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李傳平 攝 中新網12月27日電 今日,在回應「再生育子女為什麼不在全國層面制定統一的相關規定」時,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指出,各地條例有一定差異,人口計生法未作出統一規定。希望能夠在再婚家庭,在病殘兒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區的再生育規定方面,省與省之間不要出現太大的差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今日下午閉幕,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會議表決通過的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反家庭暴力法等回答記者提問。 有媒體問及,計生法中有這樣一條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話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想問一下再生育子女的具體情形包括哪些?另外,法律也提到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如果規定不一致,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一些地方管理嚴格、一些地方管理寬鬆。想請問,為什麼不在全國層面制定統一的相關規定? 張春生表示,這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當中關於再生育的有關規定在第18條當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規定中把這個授權給地方人大或其常委會進行決定。關於再生育情形,在這部法律修訂之前,各地的條例都有一些規定,各地的條例在規定再生育情形的時候,地區之間有一定的不同,有一定差異。概括起來大概有八至九種類型,各地的情況比較複雜。 張春生指出,這次在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過程中,曾經考慮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統一起來,在這部法當中一併予以表述。在徵求地方意見的過程中,大家認為各地條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經實施多年,為了保證各地再生育情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地方的同志認為國家很難做出非常詳盡的規定,特別是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做出統一的規定。 張春生介紹,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還是針對再婚家庭、病殘兒家庭,要依據相關規定,經過批准之後才能允許再生育。這方面這次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人口計生法未作出統一規定。現在我們正在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總體的要求,結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當中的一些相關規定,認真梳理,加強指導,希望地方在修訂地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過程中,能夠將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 另外,之前我們也與各地保持了密切的溝通和交流,總體來看,大家在再生育問題上還是有一些一致的認識,還是希望能夠在再婚家庭,在病殘兒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區的再生育規定方面,省與省之間不要出現太大的差異。 編輯:未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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