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處罰的行刑交叉問題研究
08-04
偷稅處罰的行刑交叉問題研究鮑淑嫻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浙江 杭州 310023摘 要:我國刑法中對稅收犯罪的規定與稅法中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規定存在諸多不相適應之處,其中以偷稅為典型。 我國並無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兩部法律中的不銜接之處進行協調,從而呈現稅法與刑法立法上的脫節。 本文通過梳理分析偷稅的立法銜接問題,為刑法與稅法的立法銜接研究提供有益的思路。關鍵詞:偷稅;稅法;刑法;立法銜接中圖分類號:D924.3;D9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 -4379 -(2015)10 -0281 -01作者簡介:鮑淑嫻(1994 -),女,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稅法方向研究。一、我國偷稅的立法銜接問題在我國涉稅立法中,稅收違法行為規定於枟收徵收管理法枠(下稱枟征管法枠),稅收犯罪則另規定於刑法,兩部法律分割稅收違法行為的罪與非罪,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刑罰與行政處罰的界限。我國對偷稅罪頻繁的修訂體現了刑法與稅法在立法上的不銜接。 1979 年刑法首次規定偷稅罪,1986 年枟稅收管理暫行條例枠明確了偷稅的含義,此時兩者無實質的銜接。同於1992 年頒布的枟征管法枠與枟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枠就偷稅、偷稅罪作出相同規定,刑法與稅法第一次達成一致。 1997 年刑法修改偷稅罪的含義,2001 年枟征管法枠亦做出相應修改。 2009 年,刑法再度修訂偷稅罪,稅法則至今未改動。此外,偷稅的刑罰與行政罰也不協調。 枟征管法枠在偷稅須負的行政責任後規定構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罰規定不明確,易造成以罰代刑,破壞刑法的威懾力。 該法另又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嫌偷稅犯罪的,稅務機關應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要求稅務機關對於偷稅行為人不得以罰代刑,但未明確是否需在刑事處罰前課以行政處罰。二、國外稅收立法制度探究不同國家就偷稅罪的立法模式迥異。 按「三體例說」可分為三種:一是刑法典式,即將偷稅罪規定在統一的刑法典中,如俄羅斯;二是專門刑法典式,即將偷稅犯罪規定在相當於刑法典的專門稅收處罰法中,如韓國;三是附屬刑法式,即將偷稅犯罪規定在具體的稅法中,如美、日。[1]第一種與我國的立法模式相近,體系清晰,但易造成銜接問題。 第二、三種將涉稅規定歸於同一法典,明確偷稅罪與非罪的邊界及各自的責任承擔方式,但使得罪名體系龐雜混亂。在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上,「行政刑罰」是國外廣泛應用於稅收處罰與刑罰領域的刑事立法方式。 該概念源起於德國學者 Guo Fathi Schmitt 的枟行政刑法枠一書,意指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課以刑罰上所定刑名之制裁。[2]即當事人不履行行政義務時,法院依法律規定作出刑罰判決,促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這有別於我國法制中行政罰以及刑事罰制度,被視為是行政罰與刑事罰交叉銜接的產物。在刑事責任追究程序的銜接上,國外確立了相應制度及機構。 聯邦稅務總署是美國聯邦稅法的專門執法機關,專門負責調查違反美國聯邦稅法及相關金融犯罪。 俄羅斯則組建了稅務警察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各級地方稅務警察機關受上一級稅務警察機關的領導,業務上不受當地政府管理。 日本對稅收犯罪的處罰,與通常的犯罪調查不同,稅收犯罪調查由征管人員進行,一旦構成犯罪則移交檢察院按照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三、偷稅罪的立法銜接建議基於對國外相應制度的闡述,結合我國實際狀況,筆者將從以下三方面提出稅法與刑法立法銜接上的建議:(一)協調偷稅行為與偷稅罪的法律規定。 我國偷稅的立法為混合式立法,即在稅法中規定偷稅的定義,而罪刑關係則明確於刑法中。 稅法中關於偷稅的規定往往是在刑法修訂之後被動地加以修改。 如今涉稅違法行為層出不窮,尚未成熟的立法必然面臨頻繁的修訂。 刑法的安定性要求刑法不能作出頻繁的修訂,而稅法是解決涉稅問題的專門法律,能對涉稅規定及時做出反應。 具體地,應在一般偷稅行為規定和偷稅犯罪罪狀,行政責任規定和刑事責任規定兩方面進行協調:將偷稅罪的罪狀規定於稅法之中,刑法中引用空白罪狀,刑法要與稅法銜接;將偷稅罪的刑罰規定於刑法中,稅法中規定構成犯罪的參見刑法規定,稅法要與刑法銜接。(二)協調偷稅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配置。 枟行政處罰法枠和枟征管法枠都有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而不能以罰代刑的規定,但均未提及移送前稅務機關能否予以行政處罰。 尤其是以下兩種情形下有必要明確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銜接。 一是稅務機關發現行為人偷稅的程度可能達至犯罪,此時應遵循刑罰優先原則。 若事後查清構成偷稅罪則由司法機關課以刑罰,反之則退回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二是稅務機關對行為人作出了行政處罰後又發現其構成犯罪,財產罰上應根據枟行政處罰法枠第28 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另外,司法機關應與稅務機關通力合作,在稅收行政立法中採取行政刑罰的立法方式。(三)協調偷稅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追究程序。 當前我國偷稅違法行為由稅務機關管轄,偷稅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兩部門間存在行政程序到刑事程序的銜接。 近年來偷稅技術性加強,公安在專業性很強的涉稅犯罪的調查上會存在一定障礙,而稅務部門無權管轄犯罪案件,相當數量的處於違法與犯罪邊緣的偷稅案件沒能夠移交至公安部門立案。 筆者認為不妨建立稅務警察隊伍,明確稅務警察與稅務機關在查處涉稅犯罪中密切配合的協作關係,如重大案件線索的移送、調查結果的反饋和案件的聯合查處等,充分保障處理涉稅案件的專業性,提高查證偷稅等案件的效率。[ 參 考 文 獻 ][1]張利兆,江海昌.稅收犯罪及其生成原因和防治研究[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237.[2]張載宇.行政法要論[M].台北:漢林出版社,1997:425.·182· 法律雜談法制博覽LEGALITY VISION 2015· 04(上)偷稅處罰的行刑交叉問題研究作者:鮑淑嫻作者單位: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浙江 杭州,310023刊名:法制博覽英文刊名:legality Vision年,卷(期):2015(10) 引用本文格式:鮑淑嫻 偷稅處罰的行刑交叉問題研究[期刊論文]-法制博覽 2015(10)
推薦閱讀:
推薦閱讀:
※他要憑藉一己之力,撬動整個娛樂圈偷稅漏稅現象
※刑法修正案(七)中偷稅罪之解讀
※崔永元怒懟范冰冰再升級,暗指其偷稅漏稅,網友:等著進監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