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凌 | 網路隱私保護:解讀人肉搜索

編者按

互聯網時代之後,我們的隱私何處安放?通過重新解讀「隱私」一詞,作者從不同的視角為我們解讀了網路隱私的保護問題

原標題《網路隱私保護:信息生產與架構視角》,載《法律和社會科學》第5卷。作者胡凌,時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博士候選人。現為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文章推送時有刪減。若您閱後有所收穫,歡迎關注並分享「雅理讀書」(微信號:yalipub)

網路隱私保護:信息生產與架構視角

文 | 胡 凌

互聯網的興起給隱私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特別是影響巨大的「人肉搜索」問題,顯示出法律對傳統隱私權保護的無力。在中國,即使是傳統的隱私權觀念都尚未得到法律的確認,我們有必要對新技術條件下的隱私保護與傳統隱私保護進行對比研究,以更好地解決互聯網帶來的各種權利的衝突。

一觀察隱私保護的兩個視角

何者構成隱私是一個歷來眾說紛紜的事情,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個人信息和隱私範疇有相當大的重合。不是所有的個人信息都是隱私,一般認為,隱私屬於那些未經許可就進行搜集披露的個人或組織信息,商業隱私屬於商業秘密,而國家的隱私則叫做國家秘密。但問題仍然存在:哪些個人信息屬於法定而不得侵犯呢?

就功能來講,隱私包含著個人的秘密、隱遁和自主。本文將跳出這樣的本質主義方法,不執著於某一類個人信息是否應被納入隱私考量(這並非不重要),而是從信息生產的角度研究分析個人信息(無論是否屬於隱私)是如何被生產並消費的,有哪些機制和技術會便利這樣的生產和消費,從而認清侵犯隱私問題的根源。從這個角度來講,法定隱私的本質就在於法律將某些信息的初始權利配置給信息所有者,未經其許可,不得披露和使用。

人們無時無刻不在探求信息,無論該信息是否屬於他人隱私。

如果我們從信息市場的視角來看,也許會得到一個比較合理的說明,即我們需要從個人信息的生產者、消費者和原信息擁有者的角度分別考察信息市場的運作情況。生產者可以是國家、商業機構和個人,消費者也可以是同一批實體。正是後者對個人信息的需求導致了前者提供大量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儘管可能並不隱秘,但卻容易使個體受到干擾和控制,自主性受到侵犯。

從消費者的角度看,信息是個體憑以預測與防範風險的首要工具,他們都希望儘可能多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交易風險。在陌生人社會,交易和合作的雙方無法得知對方的真實信息,為了避免交易中的欺騙和吃虧,他們就希望儘可能多地從其他渠道得到對方的信息,這樣無論是個體還是商家都有動力進行搜尋。商家更傾向於系統搜集個人的偏好和需求,個人則希望知道交往對方隱瞞的信息(特別是一次交易的時候,如人品和行為習慣)。對國家來講,則是出於對社會控制的需要,對被統治者的情況了解得越多,就越可以有效進行管理和維護社會秩序。

從生產者的角度看,需要理解的問題是,它們有何種動力生產信息?首先,這可能是有樂趣和無意識的,比如傳統社會中的流言和謠言等,這些私下議論通過特定的社會網路在某一範圍內傳播。其次,是為了提供信息和便利知識傳播,互聯網時代的wiki和博客就是典型的機制。最後,則是為了獲取商業報酬,比如出版,或者開辦網站依靠廣告收入營利,這在逐漸繁榮的信息經濟中日益普遍。

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地區,個人的隱私受外在環境的影響,範圍大有不同。現代法律上保護的隱私最終要依託於和公共生活相對應的「私人領域」,對現代中國而言,一個指標是觀察人們的私人時間與閑暇。同新中國成立的前30年相比,改革開放以來,個人擁有隱私的前提條件—有時間享受私人生活—已經大大增強了。

與之相聯繫,這裡涉及觀察隱私的第二個視角:架構的問題。

除了法律、市場(獲取信息的成本)和社會規範之外,無論是個人信息的生產者還是消費者實際上都處於某種架構中,這種架構決定了隱私保護(或受侵犯)的程度;而國家作為最強有力的一方(特別是在中國),則不停地塑造著隱私的架構,塑造著信息生產、傳播、消費的時間、地點、方式和信息內容本身。隨著新技術(錄音、攝像、照相、電子資料庫)的出現,人們的隱私越來越容易遭到侵犯,國家與個體之間的互動使得所謂「私域」和「公域」的劃分變得模糊不清,互聯網的出現甚至打破了這種劃分。

