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50084-2017

1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Code for design of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17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中國計划出版社2017 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57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的公告

現批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084—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2001(2005年版)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划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7年5月27日

1總則

1.0.1 為了正確、合理地設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與工業建築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 本規範不適用於火葯、炸藥、彈藥、火工品工廠、核電站及飛機庫等特殊功能建築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

1.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密切結合保護對象的功能和火災特點,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1.0.4 設計採用的系統組件,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標準,並應符合消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或建築內場所變更用途時,應校核原有系統的適用性。當不適用時,應按本規範重新設計。

1.0.6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和符號2.1 術語

2.1.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sprinkler systems

由洒水噴頭、報警閥組、水流報警裝置(水流指示器或壓力開關)等組件,以及管道、供水設施等組成,能在發生火災時噴水的自動滅火系統。

2.1.2 閉式系統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採用閉式洒水噴頭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1.3 開式系統 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

採用開式洒水噴頭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1.4 濕式系統 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

准工作狀態時配水管道內充滿用於啟動系統的有壓水的閉式系統。

2.1.5 乾式系統 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

准工作狀態時配水管道內充滿用於啟動系統的有壓氣體的閉式系統。

2.1.6 預作用系統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

准工作狀態時配水管道內不充水,發生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充氣管道上的壓力開關聯鎖控制預作用裝置和啟動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閉式系統。

2.1.7 重複啟閉預作用系統 recycling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

能在撲滅火災後自動關閥、復燃時再次開閥噴水的預作用系統。

2.1.8 雨淋系統 deluge sprinkler system

由開式洒水噴頭、雨淋報警閥組等組成,發生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傳動管控制,自動開啟雨淋報警閥組和啟動消防水泵,用於滅火的開式系統。

2.1.9 水幕系統 drencher sprinkler system

由開式洒水噴頭或水幕噴頭、雨淋報警閥組或感溫雨淋報警閥等組成,用於防火分隔或防護冷卻的開式系統。

2.1.10 防火分隔水幕 fire compartment drencher sprinkler system

由開式洒水噴頭或水幕噴頭、雨淋報警閥組或感溫雨淋報警閥等組成,發生火災時密集噴洒形成水牆或水簾的水幕系統。

2.1.11 防護冷卻水幕 cooling protection drencher sprinkler system

由水幕噴頭、雨淋報警閥組或感溫雨淋報警閥等組成,發生火災時用於冷卻防火捲簾、防火玻璃牆等防火分隔設施的水幕系統。

2.1.12 防護冷卻系統 cooling protection sprinkler system

由閉式洒水噴頭、濕式報警閥組等組成,發生火災時用於冷卻防火捲簾、防火玻璃牆等防火分隔設施的閉式系統。

2.1.13 作用面積 operation area of sprinkler system

一次火災中系統按噴水強度保護的最大面積。

2.1.14 響應時間指數 response time index(RTI)

閉式洒水噴頭的熱敏性能指標。

2.1.15 快速響應洒水噴頭 fast response sprinkler

響應時間指數RTI≤50(m·s)0.5的閉式洒水噴頭。

2.1.16 特殊響應洒水噴頭 special response sprinkler

響應時間指數50<>0.5的閉式洒水噴頭。

2.1.17 標準響應洒水噴頭 standard response sprinkler

響應時間指數80<>0.5的閉式洒水噴頭。

2.1.18 一隻噴頭的保護面積 protection area of the sprinkler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鄰洒水噴頭的距離與相鄰配水支管之間距離的乘積。

2.1.19 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 standard coverage sprinkler

流量係數K≥80,一隻噴頭的最大保護面積不超過20m2的直立型、下垂型洒水噴頭及一隻噴頭的最大保護面積不超過18m2的邊牆型洒水噴頭。

2.1.20 擴大覆蓋面積洒水噴頭 extended coverage(EC) sprinkler

流量係數K≥80 ,一隻噴頭的最大保護面積大於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的保護面積,且不超過36m2的洒水噴頭,包括直立型、下垂型和邊牆型擴大覆蓋面積洒水噴頭。

2.1.21 標準流量洒水噴頭 standard orifice sprinkler

流量係數K=80的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

2.1.22 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 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e(ESFR)sprinkler

流量係數K≥161,響應時間指數RTI≤28±8(m·s)0.5,用於保護堆垛與高架倉庫的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

2.1.23 特殊應用噴頭 specific application sprinkler

流量係數K≥161 ,具有較大水滴粒徑,在通過標準試驗驗證後,可用於民用建築和廠房高大空間場所以及倉庫的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 ,包括非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和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

