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如何實現正義?

以學術的方式,履行學術研究應該履行的角色,不逾矩、不迴避、不犬儒,推動正義的及時實現。而這種正義顯然已不僅僅是關於司法正義,還涉及到學理論爭本身的正義性維度。學術如何實現正義?

——《以正義的方式追求正義》讀後請賀衛方教授解惑

文 | 石鼓居士

來源 | 石鼓居士的法律博客

賀衛方教授是我一直以來所敬仰的法律學者。賀衛方教授堅持真理,不畏強權,仗義執言,儒雅大度,有古代中國君子士人之風,堪稱「時代的法學教師」(借用賀衛方教授評江平教授語)。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多年以來,賀衛方教授的背後始終擁有數以萬千計的忠實粉絲,其中也包括本人在內。他近年出版的著作以及公開發表的文章、博文、微博等,我都認真閱讀過,他充滿激情與睿智的演講我也曾經跑去現場擠破門檻進去認真聆聽過,因為認同,因為深受啟發,因為有些話說到心坎去了,在我的微博、微信、博客等網路平台上我曾多次轉發分享過賀衛方教授文章。不過,任何一個成熟、理性、有一些獨立思考的人,對於一位學者(偶像)的崇拜,絕不會僅僅是因為一個標籤、因為某一個人、因為他就是賀衛方而為之傾倒、而不假思索,主要還是出於肯認他的思想、觀點、理念等。過去我轉發並點贊過賀衛方教授不少文章,從中也吸取了不少營養,這一次,讀完賀衛方教授《以正義的方式追求正義——教授兼任律師發表對法院判決批評事》(見賀衛方教授新浪博客「守門老鶴」,全文鏈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2vwd3.html,發表時間:2015年8月11日),我還是轉發,還是點贊,老鶴還是老鶴,一點都沒有變。但是,這一次有些許不同,除點贊外,我還要附帶提出一些讀完老鶴美文之後產生的困惑,用以求教於賀衛方教授及學界各位方家。

上述一段,絕非虛情假意,也並非多餘,而是作為晚輩與後學的我必須首先向賀衛方教授所致的敬意!現在,我談一下我的一些看法,算是一個法科學子在教室里聽完賀衛方教授授課內容後站起來向先生先鞠一躬然後斗膽說出聽完課後的幾點困惑。

第一

武漢大學法學院孟勤國教授的一篇學術論文(《法官自由心證必須受成文法規則的約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號民事裁判書研讀》,載於《法學評論》2015年第4期)能在這個夏日引發如潮爭議,讓不少人覺得有點意外。隨著爭論的持續深入,問題卻在彌散,如孟文文風問題、教授能否批評法官、作為代理人能否批評法院判決、批評法官的尺度、學術期刊的學術倫理等等問題,且在孟文事件發酵之初,在一些事實性問題沒有被澄清之前還被一些論者搞得雲里霧裡,一番亂糟糟的景象。其實,無論圍繞孟文及孟文事件被提出、牽扯出了多少問題,如果不觸及或是不解決其中核心問題,即:孟勤國教授論文對於法院判決的批評到底對不對?或者說哪裡對了、哪裡錯了、哪裡批評得還不到位還有待加強?那麼,這一場爭論就很有可能最終淪為一場口水戰,讓大家最後都徒勞一場並都感覺很受傷。畢竟,在這個「娛樂至死」的時代,還不至於要法官、教授、律師等法律人出來坐台。這是我對「孟文事件」的一個總體看法。

第二

回到老鶴文章。老鶴強調的「以正義的方式追求正義」,是我高度認同的,老鶴此一主張應該成為法律人思維與行動的基本準則與論辯底線。因為,以非正義的方式追求所謂的正義,將會導致更大的不正義在整個社會蔓延,徒增社會暴戾之氣,連追求到手的正義也很有可能被新的非正義所無情虢奪,並最終摧毀「法律人的城邦」與整個法治事業。這肯定不是法律人所希望看到的。但是,以正義的方式追求正義、討伐不義、申張公義,也應該要明確中心、集中火力,以免偏離主軌,損耗有生力量,讓正義姍姍來遲。因為,正義實現是法律人所守望的星空,但法律人更希望正義也能夠及時實現。有句被法律人經常引用的法諺說得好:遲到的正義非正義!

