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走進新時代

地方立法走進新時代
2015.3.22人民法院報
楊霞

地方性法規應符合「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特性,即地方立法要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基礎上,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地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規,以破解地方發展難題。

立法法是一部憲法性法律,是規範所有立法行為的法,也稱之為「管法的法」,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於重要地位。自2000年立法法頒布以來,這15年期間,經濟社會迅猛發展,國情亦發生重大變化,修法已迫在眉睫。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法治政府就是守法的政府,政府的公務人員必須要知法懂法守法,必須用法律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務。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規定,地方不能制定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不能以紅頭文件來損害公民個人的利益,要解決政府行政管理手段的合法性問題。因此,此次全國人大會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高票通過可謂包含著深刻的政治歷史背景。

在依法治國深入推進的當下,任何改革都需要於法有據,立法法修正案的形成重點就是要依法執政、依法治官,防止法律法規之間本不該有的衝突,從體系上保持法律與法律、法律與法規、法規與法規之間的高度一致性,同時最大限度地約束權力不能任性,建設法治政府。

目前,我國正處於黃金髮展時期,全國人民齊心協力,團結拼搏,各項經濟、社會、文化事業正在齊頭並進。此次通過的立法法修正案亮點頻出,修改條文多達三分之二,內容重要且涉及民生和權利保障等方方面面,許多制度設計也都是頭一次,形式新穎,立法法修正案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等民主法制原則。例如明確稅收徵收管理只能由法律規定;限行、限購、限貸等限制性行政手段,這些權力今後不能再「任性」。其次,立法法修正案規定,賦予省設轄區的市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一定的立法權。這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既是空前的立法機遇,又是巨大的現實挑戰。因為,立法法修正案賦予設區的市立法權,地方政府在城市管理等方面,如何有針對性地建設、改善、提升城市品位等方面,地方政府大有文章可做。但有些城市在地方立法方面還是新手,地方立法機關須秉承立法法修正案精神原則促進科學、民主立法,為人民謀福祉,通過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廣泛適用立法聽證程序、公開程序,充分體現民意,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努力建設法治城市、法治政府。

筆者建議,在立法法修正案實施過程中,須進一步明確地方立法許可權問題,促進地方立法機關更加科學、民主的立法。

在具體實踐中,要防止地方立法過多過濫。立法法修正案規定,賦予全國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何既保障地方享有充分自主的立法權,又能夠確保它成為代表公眾合法權益的真正代言?從法律本質上講,地方性法規應符合「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特性,即地方立法要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基礎上,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地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規,以破解地方發展難題。換言之,對於可立可不立的不立,無地方特色的不立,條件不成熟的也不立。唯此,地方立法才能走上權力不再「任性」的法治軌道,為地方發展提供更新的動力和更有力的法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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