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星: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可能」的運行邏輯:法律與文學
摘要:關於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研究,可再推進。從法律與文學的角度切入,通過關於「馬錫五審判」的文學作品中具體事件情節的敘述,分析該審判方式的「可能」面對的微觀環境,進一步探索該審判方式「可能」的一種運行邏輯,這成為再推進的一個策略。此再推進的目的,一方面,是豐富對其可操作性的理解,另一方面,在於拓展對這種審判方式「可能」所應對的深層法理問題和所試圖解決的基層司法關鍵環節的理解。文學作品提供的「事件情節」不應用作原事實,但只要展現了真實世界中的「可能」,對法學研究便存啟發,此緣於法律思考不可能拒絕「未來可能出現的問題」。
關鍵字:馬錫五審判方式;法律與文學;劉巧兒故事;運行邏輯;基層司法
你是從群眾泥土裡長出的一棵樹,群眾泥土是你智慧的源泉……能深入、能顯出;既細緻、又自然。[1]
一、問題
對馬錫五審判方式,已有研究頗豐富。[2]而近年實踐中,一些地方法院以遵循馬錫五審判方式為要旨,展開司法「創新」,[3]如推行基層民事審判大陪審制模式,增加陪審員人數並增加其在合議庭中的決定權重,[4]此更刺激了學界相關研究的興奮。顯然,在馬錫五審判方式上,理論本身的研究、理論與實踐的互動、理論試圖對實踐的或讚許或批評持續不斷,說明此方式的確重要。
相關研究涉及幾種主要思路:第一,實質公正論,即認為馬錫五審判方式重糾紛解決結果的是與非,而對程序正義大致忽略;[5]第二,環境決定論,即相信此審判方式是當時各種社會條件的產物,帶有濃重的時代印記;[6]第三,文化承繼論,即指出此審判方式是我國傳統糾紛解決模式的一種延續;[7]第四,政法策略論,即將馬錫五審判方式與政黨的政治目的勾連起來,視其為政黨全面政治戰略的一部分。[8]毋庸置疑,相關研究十分有益,因運用多種理論框架,從不同角度側重深入,澄清了關於此審判方式的若干內涵、利弊所在、其與周邊語境的相互關聯、其與歷史傳統的呼應關係,以及其與政治設想的內在契合,但如果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基本特徵像普遍認定的,為「座談而非坐堂」、「傾聽群眾意見」和「審判調解結合」,[9]則上述幾種主要思路存在某些疑問。
以實質公正論看,這種思路暗含了「程序正義不可或缺」的法治現代性邏輯,依職業化、專業化的司法範式來審視馬錫五審判方式,卻須面對如下困惑:其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簡便方式、訴前司法確認及刑事和解已成為當下我國制度所接受,甚至被視為現代司法一部分的重要內容,其顯然不能被認為是帶有標準程序正義的主要元素,類似的調解制度,隨時間推移,也已成為現代司法程序的堅固環節,將其視為標準程序正義的成員亦是不易;其二,歷來被看作標準程序正義的美國刑事訴訟制度,其訴辯交易機制恐已超越了「審判調解結合」的想像,雖令我們至今避而遠之,可我們卻極少致以微詞。概言之,實質公正論似有「政治正確」的程序正義固執傾向。
就環境決定論言,其邏輯指向了「何種制度取決於何種環境」,另暗含了「時代變遷故此審判方式應歸屬歷史」的結論,但卻難以解釋如下問題:首先,在當時社會環境條件下,從陝甘寧邊區甚至更廣範圍的抗日根據地看,馬錫五審判方式據以產生的隴東農村地區,並非是唯一,儘管無完全相同,然而類似環境條件的農村地區均存在,為何馬錫五審判方式卻獨創於隴東農村地區?其次,更廣泛看,如果環境極為重要,是關鍵要素,為何環境迥異的某些西方國家如美國同樣發展出了庭前調解制度?另外,英語國家為何早已出現了陪審團制度,此制度中,越是重要的案件,無論刑事還是民事,越是需要作為陪審團成員的普通人士提出案件是與非的最終定性意見,法官不僅「傾聽」更是必須接受,這與「傾聽群眾意見」相比似有過之無不及?可發覺,環境決定論似依賴了略顯含糊的因果制約預設。
從文化承繼論說,其判斷依據以「傳統總是相傳」為指引,卻須面對如下一些追問:其一,同是我國的其他地區,如當時的某些城市,為何沒有繁衍出與馬錫五審判方式相近的司法機制,反之則重視現代程序主義意蘊的司法機制?其二,包含「傾聽群眾意見」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常被定義為「群眾路線」,如被傳誦的毛澤東題記「馬錫五同志:一刻也不離開群眾」,[10]其為何顯然無法在文化傳統中發現任何蹤跡?故可認為,文化承繼論似有「傳統不易改變」的強式歷史決定論的陳跡。
再看政法策略論,該論強調了政治對司法的制約和推動,並以政黨發動群眾參與司法過程以支持政黨政治為思考核心,但同樣須面對一些追問:首先,讓群眾來審判對立面,甚至調動群眾審判自己的糾紛而無須法官包括馬錫五式的司法人員來主導,是否更能獲得群眾主體性自覺的激勵,以實現政黨政治的群眾動員?一般看,民眾似更期待自治而非他引,[11]在審判方面或許並不例外;其次,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於戰爭年代,如為更有效地展開政治,政黨完全可取消司法而將一切納入政治管制,如此似更適合政治策略,事實上,後來甚至和平時期的政黨政治都曾認為「司法成為政治附庸」均屬多餘,[12]既如此,當時為何讓顯然帶有一般司法定義的內容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得以存續,直至大加讚揚?故亦可認為,政法策略論似有「政治至上(在中國)」的強式政治決定論的舊痕。
當然,關於馬錫五審判方式,爭論廣泛,[13]上述思路亦相互批評,另有竭力支持今天推行者,[14]也由此引發了一種妥協意味的「其精神可繼承、需繼承」的觀點。因種種原因,不少研究總樂意如此概括地宣稱。[15]但眾所周知,提及「精神如何」,隨之而來的問題則是某種具體司法方法既可稱為符合精神又可稱為背離精神,因此,「精神繼承」往往可成為一種策略託詞,進而成為「我行我素且自我保護」的盾牌,結果則為或導致新的爭論,或無聲無息地「去除」馬錫五審判方式。如糾紛解決中,堅持程序正義,嚴格執行職業化、專業化的訴訟操作,卻同時強調審判人員態度溫和地對待當事人,且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主張並關注(僅是關注)社會的普遍意見,這是否可歸入「精神繼承」?顯然,其既可謂之「新形勢發揚」,也可謂之「行之故我」,存「去除」之蘊或至少使「精神繼承」形同虛設。
在本文看來,以往研究存在的疑問,或許緣於對一個焦點即馬錫五審判方式的運行邏輯缺乏清晰的把握及理解。本文所稱運行邏輯,指規律往複的機制。這種機制,可謂之必須依賴細節清晰即一切均能「沙盤操作」的場景而明確。對觀察者而言,這是指,只有知曉一種審判方式如何能像親歷訴訟以展開、推進、收結,其路線圖如何能細緻描繪,之中規律往複的機制方可準確定位、乾淨剝離。或許未能以這種運行邏輯的理解作為基礎,故以往研究似抽象的普遍性探討,且如前面所分析,極易遭遇反例進而出現上述疑問。如此,首先進入細節,並深入辨析這種運行邏輯,或許能有助於疑問的清澄。其實,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各種研究,對法學而言,主要在於司法實踐意圖,即當下及未來是否可在糾紛解決中以「看得見」的方式借鑒、模擬、改善。就此論,疑問之所以存在,亦緣於「看得見」的實踐預期制約著研究的理論能力,換言之,人們易以法律活動細節營造的可能性,審視相關學術思考的意義。故運行邏輯的微觀討論已成必要。
這並非說,自研究始,沒有關於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具體運行描繪。人們熟知,早在1944年,《解放日報》即以「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為題發表評論,提及此審判方式如何操作,並附典型案件以作經驗說明;[16]稍後,《新華日報》以「一樁搶婚案」為題發表評論,[17]亦類似提及和說明。[18]再後的若干史料記載、法律史研究,均或多或少表現了相似陳述,而個別學者的研究更似有具體說明之意向。[19]但所涉陳述常是一般概說,聯繫若干案例亦常是簡略說明,出於各種原因,沒有同時或可能也無意從細節上勾畫以仔細推敲。正緣此,相關信息難免措辭含糊,或一帶而過或粗略言之,也使日後「微觀復盤」成為困難。我們知道這種審判方式的概略含義、基本情形,卻不知當細節上的爭論出現後,究竟會發生什麼,亦不知爭論的邏輯會步入糾紛解決微觀活動的哪一方向,具體機制如何銜接,尤其在具體案件中。也由此,以往研究的疑問呈現便在情理之中。故需開闢新的研究路徑。
二、材料
本文嘗試結合關於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文學作品,作為討論視角。目前看,相關文學作品,主要有20世紀40年代的袁靜所著秦腔《劉巧兒告狀》、韓起祥所著說書《劉巧團圓》,50年代的評劇《劉巧兒》及由其改編的60年代電影《劉巧兒》,另有1996年電視劇《歲月不流逝》,[20]2009年電視劇《蒼天》。之中,與馬錫五審判方式聯繫最密切者,為《劉巧兒告狀》、《劉巧團圓》和《蒼天》。之所以從關於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文學作品進入,是因為其大體以原事件的基本情形為依據,卻側重細緻的司法故事敘述,而最重要的是,其多結合頗經典、本身便富戲劇性並有足夠吸引力的真實「封捧兒案」或稱「劉巧兒故事」而展開,由此,豐富了馬錫五審判方式操作過程的細節構造,展現了具體的關於糾紛及司法解決的事件複雜、矛盾發展及各種情節的可能走向和選擇,令人可仔細察看、檢驗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沙盤模型」,進一步,使該審判方式運行邏輯的微觀討論得以可能。
