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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卡新規 有利消費者

●禮品卡(gift card)一直在節日期間的消費者中很流行。但以前購買禮品卡,會遇到困難的選擇。信用卡公司或銀行發行的通用禮品卡幾乎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但要受失效日期和扣除不使用費(inactivity fee)的限制。零售商發行的禮品卡一般沒有這類限制,但只能在同一家公司的商店使用。

今年節日季,消費者選擇禮品卡要相對容易一點。去年生效的「信用卡的負責、責任與資訊公布法案」(簡稱CARD 法案)為禮品卡制定了一些新規定,以便使禮品卡對消費者更友善。儘管消費者很喜歡贈送或接受禮品卡,消費者每年因禮品卡過期、扣除不使用費或遺忘而損失數十億元。

CARD法案規定,在2010年8月22日以後出售的禮品卡,其有效期至少為五年;消費者至少12個月不使用禮品卡,發放者才可收取不使用費;禮品卡被偷或遺失後,消費者要求補發,發行者不得收取費用。過去禮品卡只要30天不使用,發行者就要扣除不使用費。

這些新規定將使消費者遇到的不愉快之事大大減少。但如果消費者今年要購買禮品卡,還應該知道其他一些事。

購買費

如果消費者向信用卡公司或銀行購買通用禮品卡,交付的費用可能高於禮品卡的面值,因為所有八種通用禮品卡要收取3.95-6.95元的購買費。收費的服務包括在網上查詢禮品卡餘額等。

相比之下,46種零售商和餐館發放的禮品卡不收購買費。有些零售商甚至向購買禮品卡者贈送禮品或提供折扣。

處罰

雖然CARD法案禁止發行者收取不使用費,但並未完全取消這種收費。消費者不使用禮品卡的時間如果超過一年,發行者可能要扣除不使用費。超過一年後,通用禮品卡一般每月收取2.50 元不使用費。在接受調查的零售商禮品卡中,只有Pilot Travel Centers發行的禮品卡要收不使用費。

公布資訊

CARD法案規定,所有禮品卡發行者必須在卡的背面提供某些資訊,包括收費、失效日期以及供消費者查詢的免費電話號碼。但國會今年7月又規定,對於今年4月1日之前製造的禮品卡,公布這類資訊的最後期限延展至2011年12月31日。

如果不延展期限,禮品卡發行者將被迫銷毀1億多張禮品卡,而印製禮品卡約需六個月,禮品卡發行者無法製造出新禮品卡,滿足消費者的節日季需要。

因此,消費者在今年節日季購買或得到的禮品卡,其背面印刷的資訊可能已經過時。CARD法案要求禮品卡發行者用幾種方式把消費者的權利通知消費者,包括在商店告示、網站或打廣告。

破產風險

消費者不要向發生財務問題的零售商購買禮品卡。2008年數家零售商(包括Bombay Co.和Sharper Image)零售商破產後,其禮品卡一文不值。CRAD法案沒有任何條款保護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的利益。

特種禮品卡

CARD法案關於禮品卡失效期和費用的條款,不適用於退款卡(rebate card)、會員卡(loyalty card)或促銷卡(promotional card),也不適用於紙質禮品卡或禮品券(gift certificate)。

消費者如在節日季在當地指甲店得到一張禮品券,最好在明年元月進行預約,否則,消費者需要做指甲時,這張禮品券可能已經作廢。

December 12, 2010 06: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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