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權益保護現狀之我見
女職工權益保護現狀之我見
女職工權益保護現狀之我見 光陰如梭,距"女界鍾"聲響起已經整整一個世紀,在就業形式日趨嚴峻的今天,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使得勞動關係越來越複雜,為了得到一個工作崗位或者保住已有的工作崗位,勞動者往往不得不遷就和忍受用人單位苛刻的、不公平的,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尤其是女職工的權益受到很大的衝擊,在就業權都難以保證的情況下,《勞動法》規定的"四期保護"、休息、休假及生育待遇等權益的實現就越來越如鏡花水月、可望不可及了。 2002年全國總工會對12個省的3285家企業的調查顯示,對女職工權益的保護,公有制企業普遍優於非公有制企業,非公有制企業中規模大,效益好的企業普遍好於規模小、效益差的私營企業。但由於目前競爭的加劇,經濟效益下降,部分公有制企業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出現弱化趨勢。 2003年2月《中國婦女/法律幫助》編輯部和華坤女性調查中心調查數據顯示,超過50%的女職工享有"養老、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享有"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不足三成,僅有26.5%的女職工享有"生育保險",國有企業的最高,為32.3%,私營企業的21.08%,外資企業為6.3%,另外,73.5%的女職工享有產假工資,國有企業達93.5%,外資企業為75%,而私營企業則幾乎沒有。目前許多私企企業招工時,剛剛結婚的育齡女子不要的,私企老闆由於資金的限制,非常現實,"不是不知道你們有權利,而是公司沒有能力保障。所以你要求按時上下班,帶薪年假、生育保障,我們只好請你另謀高就",是否接受工作就意味著所謂的女職工權益不存在了。 有人將這種情況形象地比喻為一個高高翹起的翹翹板,用人單位高高在上。那麼,在這個翹翹板上,誰能夠起到平衡的作用,誰來代表職工去爭取權利?從法律上看,這個問題的答案很明確,《工會法》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讓我們再來看"女職工權益保護現狀"的調查數據(2003年2月《中國婦女/法律幫助》編輯部和華坤女性調查中心)調查顯示,65%被調查者認為,"婦女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其中80.6%的女職工"享有與男職工同工同酬的權利。79.6%的女職工"享有勞動就業權",67.3%的女職工"享有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儘管有超過50%的女職工認為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方面的作用很大或較大",但選擇向工會申訴僅佔27.6%。而"找企業領導或上級部門解決"的卻佔49%,是首選的方式。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迫於就業的壓力,女職工對"就業和生存"的擔心遠大於"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障",其中,58.1%的女職工最擔心企業破產、效益下降、下崗和失業,只有7.1%的被調查者最擔心"女職工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 造成目前女職工權益保護弱化的原因,除經濟實力不足,或重效益、輕保護外,法律法規不完善,有些法規內容因社會發展而失去現實意義。企業內部也缺乏監督制約機制,工會及女職工組織缺乏必要的監督手段 ,還有一個原因是女職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不懂得如何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利益,因為怕失去工作而委曲求全。 針對以上狀況,為了更好地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應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工會女職工組織的組建步伐,按照《工會法》的要求,在組建工會同時,組建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提供組織保障。女職工委員會要參與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的全過程,要通過人大、政協等多種途徑反映女職工權益方面的突出問題,要參與同女職工有關的勞動協議的調節和仲裁。 為了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工作落到實處。海南省婦聯在《關於建立婦女維權合議庭的提案》中提出,在各級法院建立維權合議庭,審理包括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婦女、兒童財產權案件;侵害婦女勞動權益案件及其他明顯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如強姦、拐賣等)的案件。遼寧省已正式建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發言人制度,以使婦女兒童權益得到更及時有效的保護,每個單位指定一主兩名負責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維權發言人,定期在一定範圍內發布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重大舉措、政策、法規及實施成果,通報社會影響大,具有典型意義的侵害婦女、兒童的重大案件及處理情況。 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任重而道遠,我們仍須繼續努力。[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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