第三

孟勤國教授撰寫論文的主旨乃至於,通過對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號民事裁判書的解剖,提出並論證法官自由心證必須受成文法規則的約束。賀衛方教授在文中直言不諱指出:「通觀孟勤國教授的那篇號稱是論文的作品,可以看到,一篇合格學術論文所應當具有的作者對自己的價值反思、對類似問題的學理梳理以及運用學術資源所做論證都是蕩然無存的,那不能算是一篇學術論文,基本上就是一份一方律師出具的申訴代理意見書。」老鶴的說法自有老鶴的道理。但對於何為學術論文,這應該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依我陋見,研究宏大問題、艱深理論、比較古今中西等是學術論文,但對於具體個案、細枝末節進行學理評析,也不失為學術論文的一種形式。當然,孟文到底是不是學術論文,一在行內沒有先在的為世所公認的確定性的標準,故爭論不清,二在我看來這個問題相比於中心問題其實並不是特別重要,也無需耗費精力爭論於此處。應該集中火力予以深入關注探討的是孟勤國教授論文關於批評個案(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號民事裁判)中法官自由心證的底線與邊界的論證、事實、理由與結論等,亦即孟勤國教授在這篇文章中對於所批對象到底批得對不對。但賀衛方教授在文中批評孟文中「使用了數量很多的指控言辭」等,這是我所認同的,這應該是一位學者在學術論文中應該儘力避免的,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有八分證據不說十分話,不要作主觀擅斷,更不應該失之於情緒化,雖然,每個人在寫作之時都有不同的感情。不過,縱使有如此「瑕疵」,也不能籍此而否定孟文提出問題、學術探討的價值,或者在參與關於孟文的論爭之中迷失焦點,畢竟孟文主要探討的是一個具體案件的裁判及民事訴訟中「法官自由心證必須受成文法規則的約束」命題。由孟文事件引出的其他話題不能說就不是具有價值的真問題,有一些本身還是帶有長期性、普遍性的現實問題,但當務之急還是應該討論孟文所探討的法官自由心證與成文法約束的關係問題,從學理層面認真審視本案三級裁判是否擺弄證據、案件事實是否顛倒黑白、法官們是否不顧文義公然曲解證據及證明力,違背『遵循法官職業道德』的法定要求等關涉司法個案公平正義等問題(摘自賀文引述孟文的說法)。這應該也是孟勤國教授撰寫本文並公開發表的主要目的所在。文本一旦拋向外界,它的命運就不是作者本人所能控制的了,這也是作者向外界發出的對於文本本身論題開展嚴肅批判的邀請。回到案件本身,回到孟文批評本身,這是我個人認為的孟文事件應該回歸的「主軌道」。

