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互利關係—最根本的人際關係(秩序場)
作者:宋 卿
人類普遍存在的利益關係有著這樣的特點:在自然選擇(沒有秩序)的情況下,人們從自利原則出發通常選擇不合作行為,因為這樣獲取的利益可能是最大的。各方都選擇這一行為,整體獲得的利益卻是最小的。這種特徵在人類社會中具有普遍性。
人們之間所生產的產品是不同的,形成了產品需要的互補性,決定了人們之間的關係有合作的一面。我們知道,我們所消費的很多東西都不是自己生產的,也正因如此,我們的生活質量獲得了極大提高。我們所擁有的房屋、汽車、電器,甚至一把牙刷都不可能自己生產。但是通過複雜的合作,使我們擁有了他們。人們在利益的自我實現中,經常和他人的利益實現發生矛盾,對這些目標的獲取會影響到他人的利益實現。正是需要供給的短缺,決定了人們之間的關係有競爭行為的存在。人類所處的利益關係,有合作也有競爭:通過分工協作和利益交換來開展合作,通過暴力、計謀、欺騙、衝突和戰爭進行利益爭奪。
在人類的相互關係中,合作與競爭同時存在。如果每個個體都安居樂業從事生產,採取合作的行為,這個群體的財富從總量上看就會獲得最大程度的增長,整體的利益這時是最大的,這種利益分配給每個個體,每個個體都因此獲得了較大的利益。但是按照自利法則,從牟取利益最大化來看,掠奪、盜竊、欺詐和投機行為遠比從事生產來得更快更容易,在大多數個體持合作態度的情況下,如果少數個體採取投機行為,這些少數個體所獲取的利益會極大化,但整體利益會受損。從事這種行為的人增多,意味著從事生產的人就在減少,財富總量註定縮水,這時的整體利益分配給每個個體,每一個體利益都將受損;如果大多數個體都堅持不合作的態度,採取投機行為,整體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是最差的,利益總量分配給每一個個體,每個人的利益都將受到嚴重的但程度不同的損害,損害最大的是仍堅持合作的少數人,這是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的利益關係。
這種利益困境的關係導致社會有面臨崩潰的危險。而社會真正崩潰的情況並不常見。有句話說:危機越嚴重,拯救的力量就越大。那麼是什麼力量在起作用呢?
正是需要供給的有限決定了人類行為中存在競爭和爭奪,放任這些行為會使整個社會運轉狀態惡化,這就使人們產生了一個極其重要的需求——秩序。投機者雖受到自然環境的鼓勵,也受到人為秩序的打擊。是秩序維護了社會的運行。人們在規則的範圍內,在秩序的監督下開展競爭與合作,既拓展了合作的方式,又限制了人們競爭的手段和烈度,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這就是為什麼人們寧可犧牲部分利益——納稅,也要保證秩序存在的原因。如果一旦喪失了秩序這個條件,建立了聯繫的人類之間會陷入這樣那樣的利益困境之中,即便已經認識到了合作能夠趨利避害,在遇到諸如捕蜻蜓困境、囚徒困境與共地危機等諸多的利益困境時,仍然不知所措。
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利益困境的情況實質上反映了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關係——條件互利關係,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人們利益的總和才會趨向最大化,這個條件就是秩序。
「一個和尚擔水吃,兩個和尚挑水吃,三個和尚沒水吃。」反映了條件互利關係的實質。依照自利的法則,一個和尚擔水吃毫無疑問,兩個和尚挑水吃公平合理,他們的關係是合作關係;三個和尚沒水吃,反映了利益關係的變化,因為投機行為有機會出現了,這時和尚們形成了條件互利關係,在沒有強制性規則——秩序的情況下,就容易發生沒水吃的情況。
從而可以看到,即便是自由的社會也不會是絕對自由的,正像是:每個人都有伸拳頭的自由,但只能伸到別人的鼻子前為止。自由並不意味著無秩序。假設我們廢除了法律,不難想像社會將是一個什麼樣子。文明是有條件的,需要規則的確立和秩序的保障。高度文明的社會必定是一個制度完善的社會。歷史上人們在長期的混亂中,無一例外地選擇了秩序,正是秩序給了他們生存和發展的機會。這意味著長期的災難性的實踐塞給人們一個共識:放棄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只滿足於自身利益的較大化。畢竟生存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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