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醫療鑒定:患者的「死穴」

醫療鑒定:患者的「死穴」

現實當中誰也不願意碰上醫療鑒定這種倒霉事,一旦碰上多半會手足無措,那麼面對醫療糾紛患者該如何處理才是正道?這是所有患者必須考慮決擇的問題,決擇正確還死者一個公道,決擇錯誤眼看親人枉死而不自知,而我每每見此類病案,則常嘆息不已,於是我就想將此類患者決擇錯誤的措施歸類一下,算是給有些醫療患者提個醒吧。

一、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家屬第一時間選擇質疑和鬧是愚蠢的。

大凡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家屬第一時間就是與醫方理論,指出醫方做得不對的地方,然後就是與醫方進行理論或辯論,最後演變成醫鬧,患者家屬這樣做對解決問題其實一點意義都沒有,反而在與醫方理論或醫鬧過程中讓真相隨著時間而消失。

通常沒有一個醫生或護士會刻意去產生一件醫療事故,發生醫療過錯或醫療事故多半屬於醫方在治療過錯中因未謹慎或判斷失誤等原因導致患者的死亡,因此,患者為什麼會突然死亡?其實醫方在當時的情況下也並不知道原因,醫方若要找出致死原因就得重新評估治療過程,而且還需要彙集各科專家會診,這個過程起碼需要兩天時間,而這時候患者家屬與醫方理論或辯論過程中提出的疑點或質疑意見會在第一時間促使醫方有針對性的檢視自己的醫療過程,而此時所有的病歷和治療的措施都在醫方保管之中,因此,患者家屬的質疑對醫方來講就變成了「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應對機會,兩天過後,患者家屬所有的質疑醫方均已有了應對措施,相關的病歷、醫囑和護理記錄如果需要修正也早已在第一時間修正。

所以醫療糾紛案件,如果患者家屬對死因有疑問正確的做法是先複印所有病歷資料而不是質疑,複印病歷越早,病歷被修改的可能性就越小,醫方在病人死亡原因不明的情況下是不會大修病歷,否則一旦修正後的病歷與屍檢後的死亡原因不符合反而做實了醫療過錯,這種後果醫方比患方更清楚,當然醫方在患者死亡也會部分修改或補充病歷,但這種修改基本上屬於為了完成病歷的法定的形式所做的補充性修改或文字性修改,對還原患者死亡真相併不起決定性作用,然而患者家屬通常會很緊張或在意這種修改,以致於糾纏不休近乎於本末倒置。

為印證病歷是否存在修改的可能性,患者家屬在病歷未封存之前可以多次複印,對比不同時期複印的版本大致就可以在法庭上判斷出病歷的真偽。

二、拒絕或放棄屍檢

這是患者家屬第二種愚蠢表現,我已碰到過數例了,拒絕屍檢原因大概是兩類,一類是感情上的不接受,即不忍心讓亡者再受解剖之苦,第二類是被忽悠,醫院或儐儀館以各種理由催促死者家屬儘快火化。

如果病人死亡原因存疑,我個人的意見應當屍檢,這對死者來講是唯一個能公開說出真相的機會,對活著的親人來講是一個死者後事的交待,目的是讓活著的人徹底放下心結,而不是讓這個懷疑在生存親屬之中深藏一生。

曾有死者家屬在患者火化後半年,多方請教醫學專家後突然發現醫方存在過錯,但此時屍體早已火化,請教我能否僅憑病歷資料來確定醫方的過錯,我認為如果沒有屍檢,僅憑病歷資料無法得出醫方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之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儘管有部分的病歷確實能看出醫方的某些過錯,但是需要強調的是這些病歷上的過錯是否與死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得不到屍檢結論的印證,仍只不過是一種猜測,這種猜測在法律上只不過是一種傳聞證據或一種責任的可能性,並不能作為侵權歸責的基礎。

事實上在法醫界,醫方死亡時所下的死亡原因與屍檢的死亡原因完全相反的經常性存在,比如,某醫院治療時是以胃炎治療最後不治,最後屍檢是胰腺破裂死亡,又比如,醫方收治時以宮外孕出血收治,最後屍檢死亡原因卻是嗜鉻細胞瘤破裂死亡,這在法醫界或醫學界其實屢見不鮮,因此,沒有屍檢僅憑資歷資料去確定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是不科學也不準確。

屍體在法醫界及法律界歷來都視為是一件能開口說話的證據,如果家屬對存疑的屍體未進行屍檢而火化,那麼,此起醫療案件有可能永遠都找不到死亡的真相,鑒於我上面所說的原因,對沒有屍檢的醫療案例,醫學會或司法鑒定機構一般都拒絕鑒定,如此一來,這起病案可能永遠成了死案。

三、錯誤選擇鑒定機構

對醫療案件的鑒定機構大致也就兩類,一類是醫學會,另一類是司法鑒定中心,醫療案件發生後,有很多的患者家屬會投訴或求助於當地的衛生行政機構,錯誤或陷井就發生在這一過程中。

