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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陽台能不能封 業主物業各不相讓

案情回顧:

前不久,嘉興南湖的胡女士購買了一套房子,房子入住時,考慮到安全問題,胡女士對自家陽台進行了封閉處理。但物業公司認為,胡女士的封閉裝置為違章設施,便將胡女士起訴至當地法院。

庭審時,物業公司認為,胡女士在購房時曾與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協議》,該協議要求業主不得安裝雨棚防盜窗、封閉陽台、露台以及搭建其他建築物及構築物,胡女士違反了當初的約定,要求其拆除陽台封閉物、恢復原狀。

但胡女士說,她在裝修過程中發現,陽台系通往設備間和保姆間的必經之路,若不封閉陽台,既影響通行安全又不方便,所以才在裝修時封閉了陽台。

對於雙方的說法,法官到胡女士家中進行了實地調查,到達現場後發現,業主改裝的範圍未超越陽台的專屬區域。

事後,法院駁回了物業公司的訴求。

法官說法:

首先,該案中,《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協議》里的關於禁止封閉陽台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排除了業主的主要權利,應屬無效。

其次,涉案陽台作為附屬房屋主體的特定部分,在構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獨立性,應確定為房屋的專有部分,作為業主依法享有專有所有權,有權對陽台進行合法的支配、使用,因居住安全之需封閉陽台,其採用方法未損害其他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業主從事的行為。

再次,胡女士對陽台加以封閉,不可避免地改變了房屋部分外觀,對建築物和小區的整體美觀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在建築物和小區的整體美觀和業主的居住利益發生衝突時,業主基於專有所有權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築物和小區的整體美觀這樣的表層利益等次更高,也更為重大,應得到優先保護。

來源: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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