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所有知識點匯總(稅率、計稅依據、優惠等)
08-04
一 、車輛購置稅法的納稅義務人、徵稅範圍和稅率
要素 | 具體規定 |
納 稅 義務人 |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和個人不分性質和內外)。其中購置是指:購買使用行為、進口使用行為、受贈使用行為、 自產自用行為、獲獎使用行為、以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並使用的行為。 |
征 稅 範圍 | 車輛購置稅以列舉的車輛作為徵稅對象,未列舉的車輛不納稅。其徵稅範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挂車、農用運輸車。 |
稅率 | 統一比例稅率 10%。 |
二 、車輛購置稅法的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情形 | 計稅依據 | 應納稅額的計算 |
購買自用行為 | 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1.含購買者隨購買車輛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2.含支付的車輛裝飾費;3.代收款項應區別徵稅:用代收單位的票據收取的,計入計稅 依據;用委託方票據收取的,不計入計稅依據;4.不含購買者支付的控購費;5.含銷售單位開展優質銷售活動所開票收取的有關費用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10% |
進口自用行為 | 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 應納稅額= 組價×10% |
其他自用行為 | 如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凡不能或不能準確提供車輛價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的、相應類型的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確定。 | 應納稅額= 最低 計 稅 價 格 ×10% |
底盤發生更換 | 對已繳納並辦理了登記註冊手續的車輛,其底盤發生更換,其 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 70%計算 | 應納稅額=同車型最低計稅價格×70%×10% |
免稅、減稅條件消失的車輛 |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規定使用年限為:國產車輛按 10 年計算;進口車輛按 15 年計算。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 | 應納稅額= 最低 計 稅 價 格 × 10% |
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 | 其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 | 應納稅額= 最低 計 稅 價 格 ×10% |
三 、車輛購置稅的稅收優惠及徵收管理
要素 | 具體規定 |
稅收優惠 | 減免稅規定: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4.下列情形,按照規定免稅或減稅(1)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於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設有固 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2)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 1 輛自用國產小汽車;(3)長期來華定居專家 1 輛自用小汽車。5.對農用三輪運輸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
納稅申報 |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
納稅環節 |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等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即最終消費環節繳納。 |
納稅地點 |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 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車 輛登記註冊地是指車輛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戶地。 |
納稅期限 | 1.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自購買之日(即購車發票上註明的銷售日期)起 60 日內申報納稅;2.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進口之日(報關進口的當天)起 60 日內申報納稅;3.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取得之日起 60 日內申報納稅。 |
1.車輛購置稅的繳稅方法:(1)自報核繳;(2)集中徵收繳納;(3)代征、代扣、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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