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公開招標、競談、競磋的異同你都弄清楚了嗎?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出台後,競爭性磋商在政府採購實踐中很受歡迎。那麼,這一新的採購方式與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公開招標,以及名稱和操作方面都易混淆的競爭性談判都有哪些不同呢?在此,筆者就實際工作中常涉及的環節,對這三種採購方式五方面的不同作了分析和梳理,以供業界同仁參考。
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
公開招標通過發布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來參與投標。
競談與競磋作為非招標採購的方式之一,除發布公告外,還有另外兩種確定供應商的方式,即分別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以及採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
文件發放日期不同
公開招標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競談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競磋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公開招標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採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供應商響應文件編製的,則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如果不足15日的,則應當順延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競談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競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的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則應當順延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評審方法不同
公開招標評審方法分為綜合評分法和最低評標價法。最低評標價法在這裡不再贅述,綜合評分法,是在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競談是在談判小組所有成員與每一家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及最終報價,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交貨期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侯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
競磋是在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與每一家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明確採購需求之後,要求所有供應商提供最終報價,然後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評審側重不同
公開招標與競談主要還是看「價格」。雖然公開招標的綜合評分法中,價格佔一定的分數比例,能夠對價格的影響做到一定程度的中和,但在實踐中,往往低價更容易中標。
競磋主要是看「綜合」。在第一階段的磋商中明確採購需求,使供應商的相應更符合項目實際。在第二階段的最終報價中,採取綜合打分,更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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