從文學作品進入,當然具有風險。此緣於文學作品如常識所認為,總包含虛構、想像成分,其所建構的人物、事件、情節等,常可能留有作者主觀世界的印記。而針對上述作品,在相關的文學研究中,已有學者指出這點,即儘管以原事件基本情形為依據,但作為豐富故事具體內容的某些素材具有「推測成分」,[21]甚至某些原有的事件被略作修改(參見後文)。韓起祥也曾謙遜提到,有些事實不了解且故事編述有缺點,望人們提意見以改進。[22]這意味著,文學進入或可能與法學學術期待的「原事務真實」相去較遠,據此展開的討論,可能根基滑動。但本文藉助文學作品,並不意在考證「法律歷史」中的微觀細節,並以其為「真實」的蹤跡;本文同時認為,就馬錫五審判方式而言,將文學作品與相關史料相互印證以求微觀細節的可能真實,也屬一廂情願,因為,其完全可能存在循環論證,即文學作品的真實,依賴相關史料的印證,而後者真實,又依賴前者的印證。本文如此藉助,與之有別,意在獲得與「事物真實」相似的一種可能性,這是指,如果在文學作品中看到的事件、情節等故事發展邏輯在現實中有可能存在,此便是重要的。這緣於一個普遍易接受的理論預設:現實中的未來,總存在許多可能,而法學學術,並不拒絕相反恰是歡迎這些可能的研究。[23]故從文學作品進入,對本文來說並無前述風險。進一步,也正是以此為由,本文所討論的相關「具體運行邏輯」,為一種「可能」的,但又富啟發。
本文集中參用袁靜所著秦腔《劉巧兒告狀》、韓起祥所著說書《劉巧團圓》,[24]偶爾涉及其他。之所以集中參用兩者,乃基於如下理由。
第一,時間上,其最接近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的年代,即20世紀40年代初期。另地域上,兩文學作品作者均在當地創作,袁靜為當時隴東中學教員,[25]韓起祥為當時常行走於陝甘寧邊區各地區的民間說書人,[26]兩人頗熟悉該審判方式「原產地」的人情、風土、習俗,並尤為享有極豐富的關於該審判方式的各種信息,如袁靜創作時,曾親訪馬錫五,後者告知「天上無雲不下雨,地上無媒不成親」等民諺,袁靜將此用於作品,並使作品在當時當地頗具親和力。[27]據此可說,兩作品中的故事敘述和該審判方式的勾畫描繪,甚貼近當時相關文化環境和情緒氛圍。此理由,並非意指兩作品「更可能是真實的反映」,而是意味著,在《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中,或可得到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可能」的運行邏輯的同情式體會。[28]
第二,相對看,兩作品更聚焦於封捧兒案或「劉巧兒故事」,完全將之作為主題線索,而該案或「故事」,本身便是關於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旗幟樣本。兩作者在作品中,非常注重糾紛情節的合理交待、審判細節的合理安排,尤其不迴避該案處理過程的各種意見衝突和矛盾,始終以不斷化解衝突和矛盾為線索以推進故事的展開,最後以馬錫五審判作為結局。兩作品,雖有「劉巧兒婚姻自主」的主線,但如原案事件本身所發生的,同樣側重將馬錫五審判描繪為事件發展的關鍵,且熱衷渲染這一審判的細節過程,而眾所周知,「劉巧兒婚姻自主」有別於一般「中國舊社會抗婚」的獨特意義,正在於包含馬錫五審判的要素,這一要素,即在隱喻「婚姻自主」的實現或真正解放,註定需要正能量的權力者及權力的有效運用。此理由意味著,兩作品相互結合,之中或可令人體會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可能」的運行邏輯的具體含義。
第三,雖是時代久遠的作品,但其預言式地透露了「我們今天身邊隨時仍再現」的信息。如《劉巧兒告狀》說到,「司法工作要改進」,「聽取民意判案情」,[29]《劉巧團圓》提及,「民眾的意見要尊重,判案子才會有力量」,[30]這些話語,在今天顯然還在聲張並被人們著力宣揚。再如,《劉巧兒告狀》提到對政府司法包括當時邊區共產黨司法的看法時,有群眾說及民間諺語,「官斷十條路,九條人不知」,[31]此諺語,後為評劇《劉巧兒》沿用,[32]其呈現了無論當時還是現在一般百姓對司法時有的疑慮:審判思路和結果,存在著「神秘性」。此外,兩作品塑造的人物具有多元性和豐富性,其各類人物的主觀意識被賦予了複雜價值判斷,有積極者、消極者還有「中庸者」(見下文)。換言之,兩作品具有當時印記這一優點的同時,另有使人感興趣的現代話語和現代複雜人物關係的圖景,此便搭建了過去與現在互融接的思考平台,進一步,意味著之中可探索一種普遍性:某種審判方式的「可能」的運行邏輯,或許並不局限於具體的時間和空間,相反,只要存在糾紛,其便有不斷沿用或啟發後來演化者的潛力。
從相關文學作品進入作為討論視角,當然不意味著其他法律史料的關注、一般法律現象的分析僅為輔助。本文側重文學進入時,仍將使文學與法律兩方面相互交叉以展開主題,並以法學問題—一種審判方式的「可能」的運行邏輯—為討論目標。從法律史學看,關於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文學作品,學者已有論及,僅意在說明這些作品如何配合當時正式宣傳以協助該審判方式的推廣,[33]無其他學術意向,且不及文學界就這些作品而展開的關於當時《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如何發揮主導影響,如何促使其配合政治戰略的深入討論。[34]文學界的討論,似有「法律與文學」的學術旨趣,即文學如何可能成為現實世界塑造的動力元素,改變人們的社會想像和調整人們的社會行動策略,進一步,發揮政治性的控制功能,[35]而法學界的論及,淺嘗即止,雖觸及了「法律與文學」理論框架的邊緣,卻顯然未正式啟動,亦未自覺視之為新的思考路線。故概言之,本文全面推進「法律與文學」的主旨,並視之為關於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新的研究路徑。當然,本文的相關主旨,亦不同於文學界的努力,後者側重「文學與法律如何相互協作以治理社會」,本文卻傾向於「文學中的法律」,[36]並推進、豐富可歸屬「文學中的法律」範疇的本文前面已提到的「可能性」概念,及其對法學研究的意義。
補充一點,集中參用《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隱含了其他法律史料及一般法律現象的分析將以「封捧兒案」為重點,此不言而喻。
三、審判疑問
「封捧兒案」原判決書不應忽略,從其論起或是必要的。
判決書「事實」部分記載:①封捧兒與張柏幼時定親,後封捧兒之父封彥貴為財卻以「婚姻自主」為名,將封捧兒賣與他人,張家告發,縣府查實撤銷;②封彥貴再次將封捧兒賣與朱姓富人,封捧兒與張柏定情,並告知張柏自己對父賣婚不滿;③張家聚眾二十餘人搶親,張柏參與並親自將封捧兒從封家「拖出」,與封捧兒成婚;④封彥貴告發,華池縣司法處初審判決封張婚姻無效,並處張柏之父張金才徒刑6個月,但一般群眾對判決不滿。[37]
「理由」部分記載:①封張幼時定親雖為父母包辦,但「地方一般社會慣例均如此」;②封彥貴為財兩次賣婚騙財,「引起鄉村群眾不滿」;③封彥貴之錯非張金才聚眾搶婚的理由,張等搶婚使群眾恐慌,使社會秩序紊亂;④封張二人自願結婚,符合婚姻自主原則;⑤初審判決「只看現象,不看本質」,放縱了封彥貴。[38]
「判決」部分記載:①初審撤銷;②張金才、張金貴、張德賜、張仲、張老五處有期徒刑或苦役;③封彥貴處苦役並處沒收賣婚所得;④封張二人婚姻自主有效。[39]
若只是閱讀原判決書,便會出現一個疑問:張柏參與搶親並自己「拖出」封捧兒,為何未判刑罰?從判決書的邏輯看,張金才等搶親受到刑罰緣於使群眾恐慌,並使社會秩序混亂,張柏參與搶親且親自「拖出」封捧兒,同樣使群眾恐慌,並致社會秩序混亂,似應類似刑罰。另判決書提到,封彥貴賣婚之錯非張金才等人聚眾搶婚的理由,這意味著,聚眾搶親與他人之錯應屬「一事歸一事」,若「一事歸一事」應為原則,則「自主婚姻有效」與「參與搶親行動」亦應分說,如此,「支持自主婚姻」並不等於需「容忍參與搶親」,判張柏受罰才屬適當。而從判決書依據的法條看,其寫明刑法第150條和298條第一款、刑訴法第361條第一款,及陝甘寧邊區婚姻法第5、6條規定,[40]此示意審判試圖在法律層面展開,即如果遵循法律框架則張柏未受處罰,亦顯疑惑。
判決後,馬錫五曾向當時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代院長李木庵請示兩個問題:①沒收封彥貴賣婚所得是否合適?②群眾雖大體滿意,但張金才親屬認為處罰過重,應如何處理為宜?[41]李木庵回復,沒收問題,應視朱姓富人是否為善意第三人,而張金才等搶親如屬一時情緒激動,又因自家婚姻起事且婚姻已認定有效,可考慮減輕刑罰。[42]馬錫五的請示和李木庵回復均未涉及張柏是否刑罰問題。此暗示,審理案件時,無論馬錫五還是在場群眾,包括後來有時被法學界認定為陝甘寧邊區「現代正規司法萌芽」標誌的李木庵,[43]似不認為張柏參與搶親應予處罰。為何?
