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過問案件「很正常」嗎?
全國兩會上,當被記者問及「委員反映一些法官受到的其他方面的干涉太多比如來自財政支付單位地方政府的干預」時,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王秀紅稱:「領導過問案件,這很正常,沒有不合適。現在社會上有種風氣,有官司就要找人,似乎已經成了潛規則……地方領導過問案件,跟依法裁判並不矛盾。」(據3月13日《新京報》)
領導過問案件「很正常」嗎?作為最高審判機關的法官,王秀紅說出這樣的話,令人吃驚!
正如王秀紅所說「現在社會上有種風氣,有官司就要找人……」找的是哪些人?當然主要是各方面的領導。找他們的目的,不就是讓他們「過問」案件、使審判對自己有利嗎?王秀紅說公眾應該相信法官,可光有信任是靠不住的――無數的事實表明,領導的過問經常影響甚至左右案件的審判。
要知道,法院的人員編製和辦案經費都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裡,甚至院長的人選都由地方的黨政領導來推薦。「端誰的碗,服誰管」。在這樣的體制之下,地方政府的領導只要流露出一點兒傾向性,都會對法院及法官的審判產生影響;如果領導作出了明確的指示或批示,那就更不用說了。
根據憲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即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審理和判決各類案件的權力,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均不得干涉。獨立行使審判權意味著法官有權根據自己對事實的判斷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地作出判決或裁定;法官及法院的審判不受任何外力的干預,包括法院內部的同事及領導和法院外部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影響。而地方政府的領導過問案件就是一種影響審判的方式――不管是為私人朋友說情還是為了平息公眾輿論,也不管是打電話、寫條子還是其他方式,實質上都是一種干預。
在歐美法治國家,政府官員根本無權也不敢「過問」司法案件。義大利總理貝魯斯科尼到法官家裡吃了一頓飯就被認為是「干預司法」,從而使自己面臨的政治危機進一步加深。
因此,無論是講國際慣例,還是依據我國法律,領導過問案件不僅不正常、不合適,而且是違法的。
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為了建設法治國家,落實審判權的獨立,各級法院及其法官應該強化獨立意識,各級黨政機關的領導也應該自覺地遠離司法審判活動。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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