2.1.24 家用噴頭 residential sprinkler

適用於住宅建築和非住宅類居住建築的一種快速響應洒水噴頭。

2.1.25 配水幹管 feed mains

報警閥後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2.1.26 配水管 cross mains

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2.1.27 配水支管 branch lines

直接或通過短立管向洒水噴頭供水的管道。

2.1.28 配水管道 system pipes

配水幹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總稱。

2.1.29 短立管 sprig

連接洒水噴頭與配水支管的立管。

2.1.30 消防洒水軟管 flexible sprinkler hose fittings

連接洒水噴頭與配水管道的撓性金屬軟管及洒水噴頭調整固定裝置。

2.1.31 信號閥 signal valve

具有輸出啟閉狀態信號功能的閥門。

2.2 符號

a——噴頭與障礙物的水平距離;b——噴頭濺水盤與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c——障礙物橫截面的一個邊長;Ch——海澄—威廉係數;d——管道外徑;dg——節流管的計算內徑;dj——管道的計算內徑;dk——減壓孔板的孔口直徑;e——障礙物橫截面的另一個邊長;f——噴頭濺水盤與不到頂隔牆頂面的垂直間距;g——重力加速度;H——水泵揚程或系統入口的供水壓力;Hc——從城市市政管網直接抽水時城市管網的最低水壓;Hg——節流管的水頭損失;Hk——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h——最大凈空高度;hs——最大儲物高度;i——管道單位長度的水頭損失;K——噴頭流量係數;L——節流管的長度;n——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的洒水噴頭數;P——噴頭工作壓力;P0——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Pp——系統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頭損失;Q——系統設計流量;q——噴頭流量;qi——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各噴頭節點的流量;qg——管道設計流量;S——噴頭間距;SL——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SW——噴頭濺水盤與背牆的距離;V——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Vg——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Vk——減壓孔板後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Z——最不利點處噴頭與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統入口管水平中心線之間的高程差;ζ——節流管中漸縮管與漸擴管的局部阻力係數之和;ξ——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係數。

3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

3.0.1 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應劃分為輕危險級、中危險級(Ⅰ級、 Ⅱ級)、嚴重危險級(Ⅰ級、 Ⅱ級)和倉庫危險級( Ⅰ級、 Ⅱ級、 Ⅲ級)。

3.0.2 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應根據其用途、容納物品的火災荷載及室內空間條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災特點和熱氣流驅動洒水噴頭開放及噴水到位的難易程度後確定 ,設置場所應按本規範附錄A進行分類 。

3.0.3 當建築物內各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及滅火難度存在較大差異時,宜按各場所的實際情況確定系統選型與火災危險等級。

4系統基本要求4.1 一般規定

4.1.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4.1.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適用於存在較多下列物品的場所:

1 遇水發生爆炸或加速燃燒的物品;

2 遇水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物品;

3 洒水將導致噴濺或沸溢的液體。

4.1.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閉式洒水噴頭或啟動系統的火災探測器,應能有效探測初期火災;

2 濕式系統、乾式系統應在開放一隻洒水噴頭後自動啟動,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和水幕系統應根據其類型由火災探測器、閉式洒水噴頭作為探測元件,報警後自動啟動;

3 作用面積內開放的洒水噴頭,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設計選定的噴水強度持續噴水;

4 噴頭洒水時,應均勻分布,且不應受阻擋。

4.2 系統選擇

4.2.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選型應根據設置場所的建築特徵、環境條件和火災特點等選擇相應的開式或閉式系統。露天場所不宜採用閉式系統。

4.2.2 環境溫度不低於4℃且不高於70℃的場所,應採用濕式系統。

4.2.3 環境溫度低於4℃或高於70℃的場所,應採用乾式系統。

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場所,應採用預作用系統:

1 系統處於准工作狀態時嚴禁誤噴的場所;

2 系統處於准工作狀態時嚴禁管道充水的場所;

3 用於替代乾式系統的場所。

4.2.5 滅火後必須及時停止噴水的場所,應採用重複啟閉預作用系統。

4.2.6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應採用雨淋系統:

1 火災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閉式洒水噴頭的開放不能及時使噴水有效覆蓋著火區域的場所; 2 設置場所的凈空高度超過本規範第6.1.1條的規定,且必須迅速撲救初期火災的場所;

3 火災危險等級為嚴重危險級Ⅱ級的場所。

4.2.7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宜採用設置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採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時,系統應為濕式系統,且系統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本規範第5.0.5條的規定。

1 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13.5m且最大儲物高度不超過12.0m,儲物類別為倉庫危險級Ⅰ、Ⅱ級或瀝青製品、箱裝不發泡塑料的倉庫及類似場所;

2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12.0m且最大儲物高度不超過10.5m,儲物類別為袋裝不發泡塑料、箱裝發泡塑料和袋裝發泡塑料的倉庫及類似場所。

4.2.8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宜採用設置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系統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本規範第5.0.6條的規定。

1 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12.0m且最大儲物高度不超過10.5m,儲物類別為倉庫危險級Ⅰ、Ⅱ級或箱裝不發泡塑料的倉庫及類似場所;

2 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7.5m且最大儲物高度不超過6.0m,儲物類別為袋裝不發泡塑料和箱裝發泡塑料的倉庫及類似場所。

4.3 其他

4.3.1 建築物中保護局部場所的乾式系統、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可串聯接入同一建築物內的濕式系統,並應與其配水幹管連接。

4.3.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下列組件、配件和設施:

1 應設有洒水噴頭、報警閥組、水流報警裝置等組件和末端試水裝置,以及管道、供水設施等;

2 控制管道靜壓的區段宜分區供水或設減壓閥,控制管道動壓的區段宜設減壓孔板或節流管;

