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大全
08-06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序號項目名稱實施機關設定依據法 律 明 確 的 工 商 登 記 前 置 審 批 事 項 目 錄1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經營 許可證核發農業部或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 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林木種子(含園林綠化草種)經營許可證核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3證券公司設立審批證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4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國家煙草專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 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223 號)5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國家煙草專賣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省級煙草專賣行政《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主管部門令第 223 號)國 務 院 決 定 保 留 的 工 商 登 記 前 置 審 批 事 項 目 錄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工業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66 號)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66 號)3民用搶支(丹藥)製造、配售許可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搶支管理法》4製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 射項目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公安 機關《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 412 號)《公安部國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 號)5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64 號)6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商務部、國務院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府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序號項目名稱實施機關設定依據國 務 院 決 定 保 留 的 工 商 登 記 前 置 審 批 事 項 目 錄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 號)《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 301 號)《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 274 號)《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 64 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1995 年第 6 號)7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商務 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 號)《國務院關於第六 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 定》(國發〔2012〕52 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 年第 8 號)8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審批中國人民銀行《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 號)9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 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 129 號)《關 於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 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 號)10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 號)11設立出版單位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 號)12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 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 412 號)《外國企業常駐代 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84 號)13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 機構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 412 號)《外國企業常駐代 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84 號)14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 號)《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序號項目名稱實施機關設定依據國 務 院 決 定 保 留 的 工 商 登 記 前 置 審 批 事 項 目 錄部門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 號)15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 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 部門《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 號)1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 務院令第 591 號)17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 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設區的市級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 務院令第 591 號)18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55 號)19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 立審批銀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 務院令第 478 號)20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銀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 務院令第 478 號)21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 立審批銀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 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2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 批銀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 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 297 號)23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的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 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 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548 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 2010 年第 3 號)24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 准證監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 412 號)《國務院關於管理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 號)25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證監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序號項目名稱實施機關設定依據國 務 院 決 定 保 留 的 工 商 登 記 前 置 審 批 事 項 目 錄第 627 號)26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證監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27 號)27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 機構設立審批證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8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 批保監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 院令第 412 號)29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保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30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保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 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 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 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 號)31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中國民航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 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84 號)《國 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 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 號)32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中國民航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關於第六批決定取消和 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 號)33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 許可中國民航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34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國家郵政局或省級 郵政管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企業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指導目錄序號項目名稱實施部門設定依據1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審 批商務部 工商總局 公安部《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43號)3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准省級或者設區的市 級人民政府商務行 政主管部門《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20 號)4個人徵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併或 者分立、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出資額 審批人民銀行《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31號)5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 主管機關、業務範圍、資本結構,合 並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94號)6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 範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 管機關,合併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 構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94號)7音像製作單位、電子出版物製作單 位變更名稱、業務範圍,或者兼并、 合併、分立審批省 級 人 民 政 府 出 版行政主管部門《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 號)8音像複製單位、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 變更業務範圍,或兼并、合併、分立 審批省級新聞出版廣電 行政部門《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 號)9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 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 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 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併、分立而設 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出版 行政主管部門或設 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15號)序號項目名稱實施部門設定依據10電影製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 影攝製業務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42號)11內資電影製片單位變更、終止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42號)12設立電視劇製作單位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 號)13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 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銀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4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 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銀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15外資銀行變更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 金、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或者辦 公場所、調整業務範圍、變更股東或 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 終結審批銀監會《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 號)16外國銀行代表處變更及終止審批銀監會《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 號)17融資性擔保機構變更審批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的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548號)18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解散審批證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 券服務審批證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 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變更業務範圍、公司形式,增加註冊 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 註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 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併、分立、解散、 破產審批證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22 號)21證券金融公司解散審批證監會《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22 號)序號項目名稱實施部門設定依據22期貨公司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 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許可證監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27)23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其他期 貨經營機構業務資格審批證監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27)24期貨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破產、 變更業務範圍、變更註冊資本且調整 股權結構、新增持有 5%以上股權的股 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證監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27)25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名稱變 更核准證監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 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26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國務院或國務院金 融管理部門、省級 人民政府《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 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 38 號)27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 易的交易場所審批國務院相關金融管 理部門《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 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 38 號)28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註冊資本、 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併、 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 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保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9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合併、 分立、變更、解散審批保監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號)30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 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 審批保監會(會同證監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號)31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合併、 分立、變更、解散審批保監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號)序號項目名稱實施部門設定依據32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重大事項 變更審批保監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號)《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 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 號)33設立飼料生產企業審批省級人民政府飼料 管理部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 令第 609 號)34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分立、合併、撤銷 的審批國家煙草專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 號)註:以上前置審批事項,涉及工商登記事項的,憑審批文件辦理變更、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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