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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兩次告贏縣政府未索回林地 自嘆告了也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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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了那麼多年官司,我們贏了兩次,但還是不能拿到這兩塊土地的權屬。」4月24日,廣東湛江遂溪縣北坡鎮架田令村架田令仔村小組村民李養手拿法院判決書說。李養所說的兩塊地位於架田令仔村、架羅灣村東面,面積約28畝,是架田令仔村小組與遂溪縣林業試驗場多年的爭議林地。

  是借是給?

  林地權屬各執一詞

  存在爭議的林地建國後屬荒坡地。1959年11月22日,國營平原農場與雷北縣下錄人民公社架田令大隊(即現架田令村)簽訂了一份《地權處理協議書》,將含爭議地在內的4735畝土地劃給國營平原農場管理使用。

  國營平原農場後併入國營前進農場。1963年8月1日,前進農場與遂溪縣林業局簽訂了一份《關於接收平原分場朗活片土地房屋移交書》,約定將上述4735畝土地、165平方米房屋移交給遂溪縣林業局架田令苗圃場管理,同月15日完成交接。此後,該地由遂溪林業試驗場的架田令苗圃場管理使用。據此,遂溪縣林業試驗場認為,爭議土地歸自己所有。

  但架田令仔村小組卻認為,爭議土地當時只是借給遂溪縣林業試驗場架田令苗圃場管理使用,土地權屬依然歸屬村裡所有。村民提供的一份寫於1959年3月12日、蓋有「遂溪縣林業試驗場」公章的借據顯示:「為了綠化祖國、育苗造林等需要,現向架田令仔村借土地一宗,地名:大基嶺、上高村仔嶺、山豬幽東邊嶺,你架田令仔村群眾何時要地,我苗圃於(何)時歸還。」

  村民稱,自1972年起,他們多次要求遂溪縣林業試驗場架田令苗圃場歸還土地,但後者一直沒有予以歸還,「1977、1978年,架田令苗圃場與架田令仔村還就該地的糾紛進行過協商。」

  然而,1982年,遂溪縣人民政府向遂溪縣林業試驗場架田令苗圃場頒發了編號為0005256的《遂溪縣山林權證》,將上述爭議地以大基頭嶺的名稱登記在該證第三欄。1992年,遂溪縣人民政府又給遂溪縣林業試驗場頒發了包括上述地塊在內的「遂國用字[1992]0823120031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程序違法

  國有土地證被撤銷

  2006年,架田令仔村小組不服遂溪縣人民政府給遂溪縣林業試驗場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行政行為,向遂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證。

  遂溪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遂溪縣人民政府頒發給遂溪縣林業試驗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未進行公告,發證程序違法。2006年10月17日,遂溪縣人民法院作出「(2006)遂法行初第25號」行政判決書,撤銷了「遂國用字[1992]0823120031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007年5月18日,架田令仔村小組再次向遂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遂溪縣政府對爭議土地依法給予確權。遂溪縣人民法院於當年6月12日作出「(2007)遂法行初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遂溪縣人民政府在判決生效60日內,對架田令仔村的土地權屬確權申請作出處理決定。

  然而,直到2011年8月25日,遂溪縣人民政府才作出《關於遂溪縣北坡鎮架田令村委會、架田令仔村民小組、架羅灣村民小組與遂溪縣林業試驗場爭議林地的處理決定》(下稱《處理決定》),確認兩塊爭議土地屬國家所有,使用權屬遂溪縣林業試驗場所有。

  對於遂溪縣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處理決定》,架田令仔村小組表示不服,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2年3月22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由廉江市人民法院管轄審理。2012年5月8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廉法行初字第7號」行政判決,維持遂溪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8月25日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為。

  隨後,架田令仔村民小組上訴至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9月13日,湛江中院做出「(2012)湛中法行終字第101號」終審判決:一、撤銷廉江市人民法院(2012)廉法行初字第4號、第7號行政判決;二、撤銷被上訴人遂溪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8月25日作出《關於遂溪縣北坡鎮架田令村委會、架田令仔村民小組、架羅灣村民小組與遂溪縣林業試驗場爭議林地的處理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限被上訴人遂溪縣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告了白告?