以往法學界研究及相關資料對此似均無提及。[44]這可能出於某種憂慮,即如果追究,可能導致一個「馬錫五對封捧兒案的審判存較大紕漏」的結論,進一步,華池縣司法處的初審,僅處罰張金才等而未理會張柏,高等法院代院長李木庵的再查同樣沒有觸及張柏問題,而介於之間的馬錫五審判亦未「獨自清醒」,如此,不僅邊區各級司法「水準」必遭側目,且後來備受大力宣揚的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正面能量,亦將出現折扣,另封捧兒案「婚姻自主」主題的全部歷史意義恐將重寫。這種結論,對贊同馬錫五審判方式者及質疑者恐均尷尬。2009年電視劇《蒼天》的改編,可佐證此憂慮。略帶紀實含義、並由研究「馬錫五審判歷史」的權威張慜、張希坡任「歷史顧問」的《蒼天》之中,張金才成為竭力反對但未參加搶親的人物,張柏卻獨自力主搶親並為「主角」,後縣司法處判處張柏刑罰,而馬錫五審判時,也認為張柏錯在未通過正式官方途徑解決糾紛卻私下搶親,並認同縣司法處的定性,僅指出處罰過重。待審結之日,張柏恰已苦役執行若干,馬錫五主持的法庭隨即宣布苦役「足夠」,封張二人就地舉行「婚禮」。[45]
這種憂慮是可理解的,但其依據的「張柏未罰疑問」的邏輯本身則有疑問。
依本文看,對「張柏未罰疑問」可作如下解釋。
第一,以「身份」論,張柏與其他參與搶親者有所區別,張柏為案件糾紛中「婚姻有效的踐行者」,沒有張柏則判決書中著力宣揚且無人異議的一樁自主婚姻無法實現。這意思是,先對張柏執行徒刑或苦役,後允其與封捧兒成婚共同生活,等於否決了徒刑或苦役期間的婚姻生活,實質結果則為「在審判那一刻」及「判決執行之時」,否定了封張婚姻有效;反之,若判婚姻有效隨即執行,便不能對張柏判處刑罰。在此,「一事歸一事」的原則,即「搶親錯了便應處罰而其他另說」,本身便存適用困難。
第二,因「踐行者身份」差異,張柏搶親行動與他人搶親行動,即存在重要區別,此近似婚內強迫親昵關係與婚外強迫親昵關係的區別,雖然均可認為「使他人恐慌、致社會秩序混亂」,但依然難以斷定婚內強迫的是非。
第三,封捧兒本身也願意甚至期待「被搶」,特別是張柏的「對她搶親」(判決書中的敘述「封捧兒告知張對父賣婚不滿」可顯露跡象),封捧兒的這一主觀狀態,會使「張柏搶親」發生奇妙的變化,即稱之「救親」亦無不可,故「救親」和「搶親」的表述對張柏而言似均可用。
如此解釋,無疑是有理由的,且大體能說明對張柏做出刑罰判決為何存在兩難的問題,亦可有助於理解為何馬錫五、參與審判群眾及李木庵對張柏不論其他。這裡透露的一個思路,即對張柏是否判處刑罰,實為一道法律上的「選擇題」而非「判斷題」,而「選擇題」的核心根由,則在於「搶親非法與婚姻合法的內在衝突」,其為悖論。判決書提到,一般群眾對初審結果不滿,從現在資料信息看,不滿主要針對「斷散封張二人婚姻」而言(見後文)。這意味著,反過來如果判決封張二人婚姻成立,群眾大體上會認為合情合理,而群眾認為合情合理的邏輯基礎,顯然正在於悖論所包含的「可選擇性」:要麼處罰張柏,要麼准許婚姻;但選擇後者是更可接受的。此表明,「張柏未受刑罰」是個疑問,但不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
如能理解這一層面,便可發現,這裡深入討論張柏未罰疑問,其重要性並不在於此疑問本身,卻在於封捧兒案中與之相關的如下延伸問題。
首先,儘管張柏因「身份差異」可區別於其他受到刑罰的張金才等人,但在一般人的情理思考中,他們之間亦存「疑問」的傳遞性。此意思是,若懲罰張柏不可接受,一般人感受的心理便自然會導向對張金才等人處罰的「同情」,因其畢竟是「事出有因」,非無故尋釁滋事以「使群眾恐慌、致社會秩序混亂」。雖然「一事歸一事」是原則,且張柏與其他張姓搶親者「身份」有別,另群眾自然不願遭遇恐慌,不想看到村際鄰里出現無序,但所有這些,不意味著群眾對「事出有因」的「因」無動於衷。
其次,判決書寫明,封彥貴賣婚之錯非張金才等搶親的理由,顯然,如此否定也等於暗示審判的決定者亦認為「賣婚」與「搶親」畢竟存在關聯,「搶親」終究非獨立事件。
再次,案件涉及「賣婚」,此問題又涉及財富的優勢,這對沒能擁有一定財富甚或大體無財富可言的普通一般群眾而言,註定是一個「不平等」的壓抑,而「不平等」壓抑,自然會使這類群眾產生對財富缺乏的張金才家支持的心理,進一步,可能促成一個矛盾心態:不願意看到「沒有安全的生活環境」,但也不願意看到「財富優勢可獲得婚姻優勢」。這種心態,完全可能恢復「賣婚」和「搶親」的因果關係認定。
最後,如果封張婚姻有效不是一個問題,而是一個容易得到答案的「選擇題」,則邏輯上,普通一般群眾勢必會傾向認為,「搶親」是為了一個普通一般群眾樂意看到的戰勝「財富優勢」的婚姻,一個甚至是可明確得出答案的婚姻,既如此,為何不能認為張金才等人「搶親」緣於「賣婚」,或沒有「賣婚」便無「搶親」?進一步,為何不能至少較寬大地處理張金才等人?上述李木庵回復稱,張金才等搶親如屬一時情緒激動,又因自家婚姻起事且婚姻已認定有效,可考慮減輕刑罰,這種回復,也暗含了「法律思考」與此「外行思考」的類似,即同樣指示了「一事歸一事」原則和「事件因果關係認定」思維的緊張關係。
因此,如何在審判中回應一般人對「事出有因」的「因」的感受、一般群眾對「財富優勢」的聯想式理解,並進而解決「一事歸一事」原則和「事件因果關係認定」思維的緊張關係,便成關鍵。
四、案情「文學」
1944年《解放日報》的評論《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介紹封捧兒案時,關於搶親過程,僅提到張金才糾集張金貴等二十餘人,攜棍棒為武器搶封捧兒成婚,隻字未說「張柏參與」;評論以順帶繞過的方式,迴避了「張柏在搶親中究竟扮演了什麼角色」的情節,卻集中表明群眾對「斷散封張婚姻」不滿。[46]另當年《新華日報》的《一樁搶婚案》介紹此案時,敘述類似,同樣僅指出,「對於好好的一對小夫妻要給拆散掉,群眾尤其不滿」。[47]此亦可理解為重要在之外。《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在案件情節上,採取了與《解放日報》、《新華日報》相同的策略和問題意識,消融了「張柏參與」,[48]甚至更有傾向將張柏描繪為「並不贊同搶親」,[49]而將關鍵集中於本文前一節討論涉及的「事出有因」和「財富優勢」的憂慮,及「一事歸一事」原則和「事件因果關係認定」思維的緊張關係。
如何展現案情?