3 應設有泄水閥(或泄水口) 、排氣閥(或排氣口)和排污口;

4 乾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的配水管道應設快速排氣閥。有壓充氣管道的快速排氣閥入口前應設電動閥。

4.3.3 防護冷卻水幕應直接將水噴向被保護對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於尺寸超過15m(寬)×8m(高)的開口(舞台口除外)。

5設計基本參數

5.0.1 民用建築和廠房採用濕式系統時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於表5.0.1的規定。

5.0.2 民用建築和廠房高大空間場所採用濕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於表5.0.2的規定。

5.0.3 最大凈空高度超過8m的超級市場採用濕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應按本規範第5.0.4條和第5.0.5條的規定執行。

5.0.4 倉庫及類似場所採用濕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為倉庫危險級Ⅰ級~ Ⅲ級時, 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於表5.0.4-1~表 5.0.4-4的規定;

2 當倉庫危險級Ⅰ級 、倉庫危險級Ⅱ級場所中混雜儲存倉庫危險級Ⅲ級物品時,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於表5.0.4-5的規定。

5.0.5 倉庫及類似場所採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時,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於表5.0.5的規定。

5.0.6 倉庫及類似場所採用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時,濕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於表5.0.6的規定。

5.0.7 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倉庫及類似場所,當採用貨架儲存時應採用鋼製貨架,並應採用通透層板,且層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積不應小於層板總面積的50%。當採用木製貨架或採用封閉層板貨架時,其系統設置應按堆垛儲物倉庫確定。

5.0.8 貨架倉庫的最大凈空高度或最大儲物高度超過本規範第5.0.5條的規定時,應設貨架內置洒水噴頭,且貨架內置洒水噴頭上方的層間隔板應為實層板。貨架內置洒水噴頭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倉庫危險級Ⅰ級、Ⅱ級場所應在自地面起每3.0m設置一層貨架內置洒水噴頭,倉庫危險級Ⅲ級場所應在自地面起每1.5m~3.0m設置一層貨架內置洒水噴頭,且最高層貨架內置洒水噴頭與儲物頂部的距離不應超過3.0m;

2 當採用流量係數等於80的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時,工作壓力不應小於0.20MPa;當採用流量係數等於115的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時,工作壓力不應小於0.10MPa;

3 洒水噴頭間距不應大於3m,且不應小於2m。計算貨架內開放洒水噴頭數量不應小於表5.0.8 的規定;

4 設置2層及以上貨架內置洒水噴頭時,洒水噴頭應交錯布置。

5.0.9 倉庫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宜設消防排水設施。

5.0.10 乾式系統和雨淋系統的設計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乾式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本規範表5.0.1、表5.0.4-1~表5.0.4-5的規定值確定,系統作用面積應按對應值的1.3倍確定; 2 雨淋系統的噴水強度和作用面積應按本規範表5.0.1的規定值確定,且每個雨淋報警閥控制的噴水面積不宜大於表5.0.1中的作用面積。

5.0.11 預作用系統的設計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本規範表5.0.1、表5.0.4-1~表5.0.4-5的規定值確定;

2 當系統採用僅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直接控制預作用裝置時,系統的作用面積應按本規範表5.0.1、表5.0.4-1~表5.0.4-5的規定值確定;

3 當系統採用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控制預作用裝置時,系統的作用面積應按本規範表5.0.1、表5.0.4-1~表5.0.4-5規定值的1.3倍確定。

5.0.12 僅在走道設置洒水噴頭的閉式系統,其作用面積應按最大疏散距離所對應的走道面積確定。

5.0.13 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本規範表5.0.1、表5.0.4-1~表5.0.4-5規定值的1.3倍確定,且噴頭布置應按本規範第7.1.13條的規定執行。

5.0.14 水幕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表 5.0.14的規定:

5.0.15 當採用防護冷卻系統保護防火捲簾、防火玻璃牆等防火分隔設施時,系統應獨立設置,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噴頭設置高度不應超過8m;當設置高度為4m~8m時,應採用快速響應洒水噴頭;

2 噴頭設置高度不超過4m時,噴水強度不應小於0.5L/(s·m);當超過4m時,每增加1m,噴水強度應增加0.1L/(s·m);

3 噴頭的設置應確保噴洒到被保護對象後布水均勻,噴頭間距應為1.8m~2.4m;噴頭濺水盤與防火分隔設施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0.3m,與頂板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第7.1.15條的規定;

4 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於系統設置部位的耐火極限要求。

5.0.16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應按火災延續時間不小於1h確定。

5.0.17 利用有壓氣體作為系統啟動介質的乾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道內的氣壓值應根據報警閥的技術性能確定;利用有壓氣體檢測管道是否嚴密的預作用系統,配水管道內的氣壓值不宜小於0.03MPa,且不宜大於0.05MPa。

6系統組件6.1 噴頭

6.1.1 設置閉式系統的場所,洒水噴頭類型和場所的最大凈空高度應符合表6.1.1的規定;僅用於保護室內鋼屋架等建築構件的洒水噴頭和設置貨架內置洒水噴頭的場所,可不受此表規定的限制。