第四

核心問題一定要談,而且要主要談、集中談,但並不代表其他的真問題就一定不需要現在談。對此,先後有林來梵教授(《批評法官的學術規範》,http://linlaifan.fyfz.cn/b/862649)、謝暉教授(《「孟學案」三思》,http://longfu.fyfz.cn/b/862789)、邱興隆教授(《你看一下,會死人啊——就專家論證說幾句》,http://www.xinglonglsw.com/T_NewsShow.asp?NewsID=2617&SmallClassID=171&BigClassID=41)等著名法學家就其中問題發表了極富洞見的評議,對於扭轉網路罵戰混戰口水戰起到了糾偏作用。賀衛方教授此文甫一發出,一如既往,點擊飆升,評議如潮。賀衛方教授在文中對於《法學評論》刊發孟勤國教授論文一事談到:「最好的方法是,第一,作者必須亮明身份,以免誤導讀者;第二,盡最大可能邀請對方代理人同時發表論文,以示刊物的中立。」對於第一點,《法學評論》主編秦前紅教授在8月6日孟文事件出來之後公開發表的《對「孟文」事件的聲明》對此事系因為「為避免有礙讀者理性思考、陷入情緒化的對待,故在編輯時作了技術性刪除」給予了及時澄清,雖然這只是一種馬後炮式的舉動,但亡羊補牢,猶未晚也。對於老鶴所說的第二點,在我看來,對於一篇針對具體個案裁判或者是學界中少有但讓人期待的明確點名批評某一位學者某一學術觀點、論點的文章,如果能提前約到對方針鋒相對地闡述看法的稿件,自然是再好不過的事,估計很多學術期刊主編對此類稿件都求之不得。但如果約不到對方達到一定學術標準的稿件,那就能不刊發或是無限期等待刊發另一方如孟勤國教授的文章了嗎?(賀衛方教授在答秦前紅教授中指出:無論孟勤國的論文是多麼嚴肅的學術研討,都不該發表,因為他本人是利益關係人。他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發表(雖然也損害他的公信力),但發表在貴刊——《法學評論》——上決不應當。這關乎程序正義,跟他文章質量無關)這樣處理似乎也不很妥當。其實,不如退而求其次,先把孟文公開發表出來,公開樹立靶子,等待潛在「打靶者」的批判性文章。我想,對於負責任、以學術立身的學術刊物而言,及時刊登對本刊刊載文章的學術商榷性文章,足堪謂一種不壞甚至多贏的策略。觀諸刊界,這種公開的一來二去、你來我往的學術批判與反批判模式似乎乃是通例。如賀衛方教授真誠提出的邀約建言,刊界不是沒有先例,但相對來說為少。很顯然,對於刊發孟勤國教授文章,《法學評論》編輯部選擇了後一種次優策略,作為該刊主編秦前紅教授在其8月6日的《聲明》中以及新浪實名微博上均公開發出過「歡迎並認真對待對刊物本身及孟文的嚴肅理性批評」這樣的約稿意思表示,且還明確表示「就怕約不到這樣的稿件」(見秦前紅教授8月7日的新浪微博文)。可以看出,《法學評論》沒有就後期可能有的「關於對孟文批判的批判」學術論文關閉大門,門一直是敞開的。退一萬步講,縱使是《法學評論》對相關文章不予發表,中國目前還有上千家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期刊,法學類也還有20家權威期刊(以入選CSSCI為例)。當然,有關後期批判式文章能否入門,能否在《法學評論》等學術刊物上登載,學術期刊自然有其學術評判標準及相應規則。面對符合刊物質量定位的學術批判性文章,有遠見的學術期刊沒有理由拒絕,因為刊登這樣的文章不僅不會給學術刊物帶來什麼負面影響,反而會更進一步提升學術刊物的學術聲譽與含金量。這也符合學術刊物的本職使命,真誠地為學術交流、探索與爭鳴搭建良性互動平台。