第一,《劉巧兒告狀》及《劉巧團圓》建構了一個「事出有因」的因果鏈條:①有媒婆稱,「趕腳靠的兩條腿,說媒靠的一張嘴……只要財東來尋我,老漢女娃也能配」,[50]這預示事件發生的第一個環節;②封彥貴為朱姓富人之財,對封捧兒稱嫁朱後必是「享不盡的榮華,受不盡的富貴」,[51]遂私下賣婚,這是事件的第二個環節;③封捧兒與張柏定情,封捧兒對父賣婚不滿,認為「婚姻大事不自由,你看欺人不欺人」,[52]張柏頓感「拆散我夫妻罪不輕」,[53]而張金才等認為,封彥貴「定下親事又要賴(指封張兩家原為封捧兒和張柏所定娃娃親)」、「幾次賣婚罪不輕」,[54]決定搶親,此為事件的第三個環節。
因果鏈條的建構,表明事件的產生髮展有其邏輯,並非是無緣無故的。如果因果鏈條成立,則人們看問題便易運用「聯繫的方式」以究是非,不僅會聯繫「近因」,如此案中的「賣婚」,而且會聯繫「遠因」,如此案中的「說媒」,同時傾向於在「一事歸一事」和「事出有因」之間產生糾結心理。從文學論,這可視為故事「文學」最常見的一種「情節安排」策略。[55]
第二,兩作品用「合理化」的方式賦予了每一環節以複雜性:①雖說媒婆引發了封彥貴賣婚,但媒婆原本並非毫無社會價值可言,其對封彥貴說媒,也是基於「天上無雲不下雨,地上無媒不成親」, [56]此為當地多年被人認可的習俗,亦為當地結親婚嫁成功的有益渠道;[57]②封彥貴賣婚是對封捧兒的很大刺激,然而,為何不能理解這樣一個理由:「養兒能防老,養女總是他家人,不教賣來誰養女」?[58]當時婚嫁慣習常是女赴男家,沒有「回報」對女方家終歸是個「不合理」的問題;[59]③張金才等搶親另緣於一個時間上的「緊迫」,即朱姓富人「三天就要娶,眼看大禍就來臨」,[60]這意味著,無論封捧兒張柏自主婚姻,還是封彥貴賴婚賣婚,原本可經其他途徑如告知政府解決,但因為時間「緊迫」,搶親為不得已的重要選擇,否則「生米做成熟飯」會使其他變得沒有意義。
合理化每一環節,且展現「理由」的複雜性,表明案件的解決註定非輕而易舉,而對涉案者及旁觀的評論者來說,基於利益權衡和道德立場的差異,勢必引發爭論和討論,進一步,案件中「一事歸一事」和「事出有因」的糾纏關係在人們心理認識中,更趨複雜。顯然,以文學看,這可視為故事「文學」的一種「衝突渲染」策略。[61]
第三,在合理化之後,兩作品均賦予每一環節以某些「是非辨別的可能性」,以進一步凸顯各環節之間的宏觀衝突:①媒婆常說,我是說媒,然而「配好配壞我不管,混吃混喝混銀錢」,[62]這意味著,說媒並非錯,但卻可能存良劣之分,既然存在良劣之分,則張金才等搶親的理由份量便有所添加;②封彥貴不斷指望用女兒發財,曾尋某家,「問得票子二十萬整,以後又把心變啦」,[63]再尋另一家,「問得票子三十萬整,二次又是變了心」,[64]後朱姓富人給錢最多,封彥貴說,「不管他四十、五十(指年齡),給啦,我為的是錢」,[65]此意味著,封彥貴收取財物是可理解的,但若「視錢財比女兒重要」,且有貪財之意,便存「可理解」與「可指責」之別的可能,進一步,張金才等搶親的理由亦有增加之趨勢;③但張金才等奔赴封家搶親,途中遇人勸說,「政府禁止賣女兒,官司一定打得贏」,[66]「他賣女兒他不對,大家給你來調停」,[67]張金才等執意不變,此同樣意味著存在判斷搶親終歸不當的可能性,由此,張金才等搶親的理由在減弱。
賦予每一環節以某些「是非辨別的可能性」,預示著案情在法律之外的社會倫理、財富優勢上,並非全然是不可證否的,更預示著,之中參與者與旁觀者,有理由提出各種不同的意識形態層面的意見。此同樣可增添「一事歸一事」與「事出有因」相互關係的緊張程度,但也另埋設了「需作出是非斷定」的可能路徑。能夠理解,在文學上,這可視為故事「文學」的一種「衝突深化」策略,同時,藉此暗示糾紛解決的可能的「柳暗花明」,以牽引讀者增添對最終結果的期待或說閱讀興趣的再次提升。[68]
第四,頗重要的,而且有直接法律啟發意義的,是《劉巧兒告狀》通過初審裁判員的視角,將案情的法律難點予以清晰的「法律與文學」的衝突悖論式處理:①裁判員認為,封捧兒與張柏雖是自主結婚,但法律明令禁止搶親,「要是政府批准他兩個結婚,那就承認搶親是合理的」,[69]進一步,「照顧了法令,就不能照顧……老百姓的意見;要是接受老百姓的意見,又不能照顧政府法令,這不是叫人作難么」,[70]這意味著,邏輯上若婚姻名分成立,則搶親罪名便不能成立,反之,搶親罪名成立,則婚姻名分不能成立(其可視為再現了前面提到的李木庵憂慮);②進一步,「政府要是批准這個搶親案子,老百姓都看樣子作……那還成什麼世界」 ,[71]此表明,他人可能因此而獲得搶親的某種理由,並由此導致廣泛的秩序混亂;③後果上,搶親是暴利相向,「兩家動武成仇人……誰見仇人再結親」,[72]此可理解為,法律建構的婚姻基礎是和睦,若允許搶親等於是通過法律方式改變了法律本身針對婚姻基礎的初始承諾。
揭示法律難點,實際上是將案件中「衝突的成分」,推進至關鍵方面,即不僅一般普通人會爭論和討論,而且官方辦案人亦會在法律邏輯上難以定奪;更重要的,這種揭示,意味著將一般普通人爭論和討論提升至一個高點:否定搶親其結果等於是應否定封張婚姻。此外,另有意思地提到「搶親」或可導致婚姻的基礎不穩,實際上,等於從審判結果角度,增添了前述案情「因果鏈條」糾結的豐富性和張力。可以理解,就文學角度說,這是故事「文學」經典式的「高潮鋪墊」策略,即事件的最後結局完全視此問題的能否「乾坤扭轉」。[73]
《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所建構的「事出有因」的因果鏈條、合理化的「複雜性」、「是非辨別的可能性」,及「法律與文學」的衝突悖論,其是否為當時所有事情經過的「真實」,不得而知,除主要人物和基幹情節外,其他任何細節,由於歷史久遠且史料分說各異,恐無法復原。但從一般接受的經驗常識和社會情理角度看,其「可能性」顯然是存在的,即真實的世界中,我們作為讀者遭遇這些並非匪夷所思。而前述《新華日報》的《一樁搶婚案》也寫道,「群眾的輿論雖然彼此不盡相同,有的說女家(指封家—引者注)最不對,也有的說男家(指張家—引者注)最不對,但沒有誰說男家或女家完全對的」,[74]此可佐證「可能性」。
五、審判「文學」
眾所周知,此案審理為當年共產黨司法轄區群眾參與審判的經典。可想見,案件富有爭議且頗為棘手,無論當事人還是辦案者,特別是一般群眾,均有不同意見,其涉及諸參與者的各種感受、法律規定的意義、案件處理的實際效果、政府辦案人的權威,及政府當時政治期待等,故解決便需慎重和有效的安排及辦法。從現有學術及其他正式資料看,人們僅知道馬錫五深入調查了案情、組織引導了審判討論,群眾一致主張「不能斷散封張婚姻」,基本認為「張金才等搶親封彥貴賣婚均不當」,概言之,人們大體延續了《解放日報》和《新華日報》的報道理解,卻並不知曉,審判之際,各方參與者究竟如何討論的,尤其是就上述小節所提各種問題,馬錫五在開庭時究竟如何引導化解的。
再看《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
庭審中,第一,關於搶親:①封彥貴稱,張金才「做事太欺人,半夜三更來搶親」;[75]②某群眾提出,首先不對的是搶親,「有理就該到政府里講,為什麼拿棍拿棒,動武搶親?」[76]③某群眾不同意,「你們大家說這個道理通也不通?要是……不賣人,我大叔(指張金才—引者注)也就不會搶親!」[77]此時,「眾人都說,『對著啦,對著啦』」;[78]④但某較有聲望的群眾[79]指出,「……不該搶親來犯法,兩家都曾勸說過,你們不聽咱的話,當初若是調停好,事情也不會鬧得這麼大」,[80]後大體無人再論是非。
討論至④,意味著,夜裡動武肯定不對,另對賣婚不滿可先通過鄉里調停以解決,即使「三天成親」的緊急,亦不能成為夜裡動武及拒絕其他調解方式解決問題的理由,何況明顯違法。此時,搶親問題漸明朗。
第二,關於賣婚:①張金才稱,封彥貴「誰說你有人心腸,盡拿女兒做買賣」;[81]②朱姓富人說,「婚姻條例我能背下,奉送財禮老規矩,這件事情不犯法」;[82]③某群眾認為,封彥貴賣婚不對,「『他為銀錢把女子(指女兒—引者注)不給好人,給了個禍害星』」;[83]④某群眾提到,封彥貴「沒理性,前後包辦她婚姻,賣來賣去四五次,你臉比城牆厚幾層」;[84]⑤封捧兒堅稱,朱姓富人「老來我年輕,二人年齡不相稱,柱兒(即張柏—引者注)和我有緣分,寧死要做趙家(即張金才家—引者注)人」,[85]後眾人皆支持封捧兒。
討論至⑤,即封捧兒公開表態只願嫁給張柏,以封彥貴式多次賣婚來獲聘禮的行為,無法成立。聘禮習俗存在一個限度,不應貪婪,更不應三番五次將女兒以「貨品買賣」待之,並違背其意願。這裡,賣婚問題漸清晰。
第三,關於說媒:①某群眾說,「媒婆也不對,見天起來,黑口黃牙,盡想得哄人吃人,要是沒這號子人,也就少些是非」;[86]②由於媒婆看上朱姓富人家財而說媒,某群眾便將矛頭指向朱姓富人,「你不該憑腰裡有錢,就掏大價錢握趕窮人」;[87]③媒婆稱,封捧兒「不愛窮光蛋,嫁給財東好吃穿,這件事情她心愿」,[88]但封捧兒的「只願嫁給張柏」表態對此否定;④在場群眾對「說媒」話不多,卻對媒婆「都用說不出的那種眼色」。[89]
討論至④,表明嫌貧愛富的說媒及富人的財產優勢,雖然不能認定為封彥貴賣婚的「直接動因」,但「相互關聯」總歸似隱似現。現在,說媒問題漸難權奪。
討論開始前,司法處裁判員便說:「……開個大會來審問溫台區搶親案子……大家有意見都可以發表!」[90]馬錫五則說:「今天開這個會,是為尊重鄉親們的意見……」[91]群眾討論後,馬錫五問:「現在咱邊區實行民主,你們大家看這個問題應該怎麼樣解決?」[92]群眾的意見為:①搶親處罰;②賣婚處罰;③聘財充公;④媒婆管教;⑤封張二人即刻結婚。[93]馬錫五隨即表示,「……感謝眾鄉親,各人的道理講得清,根據法令來審判。照顧風俗和人情,父老的意見我尊重,犯法的也要受處分……」[94]