6.1.2 閉式系統的洒水噴頭,其公稱動作溫度宜高於環境最高溫度30℃。

6.1.3 濕式系統的洒水噴頭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做吊頂的場所,當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時,應採用直立型洒水噴頭;

2 吊頂下布置的洒水噴頭,應採用下垂型洒水噴頭或吊頂型洒水噴頭;

3 頂板為水平面的輕危險級、中危險級Ⅰ級住宅建築、宿舍、旅館建築客房、醫療建築病房和辦公室,可採用邊牆型洒水噴頭;

4 易受碰撞的部位,應採用帶保護罩的洒水噴頭或吊頂型洒水噴頭;

5 頂板為水平面,且無梁、通風管道等障礙物影響噴頭洒水的場所,可採用擴大覆蓋面積洒水噴頭;

6 住宅建築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築宜採用家用噴頭;

7 不宜選用隱蔽式洒水噴頭;確需採用時,應僅適用於輕危險級和中危險級Ⅰ級場所。

6.1.4 乾式系統、預作用系統應採用直立型洒水噴頭或乾式下垂型洒水噴頭。

6.1.5 水幕系統的噴頭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分隔水幕應採用開式洒水噴頭或水幕噴頭;

2 防護冷卻水幕應採用水幕噴頭。

6.1.6 自動噴水防護冷卻系統可採用邊牆型洒水灑頭。

6.1.7 下列場所宜採用快速響應洒水噴頭。當採用快速響應洒水噴頭時,系統應為濕式系統。

1 公共娛樂場所、中庭環廊;

2 醫院、療養院的病房及治療區域,老年、少兒、殘疾人的集體活動場所;

3 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樓層;

4 地下商業場所。

6.1.8 同一隔間內應採用相同熱敏性能的洒水噴頭。

6.1.9 雨淋系統的防護區內應採用相同的洒水噴頭。

6.1.10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備用洒水灑頭,其數量不應少於總數的1%,且每種型號均不得少於 10隻。

6.2 報警閥組

6.2.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報警閥組。保護室內鋼屋架等建築構件的閉式系統, 應設獨立的報警閥組。水幕系統應設獨立的報警閥組或感溫雨淋報警閥。6.2.2 串聯接入濕式系統配水幹管的其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分別設置獨立的報警閥組,其控制的洒水噴頭數計入濕式報警閥組控制的洒水噴頭總數。

6.2.3 一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洒水噴頭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濕式系統、預作用系統不宜超過800隻;乾式系統不宜超過500隻;

2 當配水支管同時設置保護吊頂下方和上方空間的洒水噴頭時,應只將數量較多一側的洒水噴頭計入報警閥組控制的洒水噴頭總數。

6.2.4 每個報警閥組供水的最高與最低位置洒水噴頭,其高程差不宜大於50m。

6.2.5 雨淋報警閥組的電磁閥,其入口應設過濾器。並聯設置雨淋報警閥組的雨淋系統,其雨淋報警閥控制腔的入口應設止回閥。

6.2.6 報警閥組宜設在安全及易於操作的地點,報警閥距地面的高度宜為1.2m。設置報警閥組的部位應設有排水設施。

6.2.7 連接報警閥進出口的控制閥應採用信號閥。當不採用信號閥時,控制閥應設鎖定閥位的鎖具。

6.2.8 水力警鈴的工作壓力不應小於0.05MPa,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有人值班的地點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牆上;

2 與報警閥連接的管道,其管徑應為20mm,總長不宜大於20m。

6.3 水流指示器

6.3.1 除報警閥組控制的洒水噴頭只保護不超過防火分區面積的同層場所外,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均應設水流指示器。

6.3.2 倉庫內頂板下洒水噴頭與貨架內置洒水噴頭應分別設置水流指示器。

6.3.3 當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設置控制閥時,應採用信號閥。

6.4 壓力開關

6.4.1 雨淋系統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報警裝置應採用壓力開關。

6.4.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採用壓力開關控制穩壓泵,並應能調節啟停壓力。

6.5 末端試水裝置

6.5.1 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洒水噴頭處應設末端試水裝置,其他防火分區、樓層均應設直徑為25mm的試水閥。

6.5.2 末端試水裝置應由試水閥、壓力表以及試水接頭組成。試水接頭出水口的流量係數 ,應等同於同樓層或防火分區內的最小流量係數洒水噴頭。末端試水裝置的出水,應採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設伸頂通氣管,且管徑不應小於75mm。

6.5.3 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應有標識,距地面的高度宜為1.5m,並應採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7噴頭布置7.1 一般規定

7.1.1 噴頭應布置在頂板或吊頂下易於接觸到火災熱氣流並有利於均勻布水的位置。當噴頭附近有障礙物時,應符合本規範第7.2節的規定或增設補償噴水強度的噴頭。

7.1.2 直立型、下垂型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噴頭的間距及相鄰配水支管的間距,應根據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洒水噴頭類型和工作壓力確定,並不應大於表7.1.2的規定,且不應小於1.8m。

7.1.3 邊牆型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的最大保護跨度與間距,應符合表7.1.3的規定:

7.1.4 直立型、下垂型擴大覆蓋面積洒水噴頭應採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間距不應大於表7.1.4的規定,且不應小於2.4m。