二互聯網的挑戰

互聯網的出現給傳統隱私理論和現實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從大的歷史背景來看,這種挑戰不過是新興科學技術的挑戰之一種,儘管是最重要的一種。隨著人們的生活越來越多地從線下轉向線上,按照第一部分提出的兩個視角,虛擬世界的架構已經完全改變了我們對隱私的界定和認識:

第一,個人信息生產的數量急劇增加,個人擁有了和組織一樣的侵犯隱私的能力,生產和擁有個人信息的組織也越來越多,國家不再是唯一有能力的侵犯者。

第二,隱私擁有者從不需要主動保護自己的權利或信息轉變為需要主動保護。而對中國社會來說,線下關於隱私的法律制度和觀念尚未成熟,就又受到了線上活動的衝擊。因此,我們需要重新思考隱私的諸多基本問題以及我們社會的未來走向。

首先,從消費者的角度看,個體信息的範圍和數量大大增多,且具備了安全和經濟上的重要價值。社會對人的信息的需求也大大增加,不僅商家需要大量消費者信息進行再生產和調整商業模式,組織和個人也需要通過它們對風險進行預測,從而做出行動決策;國家則需要掌握不斷增長的流動人口的信息以保證日常治理和應對緊急事件。

其次,從生產者的角度看,互聯網極大降低了人們的發布信息的成本。原來依託專門的信息發布平台—新聞出版—的個人,現在可以以極低的成本發表自己的觀點。人人都可以發布侵權信息並廣泛傳播,技術和成本的限制幾乎不存在。個人信息前所未有地具備了商業價值,這更使得一些機構有動力系統搜集個人信息和隱私,進行交易。網上還出現了各種各樣的信息生產工具,將分散在各地的信息聚合在一起,比如搜索引擎、BBS等。

原來零散的信息,可能不具有隱私意義,但通過人肉搜索或商家或政府的「聚合」,就可能產生侵犯隱私的信息,形成個體的某種數字形象。人們覺得只有按照自己意願使用的信息才不侵犯隱私,否則就有被侵犯的感覺。儘管這很主觀,但至少說明隱私保護要超越「秘密」的範圍:即使信息是公開可獲取的,信息聚合也會帶來侵犯。因為人們會根據這些披露出來的不完全的信息對個體進行評價,個體甚至自己都無法知道哪些信息被誰知道、形成哪些判斷。

即使網路上流傳的很多信息是錯誤的,也沒有辦法改正,缺乏糾錯機制。隱私保護法面對的侵權者將不再是可以通過事後司法判決加以處理的媒體、組織和國家,而是無處不在的匿名的網民。

另外,網路降低了生產者侵權的責任,因為在信息聚合的海量數據中,受害人不容易找到信息發布者和單一的負責人,而且侵權行為往往會擺脫線下社會中規範的約束作用,卻給受害者造成極大傷害。這儘管使得個人會比以往更加小心謹慎地發言披露信息,卻無法阻止他人的言論披露。由於網路的非實名制,事後被發現侵權的概率很小,這樣每個人都可以在百度吧里建立你的詞條,而學生則會在博客中談論老師、上傳視頻。

最後,對信息擁有者來講,個人信息可以分散在諸多信息生產流程和機構中,而他們缺乏對信息的控制,不知道各種信息如何被使用,自己無法參與到種種使用過程中。個人的秘密、隱遁和自主在原來主要依靠架構和事後法律救濟,現在變成了需要小心保護和控制的信息和權利,一不小心就會受到外界的侵擾。不論我們能否將個人信息和隱私作為財產權利授予個人,其信息都不可避免地不斷被數字技術收集,並脫離本人的控制。

網路信息技術這一新架構還便利了虛擬空間中對個人的監控和搜索,個體在網路上的行動可以隨時被記錄下來,這和前互聯網時代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之前的隱私同可視性相聯繫,即暴露人的言行,但在網路空間中一切都被轉化為數據和位元組。大型電子資料庫的出現使得搜集、整理、傳輸、加工人的信息變得更加便利,而且幾乎可以永久保存,不斷再現,當然,最主要的仍然是國家擁有的個人身份資料庫。  