除張金才、封彥貴、媒婆、朱姓富人外,一般群眾關於「搶親」、「賣婚」的意見,漸趨一致,關於「說媒」,卻顯意見猶豫未定,馬錫五以此為基礎,同時兼顧政府權威和政治治理設想,從法律角度出發以兩個決定平衡群眾的討論:①針對「搶親」,斷定「搶親」屬「擾亂地方驚四鄰」,[95]以其為理由,使群眾討論呈現的「一事歸一事」和「事出有因」的糾結關係,最終走向以「一事歸一事」為原則;②當眾教育媒婆,「你說媒也好,只要兩家情願,你說得實在。如果再騙人,政府就要處罰你」,[96]以此為另一理由或手段,切斷了「說媒」與「賣婚」和「搶親」的因果關係,更剔除了朱姓富人「掏大價錢握趕窮人」這一更遠因與「說媒」、「說媒」至「賣婚」的因果傳遞,凸顯一個要點,即法律不輕易或說無法追溯「持續不斷的遠因」。
但如何面對裁判員的法律擔憂?此擔憂是:針對封張二人婚姻,「婚姻有效」則「搶親合理」,反之,「搶親無理」則「婚姻無效」,或者,尊重群眾意見便難依照法律,反之,若依照法律便難尊重群眾意見。《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的故事敘述,其用心之一,即在著力渲染開庭時馬錫五等如何詢問封捧兒和張柏的「婚戀」態度。馬錫五讓裁判員對封捧兒說,「你到底願意跟誰,儘管說!不要怕……」[97]馬錫五直接問張柏,「你願意要她不要」?[98]封捧兒毫不猶豫地表示:「死也要跟他!」[99]張柏堅定地回答:「我沒巧兒(即封捧兒—引者注)不成親!」[100]如此反覆數次。[101]之中,一個重要的情節是,馬錫五對封捧兒以明知故問的方式再尋確認:你願意到朱家還是張家?而封捧兒則「奇怪地看了馬專員一眼說:『我願意到趙家(即張家—引者注)去嘛!』」[102]……顯然,如此渲染的目的,在於明確封張婚姻的不可推翻。作為對應,《劉巧兒告狀》及《劉巧團圓》另詳細描述了搶親過程中的「爭論」:有人認為搶親屬應急,有人認為搶親非必須……[103]此「爭論」凸出了一個判斷:為保護封張婚姻,搶親之外如通過政府調解亦可行,但搶親者卻是固執的。而上述提到的群眾「搶親」討論,結尾時無人再有異議,此亦表明,「搶親」不免過分。故馬錫五說,搶親者若當初聽勸,不極端行事,聽從鄉長和群眾尤其是政府的調停,「也不會受罰」。[104]至馬錫五提及另種方式而非「搶親」仍可保護封張婚姻時,「婚姻有效」與「搶親合法」的推論通道,被絕堵了,換言之,「封張婚姻」的理由與「搶親行動」的理由,並不存在相互依賴的必然關係。裁判員原認為的法律擔憂,其實不存在。這一問題的消解,也使裁判員認為的第二個擔憂,即「群眾仿效『搶親』可能導致社會秩序混亂」,迎刃而解,因為,「搶親」已失去了自身理由。
至於裁判員認為的第三個擔憂,「『搶親』使婚姻失去和睦的基礎」,《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均描繪了馬錫五的「循循善誘」,封張二人的積極回應,及張金才、封彥貴如何冰釋前嫌。馬錫五問封捧兒和張柏,「你們兩個遂了心愿,可是兩家老人打了一架,又吃了官司……倆親家關係搞不好,這可怎麼辦呢」?[105]封捧兒聰明答道,讓張柏迅速向封父「賠個禮,下個話」,[106]而張柏自己亦替封父說情以期減輕處罰。[107]在張金才一方,最重要的目的即婚娶成功,目的達到則「搶親」處罰引來的不快容易消散,故當法庭支持婚姻有效時,其在法庭人員陪同下,向封彥貴「滿面笑容」且主動「作揖打招呼」,說「親家,這可……可對不起你咧」;[108]封彥貴「也忙回禮」,稱「說哪裡話來,都是我不對,親家不要見怪」。[l09]另馬錫五教育封彥貴,孩子們對你有「孝心,老的就要有個疼心」。[110]經此,「搶親」包括「搶親」引發的處罰,未必導致婚姻失去和睦基礎。
對裁判員「搶親」擔憂的處理,實際上寓意著終結一般普通人關於「搶親」而發的爭論和討論。當「搶親」暴露出自身問題,或需嚴厲批評,或需自我檢討,原有的各種相關難點,便呈現了逐漸消失的可能。
馬錫五的法庭最後判決,對張金才、封彥貴分別處罰,聘財「沒收一半」,[111]封張二人舉辦婚禮,另提議媒婆由「鄉長督促來務正」。[112]結果是群眾對此齊呼:「公平公平實公平,贊成贊成都贊成」。[113]以《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的描繪,群眾的眼睛中,「買人賣人都不行,騙親搶親也不讓」,[114]「這可把案斷美了……要不是新政權,老百姓一輩子也說不上話」。[115]
至此,前面案情「文學」所鋪墊、推演的情節衝突,經過細膩且循序漸進的審判「文學」的說理敘事,及「人物相互寬容」的描述,完美作結。在這些敘事和描述中,馬錫五審判的故事,獲得了較令人信服的表達,同時,觀者亦可獲得一定鑒賞的舒暢及思考的調動。從文學角度看,人們自然期待的故事高潮,或一個帶喜劇色彩的大結局,最終實現了。[116]但最重要的,這些敘事和描述,用「文學吸引以激發」的方式將如下意義流露出來:馬錫五的審判,其中包含的對原事物矛盾格局的大體合理判斷,及使原事物矛盾格局經法庭審理以發生變化,最後使人發覺,群眾意見具有可塑性,其與法律之間存在有益互動的可能,即使裁判員這類專職人員擔憂的「法律困惑」,亦存在自我協調的可能,而關鍵,卻在於一類審判運行邏輯可有效地發揮作用。
六、「可能」的審判運行邏輯
文學中存創作,當時文學且存政治宣傳的目的,[117]故其中審判皆大歡喜的結局自然屬原審判的真實結果的有意提升。但此不意味著,當時文學中的「可能捏塑」對法學沒有價值。經上述梳理,可發現,審判過程如第五小節討論的情節發展,若果真如此演化並非是「不可能」的,而依本文的理論預設,「可能性」即為本文討論的意義所在。因此,分析其中「可能」的「運行邏輯」,變得可行且有意義。
依本文看,「可能」的「運行邏輯」之一即為「試錯」。「試錯」的意思,是指庭審參與者不斷討論可能的解決方案,以排除之中較劣者。因案情複雜、意見分歧,而主審人員未必能把握問題關鍵,或審判人員設想的化解思路未必能得到較廣泛的認同,不斷討論,尤其是「讓群眾不斷討論」且排除較劣者,使不同意見相互磨合,摸尋較佳者,變得是種有益過程。從《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觀察,除案件當事人如封彥貴、張金才、媒婆和朱姓富人,其他旁聽及參與討論的一般群眾,對封張婚姻一致贊同,但對其他問題皆存異議,而不可忽略的是,如原裁判員所擔憂,異議(如怎樣處理「賣婚」、「搶親」)對封張婚姻的圓滿亦存影響,即異議的各種問題若不能較有效地解決,封張婚姻的結局,將有遺憾。故不斷嘗試異議問題的解決途徑,使之交錯對照、篩檢相對劣者,且逐步形成價值判斷的趨同,便需穩步推進。
「試錯」的邏輯,顯然不包含絕對意義的「對錯」概念,即審理解決方案的勝出者或淘汰者,均非「普遍性質」的「是與非」,相反,其僅指特定語境的相對優劣。另其功能頗重要,即凸顯某階段某環境中的不可迴避的「是與非」,以求群體就案件審判形成價值判斷上的「確定意向」,使此意向,成為案件判決的較佳參照。
「可能」的「運行邏輯」之二是「不斷轉換角色」。「不斷轉換角色」,意味著糾紛解決者嘗試臨時的身份變化,以隨時調整案件參與者對主審者的心理感受,或覺「親近」,或覺「感動」,或覺「欽佩」,或覺「敬畏」。《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中,不僅庭審時,可發覺馬錫五「不斷轉換角色」,而且審理前,亦可看到其嘗試變換「身份」。庭審過程中,當馬錫五說「今天開這個會,是為尊重鄉親們的意見」,其角色是「管理者」;當馬錫五說「你們大家看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其角色是「商談者」;馬錫五對封彥貴說,孩子們有「孝心,老的就要有個疼心」,其角色是「教育者」;馬錫五問封捧兒和張柏,「你們兩個遂了心愿,可是兩家老人打了一架,又吃了官司……倆親家關係搞不好,這可怎麼辦呢」?其角色是「調解者」;馬錫五說,「各人的道理講得清,根據法令來審判。照顧風俗和人情,父老的意見我尊重,犯法的也要受處分」,其角色顯然是「審判者」……而開庭前,馬錫五深入了解案情,與群眾交流,其頗自然接受某鄉親遞上「香煙」而放下自己的煙袋,不生硬拒絕,[118]此時「身份」是「普通群眾」……
「不斷轉換角色」的邏輯,當然不意味著沒有決定性的「中心角色」,相反,卻意味著,多種隨附角色轉換的目的在於輔助中心角色,即襯托「審判者」。此邏輯的核心功能,是通過調整對主審者的各種心理感受,反覆強化主審者的公信認同,以使最終審判的結果大體可接受。
「試錯」邏輯和「不斷轉換角色」邏輯,兩者間,存在緊密的辯證關係。前者意在查尋「是非觀念」,但因查尋過程完全可能出現無序狀態,即「公說婆說」,且可能意氣用事,即「不歡而散」,結果或許是各種意見均歸流產,故為使查尋有效率展開,並獲實質性的最終結案斷定,便需聚合吸引,包括方向引導,而對聚合吸引和方向引導的期待,必然指向了主審者多種角色變換擔當的成功。在此,其緣由是:主導者單一角色的疏導能量常低於多種角色轉換,或說其他各方參與者在心理上,更易接受主導者的「剛柔並濟」、「情理交融」,接受其「威權時不失平易」。[119]反之,「不斷轉換角色」的邏輯,意在控制討論局面,而控制討論局面,完全可能出現「中斷場景」,即強行制止或無奈放任,且可能令人心生疑竇,即「控制者何德何能」?其結果,則是角色轉換可能淪為無謂的戲劇表演。就此看,若希望討論局面控制的成功,並獲實質性的最終結案斷定,便需孕育「是非觀念」和擯棄「意見偽劣者」。如此預期,自然指向了不斷查尋「是非觀念」的憧憬。此緣由是:無論自認為的「正確」,還是他者認可的「正確」,其真實存在甚或僅為一種可能的存在,亦常能成為參與討論的激勵,且常能成為維護主審者地位和協助「主導行動」的動力。