7.1.5 邊牆型擴大覆蓋面積洒水噴頭的最大保護跨度和配水支管上的洒水噴頭間距,應按洒水噴頭工作壓力下能夠噴濕對面牆和鄰近端牆距濺水盤1.2m高度以下的牆面確定,且保護面積內的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範表5.0.1的規定。

7.1.6 除吊頂型洒水噴頭及吊頂下設置的洒水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和擴大覆蓋面積洒水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應為75mm~150mm,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在梁或其他障礙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洒水噴頭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於300mm,同時濺水盤與梁等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應為25mm~100mm。

2 當在梁間布置洒水噴頭時,洒水噴頭與梁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第7.2.1條的規定。確有困難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於550mm。梁間布置的洒水噴頭,濺水盤與頂板距離達到550mm仍不能符合本規範第7.2.1條的規定時,應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設洒水噴頭。

3 密肋梁板下方的洒水噴頭,濺水盤與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離應為25mm~100mm。

4 無吊頂的梁間洒水噴頭布置可採用不等距方式,但噴水強度仍應符合本規範表5.0.1、表5.0.2和表5.0.4-1~表5.0.4-5的要求。

7.1.7 除吊頂型洒水噴頭及吊頂下設置的洒水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特殊應用噴頭和家用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應符合表7.1.7的規定。

7.1.8 圖書館、檔案館、商場、倉庫中的通道上方宜設有噴頭。噴頭與被保護對象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30m,噴頭濺水盤與保護對象的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於表7.1. 8的規定。

7.1.9 貨架內置洒水噴頭宜與頂板下洒水噴頭交錯布置,其濺水盤與上方層板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第7.1.6條的規定,與其下部儲物頂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150mm。

7.1.10 擋水板應為正方形或圓形金屬板,其平面面積不宜小於0.12m2,周圍彎邊的下沿宜與洒水噴頭的濺水盤平齊。除下列情況和相關規範另有規定外,其他場所或部位不應採用擋水板:

1 設置貨架內置洒水噴頭的倉庫,當貨架內置洒水噴頭上方有孔洞、縫隙時,可在洒水噴頭的上方設置擋水板;

2 寬度大於本規範第7.2.3條規定的障礙物,增設的洒水噴頭上方有孔洞、 縫隙時,可在洒水噴頭的上方設置擋水板。

7.1.11 凈空高度大於800mm的悶頂和技術夾層內應設置洒水噴頭,當同時滿足下列情況時,可不設置洒水噴頭:

1 悶頂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採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保護;

2 風管保溫材料等採用不燃、難燃材料製作;

3 無其他可燃物。

7.1.12 當局部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局部場所與相鄰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場所連通的走道和連通門窗的外側,應設洒水噴頭。

7.1.13 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當通透面積占吊頂總面積的比例大於70%時,噴頭應設置在吊頂上方,並符合下列規定:

1 通透性吊頂開口部位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0mm ,且開口部位的厚度不應大於開口的最小寬度;

2 噴頭間距及濺水盤與吊頂上表面的距離應符合7.1.13的規定。

7.1.14 頂板或吊頂為斜面時,噴頭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噴頭應垂直於斜面,並應按斜面距離確定噴頭間距; 2 坡屋頂的屋脊處應設一排噴頭,當屋頂坡度不小於1/3時,噴頭濺水盤至屋脊的垂直距離不應大於800mm;當屋頂坡度小於1/3時,噴頭濺水盤至屋脊的垂直距離不應大於600mm。

7.1.15 邊牆型洒水噴頭濺水盤與頂板和背牆的距離應符合表 7.1.15的規定。

7.1.16 防火分隔水幕的噴頭布置,應保證水幕的寬度不小於6m。採用水幕噴頭時,噴頭不應少於3排;採用開式洒水噴頭時,噴頭不應少於2排。防護冷卻水幕的噴頭宜布置成單排。

7.1.17 當防火捲簾、防火玻璃牆等防火分隔設施需採用防護冷卻系統保護時,噴頭應根據可燃物的情況一側或兩側布置;外牆可只在需要保護的一側布置。

7.2 噴頭與障礙物的距離

7.2.1 直立型、下垂型噴頭與梁、通風管道等障礙物的距離(圖7.2.1)宜符合表7.2.1的規定。

7.2.2 特殊應用噴頭濺水盤以下900mm範圍內,其他類型噴頭濺水盤以下450mm範圍內,當有屋架等間斷障礙物或管道時,噴頭與鄰近障礙物的最小水平距離(圖7.2.2)應符合表7.2.2的規定。

7.2.3 當梁、通風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橋架等障礙物的寬度大於1.2m時,其下方應增設噴頭(圖7.2.3);採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和特殊應用噴頭的場所,當障礙物寬度大於0.6m時,其下方應增設噴頭。

7.2.4 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擴大覆蓋面積洒水噴頭和家用噴頭與不到頂隔牆的水平距離和垂直距離(圖7.2.4)應符合表7.2.4 的規定。

7.2.5 直立型、下垂型噴頭與靠牆障礙物的距離(圖7.2.5)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障礙物橫截面邊長小於750mm時,噴頭與障礙物的距離應按下式確定:

a≥(e-200)+b (7.2.5)