第五

「學術刊物乃天下之公器,發表作品應以是否具有學術創新為惟一標準」,賀衛方教授這一論斷,我亦表示高度認同。但恰恰正是基於賀衛方教授倡言的這一理由,學術刊物本不應該刻意限制「內稿」,因為「內稿」≠「沒有創新」,稿件只論質量,哪分內外親疏?但目前中國刊界基於多種考量、避嫌等刻意限制內稿刊發,此舉不能說在轉型期中國完全沒有道理,但無意中卻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無異於倒水把孩子也連同髒水給一起潑了出去,為了形式上的需要而削減、犧牲內容。或可以這樣說,只要學術論文具備了一家刊物對於自身學術品質定位所要求的學術質量,縱使該刊物全部刊發所謂「內稿」,又有何妨?至於學術刊物是否嚴格依照一定學術標準選文,至於所刊學術論文質量到底如何,那是可以也應該通過自由而開放的學術爭鳴以及刊物市場自由競爭去解決的,真理越辯越明!而對於學術觀點、學術論證等的嚴肅批判,是任何一個負責任、有擔當的學者所積極歡迎的,這才是最真摯的學術情懷。大凡理性的學者都不會傲慢地認為自己掌握了真理,只有邪教組織與狂熱的宗教徒才有可能抱持這般自以為是、目空一切。作者可能會在某一階段認為自己的言說很有道理、有所超越,甚至「花痴」地認為一己之說無懈可擊,這很正常,畢竟,一個人連自己所行諸白紙黑字的東西都不相信、不自信,還怎麼公開發表出去?當然,也有一部分人是將問題與自己的思考拋向外界以使得更多人參與探討、共同提高並爭取將問題更有效地化解。也就是說,理論自信並不等於關閉商談大門,真正的學人在自信於一己學說的同時還勇於並樂於開放批評、爭辯的空間。優秀的學術刊物作為學術爭鳴的平台亦同樣如此!正如賀衛方教授所批評的(也是諸多批評者所持有的論點),孟勤國教授作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將他代理的案件寫成文章,完全站在一方立場論述」發表在武漢大學法學院自辦刊物之上,難以避嫌。但這是個說不清的問題,也與刊物以學術創新為取文唯一標準相矛盾,依我陋見,何必拘泥於此等不確定性環節,不如換一個思路,如果孟勤國教授將此文刊發在武漢大學之外的著名學術刊物上,又當如何?(大家可千萬不要抬杠說那孟文就肯定發表不了了)這時候,如果我們要對孟文爭論、批判,是不是還是要回到我前文所講的孟文事件應然的爭辯的主軌道——孟文所探討的法官自由心證到底是否合法合理、司法裁判是否公平公正等法律問題?

第六

對於法院終審判決,我個人認為,包括學者在內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不同的說理性意見。我們的主流渠道(包括法院系統在內)不是總是在談司法審判要經得起法律、歷史與人民的檢驗嗎?如果案件裁判本身依法依規、公平公正,那一位再著名再權威的法學教授的一篇論文又能奈它何?縱使評議洶洶如同洪水,也摧毀不了一個公正的法院判決。我們的法院、法官,背靠神聖法律,對於判決應該要有這樣的底氣與自信。我也真誠希望我們的憲法法律、我們的法院法官有法律之下別無上司之權威。這也並不排斥學者等通過正常途徑對於法院生效判決的正常合理批判,二者是並行不悖的。人們對於法院終審判決提出質疑並非否定法院判決的既判力,因為一旦法院終審判決喪失了既判力,那一定是法治的災難(而我們的法治目前實際上正陷在如此泥淖之中掙扎)。應該說,這種質疑更多的是指向未來。當然,如果確實發現並有證據表明判決存在明顯不公,則可以依法啟動相關司法程序。質疑如果有理,今後法官在面對類似案件時,縱使做出的判決結果相同,對於未來法官也是一個提醒,即可以讓法官在判決書中更加註重說理,更加註重程序正義細節。也有另一種可能,即今後出現「同案不同判」,那或許證明學者質疑推動了實體正義的後期實現,或者是立法的更新,何況我們還不是判例法國家。只是賀衛方教授在文中話鋒一轉,稱道:「這種說法適用於那些法治準則已經得到確立了的國家或地方,終審判決具有『既判力』或終極性,法院不受其他權力的干預…..在我們國家,法院風雨飄搖,沒有哪個所謂終審判決能夠真正獲得不可推翻的終極性。」法律人都知道,對於尚未進入司法審理、法院正在審理、終審判決做出之前對具體案件不當發聲,很有可能涉嫌輿論審判、影響法官獨立裁判。但如果依照賀衛方教授上述邏輯,那縱使在法院終審判決做出之後,公眾還是不能評判法院判決,這不就等同於直接告訴天底下的人:法院做出的所有判決,任何時候、任何人都不得質疑、批判、發出不同的聲音?包括法律學者的學術研究也不得就具體個案判決提出質疑。如果真的這樣的話,很難說是合適的。這不僅不利於具體正義、「具體法治」的實現,而且還很有可能阻礙法學研究與法學教育的發展。何出此言?因為法學是一門需要對接法律實踐的學問,如果我們的法學家只是坐在書齋裡面埋首浩瀚法學理論縝密爬梳而不理甚或不能理個案司法判決(雖然這種學者必要也值得尊重)、法科學子如果不能從活生生的真實發生的案例中習得司法裁判的技藝理性,不能將「書本中的法」落實到「行動中的法」,那法學家與法科學子等都很難說掌握了法律的精髓、體驗到法學的魅力、樹立真正的法律信仰。而與之相關的顯得很緊要的一點是,法學家的研究、法科學子的學習,以及全體法律人的司法實踐,最終目的無不都指向一個共同目標,也是賀衛方教授過去撰文所嚴密論證的「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法學家對於法院判決的批判,不是解構司法權威,而恰恰是從基礎意義上對司法權威、終審裁判既判力的維護,也是護法之舉。如賀衛方教授文中所稱的「目前我們國家法院風雨飄搖」,但不客氣地說,這種風雨飄搖絕不是法學家等社會公眾發出的對於法院的批評導致的,而是法院是否堅守法律、是否通過一張張司法判決書向社會運送正義及所運送的正義質量如何等主要因素決定的。因為,只有司法裁判真的公正了,法律權威、法院權威、案結事了、判決定分止爭才會是一個水到渠成的自然結果。這是包括法學家在內的全體國民無比期待的事。這也是我的美好期待,同時也是我讀完賀衛方教授這篇文章之後最大的一個困惑與憂慮。