在非正式條件下的言論的流傳(例如流言和羞辱)也伴隨著這一架構的改變而更有影響,並對我們的聲譽造成威脅。據學者研究,當人們的消息需求大於體制性渠道的消息供給,或對適應環境必不可少的信息無法及時到手,也就是人們的消息需求得不到充分滿足時,流言就容易發生;一旦消息供求恢復平衡,流言就會銷聲匿跡。

流言本來不可避免,但因為人的記憶有限、要受到傳播成本的限制、需要在特定語境下理解,因此起到對個人聲譽、隱私和社會規範的平衡作用。但是在互聯網條件下,這些流言可能永遠留在網上,或隨時有被公開的危險,無異於定時炸彈。

羞辱作為一種非法律的懲罰替代性機制,對維護社會秩序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在網路環境下,流言和羞辱被成倍放大,儘管也可以成為私力救濟的一種形式,卻極大增加了網民的權力。原來在很小範圍內傳播的流言蜚語,現在通過社交網路平台,很快就會傳播得更遠。私人空間和公共空間的界限在網路時代糾纏在一起,已經變得模糊不清了。

互聯網出現以前的隱私法主要通過事後個案裁決,這是和一般的技術發展狀況和個人信息數量相適應的。但是在網路時代,原來實際存在的擁有隱私的現狀,就變成了一個應然的問題,即,在互聯網時代,人們是否應當擁有和線下生活一樣多的隱私,是否應當控制個人的信息不受濫用?如何擁有和控制?這個問題到了中國則變成,如何借鑒和設計我們自己的隱私權保護制度,以適應先進技術的發展?下面兩節我將分別討論典型的人肉搜索問題,以及同既有法律實踐銜接的立法問題。

三人肉搜索問題

在我看來,人肉搜索就是體現新興網路技術諸多挑戰的典型。這種新出現的社會現象的重要意義在於,第一,它表明零散的個體通過協作成為真正的個人隱私和聲譽的侵犯者;第二,散布在網上的個人信息可以被輕易生產、獲得、聚合、更改、利用,從而形成某種新的侵權。

法律應當對上述兩點作出回應,即,如何讓無數聚合信息的網民承擔責任?如何看待將零散信息聚合起來生成新形象的行為和不利後果?

1.內涵和發動條件

按照一個經典定義,人肉搜索是指:

一種針對某個問題或者事件拋出的問題,最終尋找出最佳答案的搜索機制,但這個術語中的「人肉」一詞,在摻雜著些許黑色幽默的同時,也準確地表明了這種搜索方式的特點:搜索行為的原動力,不再像傳統的搜索方式那樣,僅僅依靠某個網路程序或者冰冷的互聯網資料庫,而是更多地靠無數有著真實血肉之軀的網民的親身參與,由他們在某個可能參與進來的時間,用自身的知識、經驗、信息渠道,向提問者送上部分答案,再由其他網友補充、完善,直至最後得出確切的答案。

發動成功的人肉搜索需要一些條件,概括來說主要有兩個,它們都與個人信息泛濫有關。首先,是網路上存在可以被找到的有關個人的各種信息;其次,廣泛存在聚合這些零散個人信息的方式和動力。

就第一個條件而言,互聯網使得人們太容易在論壇、博客、QQ、電子商務中留下各種信息,而且很容易通過搜索引擎進行查找。以下是一位人肉搜索工作者就人肉搜索如何運作進行的介紹:

1.利用谷歌、百度等超強的搜索功能,不斷變換輸入關鍵詞。

2.從被查的人那裡入手,比如查他朋友的博客,經常有意外的收穫。

3.不放過一些常用網站,如易趣、淘寶、天涯社區、貓撲大雜燴、新浪論壇等,對方都可能留下註冊痕迹。

4.通過對方的ID或郵件地址,查出其IP地址,可以獲得各種「馬甲」的真實身份。

5.如果知道對方所在城市,利用谷歌衛星地圖查到他戶外照片的確切所在地。

……

實際上,正是被搜索對象自己不經意之間披露了很多信息,有些是自己主動披露的,例如在個人博客和空間中,有些則是網路服務商無意泄露的。這些信息成為人肉搜索結果的堅實基礎。另外,個人信息有時候會通過他人之口泄露出來,比如兩人共同參加某活動,一人在個人博客中披露了此事,另一人參加活動的信息也因此披露出來。