式中:a——噴頭與障礙物的水平距離(mm);

b——噴頭濺水盤與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mm);

e——障礙物橫截面的邊長(mm),e<750。

2 障礙物橫截面邊長等於或大於750mm或a的計算值大於本規範表7.1.2中噴頭與端牆距離的規定時,應在靠牆障礙物下增設噴頭。

7.2.6 邊牆型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正前方1.2m範圍內,邊牆型擴大覆蓋面積洒水噴頭和邊牆型家用噴頭正前方2.4m範圍(圖7.2.6)內,頂板或吊頂下不應有阻擋噴水的障礙物,其布置要求應符合表7.2.6-1和表7.2.6-2的規定。

7.2.7 邊牆型洒水噴頭兩側與頂板或吊頂下樑、通風管道等障礙物的距離(圖7.2.7),應符合表7.2.7-1和表7.2.7-2的規定。

8管道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壓力不應大於1.20MPa,並不應設置其他用水設施。

8.0.2 配水管道可採用內外壁熱鍍鋅鋼管、塗覆鋼管、銅管、不鏽鋼管和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當報警閥入口前管道採用不防腐的鋼管時,應在報警閥前設置過濾器。

8.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採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時,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應為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系統應為濕式系統,並採用快速響應洒水噴頭,且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19 部分 塑料管道及管件》GB/T 5135.19的規定;

2 應用於公稱直徑不超過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應穿越防火分區;

3 當設置在有吊頂場所時,吊頂內應無其他可燃物,吊頂材料應為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

4 當設置在無吊頂場所時,該場所應為輕危險級場所, 頂板應為水平、光滑頂板,且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於100mm。

8.0.4 洒水噴頭與配水管道採用消防洒水軟管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洒水軟管僅適用於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場所,且系統應為濕式系統;

2 消防洒水軟管應設置在吊頂內;

3 消防洒水軟管的長度不應超過1.8m。

8.0.5 配水管道的連接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鍍鋅鋼管、塗覆鋼管可採用溝槽式連接件(卡箍)、螺紋或法蘭連接,當報警閥前採用內壁不防腐鋼管時,可焊接連接;

2 銅管可採用釺焊、 溝槽式連接件(卡箍)、法蘭和卡壓等連接方式;

3 不鏽鋼管可採用溝槽式連接件(卡箍)、法蘭、卡壓等連接方式,不宜採用焊接;

4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可採用粘接連接,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與其他材質管材、管件之間可採用螺紋、法蘭或溝槽式連接件(卡箍)連接; 5 銅管、不鏽鋼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應採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8.0.6 系統中直徑等於或大於100mm的管道,應分段採用法蘭或溝槽式連接件(卡箍)連接。水平管道上法蘭間的管道長度不宜大於20m;立管上法蘭間的距離,不應跨越3個及以上樓層。凈空高度大於8m的場所內,立管上應有法蘭。

8.0.7 管道的直徑應經水力計算確定。配水管道的布置,應使配水管入口的壓力均衡。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壓力均不宜大於0.40MPa。

8.0.8 配水管兩側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標準流量洒水噴頭數量,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不應超過8隻,同時在吊頂上下設置噴頭的配水支管,上下側均不應超過8隻。嚴重危險級及倉庫危險級場所均不應超過6隻。

8.0.9 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標準流量洒水噴頭數量,不宜超過表8.0.9的規定。

8.0.10 短立管及末端試水裝置的連接管,其管徑不應小於25mm。

8.0.11 乾式系統、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開啟預作用裝置的預作用系統 ,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於1min;雨淋系統和僅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預作用裝置的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於2min。

8.0.12 乾式系統、預作用系統的供氣管道,採用鋼管時,管徑不宜小於15mm;採用銅管時,管徑不宜小於10mm。8.0.13 水平設置的管道宜有坡度,並應坡向泄水閥。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於2‰,准工作狀態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於4‰。

9水力計算9.1 系統的設計流量

9.1.1 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應計算確定,噴頭的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噴頭流量(L/min);

P——噴頭工作壓力(MPa);

K——噴頭流量係數。

9.1.2 水力計算選定的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宜為矩形,其長邊應平行於配水支管,其長度不宜小於作用面積平方根的1.2 倍。

9.1.3 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噴頭同時噴水的總流量確定,且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系統設計流量(L/s);

qi——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各噴頭節點的流量(L/min);

n——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的洒水噴頭數。

9.1.4 保護防火捲簾、防火玻璃牆等防火分隔設施的防護冷卻系統,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計算長度內噴頭同時噴水的總流量確定。計算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設置場所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計算長度不應小於本規範第9.1.2條確定的長邊長度;

2 當設置場所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計算長度不應小於任意一個防火分區內所有需保護的防火分隔設施總長度之和。

9.1.5 系統設計流量的計算,應保證任意作用面積內的平均噴水強度不低於本規範表5.0.1、表5.0.2 和表5.0.4-1~表5.0.4-5的規定值。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任意4隻噴頭圍合範圍內的平均噴水強度,輕危險、中危險級不應低於本規範表5.0.1規定值的85%;嚴重危險級和倉庫危險級不應低於本規範表5.0.1和表5.0.4-1~表5.0.4-5的規定值。

