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談17 誰有權力公布自殺官員身染艾滋病毒?

近日有多家媒體報道,雲南某自殺未遂官員為艾滋病毒感染者。這樣的報道無疑很吸引眼球,不但讓人們在推斷該官員的自殺原因方面多了一個噱頭,也讓人們對該官員的生活作風等問題產生了必要的聯想。

也許從滿足人們對於相關官員的認識上,這樣的信息有著一定的價值。但任何價值都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實現。如果從我國對艾滋病人的保護體系看,曝光這樣的信息,其實是違法是。

保護艾滋病人(包括感染者)應有的隱私,是當今社會的主流觀點。據此,我國也於2006年實施了具有法律效應的《艾滋病防治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現在這位自殺未遂的官員還躺在監護室里,而他感染艾滋病毒的消息卻已經傳遍了整個中國,事實上,不管這個官員的自殺是否因為感染了艾滋病毒,也不管其感染艾滋病毒的原因是否與生活作風有關,只要其沒有惡意傳播艾滋病毒的行為,其感染艾滋病毒的信息都不宜傳播。該官員感染艾滋病毒信息的泄露,其實再一次表現了我們國家對於艾滋病毒感染者某種習慣性的歧視,以及對於法律法規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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