第二個條件是,網友們能看到號召並有動力查找這些信息。儘管一些信息是匿名知情者提供的,但這畢竟是少數,大部分如前所述,是真正通過各種渠道和搜索引擎搜索到的。具體說來,首先,為獲得被搜索對象最多的信息,號召往往發布在具有廣泛影響的公共論壇或專業網站上。能夠最終引起網友義憤或興趣的,也往往是那些違背社會普遍規範的行為,如虐貓、二奶、破壞民族和地區團結、詐騙、不文明現象、官僚腐敗,等等。只有雲集眾多網友之力,一項人肉搜索工程才能夠得以最終完成。毫無疑問,以知識共享為導向,提供經驗交流平台對人肉搜索的發展有重要作用。

但同時也要看到,除了好心和義憤這類自然情感,網友們還充分利用虛擬貨幣「懸賞」的方式,由於參加人肉搜索的網友大多屬於該虛擬社區的固定居民,一些虛擬貨幣就成為他們交易或提高聲望的工具。

2.功過是非

關於人肉搜索,很多評論者發出了不同的聲音。楊立新教授認為:「從形式上看,『人肉搜索』表達的是對不當甚至是違法行為的憤怒和譴責,但從實質上看,這樣的行為則是無視隱私、踐踏人格的網路暴行,與『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口誅筆伐和大批判又有什麼區別呢?這樣,每一個國民就毫無隱私、私密可言,毫無人格權和人格利益可言。」更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議,要對人肉搜索擅自公布他人信息的行為人處以刑事責任。

不難看出,人肉搜索儘管藉助了搜索引擎,本身卻超越了搜索引擎,是在找到零散信息的基礎上的聚合加工行為,本質上更類似於wiki一類的「同儕生產」機制。將信息的生產、傳輸、聚合等端點聯繫起來,成為名副其實的數據發掘。

人肉搜索儘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成為「行為失范」,產生「網路暴力」,但也可以發揮積極作用。如在四川地震中,通過人肉搜索尋找失散的親人就有很好的效果;在另一些場合則起到了幫助政府調查的積極作用;更為網民擁護的則是對社會不公和腐敗官員進行揭發和譴責。人肉搜索還可以成為一種私力救濟形式,一些有違社會規範的事項無法立案通過正式渠道解決,這樣通過網上羞辱也起到一定的捍衛社會規範作用,對無法以法律干預的事件和人物進行懲罰。

無論如何,人肉搜索典型例示了傳統隱私觀念的不足—不構成侵權的零散信息的聚合、脫離語境使用信息,以及脫離主體的相互關係來理解隱私,都可能形成新的侵權。

3.法律責任

人肉搜索的第一案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發生的。法院對該案判決十分慎重,不僅三次開庭取證,還召開法官和學者會議進行討論。問題的焦點主要有二:(1)誰來判斷這些言論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隱私;(2)即使確實侵犯了隱私,網站究竟是否要對其用戶的個人行為負責。支持被告的理由如下,主要在於:(1)網站沒有能力一一過濾此類信息;(2)搜索到的信息都是網上已經存在的;(3)如果判網站承擔責任會遏制言論,特別不利於人肉搜索發揮積極作用。

這些問題很難一下回答清楚,法院判決的推理也較為複雜,但我們可以分析問題的實質:

首先,儘管司法判決是事後救濟,但由於如何規制人肉搜索已經成為萬眾矚目的焦點,本案又發生在公共輿論較為集中的北京,因此該案的判決會具有判例意義,從而指導類似案件的處理,也會直接影響人肉搜索的實踐。

其次,人肉搜索擁有正面和負面影響,我們需要在更大的背景下權衡兩者,而不是簡單就事論事。具體說來,網友披露個人信息(無論動機如何)從而給原告生活帶來不便,侵犯了原告的名譽和隱私及其他權利。但即使由法律規定為非法也未必能有效阻嚇廣大網民,因為網友數量巨大,無法一一查找他們的身份,很難取證起訴。在無法找到可以承擔直接侵權的個人的條件下,有必要要求作為這些信息聚合場所的網站承擔一定的間接責任。網站有能力對網友的言論進行監控,特別是在國家對其他非法內容的規制已經內化為網站的經營機制的前提下,這樣做從規制角度看就是有效率的,給網站整體經營帶來的邊際成本不會太大。