9.1.6 設置貨架內置洒水噴頭的倉庫,頂板下洒水噴頭與貨架內置洒水噴頭應分別計算設計流量,並應按其設計流量之和確定系統的設計流量。

9.1.7 建築內設有不同類型的系統或有不同危險等級的場所時,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其設計流量的最大值確定。

9.1.8 當建築物內同時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幕系統時,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同時啟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幕系統的用水量計算,並應按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確定。

9.1.9 雨淋系統和水幕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雨淋報警閥控制的洒水噴頭的流量之和確定。多個雨淋報警閥並聯的雨淋系統,系統設計流量應按同時啟用雨淋報警閥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確定。

9.1.10 當原有系統延伸管道、擴展保護範圍時,應對增設洒水噴頭後的系統重新進行水力計算。

9.2 管道水力計算

9.2.1 管道內的水流速度宜採用經濟流速,必要時可超過5m/s,但不應大於10m/s。

9.2.2 管道單位長度的沿程阻力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i——管道單位長度的水頭損失(KPa/m);

dj——管道計算內徑(mm);

qg——管道設計流量(L/min);

Ch——海澄—威廉係數,見表9.2.2。

9.2.3 管道的局部水頭損失宜採用當量長度法計算,且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 的規定。9.2.4 水泵揚程或系統入口的供水壓力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H——水泵揚程或系統入口的供水壓力(MPa);

ΣPp——管道沿程和局部水頭損失的累計值(MPa),報警閥的局部水頭損失應按照產品樣本或檢測數據確定。當無上述數據時,濕式報警閥取值0.04MPa、乾式報警閥取值0.02MPa、預作用裝置取值0.08MPa、雨淋報警閥取值0.07MPa、水流指示器取值0.02MPa;

P0——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MPa);

Z——最不利點處噴頭與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統入口管水平中心線之間的高程差,當系統入口管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高於最不利點處噴頭時,Z應取負值(MPa);

hc——從城市市政管網直接抽水時城市管網的最低水壓(MPa);當從消防水池吸水時,hc取0。

9.3 減壓設施

9.3.1 減壓孔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直徑不小於50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後管段的長度均不宜小於該管段直徑的5倍;

2 孔口直徑不應小於設置管段直徑的30%,且不應小於20mm;

3 應採用不鏽鋼板材製作。

9.3.2 節流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徑宜按上游管段直徑的1/2確定;

2 長度不宜小於1m;

3 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不應大於20m/s。

9.3.3 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Hk——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10-2MPa);

Vk——減壓孔板後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m/s); ξ——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係數,取值應按本規範附錄D確定。

9.3.4 節流管的水頭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Hg——節流管的水頭損失(10-2MPa);

ζ ——節流管中漸縮管與漸擴管的局部阻力係數之和,取值0.7;

Vg——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m/s);

dg——節流管的計算內徑(m),取值應按節流管內徑減1mm確定;

L ——節流管的長度(m)。

9.3.5 減壓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報警閥組入口前;

2 入口前應設過濾器,且便於排污;

3 當連接兩個及以上報警閥組時,應設置備用減壓閥;

4 垂直設置的減壓閥,水流方向宜向下;

5 比例式減壓閥宜垂直設置,可調式減壓閥宜水平設置;

6 減壓閥前後應設控制閥和壓力表,當減壓閥主閥體自身帶有壓力表時,可不設置壓力表;

7 減壓閥和前後的閥門宜有保護或鎖定調節配件的裝置。

10供水10.1 一般規定

10.1.1 系統用水應無污染、無腐蝕、無懸浮物。可由市政或企業的生產、消防給水管道供給,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並應確保持續噴水時間內的用水量。

10.1.2 與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儲水的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標準。

10.1.3 嚴寒與寒冷地區,對系統中遭受冰凍影響的部分,應採取防凍措施。

10.1.4 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設有2個及以上報警閥組時,報警閥組前應設環狀供水管道。環狀供水管道上設置的控制閥應採用信號閥;當不採用信號閥時,應設鎖定閥位的鎖具。

10.2 消防水泵

10.2.1 採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宜設置獨立的消防水泵,並應按一用一備或二用一備,及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工作性能設置備用泵。當與消火栓系統合用消防水泵時,系統管道應在報警閥前分開。

10.2.2 按二級負荷供電的建築,宜採用柴油機泵作備用泵。

10.2.3 系統的消防水泵、穩壓泵,應採用自灌式吸水方式。採用天然水源時,消防水泵的吸水口應採取防止雜物堵塞的措施。

10.2.4 每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於2根。報警閥入口前設置環狀管道的系統,每組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應少於2根。消防水泵的吸水管應設控制閥和壓力表;出水管應設控制閥、止回閥和壓力表,出水管上還應設置流量和壓力檢測裝置或預留可供連接流量和壓力檢測裝置的介面。必要時,應採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壓力的措施。

10.3 高位消防水箱

10.3.1 採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高位消防水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與消火栓系統合用高位消防水箱,其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 50974的要求。