  縣府方可確定權屬

  儘管又一次贏了官司,但架田令仔村村民依然高興不起來。有村民表示,由於對爭議土地進行確權的權力在縣級政府手裡,「當縣政府將爭議土地確權給林場的時候,我們只能尋求法律途徑,但法院無法對土地進行直接確權,我們即便告贏了,最好的結果也是判縣政府重新確權;而當縣政府將土地再次確權給林場後,農民又只得尋求法律救濟。」有村民擔心,如此循環往複,他們的維權其實已經陷入了一個羅圈之中,「這樣我們可能永遠也要不回土地,而只能白白搭上時間和金錢。」

  對此,遂溪縣山林糾紛調處辦公室主任葉春表示,解決林權糾紛確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按照現行相關法律,村民如果對政府所作的山林確權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如再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法院判決政府需要作出新的行政行為,政府就會根據爭議方提出的新證據進一步核查。」「像架田令仔村民小組與遂溪縣林業試驗場這種年代久遠的林權糾紛核查需要很長時間,有些林權糾紛十年八年都解決不了。」葉春說。

  對於有村民稱「土地確權的權力在遂溪縣人民政府手中,他們想確給誰就確給誰」的說法,葉春予以了否認。他表示,由於涉案爭議林地位於遂溪縣管轄區域內,根據《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調處本行政區域內林權爭議」,「給架田令仔村民小組與遂溪縣林業試驗場爭議土地確權的權力確在遂溪縣人民政府手中,但肯定不是想確給誰就確給誰,都是依法依規進行的。」

  編後

  遂溪縣府不妨「避嫌」

  從某種意義上說,由遂溪縣政府出面調處架田令仔村民小組與該縣林業試驗場的林地糾紛並確定土地權屬,更像一場「運動員兼當裁判員」的奇異比賽。無論賽果怎樣,都難以消弭圍觀者的噓聲。因為30多年前,正是遂溪縣政府將爭議地塊山林確權給了遂溪縣林業試驗場;30多年後,儘管在行政訴訟中屢屢失利,但要讓遂溪縣政府撤銷自己曾經頒出的那張山林權證,談何容易。箇中原因並不在於遂溪縣政府是否有自我否定的勇氣和智慧,更重要的是,在糾紛調處過程中,遂溪縣政府已很難孑然獨立,成為可以一槌定音的公正第三方。

  所謂第三方,應是與事件本身無任何利害關係、無任何權益訴求的主體。表面上看,遂溪縣政府的確可以擔當起這樣的角色,但其在未經公告的前提下,就向遂溪縣林業試驗場頒發了包括爭議土地在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已讓人對其能否在這起山林糾紛調處中秉持中允立場,不得不產生懷疑。而這種「先天不足」,又在現行的山林糾紛調處機制中得到了強化。由於山林糾紛調處被視為一種行政職能,農民雖然可以在法庭上與縣政府分庭抗禮,但爭議林地權屬確定權牢牢掌握在縣府手中的現實,讓村民的努力最終陷入尷尬困境之中。

  應該說,在這宗案例中,無論是法院,還是政府,都在各司其職,誰也沒有越線,但為何農民依然執著走在維權路上?不得不說,山林糾紛調處主體的角色錯位是根本原因之一。只要遂溪縣政府在此事上難以擺脫利益干係,無論其作出的爭議調處決定如何證據確鑿,都難以讓農民心服口服。

  鑒於此,在今後的山林糾紛調處中,可嘗試將土地確權權力交由專門仲裁機構或上一級人民政府。在理順了程序問題之後,山林糾紛的公平公正調處才擁有了基本的邏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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