上述幾點是我在認真閱讀賀衛方教授《以正義的方式實現正義》一文之後的幾點困惑,如不幸有無意誤讀之處,還請賀衛方教授海涵並不吝批評指正。應該說,作為80後法科學子,我們無不都是在閱讀賀衛方教授等77、78、79「新三屆」中國新一代法律學人的著作、譯作、論述、訪談、講演中慢慢成長起來的,有如賀衛方教授的《法邊餘墨》、《具體法治》、《運送正義的方式》、《逍遙法外》等,都是我們跨入法律之門後訓練「像法律人一樣思考」的啟蒙讀物。我們是從賀衛方教授等老一輩學人開闢出來的道路向前進的。寫作這一篇文章,更是直接受到了老鶴文章的深刻啟發。談不上批評,僅僅是將心中的困惑說出來,以免一個人思來想去走入死胡同,形成學術偏執。將一些經過認真思考的想法拋出來,斗膽求教於尊敬的賀衛方教授以及各位方家,以為幫助敝人或是有同樣困惑的同道中人發現自己的無知、提高自身認識,並最終獲得思考的快樂。或許,有人在讀完小文之後,會質問我:你不是也沒有談論孟文所討論的案件本身嗎?在此我要提前明確告知的是,我本人對於民商法學理論與實務並不擅長(知識用時方恨少),絕不能班門弄斧,更不敢不懂裝懂,我的言說主旨以及法學界近來的不少文章都指向了一點:希望這一場論爭回歸法律規範、司法裁判本身,回到孟勤國教授論文探討的核心議題上去。在此,我個人特別希望更多的民商法學家、證據法學家、甚至是專業法官以非職務身份等在有一定職業立場但為了公平正義及時實現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一己狹隘職業立場之上貢獻出專業法律思想力量,以學術的方式,履行學術研究應該履行的角色,不逾矩、不迴避、不犬儒,推動正義的及時實現。而這種正義顯然已不僅僅是關於司法正義,還涉及到學理論爭本身的正義性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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