再次,即使大部分個人信息都是網路上存在的信息,但將它們聚合在一起,有可能脫離了該信息發布時的語境,從而沒有按照信息所有者意圖的方式進行使用。特別是將不同場合下的信息放到一起,會嚴重扭曲所有者的形象,從而造成名譽損害,這不能成為網友或網站免責的理由。

最後,如果說前一點展示了互聯網帶來的特殊性問題,那麼還應該看到互聯網和線下信息傳遞機制的一致性,即隱私信息不僅僅是有關某個特定個人的信息,更存在於個人同他人的關係中。只要該信息沒有超出這種關係,就不算是侵犯隱私,一旦信息超出流動的社會網路,沒有按照本人的意願進行披露和使用,就會給人帶來困擾和不便。

四個人信息與隱私立法的思路

隨著人們在網上的活動時間和空間的增加,越來越多的個人信息會不經意地披露於網上。零散的信息如果聚合在一起,就會形成一個個在線「數字檔案」,儘管很不完全,但足以誤導別人,影響潛在交易者的評價,甚至影響自己的工作生活;如果是錯誤的信息則更會帶來可怕後果。隨著網民的不斷增加,最後我們每一個人都處於被搜索、造謠、歪曲甚至騷擾的風險之下,而我們甚至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

既然這個時代的架構已經不可避免地改變了,我們需要鼓足勇氣適應新世界的要求。最主要的還是在個人信息可能被搜集、傳送、聚合的各個端點,在法律上明確進行規定和限制,防止重要的個人信息被非法買賣和公開。目前我們的隱私法和個人信息法都還不完善,缺乏保護隱私的一般標準和公共認可態度。而且,除了法律不完善帶來的現實問題,我們也失去了對比線上和線下規制措施的能力,沒有一個可以依賴的普遍認可的標準。根據前述第一個視角,無論線下還是線上,都可以通過約束信息生產者和傳播者的行為。我首先分析線下的法律規定。

1.控制端點:已有的相關規定與司法

應當明確的是,誰最有可能和能力進行隱私侵權。自然狀態下的自然人儘管個人稟賦不同,但就個體而言,侵犯隱私的能力都相差不多。但是隨著組織機構的出現,刺探和傳播隱私的能力和動力都大大增強。

首先,在缺乏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約束記者們更多的是靠行業自律。《中國新聞工作者執業道德準則》第3條就規定了「不揭人隱私,不誹謗他人」,但在組織紀律比較鬆散的地區,隨著媒體不斷商業化擴張,這樣的規定很難進行事前預防。

其次是擁有大量個人信息的商業和非商業機構,包括政府部門、醫院、學校、保險公司、商家等。他們都建立了龐大的資料庫,一旦將這些信息合併或披露,無疑會侵犯很多人的隱私。因此必須嚴格規定一整套搜集、整理、使用個人信息檔案的制度,通過法律施加責任,增強和完善這些機構的內部控制機制,或者通過自我約束和行業自律進行保障執行。

其背後的原理便是,我們需要逐一辨認個人信息的收集(監視和查詢)、處理(聚合、辨別、二次使用、排除等)、散播(泄密、披露、歪曲等)的機制和端點,只有首先對這些重要端點進行掌控,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個人信息資料被非法使用。

2.網路侵權立法,以及和已有制度的銜接

互聯網的出現把一切都改變了,人人現在都可以成為記者、出版商和福爾摩斯。他們不再受線下組織—報社、出版社、公安機關—的紀律和管理約束,卻可能行使著更大的權力,給人造成更大的傷害。儘管我們的網路內容立法的「十不準」中明確規定不得侵犯他人隱私,但既有的事後司法保護仍然無法阻擋大量侵權的趨勢。網站可以悄無聲息地搜集買賣個人信息,卻沒有任何規範制約。

本文的觀點是,網路隱私侵權立法同樣可以按照線下信息規制的思路進行,即控制網上信息傳播的諸端點,特別是ISp。網路接人和內容服務商最有能力對網路信息進行監控,且可以向被害人提供適當的救濟賠償。我們可以借鑒數字版權的保護機制,即採用「避風港」原則,並賦予網站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權。當有網友發現自己隱私被侵犯之後,可以要求網站撤下相關資料,網站若及時撤下即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網站明知侵權而任由這些信息散播,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該制度的前提仍然是法律需要明確侵犯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範圍,以便為網站提供指引。這和前面討論的「人肉搜索」的法律責任是一致的。

