內部的性別群體、年齡群體、職業群體、階級群體、黨派群體、宗教群體的成員除了具有本民族的共同心理之外,還具有該群體所特有的一些心理現象。民族個體心理是一個民族內部的各個成員由於自身所面臨的主客觀條件不一致而形成的各不相同的個性心理。不論是民族共同心理,還是民族群體心理,或者是民族個體心理,都不能超越個體而存在,只能通過一個民族成員個體的心理活動表現出來。離開了個體的心理活動,任何民族心理現象都不可能存在。因此,要從一個民族的個體身上區分出哪些是個體心理,哪些是群體心理,哪些是共同心理,本身就不容易,而要從中概括出一個民族區別於另一個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就更困難了。
其次,現有的心理學理論雖然比心理學誕生之初有了長足的發展,但要把它用於「共同心理素質」研究還有很多困難。如果以1879年馮特在德國萊比錫大學創立心理學實驗室為科學心理學誕生的標誌,那麼心理學作為一門獨立科學的歷史已有100多年。在100多年的心理學發展中,心理學家根據自己的研究創立了不同的理論,形成了不同的派別。常見的構造派、機能派、格式派、行為派、精神分析派、認知學派、人本主義派等心理學派別都有自己的理論,但沒有哪一種理論能解釋人的全部心理活動。一種理論能解釋某一類型的心理活動,但要解釋另一類型的心理活動就有困難。即使對同一類型的心理活動,不同學派的理論有不同的解釋。例如,對與「共同心理素質」關係較為密切的「人格」問題,精神分析派、社會文化派、特質論派、學習論派、人本主義派各有自己的解釋。[①h]由於心理學理論中存在大量不「規範」的東西,按照庫恩和波普爾的科學標準衡量心理學的現狀,使心理學家也不得不承認,「現在還不能說心理學是一門規範科學。」[②h]
再次,現有的心理學研究方法雖然對心理學的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但要把它用來研究「共同心理素質」還有很多困難。現有的心理學研究方法,如觀察法、訪談法、問卷法、測驗法、投射法、實驗法、模擬法、跨文化分析法等對心理學的發展確實發揮了很大作用,但這些方法還有很多弱點。最突出的是,這些方法對簡單心理現象的研究可以達到很高的信度和效度,而對複雜心理現象的研究就顯得困難,研究的信度和效度就會大幅度降低。如果用這些方法研究民族「共同心理素質」這樣複雜的心理問題,其難度就更大,準確性更低。
由於斯大林關於「共同心理素質」的論述用現代心理學方法研究仍然得不出切實可信的結論,所以,「共同心理素質」不能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
綜上所述,斯大林關於「共同心理素質」的論述在理論上極為模糊,要準確地把握一個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非常困難;在實踐中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者用「共同文化」代替「共同心理素質」,「共同心理素質」標準已經名存實亡;80年代以來,我國民族理論界和民族心理學界分別用不同的方法對「共同心理素質」問題作了深入研究,但至今仍然得不出切實可信的結論。因此,「共同心理素質」不能作為民族識別的標準。今後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必須根據我國民族實際,由我國的民族學家研究確定新的識別標準。
注釋: ①a 《斯大林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4—295頁。 ②a 《斯大林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4頁。 ③a 熊錫元:《與劉克甫書談民族共同心理素質問題》,《民族心理與民族意識》雲南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86頁。 ④a 轉引自《斯大林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7頁。 ①b 轉引自《斯大林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6頁。 ②b 熊錫元:《與劉克甫書再談民族共同心理素質問題》,《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 ③b 賀國安:《斯大林民族理論模式駁議》,《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 ④b 林耀華:《中國西南地區的民族識別》,《雲南社會科學》1984年第2期。 ①c 《雲南民族識別參考資料》第44~46頁,雲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研究室1955年編印。 ①d 費孝通:《關於我國民族的識別問題》,《中國社會科學》1980年第1期。 ②d 同上。 ③d 修世華:《關於「共同心理素質」的思考》,《中央民族大學學報》1995年第1期。 ④d 黃淑娉:《民族識別及其理論意義》,《中國社會科學》1989年第1期。 ①e 熊錫元:《民族心理與民族意識》,雲南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頁。 ②e 吳團英:《試論民族共同心理素質及其發展變化的特點》,《內蒙古社會科學》1988年第1期。 ①f 熊錫元:《民族心理與民族意識》,雲南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0~76頁。 ②f 郭大烈:《納西族心理素質初探》,雲南省歷史研究所《研究集刊》1982年第1期。 ③f 吳團英:《試論民族共同心理素質及其發展變化的特徵》,《內蒙古社會科學》1988年第1期。 ④f 藍建宇:《論壯族思想意識、心理結構及其中之卑劣成分》,《廣西民族研究》1988年第4期。 ①g 參見韓忠太、傅金芝:《民族心理調查與研究——基諾族》,貴州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②g 孫玉蘭、徐玉良:《民族心理學》,知識出版社1990年版。 ③g 盧浚、左夢蘭:《兒童認識發展的跨文化研究》,雲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④g 王驤業、程慶麟:《青海民族兒童心理發展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①h 參見赫根漢著,何謹、馮增俊譯:《人格心理學導論》,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②h 荊其誠:《現代心理發展趨勢》,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頁。
來源:民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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