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網路虛擬財產的意義

●就像當年認定電能的物的屬性具有極大的困難和阻力一樣,在今天認定網路虛擬財產的物的屬性也具有極大的困難和阻力。儘管如此,《民法總則》終究突破了理論爭議上的束縛,在第127條把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客體的範疇,為把網路虛擬財產納入物的範疇奠定了法律基礎。

  ●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物的範疇,其價值之一,就是增加了物的種類,豐富了物權客體的內容,這是在工業技術革命發現電能之後,民法關於物的範疇的又一次重大的擴展。

  ●網路虛擬財產絕對不只是比特幣和網路遊戲中的武器,這些都屬於網路虛擬財產的虛擬動產。在網路虛擬財產中更重要的是網路虛擬不動產,這些財產才具有更大的價值。例如網站,就是網路企業或者是個人投資興建的網路虛擬不動產,與現實生活中投資建設的建築物具有相同的價值。

  新通過的《民法總則》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基本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作出規定。儘管這一規定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沒有作出明確界定,但是由於這一概念規定在《民法總則》的「民事權利」一章民事權利客體的位置,因而具有特別重要的價值。

  現實的網路虛擬財產問題反映到《民法總則》中

  網路虛擬財產是互聯網事業發展的科技和物質基礎,當互聯網技術出現並且迅猛發展之後,必然引起法學界的注意,研究互聯網技術發展的物質基礎究竟在民法上應當怎樣定位。

  2004年是網路虛擬財產研究突飛猛進的一年。其原因是在這一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紅月遊戲案」,網遊客戶保存在網站的武器被盜,網遊客戶向法院起訴該遊戲網站,對其武器未盡保管義務,造成自己的財產損失,請求判決遊戲網站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於遊戲網站保存的網遊客戶的武器究竟是何法律屬性,這一案件提出了法律上的問題,因而使得對網路虛擬財產的研究突然爆發起來。

  在法律理論上,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是核心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法律特別是民法就無法對網路虛擬財產作出規制。但在學界,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存在不同看法。

  正是由於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的研究既轟轟烈烈又眾說紛紜,因而既堅定了《民法總則》規定網路虛擬財產的信念,又導致了《民法總則》在規定網路虛擬財產時的激烈爭論面前不得不採取折中的立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中指出:「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總則》第127條的含義是什麼

  《民法總則(草案)》對網路虛擬財產有三次不同的規定。應當看到的是,《民法總則》127條對網路虛擬財產的規定,文字表面並沒有明顯的傾向性意見,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性似乎很模糊,但是如果將三次《民法總則(草案)》關於虛擬財產條文的內容綜合起來看,其中發展線索可以很明顯地揭示立法機關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是有明確看法的,得出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是物的結論,其實並不困難。

  必須明確地看到,《民法總則》127條規定網路虛擬財產,其所處位置儘管比較微妙,但是仍然確認網路虛擬財產就是民事權利客體。首先,《民法總則》127條規定網路虛擬財產,既不是規定民事權利,也不是規定民事權利的變動規則,當然就是規定民事權利客體。其次,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無論具有何種屬性,都只能是權利客體而不能成為權利,必須為某一種類型的民事權利所支配,而不能使其成為權利,因為網路虛擬財產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不是法律賦予的主觀權利。正因為如此,確認《民法總則》127條規定的網路虛擬財產是權利客體,是毫無疑問的正確結論。

  網路虛擬財產是不可能成為債權客體的。其最重要的依據是,《民法總則》118條第2款規定非常明確地說明,債權的客體是民事主體的「行為」,而不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客觀存在。而網路虛擬財產是獨立於人主觀之外的客觀存在,獨立於人的意志之外,不是民事主體的行為,因而不可能成為債權的客體。

  《民法總則》沒有規定網路虛擬財產是知識產權客體。《民法總則》規定知識產權客體是在123條第2款,這些知識產權的客體規定得比較詳細,也比較具體,但是它不包括網路虛擬財產。

  《民法總則》規定的財產權利,除了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以外,還規定了股權和繼承權。網路虛擬財產不能作為股權的客體,但是可以作為繼承權的客體,因為繼承權的客體就是遺產,是被繼承人合法的私有財產。

  《民法總則》規定的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以及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根據上述分析,《民法總則》127條規定的網路虛擬財產既然是民事權利客體,但又不是債權、知識產權以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就只剩下物權和繼承權,因而可得出一個唯一結論:網路虛擬財產一定是物權的客體,其法律屬性就是物,屬於虛擬物;自然人自己擁有網路虛擬財產作為自己的物權客體,當其死亡,網路虛擬財產也會作為自己的合法財產,成為繼承權的客體即遺產。

  規定網路虛擬財產作為權利客體的重要價值

  《民法總則》127條規定網路虛擬財產作為民事權利客體,並且應當將其解釋為物權的客體,在民法以及社會生活中都會發生重要影響,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和法律價值。

  一是增加了物權客體即物的種類。

  就像當年認定電能的物的屬性具有極大的困難和阻力一樣,在今天認定網路虛擬財產的物的屬性也具有極大的困難和阻力。儘管如此,《民法總則》終究突破了理論爭議上的束縛,在其127條把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客體的範疇,就為把網路虛擬財產納入物的範疇奠定了法律基礎。