關於網站搜集個人信息的問題,特別是商業網站,法律的管理需要更加嚴格。實際上目前網站提供的大篇幅的服務條款幾乎不起作用,因為沒人認真閱讀它們的合同和隱私政策。網站首先不能泄露個人信息,特別是防止像QQ空間和支付寶這樣直接在URL地址中泄露信息。一些社會網路網站和交友網站,可能需要防止一般搜索引擎進行搜索。如前所述,一般網站還要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維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網站併購時可能帶來的用戶數據合併尤其值得注意,這在中國尚未引起重視。

互聯網時代,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問題都是由同一套機制引發的,這就需要隱私立法和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共同發揮作用。西方國家現有的侵權法和個人數據保護法都未能對買賣個人數據及人肉搜索的新現象進行有效回應。對中國而言,首先應當明確線下隱私的範圍,還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銜接和配合,特別是各個端點需要進行強化內部控制,制定適合自己情況和商業模式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

3.如何落實保護?

對一項法律權利進行保護可以通過好幾種方式進行,第一種是通過司法救濟,在如下兩種立法方式中選擇:財產規則和責任規則。第二種是依靠行業自律,例如,我們有能力要求所有網站都加入類似於P3P那樣的保護隱私的網站平台。第三種則是依靠國家的行政力量打擊大量侵犯隱私和買賣個人信息的行為,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保護模式。問題在於,哪種模式更能在效率與公正之間維持一種動態的平衡。

隱私、盜版侵權行為、惡搞、傳播淫穢色情和不良信息,以及垃圾郵件與病毒,都是我們這個時代被不斷放大了的網路問題。除侵犯隱私和惡搞外,前面幾項內容都已經由國家加大了打擊力度,甚至花費高昂成本進行專項整治。這種方式在傳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架構下就得到充分發揮,網路不良內容不過是將傳統方式應用到線上而已。在這種方式下面,國家組織,而不是制度,在不斷推進著社會變遷與問題解決,這是應對治理資源和國家基礎性權力貧乏的有效措施。

然而,這一治理模式的直接後果是,不僅單純依靠端點控制內容流通的制度無法建立,在國家權力的不毛之地,反而滋長了對個人權利的侵害,行業協會的自我規制始終無法真正發揮作用。就本文而言,在這最後一塊國家權力鮮有觸及的領域,我們發現隱私保護是如此脆弱。

互聯網在中國廣泛應用的十年以來,希望藉助行業自律主動保護個人隱私的設想走到了盡頭。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家應當重新依靠組織力事前介入隱私保護;相反,政府不宜採用像對待版權和不良信息那樣的方式打擊、清理隱私信息,這不僅是因為隱私和聲譽是一個社會評價和社會關係問題,更在於這不利於培養網站自治的社會規範。借打擊淫穢色情的東風,我們已經初步建立起版主實名制的制度,只要有法律明確規定網站需要承擔責任,這個自我約束的機制就會起作用。而且實名制也沒有必要強制推行,如上所述,只要給予適當激勵(例如較為合理的侵權損害賠償),一些網站會自動採取這樣的措施。

五小結

本文概述了隱私保護從前互聯網時代到互聯網時代的極大轉變,我們正處於這樣一個轉變當中。不僅侵犯隱私帶來的風險極大增加,我們的隱私觀念也許也要隨之改變。信息生產的視角不僅可以貫穿分析線下和線上的隱私保護,也提供了針對互聯網新問題的對策:對流通端點—網站進行適當規制。

法律不是唯一能夠影響社會主體行為的因素,儘管是最重要的一個,我們還需要注意其他因素,特別是網路社會規範的作用。個人信息遭遇大規模侵犯是一個信息時代帶來的普遍性的問題,應該看到,更加重要的是線下世界的完善。尤其是在轉型中國,在改革遇到「瓶頸」和負面效果的時候,人肉搜索不過是解決現實問題的一個縮影。因為正常渠道無法滿足人們的需求,而網路又提供了強大的力量,人肉搜索就成為人們發泄不滿和追求救濟的渠道。

另外,個人的自我保護始終是重要的,如果沒有網民無意識地在網上留下無數蹤跡,也就不會讓賞金獵人們有機可乘。在中國網民不斷增加的時候,社會和學校應當培養廣大網友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盡量少地在網上留下痕迹,文明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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