10.3.2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不能滿足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時,系統應設置增壓穩壓設施,增壓穩壓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 50974的規定。10.3.3 採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 50974的規定可不設置高位消防水箱時,系統應設氣壓供水設備。氣壓供水設備的有效水容積,應按系統最不利處4隻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5min用水量確定。乾式系統、預作用系統設置的氣壓供水設備,應同時滿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3.4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止回閥,並應與報警閥入口前管道連接;

2 出水管管徑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100mm。

10.4 消防水泵接合器

10.4.1 系統應設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數量應按系統的設計流量確定,每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計算。

10.4.2 當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滿足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的流量和壓力要求時,應採取增壓措施。

11操作與控制

11.0.1 濕式系統、乾式系統應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開關和報警閥組壓力開關直接自動啟動消防水泵。

11.0.2 預作用系統應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開關和報警閥組壓力開關直接自動啟動消防水泵。

11.0.3 雨淋系統和自動控制的水幕系統,消防水泵的自動啟動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採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雨淋報警閥時,消防水泵應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開關和報警閥組壓力開關直接自動啟動;

2 當採用充液(水)傳動管控制雨淋報警閥時,消防水泵應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開關和報警閥組壓力開關直接啟動。11.0.4 消防水泵除具有自動控制啟動方式外,還應具備下列啟動方式:

1 消防控制室(盤)遠程控制;

2 消防水泵房現場應急操作。

11.0.5 預作用裝置的自動控制方式可採用僅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直接控制,或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控制,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處於准工作狀態時嚴禁誤噴的場所,宜採用僅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直接控制的預作用系統;

2 處於准工作狀態時嚴禁管道充水的場所和用於替代乾式系統的場所 ,宜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控制的預作用系統。

11.0.6 雨淋報警閥的自動控制方式可採用電動、液(水)動或氣動。當雨淋報警閥採用充液(水)傳動管自動控制時,閉式噴頭與雨淋報警閥之間的高程差,應根據雨淋報警閥的性能確定。

11.0.7 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和自動控制的水幕系統,應同時具備下列三種開啟報警閥組的控制方式: 1 自動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盤)遠程控制;

3 預作用裝置或雨淋報警閥處現場手動應急操作。11.0.8 當建築物整體採用濕式系統,局部場所採用預作用系統保護且預作用系統串聯接入濕式系統時,除應符合本規範第11.0.1條的規定外,預作用裝置的控制方式還應符合本規範第11.0.7條的規定。

11.0.9 快速排氣閥入口前的電動閥應在啟動消防水泵的同時開啟。

11.0.10 消防控制室(盤)應能顯示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信號閥、消防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壓氣體管道氣壓,以及電源和備用動力等是否處於正常狀態的反饋信號,並應能控制消防水泵、電磁閥、電動閥等的操作。

12局部應用系統

12.0.1 局部應用系統應用於室內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8m的民用建築中,為局部設置且保護區域總建築面積不超過1000m2的濕式系統。設置局部應用系統的場所應為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場所。

12.0.2 局部應用系統應採用快速響應洒水噴頭,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範第5.0.1條的規定,持續噴水時間不應低於0.5h。

12.0.3 局部應用系統保護區域內的房間和走道均應布置噴頭。噴頭的選型、布置和按開放噴頭數確定的作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用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的系統,噴頭布置應符合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場所的有關規定,作用面積內開放的噴頭數量應符合表12.0.3的規定。

2 採用擴大覆蓋面積洒水噴頭的系統,噴頭布置應符合本規範第7.1.4條的規定。作用面積內開放噴頭數量應按不少於6只確定。

12.0.4 當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流量能滿足局部應用系統設計流量時,局部應用系統可與室內消火栓合用室內消防用水量、穩壓設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當不滿足時應按本規範第12.0.9條執行。

12.0.5 採用標準覆蓋面積洒水噴頭且噴頭總數不超過20隻,或採用擴大覆蓋面積洒水噴頭且噴頭總數不超過12隻的局部應用系統,可不設報警閥組。

12.0.6 不設報警閥組的局部應用系統,配水管可與室內消防豎管連接,其配水管的入口處應設過濾器和帶有鎖定裝置的控制閥。

12.0.7 局部應用系統應設報警控制裝置。報警控制裝置應具有顯示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及消防水泵、信號閥等組件狀態和輸出啟動消防水泵控制信號的功能。

12.0.8 不設報警閥組或採用消防水泵直接從市政供水管吸水的局部應用系統,應採取壓力開關聯動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設報警閥組的系統可採用電動警鈴報警。

12.0.9 無室內消火栓的建築或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流量不能滿足局部應用系統要求時,局部應用系統的供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市政供水能夠同時保證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統的流量與壓力時,城市供水管可直接向系統供水;

2 市政供水不能同時保證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統的流量與壓力,但允許消防水泵從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時,系統可設直接從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水泵;

3市政供水不能同時保證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統的流量與壓力,也不允許從市政供水管直接吸水時,系統應設儲水池(罐)和消防水泵,儲水池(罐)的有效容積應按系統用水量確定,並可扣除系統持續噴水時間內仍能連續補水的補水量;

4 可按三級負荷供電,且可不設備用泵;

5 應設置倒流防止器或採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生活用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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