  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物的範疇,其價值之一,就是增加了物的種類,豐富了物權客體的內容,這是在工業技術革命發現電能之後,民法關於物的範疇的又一次重大的擴展。其二,面對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及時反映當代社會物質形態的變化,將其納入民法的規範體系,使民法跟上時代的發展,並且對網路虛擬財產這種物的形態引入法律規範的範圍。其三,正因為網路虛擬財產具有物的一切屬性,特別是其中的價值性、有用性,因而具有物的財產價值,佔有、使用網路虛擬財產,就會給權利人帶來財富;侵害他人的網路虛擬財產,就會造成權利人的財產利益損失。因而,確認了網路虛擬財產屬於物的類型之一,就為民法保護網路虛擬財產權利人的財產權利提供了最強大的保障,並為《民法總則》113條關於「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的規定所保護。

  二是為網路企業和網路用戶的虛擬財產提供物權保障。

  網路虛擬財產可以分為虛擬不動產和虛擬動產,分別可以設立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網路虛擬財產絕對不只是比特幣和網路遊戲中的武器,這些都屬於網路虛擬財產的虛擬動產。在網路虛擬財產中更重要的是網路虛擬不動產,這些財產才具有更大的價值。例如網站,就是網路企業或者是個人投資興建的網路虛擬不動產,與現實生活中投資建設的建築物具有相同的價值。如果對網路虛擬財產不是設置所有權,而是設置債權、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權利,都無法切實保護權利人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利。

  三是為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法律關係提供物質基礎的法律保障。

  在當代的商業交易模式中,最為重要的、最為突出的、最有價值的交易方式,就是在網路交易平台上進行的網路交易,包括網路買賣交易和網路服務交易。在網路買賣交易中,淘寶、天貓、京東、亞馬遜等巨大的網路交易平台,創造了巨大的網路買賣交易數額;同樣,在網路服務的交易平台上,每天都有海量的網路服務交易發生。

  在網路交易平台上發生的交易,最經常出現的民事糾紛,就是關於網路店鋪的權屬爭議。在互聯網交易蓬勃發展的背景下,網路店鋪移轉囿於現行法律法規滯後、理論爭議較大,而引發司法實務界的法律適用無措。確認網路虛擬財產具有物的屬性而可以建立所有權,就能夠確認對於網路店鋪這種網路虛擬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法律關係,就是網路店鋪的租賃合同。這個法律關係才是債權法律關係,而不是因為這個債權法律關係而使網路虛擬財產即網路店鋪成為債權。網路店鋪本身是客觀存在,它不存在相對的權利義務關係,只有就網路店鋪的佔有、使用、收益確立的雙方的法律關係,才是債的法律關係。即使發生權屬爭議,由於《民法總則》127條規定了網路虛擬財產作為民事權利客體,而不是民事權利本身,就能夠改變法律實務界的法律適用無措的現狀,建立正常的網路交易平台以及網路店鋪的交易秩序。

  《民法總則》127條規定網路虛擬財產作為民事權利客體的重要價值之一,就是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網路用戶提供網路平台交易服務的法律關係提供物質基礎的法律保障,確認利用網路交易平台提供網路店鋪給網路店鋪經營者使用的債權法律關係,進而確立相互之間的正常的權利義務內容,保障交易秩序。可以確定,網路店鋪的經營者與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之間發生的網路店鋪的權屬爭議,就是對網路虛擬財產使用權的爭議,而不是對網路虛擬財產所有權的爭議。即使爭議的是網路店鋪的轉移糾紛,也能夠基於對網路虛擬財產的確定性,而適用債權轉移的合同法規則,就能夠完全改變網路店鋪移轉囿於現行法律法規滯後、理論爭議較大,而引發司法實務界的適用無措的狀況。

  四是為網路虛擬財產的繼承提供法律保障。

  在2012年未完成的修訂《繼承法》過程中,對網路虛擬財產是否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也存在激烈爭論。其實,這種爭論的焦點,仍然是對網路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的認定。如果認定網路虛擬財產是物的屬性,屬於財產的範疇,那麼自然人生前享有所有權的網路虛擬財產當然就是遺產,當然就能被繼承人所繼承。因此,網路虛擬財產中的網路虛擬不動產,其權利人如果是自然人,當然在其死亡發生時就成為遺產,就能夠被其繼承人所繼承。同樣,網路虛擬動產也具有物的屬性,也能夠建立所有權,那麼其所有權人如果是自然人,在其死亡時,其享有所有權的網路虛擬動產也成為遺產,也能夠被其繼承人所繼承。

  目前爭議比較大的並不是上述兩種情況,而是在網路交易平台上的網路店鋪的權屬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對於網路店鋪的繼承與對網路店鋪的轉讓,在性質上是一樣的,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方法也是一樣的。其基本規則是,網路店鋪的法律屬性是網路虛擬不動產,網路店鋪的經營者對其享有的權利,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產生的債權。在這個債權之下,包括:一是對網路虛擬空間的租賃權,二是商家對其發布在店鋪內的信息,如圖片、文字、視頻等擁有的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三是商家對消費者對其店鋪及商家的信用評價擁有的商譽權。在網路店鋪經營者轉移網路店鋪的經營權時,轉移的是上述三種權屬,並沒有轉移網路店鋪的所有權。同樣,如果網路店鋪發生繼承,繼承人繼承的也是這三種權屬,而不是繼承網路店鋪的所有權。

  正因為《民法總則》127條規定了網路虛擬財產是民事權利客體,對於解決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也提供了確定的法律基礎,對於正確解決網路虛擬財產的繼承糾紛確定了裁決的法律尺度,因而具有重要的法律價值。

  (作者為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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