七、審判運行邏輯指向的深層法理問題和關鍵環節
探索上述運行邏輯,最有益的價值,是觸及馬錫五審判方式「可能」所面對的深層法理問題,同時,觸及馬錫五審判方式「可能」所欲處理的關鍵環節。
《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描繪的封捧兒案中,一個頗具關注意義的現象,即當事人及群眾的自發性討論,傾向於事件因果關係的不斷追索,卻不易認可「一事歸一事」的原則。前面第五節已提到,當事人包括不少群眾討論「搶親」是非時,傾向於追究「賣婚」的原因,在討論「賣婚」是非時,又傾向於追究「說媒」的原因並延伸至「買婚」(朱姓富人出大價錢)的原因……這意味著,無前一原因,便無「買婚」,無「買婚」,便無「說媒」,依此類推。而前面第四節案情「文學」討論的兩作品中因果交代、衝突推進,明確預示了此現象的邏輯前提。當然,因果關係的不斷追索有其意義,此為聯繫看問題,以更周全解決糾紛。但這種「聯繫」也存在一個困局,即因果關係的不斷追索,有可能導致結論的荒謬。
第一,結論奇異荒謬。以封捧兒案中「賣婚」為例,其與「說媒」有因果聯繫,但「說媒」既與財富優勢也與社區習俗和生活習慣存因果聯繫,此處便出現兩條因果關係線索:之一,財富優勢是「說媒」的原因;之二,社區習俗和生活習慣是「說媒」的原因。依財富優勢線索,需追究財富優勢者,此或許可接受,但依社區習俗和生活習慣線索,其與一般群眾需要便有因果聯繫,如此,在這條線索上因果不斷追究的結局是一般群眾的需要也是「賣婚」的原因,進一步,責任認定上,一般群眾需要的當事者「一般群眾」,也是「賣婚」的責任者,概言之,如追究「賣婚」進而追究「說媒」,也就需要至少在一條因果鏈條上繼續追究「一般群眾」,結果即為荒謬。
第二,錯責推卸荒謬。仍看封捧兒案。當提出「搶親」緣於「賣婚」,「賣婚」緣於「說媒」,進一步,「說媒」緣於「買婚」,等於是暗含如此推論:「搶親」沒錯,因為出現了「賣婚」;「賣婚」沒錯,因為出現了「說媒」;「說媒」沒錯,因為出現了「買婚」。其結果是排列前面的行為均無錯,直到最後一個原因,此同樣荒謬。而這種錯責推卸的背後,另可能隱藏了預先設定的立場選擇,即有人預先便想認定某人沒有錯誤。如《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中描繪的強調無「賣婚」便無「搶親」,意思可能緣於站在張金才家立場的一方,原本就認為「搶親」是理所當然的。這依然具有荒謬的成分。
聯繫式的因果關係討論,一方面是易無節制的追索原因鏈條,另一方面,易忽略因果關係原則和「一事歸一事」原則的相互制約。除了思維聯想定勢及是非立場容易出現,當事人還有群眾之所以如此,亦因為,其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並無「決斷定案」的責任,其角色,主要是提出利己主張或旁觀議論而非定紛止爭,提出利己主張者及旁觀議論者,通常沒有「解決實際問題」的壓力,這種壓力表面上是「必須解決」,實際上是「問題解決最後結果好壞」的責任負擔和官方權威。此外,主觀上,當事人和一般群眾,頗可能不清晰或不在意任意因果聯繫追究可能產生的前述「結論荒謬」,因其通常並不熟悉法律責任的確定不可能無限追索因果。
正是在此,可見辦案者與當事人及一般群眾的重要差異:前者具有定紛止爭的責任,從而產生「解決實際問題」的壓力,且知曉確定法律責任的要害或關鍵,並擔憂「問題解決最後結果好壞」的責任負擔和官方權威。故辦案者,在關注「因果關係」之際,更傾向遵循「一事歸一事」的原則。
依這種分析,文本集中通過《劉巧兒告狀》、《劉巧團圓》討論的馬錫五審判,其所面對的深層法理問題,便是基於職業分工和知識差異而產生的當事人、一般群眾「因果關係」偏好與辦案者「一事歸一事」偏好之間的對立與糾纏。其試圖處理的關鍵環節,便是使兩種偏好各自收斂進而有益互補。
顯然,如果側重「因果關係」,則案件審理易存拖延趨勢且易複雜化,可能使責任的清晰劃分成為困難,更重要的,在迎合當事人及一般群眾偏好之際,亦可能最終使之發覺糾紛難解決(意見頗分歧時),進而懷疑辦案者的能力和權威,司法公信因此被質疑。相反,若側重「一事歸一事」,則案件審理雖易迅捷,但可能遺漏必要的關聯法律問題處理,使某些必要的責任認定跳出審理視野,在讓辦案者「果斷」處理糾紛時又存遺憾,因為,「事出有因」總需給予恰當的權衡,進一步,也屬重要的,遺憾同樣會導致對辦案者能力的懷疑,司法公信亦被質疑。
由此深入看,可發現,本文通過文學作品討論的「可能」的「試錯」邏輯與「不斷角色轉換」邏輯,實際上恰為應對深層法理問題而孕育,恰為處理關鍵環節而塑造。因為,兩邏輯交替發揮作用,可使「因果關係」偏好推動的「因果追索」伸張之時亦可節制,使「一事歸一事」偏好側重的「責任自負」明確之際亦可顧及相關者。最重要的,兩種邏輯的交替運作,可使當事人、一般群眾「議論」和辦案人員「判斷」保持必要的張力。具體看,「因果追索」面對「試錯」,會使討論參與者本身時常排除不必要甚至「荒謬」的因果聯繫,趨向逐劣;而「因果追索」面對「不斷角色轉換」,會使討論參與者在辦案者的靈活引導下更有益地理解因果聯繫的邊界,趨向擇優,並逐步理解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具體及時認定的必要性。同時,「責任自負」面對「試錯」,特別是「因果關係」的持續檢驗,亦會使辦案者考慮「因果追索」的可能性,不使辦案者忽略追究某些「因」的必要性,進一步,使其他各類討論參與者感受「處理的恰當全面」,增進審判認同。
就「因果關係」偏好和「一事歸一事」偏好的對立與糾纏看,之中隱含了另一重要問題:如何降低審判權力成本。降低此成本,不僅意味著辦案者節省時間和精力,而且意味著司法機構行使審判權時較少遭遇「對審判不滿」的壓力。《劉巧兒告狀》中,初審後,劉巧兒倔強地稱,「……我就要告到專員跟前,專員那裡不行,要告到邊區政府,拼了命也要把官司打贏!」[120]《劉巧團圓》提到,初審後,劉巧兒「心裡就是不服……打定主意要上告」。[121]其他相關文學作品,包括相關史料及研究,亦廣泛提及這點。[122]故降低審判權力成本,亦為司法公信的要害所在。
可覺察,無論「因果關係」偏好還是「一事歸一事」偏好,對審判權的運作,均存雙刃性,或曰利弊同在。如「因果追索」尤其是一般群眾參與討論的「因果追索」,可使辦案者減少討論精力而更注意甄別,同時,可使辦案者易成「中立者」而避開指責壓力,[123]但庭審卻需更多時間,也易遭遇「辦案拖沓」埋怨。而「責任自負」尤其是辦案者主動認定的「責任自負」,可節約庭審時間,但可能因忽略某些必要的複雜因果關係而遇不滿,或因獨自認定責任而承擔「認定是否正確」的壓力,如此,會使節約庭審時間變成反增整體案件處理時間(如二審、再審、解決上告)。
就此看,「試錯」邏輯和「不斷角色轉換」邏輯,對「如何降低審判權力成本」,便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兩邏輯配合運行,既可使辦案者之外的其他參與者討論之時自我發現「荒謬」,使其感受辦案者親和力和權威性具在,減少辦案者的責任壓力,也可使案件處理,更可能結束於一次審判。因為,自我發現「荒謬」,等於自我教育,進而等於更易傾聽「相對有益」的審判意見;感受辦案者親和力和權威性具在,當事人和一般群眾,更易接受辦案者的審理過程和最終決定。這樣,審判權力成本便會減少。其次,於「試錯」邏輯中穿插「不斷角色轉換」邏輯,在使當事人及一般群眾自我教育且趨向形成「較佳」案件解決意見之際,一般群眾,經辦案者靈活引導,極可能共鑄強大輿情,會對固執的某方當事人形成「定向約束」,進一步,可使此類當事人感到「自錯」且基於自尊或「面子」放棄固執,[124]辦案者更可順利結案。如此,審判權力成本同樣會減少。
八、在基層司法中
現在,需討論進一步的問題:看到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可能」的運行邏輯,其所應對的深層法理問題,及所欲處理的關鍵環節,此意味著什麼?馬錫五審判方式,與當年的基層司法緊密相連。通過《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可更直接、具象化地理解這種審判方式與基層司法的「可能」的內在關係。本文想說,如果一般而言的基層司法,總是涉及了上述深層法理問題,總是面對類似的所欲處理的關鍵環節,則本文討論的「可能」的運行邏輯,便展現了更富想像力的思考空間。令人頗感興趣也無法擺脫的是,一般而言,基層司法的確總是涉及、總是面對。
