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六大亮點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六大亮點

林燕玲

《 人民日報 》( 2012年06月14日 13 版)

  在2012年五一勞動節的前夕,國務院發布了重新修訂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統稱《特別規定》),這是中國政府向全國勞動婦女送上的一份節日賀禮,對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與1988年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統稱《規定》)相比,《特別規定》具有以下六大亮點。

  亮點一:適用範圍的規定更加準確,體現了時代的特點。1988年《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而2012年《特別規定》第二條對此作出了適當的修改,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適用範圍規定的修改,體現了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環境,已經發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由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向各種類型企業的轉變,由人民團體向各種類型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等用人單位的轉變。

  亮點二:用人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及其法律義務得到強化,法律責任規定更加明確、細化。職業場所是勞動保護的主要場所,因此,用人單位是保護女職工職業安全和健康的責任主體,《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規定了明確而嚴格的法律義務。這種法律義務包括職責性法律義務和禁止性法律義務。職責性法律義務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禁止性法律義務主要包括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與此同時,用人單位還要承擔對受害女職工的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特別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三:女職工勞動保護更加全面、公平,保護水平得到提升。與《規定》相比,《特別規定》首先將女職工產假從過去的90天增加到現在的98天,並且對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產假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其次,《特別規定》不僅關注女職工身體和生理的勞動保護,而且增加了對女職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護條款,強調「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再次,對女職工權利救濟的規定體現了與現行法律制度的合理銜接。當女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她們既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後,《特別規定》在修改時,刪除了《規定》第十五條,即「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這條規定的刪除,彰顯了人權的理念,體現了法治的進步。應該說,給予女性平等的、無差別的生育保護,是保障基本人權的要求。

  亮點四: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內容納入《特別規定》,操作性更強。為了增強其可操作性,《特別規定》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內容納入其中,並對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同時,考慮到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需要根據社會實際情況不斷調整,為避免因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調整而導致這個行政法規頻繁修訂,《特別規定》將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為特別規定附錄列示,並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亮點五: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與否的差別待遇加以明確。《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這一規定,對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與否的差別待遇加以明確,不僅可以減輕參加生育保險單位聘用育齡婦女的經濟負擔,承認生育的社會價值;而且會引導和鼓勵更多的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

  亮點六:政府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及處罰的責任得到明確。《特別規定》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作者為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關係系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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