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學人|「三社聯動」的內涵再認識




——本期主持人馮元台灣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博士生

南京特殊教育師範學院講師


作者徐選國,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工作系講師,上海高校智庫「社會工作與社會政策研究院」助理研究員正文「三社聯動」成為近兩年社區治理創新的核心議題,然而,以往學界有關「三社聯動」的內涵界定尚不清晰,「三社聯動」的深層動因缺乏探究,以及實踐中存在「三社聯動」效應尚不凸顯的情形。筆者認為,要有效發揮「三社聯動」之於基層治理創新的重要意義,就有必要首先對「三社聯動」的內涵進行再認識、再建構。以往研究指出,「三社聯動」是指社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之間的聯動,強調以社區為平台、以社會組織為載體、以社會工作人才為支撐的聯動格局。這種定義至少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誰在聯動」的問題。目前,「三社」的主體不清晰,如果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都是較明確的主體的話,那麼,社區代表什麼主體呢?僅僅強調社區的平台性是明顯不夠的。不少人將社區這個平台限定在社區居委會這一組織形式上,因而,形成了看似平衡的「三社」主體。但實際上,這種「三社」的邊界限定顯然不夠充分,基層社會中的主體遠遠超出上述「三社」的範圍。二是「為何聯動」的問題。「三社聯動」的內外機制不明確,即一方面,「三社聯動」的內在機制是什麼,才使得「聯動」得以可能?另一方面,通過什麼外在化機制而使得「三社」得以聯動,以促成「三社」有效聯動,在現有的學術觀點中較少體現。三是「聯動為何」的問題。即「三社聯動」的目標指向不清晰,如果按照主體視角來談「三社聯動」,那麼,通過「三社」的「聯動」,最終是要實現何種目的?目前的論述尚不清晰。基於以往研究論點的困境與不少實踐中正在探索的「三社聯動」經驗,筆者認為,「三社聯動」是在政社分工與合作體制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外在化機制,激發社會活力參與社會建設,促進政府與社會力量分工協作、各司其職,以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創新的雙重目標過程及其實踐邏輯。這個定義包括如下相關關聯的核心要素:其一,社區的「本位」特徵。「三社聯動」中的「社區」不能僅僅被視為一個平台或治理主體,實際上,社區構成了「三社聯動」的核心元素,這需要從三個不同的維度來理解「社區」:一是地域和行政區劃意義的社區,在這裡,「社區」不僅指的是地域空間,還指涉管轄這一地域空間的主體——街道和社區居委會(當然,還包括社區層面的黨組織)。這是在現有「三社聯動」內涵中被普遍忽視的方面。只有認識到「社區」的主體性特徵,我們才能將社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納入同一個維度加以分析。二是平台意義的社區,也即現有學者指出的「以社區為平台」的觀點,在這裡,他們更多傾向於將社區視為一些活動平台或服務平台,尤其像珠三角地區推廣的社區服務中心。在這裡,「社區」僅僅被視為一個縮影,一個參與社區建設的平台。從這個意義上理解「社區」顯然是不夠的。三是共同體意義上的社區,即我們近些年講的社區建設的目標問題。如果「三社聯動」不將最終落腳點放到社區建設上,那麼,「三社聯動」就可能會迷失了方向。筆者認為,第三個層面的社區意義,指的是通過多元化資源的整合與運用,在政社分工與合作機制下,實現多元主體推動社區建設的合力,以推動社區建設從社區碎片化向社區整合,從地域共同體向生活共同體、精神共同體、情感共同體的轉變。因此,「三社聯動」的核心在於堅持「社區本位」特徵,其根基是「社區」,其最終旨歸是邁向一種社區共同體建設。其二,社會組織的「橋介」屬性。「三社聯動」中有關社會組織的本質屬性已基本達成共識,即強調社會組織的載體作用。但是,以往研究的一個缺憾在於:它們僅僅強調的是法定意義上的社會組織,即具有合法性資質的法人社會組織,強調社會工作者以這些組織為載體,為社區提供各類服務。這種觀點忽視了社會組織的多元性問題,除了法定意義上的三類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以外,社區層面的各類社區社會組織(自組織)也應納入「三社聯動」的社會組織範疇。即通過發揮具有法人資質的社會組織在社區內的樞紐和孵化功能,不斷促成社區內各類人群的自組織化,形成一個個興趣愛好類、綠色環保類、公益慈善類、法律維權類等社區社會組織,通過它們將分散於社區的個體進行再組織,為參與社區建設貢獻組織化力量的過程。實踐表明,僅僅通過現有的法人社會組織來調動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建設,既缺乏實際又成效甚微。因此,通過社區組織化邏輯,不斷培育社區社會組織,通過一些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活動,將社區內具有相同興趣愛好、相似行動偏好的居民組織和凝聚起來,共同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和社區建設,這體現了從單位制時代「國家—單位—個人」,到單位制解體後「國家—社區(缺失狀態)—個人」,再到當前社會治理背景下的「國家—社會組織(包括社區社會組織)—個人」的轉變邏輯。這就體現了社會組織在國家與個體之間扮演著重要橋樑和媒介功能,成為國家與個人關係的調適器和緩衝劑。因此,從單一狹隘的社會組織範疇,向更廣泛的社區社會組織範疇的轉變,是「三社聯動」內涵的重要構成。其三,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整合功能。