首先,就「因果關係」偏好和「一事歸一事」偏好看,任何基層司法中,兩者幾乎不可避免。作為常識,基層司法首先要處理庭審中的事實認定。事實認定,必然涉及各種證據指示的「事實」的相互關聯,且需確定「事實」間的邊界,而未經法律訓練或不熟悉法律者,無論當事人,還是旁觀者及參與討論者(如陪審員),自然和《劉巧兒告狀》、《劉巧團圓》中描繪的當事人及一般群眾具有類似性,這就是,易擱置法律規定,而常論「事實如何」,在「事實」之間建立不斷延伸的因果脈絡,其背後,「一般是非道德判斷」也易對「事實斷定、聯繫」發揮催化作用。之所以認為當事人或旁觀者及參與討論者(如陪審員)會如此,乃因為,一個現象過去及現在總存在:基層審理案件時,辦案者的一個重要工作,便是不斷提醒庭審參與者「注意圍繞關鍵事實而陳述或辯論」,「此或彼事實,與本案無關或屬另一法律關係」。該現象足表明,「因果關係」偏好,是經常的。此外,若考慮當事人的某種訴訟策略,如「轉移關注視線以避開於己不利的事實討論」,此偏好另有強化趨勢。相反,對辦案者而言,熟知法律已成事實認定的認知背景,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相關要素」等知識框架,必然使辦案者傾向「責任的集中認定」,剔除其認為的「無關聯事實者」。此因為,另一現象過去和現在總是存在:基層審理案件時,認定案件依據的「事實」,總是少於卷宗羅列的當事人提交的「事實」,而當事人或其他參與者、旁聽者常會抱怨辦案者「斷章取義」,即只說此「事實」不論彼「事實」。此亦足表明,「一事歸一事」偏好,同樣是經常出現的。同時,辦案者須在有限或制度約束的時間內解決糾紛,其偏好再有增加之趨勢。故基層司法中,兩種偏好不大可能避免,恰長存且對立。
其次,上述兩種偏好的存在且對立,是否意味著各自需收斂進而有益互補?這是本文通過文學作品討論的馬錫五審判,其「可能」應對的關鍵環節。當然可認為,支持辦案者「一事歸一事」偏好,有利於標準、現代式的司法過程建構,因其具有法律知識背景以作標準化的支撐。但這裡需注意,基層司法過程中,一般既允許也認同當事人的「事實」辯論,在此,這種辯論的存在雖意味著標準、現代式的司法過程尤其是訴辯制頗歡迎的「愈辯愈明」目標,然而又意味著,辦案者通過辯論可獲得原未覺察卻又必要的「聯繫認識」,即讓辦案者發現「啟發性」的「因果聯繫」,以全面恰當「掌握事實」;進一步,如當事人「事實」辯論具有「啟發性」,則參與討論者越多,意見會越豐富進而使全面恰當「掌握事實」增添可能性。正因此,一般基層司法過程,尤其是允許並認同當事人的「事實」辯論這一真實存在,其本身,便包含了「因果關係」偏好可有助於「一事歸一事」偏好以穩妥解決糾紛的意蘊。自然,如本文已明確的,「因果關係」偏好亦存弊端,即當事人辯論越多,也會增加「無休止」的可能,進而出現「混亂」,而參與討論者越多,意見也更會「無休止」進而失控。基於此,概言之,兩種偏好各自需收斂且有益互補,實為基層司法應面對的重要格局之一,亦大體不可避免。
由此推進,可認為,本文通過文學作品討論的馬錫五審判,尤其是其中「可能」的「試錯」邏輯和「不斷轉換角色」邏輯,實際上是對一般化的基層司法難點,或「如何使基層司法更有效更有益展開」這一普遍性問題,提示了新的嘗試性解決方案。此並非說,其必定是正確的,而是說,其的確富有需認真對待的普遍意義的「建設性」。針對基層司法,制度再產生的意義註定是兩方面的,其一,臨時性地適應環境,其二,反覆觸及一個「始終存在」;而「臨時性地適應」時常包含著「反覆觸及」。不可否認,某些「臨時性地適應」會因時過境遷而需變通,甚或消逝,但更多者,則與「反覆觸及」相互融合,意味著具體與普遍的辯證合作。本文更傾向認為,且在此小節已論證,通過文學作品討論的馬錫五審判,作為一種可能的制度再生產的方式,因其含有「試錯」邏輯和「不斷轉換角色」邏輯,兩邏輯恰面對著深層性法理問題和需處理的關鍵環節的一般性,故可歸屬具體與普遍的辯證合作。
九、結語
馬錫五審判方式是重要的,重要之原因,既在於曾經或繼續被政治竭力推崇,也在於當下我國基層司法中的確存在自覺模仿,但更在於,其「可能」體現了對基層司法中普遍性機制矛盾如何解決的一種路徑,此路徑,蘊含了具體的運行邏輯,其或許清新且有朝氣,也或許富有吸引後來者推陳出新的能力。
而試圖理解一種「可能」的具體運行邏輯,如法律歷史中的,像馬錫五審判方式,勢必依賴對微觀細節「事物」的走向及博弈的景象繪製,此便和法律與文學的「文學故事」可供研判的學術主張存在了關聯,[125]因為,「文學故事」,常可提供這類走向及博弈。「文學故事」當然不可用作事實,但若「文學故事」以其具體人物、地點、事件、情節的精緻布局來映襯、凸現甚至刺穿了法律實踐的可能結構,令人相信「可能結構」本身便可能被未來的法律實踐所複製,則重視、追究其中的法學意義,肯定具備了理由。《劉巧兒告狀》和《劉巧團圓》中的馬錫五審判故事,即如此。本文「法律與文學」的努力,將此一併激發。
最後討論一個問題,即有讀者可能認為,本文探索的「馬錫五審判」源於文學作品,如此,探索的與之相關的「馬錫五審判方式」究竟是原本的法律意義的,還是塑造的文學意義的,似成疑問。本文作者想說,至今我們研究的「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歷史中的,其要麼經前人概括描述,要麼經後人繼續概括描述,而概括描述,嚴格講,不可能避開「建構」的元素,其中也無法逃脫「可能」的嫌疑,故其與文學作品的同樣包含「建構」元素的「塑造」具有了相通處,儘管,前者可能沒有或盡量避免「審美的想像」。而此,正是允許本文找尋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新研究路經的又一重要理由。
【注釋】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法律與文學』的意義:以中國基層司法實踐為中心」(2013BFX014)的階段性成果。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理論博士研究生和芫協助查找相關文獻,特致謝。
[1]謝覺哉:「錫五同志靈右」,轉引自張希坡:《馬錫五與馬錫五審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23頁。
[2]至2014年3月5日,以「馬錫五審判方式」關鍵詞作為主題查詢論文,《中國學術期刊網路出版總庫》,計103篇;《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計15篇;《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計114篇。此尚未涉及學界熟知的相關學術著作和報紙文章。
[3]相關一般介紹和統計,參見佟季:「新中國成立60年人民法院訴訟調解情況分析—馬錫五審判方式在我國的當代司法價值」,《人民司法》2010年第7期,第60頁。
[4]參見袁定波:「最高法審判權運行改革試點12月將啟」,載《法制日報》2013年11月15日,第05版。
[5]此觀點的近期例子,參見鄭重:「繼承與反思:評馬錫五審判方式」,《法制與社會》2011年第2期,第113頁;李家祥:「『馬錫五審判方式』及其司法理念—以封捧兒『婚姻申訴案』為分析樣本」,《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4期,第99~101頁。
[6]此觀點例子,參見張衛平:「回歸『馬錫五』的思考」,載張衛平主編:《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五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56~59、68~70頁。
[7]此觀點大致情形,參見強世功:「權力的組織網路與法律的治理化—馬錫五審判方式與中國法律的新傳統」,載北大法律評論編委會編:《北大法律評論》(2000年第3卷第2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頁。
[8]此觀點的近期例子,參見魏治勛:「司法現代化視野中的『馬錫五審判方式」』,《新視野》2010年第2期,第58~59頁。
[9]前注[1],張希坡書,第188、 192頁。
[10]毛澤東題記,載《解放日報》1943年2月3日,第1版,轉引自同上,第12頁。
[11]參見[美]喬·B史蒂文斯:《集體選擇經濟學》,楊曉維等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頁以下。
[12]如「文化大革命」時期取消公檢法。
[13]早在當年,即存關於此審判方式的爭論,詳情可參見侯欣一:《從司法為民到人民司法—陝甘寧邊區大眾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頁;另可參見楊永華、方克勤:《陝甘寧邊區法制史稿〈訴訟獄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4~125頁。
[14]這種觀點往往是上述環境決定論的修正改版,即認為今天部分環境如不發達地區仍似當年。重要例子,張立勇:「論馬錫五審判方式在當代的繼承與發展」,《人民司法》2009年第7期,第24~26頁;王立民:「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再思考」,載《人民法院報》2009年9月9日,第5版。
[15]參見張希坡:「前言」,載前注[1],張希坡書,第1~6頁;李喜蓮:「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回歸』與未來」,《求索》2010年第5期,第130~131頁;王鐵玲:「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啟示」,載《人民法院報》2009年12月16日,第5版。
[16]參見《解放日報》1944年3月13日,第1版。
[17]參見張慜:「司法為民的楷模—記馬錫五和馬錫五審判方式」,《中國審判》2006年第8期,第15頁。
[18]參見李普:「一件搶婚案」,載氏著:《光榮歸於民主—談解放區的政治與軍事》,拂曉社1946年版,第130~135頁。
