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涉及銷頊稅額與進頊稅額的稅務處理

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 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増值稅額, 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開具増值稅專用發票後,應稅銷售行為發生退回或 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 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納稅人在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活動中,因應稅銷售行為質量、規格、服務質量等原 因常會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情況。由於應稅銷售行為的退回或折讓不僅涉及應稅 銷售行為的價款或折讓價款的退回,還涉及增值稅的退回,這樣,銷貨方和購貨方應相 應對當期的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進行調整。

為此,《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 實施細則》和「營改增通知」均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退回或者 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應稅銷售行為中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 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増值稅 額,應從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對於一些企業在發生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退出或折讓並收回 價款和增值稅額時,沒有相應減少當期進項稅額,造成進項稅額虛增,減少納稅的現象, 這是稅法所不能允許的,都將被認定為是逃避繳納稅款行為,並按逃避繳納稅款予以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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