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1
08-07
十六屆四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正式提上日程,改革的方向和總體思路不斷明確,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不少成績,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是,由於社會結構的深刻變遷,社會需求結構的深刻變化,我國社會管理體制仍然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甚至有增加的趨勢。一、社會管理理念不夠準確社會管理行為和社會管理措施都源於社會管理理念。我國社會管理的理念仍然十分陳舊,主要表現為:1.重經濟建設、輕社會管理的思想仍然十分突出。一些地方領導幹部仍然只是重視經濟增長,招商引資、上大項目,追求GDP增長是他們的主要追求,對於社會民生建設缺乏興趣和熱情,對於當地社會基礎設施的基本情況了解甚少,對於常規化和科學化的社會管理研究不多。很多情況下,等到社會矛盾突出、突發事件出現時,他們才會想起社會管理問題,採取臨時抱佛腳的態度應急處理。一些地方政府蓋樓堂館所、公款接待、公款旅遊、公款出國有錢,辦教育、醫療、發放工人工資沒有錢。2.重視強勢群體權利、輕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現象仍然存在。在社會管理中,不少人有意無意把服務和執法的天平傾向了強勢群體一邊。在征地、拆遷、市容市政管理中,一些領導幹部更多地考慮既得利益團體和強勢群體的利益,對弱勢群體生存和發展的困難關注不夠,一些城市不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恰當地提出「無攤販」城市,大大地擠壓了弱勢群體謀生的空間。一些地方領導幹部熱衷於與明星大腕和商人老闆結交朋友,對於普通群眾的疾苦關心不夠。企業家們建立了各種各樣的商會、協會、俱樂部,處於弱勢地位的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和農民基本上處於沒有組織的狀態,缺少組織的依託和關懷,也缺乏利益表達和權利維護的有力組織保障。3.管控思想嚴重、服務意識淡薄。社會管理本來應該管理和服務並重,管理中有服務,服務中有管理。但是,相當一些地方領導幹部習慣於「管」、「卡」、「壓」,習慣於圍、追、堵、截,習慣於沒收財物,習慣於收費辦證、罰款了事。社會管理人員對於被管理和服務的社會成員具有心理和道德上的優越感,習慣於居高臨下,習慣於頤指氣使、發號施令;對於群眾的需求、難處和疾苦,缺少主動調查了解和上達。二、社會管理主體不夠多元化社會事務紛繁複雜,社會問題各式各樣,社會需求千差萬別,利益關係錯綜複雜,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包攬所有社會管理事項,需要多元化的治理主體。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公眾參與、社會協同」的社會管理新格局,但是,在很多地方政府仍然是社會管理的唯一主體,極端的時候出現兩種情況:1.政府包攬一切不堪重負。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幹部什麼都想管,管了很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項,地方政府就像大保姆無所不管,「越位」、「錯位」現象經常發生,公共權力侵入私人領域的現象時有發生。社會管理領域仍然存在著較為嚴重的政事不分,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行政化傾向嚴重,一些事業單位和行業組織實際成為官僚機構,成為「二政府」。基層自治組織大多承擔著政府指派的行政管理任務。一些本來應該由社會組織和市場解決的問題,政府卻承擔下來,成本很高但效率卻不高,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群眾卻不滿意,很多矛盾集中到政府身上,出力不討好。2.社會管理領域出現空白。有些事情沒有人去管理,政府缺位,其他社會管理主體也缺位。這個時候一些地方惡霸和黑惡勢力就會趁虛而入,為非作歹、禍害百姓,破壞正常社會秩序。近年來,一些城市頻繁出現的計程車罷運事件充分表明,一些群體的利益訴求無法正常表達,正當合理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群眾越級上訪數量始終高位運行也表明,一部分群眾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有效回應,社會矛盾在基層政府難以有效化解。不少地方政府對於外來人口的合法權益沒有給予應有重視,疏於對他們的社會管理,認為管理和服務他們是流出地政府的責任。包括中央政府在內的上級政府對於地方政府的機構和人員編製、經費保障等設置,其依據是當地人而且是十幾年前的當地人口的需要,並沒有考慮到外來人口大量湧入及其現實的需要。兩種群體、兩種社會結構的並存,為黑幫團伙和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提供了基礎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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