[19]參見前注[1],張希坡書,第193頁;前注[13],侯欣一書,第218頁。其中提到馬錫五如何具體教育當事人。
[20]參見顧柄樞、張文智:「近訪『劉巧兒」』,《現代婦女》1996年第11期,第6頁。
[21]張寧:「中國現代文學中的離婚敘事」,西北師範大學2009年碩士學位論文,載中國優秀碩士論文全文資料庫,第41~46頁。
[22]參見韓起祥:《劉巧團圓》,高敏夫記錄,海洋書屋1947年版,第98頁。
[23]立法研究或許是最典型的例子。其中討論對象既涉及已存在的問題,也涉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問題。
[24]兩作品何者為先,學界有不同看法。周而復、郝在今認為是《劉巧兒告狀》,參見周而復:「後記」,載前注[22],韓起祥書,第146頁;郝在今:「劉巧兒傳奇」,《中國作家》2006年第4期,第90頁。張希坡則傾向於認為是《劉巧團圓》,參見前注[1],張希坡書,第224頁。兩作品除故事主要人物、主線類似外,細節描述存不少差異,而此差異恰可互補以資研究。見後文。
[25]同上,郝在今文,第83頁。
[26]參見前注[24],周而復文,第143頁。
[27]參見前注[24],郝在今文,第84頁。
[28]另可注意,馬錫五本人曾具體提到「劉巧兒告狀一劇」,參見馬錫五:「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中陝甘寧邊區的人民司法工作」,《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第11頁。
[29]袁靜:《劉巧兒告狀》,東北書店1947年版,第39頁。
[30]前注[22],韓起祥書,第87頁。
[31]前注[29],袁靜書,第32頁。
[32]參見王雁(改編):《劉巧兒》(評劇),中國戲劇出版社1963年版,第49頁。
[33]參見前注[17],張憋文,第15頁;前注[1],張希坡書,第224~225頁;前注[13],侯欣一書,第220頁。
[34]文學界討論的例子,可參見前注[24],周而復文,第133~143頁;吳雪杉:「塑造婚姻」,《讀書》2005年第8期,第5~11頁。
[35]參見馮象:《木腿正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頁。
[36]關於「文學中的法律」,參見Ian Ward, Law and Literature: Possibilities and Perspectiv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pp. 4~15.
[37]參見艾紹潤、高海深編:《陝甘寧邊區判例案例選》,陝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1~82頁。
[38]同上,第82~83頁。
[39]同上,第80頁。此書所記人名,某些可能有誤,如「封捧兒」記為「封棒兒」、「張德賜」記為「張得賜」,本文參照張希坡所述使用人名,參見前注[1],張希坡書,第176頁。
[40]同上,艾紹潤、高海深(編)書,第83頁。另此處刑法及刑訴法的規定,應指《六法全書》,關於為何援引,參見胡永恆:「1943年陝甘寧邊區停止援用六法全書之考察—整風、審干運動對邊區司法的影響」,《抗日戰爭研究》2010年第4期,第90~91頁。
[41]參見前注[1],張希坡書,第176頁。
[42]同上,第177頁。
[43]參見前注[13],侯欣一書,第154~156頁。
[44]倒是文學學者提及,參見前注[34],吳雪杉文,第7頁。
[45]參見高領、劉毅然(編劇):《蒼天》,廣州市香香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獨家發行,2009年中央電視台播出,第18~22集。
[46]參見《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第1版。
[47]前注[18],李普文,第131~132頁。
[48]前注[29],袁靜書,第18~23頁;前注[22],韓起祥書,第58~63、75頁。
[49]同上,袁靜書,第16~17頁;韓起祥(著)、高敏夫(記錄)書,第58、 66~67頁。
[50]同上,袁靜書,第1頁。
[51]前注[22],韓起祥書,第37頁。
[52]前注[29],袁靜書,第10頁。
[53]前注[22],韓起祥書,第55頁。
[54]前注[29],袁靜書,第18頁。
[55]相關因果情節問題的文學理論參見孫紹振:《文學創作論》,海峽文藝出版社2004年版,第476 ~477頁。
[56]前注[29],袁靜書,第6頁。
[57]馬錫五便講,說媒說得實在,結親者會歡迎。參見前注[22],韓起祥書,第95頁。
[58]前注[29],袁靜書,第4頁。
[59]當年此問題的確複雜,相關研究參見前注[7],強世功文,第10~11頁。
[60]前注[29],袁靜書,第10頁。
[61]相關文學理論,參見曉蘇:《文學寫作系統論》,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205頁。
[62]前注[29],袁靜書,第6頁。
[63]前注[22],韓起祥書,第18頁。
[64]同上注。
[65]同上,第25頁。
[66]前注[29],袁靜書,第20頁。
[67]同上注。
[68]參見傅修延:《講故事的奧秘:文學敘述論》,百花州文藝出版社1993年版,第207~209頁。
[69]前注[29],袁靜書,第37~38頁。
[70]同上,第38頁。
[71]同上,第36頁。
[72]同上,第38頁。
[73]相關文學故事理論分析,參見前注[68],傅修延書,第100~102頁。
[74]前注[18],李普文,第132頁。
[75]前注[29],袁靜書,第50頁。
[76]前注[22],韓起祥書,第88頁。
[77]同上,第89頁。
[78]同上注。
[79]即「老胡」。老胡「五十餘歲,農村中有威望的老漢」。參見前注[29],袁靜書,開篇處「人物」。
[80]同上,第51頁。
[81]同上,第50頁。
[82]同上,第51頁。
[83]前注[22],韓起祥書,第88頁。
[84]前注[29],袁靜書,第50頁。
[85]同上,第53頁。
[86]前注[22],韓起祥書,第89頁。
[87]同上注。
[88]前注[29],袁靜書,第51頁。
[89]前注[22],韓起祥書,第89~90頁。
[90]前注[29],袁靜書,第50頁。
[91]前注[22],韓起祥書,第88頁。
[92]同上,第90頁。
[93]同上,第90~92頁。
[94]前注[29],袁靜書,第54頁。
[95]同上注。
[96]前注[22],韓起祥書,第95頁。
[97]前注[29],袁靜書,第53頁。
[98]前注[22],韓起祥書,第95頁。
[99]前注[29],袁靜書,第53頁。
[100]同上注。
[101]同上注。
[102]前注[22],韓起祥書,第95頁。
[103]前注[29],袁靜書,第16~23頁;同上,第57~58頁。
[104]同上,袁靜書,第55頁。
[105]同上,第54頁。
[106]同上注。
[107]參見前注[22],韓起祥書,第94頁。
[108]前注[29],袁靜書,第55頁。
[109]同上,第56頁。
[110]前注[22],韓起祥書,第95~96頁。
[111]同上,第95頁。
[112]前注[29],袁靜書,第54頁。
[113]同上注。
[114]前注[22],韓起祥書,第2頁。
[115]前注[29],袁靜書,第55頁。
[116]作為常識,一般看,傳統的涉法文學故事總具有高潮結局的特點。
[117]參見前注[24],周而復文,第146~147頁。
[118]參見前注[29],袁靜書,第42頁。
[119]現代社會心理學研究已論及這點。參見[美]戴維·邁爾斯:《社會心理學》(第8版),侯玉波、樂國安、張智勇譯,人民郵電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頁。
[120]前注[29],袁靜書,第35頁。
[121]前注[22],韓起祥書,第76頁。
[122]參見前注[32],王雁(改編)書,第69頁;前注[45],高領、劉毅然(編劇)書,第19~21集。相關史料及研究介紹封捧兒案時,一般均論及。
[123]群眾參與審判帶來的一個便捷,如同英語國家的陪審團,實際上有利於法官減輕責任、省事。關於這點,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262頁。
[124]此緣於當事人通常更在意周邊多數人形成的社會關係。在這方面,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討論甚豐富。
[125]關於此學術主張,參見Richard Weisberg, Coming of Age Some More: 「Law and Literature」 Beyond the Cradle, Nova Law Review. 1988, vol. 13,pp. 118~1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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