社會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助人自助」的核心宗旨,強調通過一系列專業價值、專業方法和技術為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社區提供相關的服務。但是,縱觀全國社會工作發展的情況,現有社會工作人才在踐行「助人自助」理念、參與和諧社會建設方面的成效尚不明顯。其中根本原因是什麼呢?筆者認為,在很大程度上,現有的社會工作實踐過於強調(西方意義上的)社會工作的專業性,進而導致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存在「水土不服」的現象,他們在開展服務時,不能「對症下藥」。無論是推行崗位購買的實踐模式,還是推行項目化購買模式,從根本上講,社工都需要「接地氣」。而現有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主要由兩大隊伍構成:一是以高校專業畢業生構成的專業社會工作者;二是在全國社會工作職業資格考試推動下產生的一批社區工作者。當前的社會工作實踐表明,這兩支隊伍在現有的社區服務和社區建設中存在「疏離化」現象,即兩支隊伍並未在服務社區群體、促進社區建設方面得以整合、互動與合作。筆者曾在深圳市花果山社區對其社區治理創新進行過系統研究,發現其通過制度上的創新實現了專業社會工作者(陽光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的專業人員)與社區工作者(花果山社區工作站綜合協管員轉型而來的人員)的結合與優勢互補,這就形成了「專業性與本土性」相結合的效應。在這樣的實踐中,一方面,專業社工通過理念、方法等元素影響著社區工作者,積極改善了原有社區工作者的服務心態和行動實踐;另一方面,原有社區工作者則依託於其熟悉社區情況、具有豐富社區工作經驗的優勢,帶領專業社工進社區、上門入戶了解社區需求等,形成了一種「互為師生」的關係格局。唯有通過專業力量與本土力量的整合,社會工作才能有效發揮其整合功能。因此,「三社聯動」中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不僅僅應該強調專業社工的重要性,與此同等重要的是,如何有效整合現有存量人才,並提升其能力素質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壯大,以實現社會工作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重要抓手作用。

總之,「三社聯動」是在因應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創新背景下被提出來的。因此,只有重新對「三社聯動」的內涵加以釐定和再認識,並在學理上進一步完善其理論基礎和實踐框架,才能真正發揮「三社聯動」在社區治理創新和社區建設中的機制性作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三社聯動」不僅能夠充實其實踐性意義,也能通過其理論優化而不斷厚實其學術底蘊,以進一步指導現實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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