除非家屬想追究醫院及醫生的行政責任,如想吊銷醫生的行醫執業證,否則尋求醫學會的鑒定除了浪費時間和打擊患者家屬自己外,其實毫無必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屬於行政責任鑒定,因此,其構成醫療事故結論的鑒定標準比構成醫療過錯的標準要高出好幾個等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病例並不代表不構成醫療過錯,然而,一旦選擇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作出的鑒定結論是不構成醫療事故時,醫院及法院可能都會認為醫院在此病案當中並無過錯,即使有法官也認同醫療事故鑒定不代表醫療過錯鑒定,但醫學會的鑒定結論對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仍構成不小的壓力,然而,自從患者家屬找上當地衛生局時,醫院和衛生局將患者家屬引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賊船」則是必然的結局。

在患者家屬不了解這裡面深層的內幕時,屍檢機構或醫療過錯鑒定經常是同一家機構,在我看來屍檢機構或醫療過錯鑒定機構系同一家機構,不僅可能涉及利益衝突,也涉及先入為主,而患者家屬之所以接受這樣的安排,則又多半是醫院和衛生局要求的結果,如果沒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則鑒定結果多半不利於患方,。

四、在錯誤的時間選擇了錯誤的律師。

醫療糾紛發生後,第一時間尋求律師幫助的患者家屬並不多,原因是患者家屬很快就陷入本文所述的第一個錯誤,另外,據我所接觸的患者家屬當中相當一部人對在什麼時間聘請律師介入毫無概念,打官司才需要律師這種陳舊的觀點一直被很多患者家屬所持有,這其實是很要命的。

縱觀整個醫療案件的處理,我認為患者家屬一定要在醫療鑒定前委託專業律師介入並參與醫療鑒定的陳述。醫療鑒定的結論一旦作出來,律師的價值或作用其實並不大,如果鑒定結論是醫方無責或有責,如何賠償就不存在任何爭議,因此,對患者家屬來講最重要的是讓律師介入醫療鑒定的聽證會,讓律師從病歷資料上找出醫療過錯的證據和根據病歷資料和屍檢報告論證出醫方過錯的依據,然而,很多患者家屬都自己出席醫療鑒定的聽證會,他們在聽證會上除了抱怨和發泄一通對醫院治療的不滿外,並沒有說出有多大價值的鑒定意見,由於患者家屬無法用醫學的語言與鑒定專家就治療問題進行溝通和交換意見,也無法準確說出醫方過錯的依據,此時鑒定機構的鑒定專家在給予患者家屬以一定程度的尊重後就只有單方面聽醫方的解釋,出於對醫方共同體語言的習慣,在患者家屬無法指出病歷資料上醫療過錯的情況下,鑒定機構的鑒定專家是很容易接受醫方的解釋。

患者家屬可能會期望鑒定專家仔細查閱病歷,幫助他們查清事實,還他們一個公道,可是我要告訴患者家屬的是參與鑒定的專家基本上是從各醫院臨時組合的臨床專家,短短一個小時的鑒定會,他們根本就沒有時間仔細去看厚厚的病歷資料,因此,一個小時的精準陳述和答辯相當考驗專業性,這顯然不是患者家屬能勝任的工作,很多患者家屬在收到不利於自己的鑒定報告時再找專業律師幫助時,基本上已是回天無力,我自己就接觸過很多這樣的當事人,但我無力去改變鑒定結論,理論上患者家屬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但無論是法官還是醫院基本上都不接受,於是又變成死案,有些死案即便能有機會翻案,但投入的代價特別巨大,這種巨大的代價往往令我退而遠之。

鑒定結果不利患者除了上面一個因素之外,選擇錯誤的律師也很要命,大多數患者家屬委託律師仍遵循著熟人關係找律師,但患者家屬顯然忽略了醫療案件律師專業的重要性,而醫療案件是專業中的專業並非所有的律師都能承辦,如果一個律師無法從醫囑、護理記錄、手術記錄、化驗單、屍檢報告中看出死者死亡的原因究竟出在那一個醫療環節,那麼這樣的律師出席司法鑒定聽證會的作用或價值與患者家屬出席聽證會並沒有什麼區別。

每次接過患者家屬遞過來的不利於患者的鑒定報告,我看到有同行律師在代理患者家屬陳述時只簡單陳述:1、醫方搶救不及時、用藥不當,2、醫方對患者家屬多次反映病情而毫不理會最後造成患者死亡,所以有過錯應承擔責任,對這樣的患方陳述意見,我認為與啥都不懂的普通患者家屬出席所作的陳述無異,一點技術含量都沒有,如果我是鑒定專家我一定沒有聽明白,搶救不及時指的是什麼?用藥還是搶救措施不及時?患者當時的醫學檢測指標是什麼?你患方判斷不及時的依據是什麼?依當時的臨床狀態,應當要採取什麼措施才是正確?

雖說懂醫學並懂法律的律師並不算太多,但專業化的發展已使律師界湧現出不少專業從事醫療訴訟的律師,我覺得患者家屬真的應該去找一個能幫助解決自己醫療和法律知識都不足的專業醫療律師來代理自己的案件,而不是通過熟人關係找一個熟人律師。

上面所述的都是患方家屬極易掉入陷井的「死穴」,對患方不利的醫療鑒定結論其實有一大半是患者家屬自己造成,他們輕率的浪費了寶貴的鑒定聽證會所給予精確陳述的機會,以致於患者家屬後面的維權行為基本上是圍繞著如何推翻醫療鑒定來進行,這其實是一條比醫療官司更能讓患者家屬流血的維權路。

患者家屬應當對上述愚蠢的行為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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