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食品進貨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是本單位購進食品都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購進的任何食品一律應當進行實地查驗。

第四條 在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保存原件或者複印件。

第五條 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主要查驗內容包括:

①查驗食品包裝是否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家廠名、廠址;是否在包裝上顯著位置清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②是否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等級。

③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損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是否標警示標記或中文警示語。

④經感官鑒別是否存在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質量情況。

⑥是否存在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⑦進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⑧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是否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七條 應加強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不得進入庫,並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審查食品是否與其廣告宣傳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九條 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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