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這些匪夷所思的刑罰和刑具
清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一個王朝,其統治者雖是從長城以外打入中原的少數民族,但在取得統治後,仍是迅速繼承了明以前的儒家思想,立法也是參照明朝立法。
參照明朝立法,清律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種法定刑罰。圖為1900年,天津,監獄外面。持槍者是八國聯軍的日本鬼子獄警
死刑於斬絞之外,還設腰斬、凌遲、梟首、戮屍等殘酷刑罰。圖為1900年的義和團運動期間,看樣子是要槍決
到雍正帝時廢止腰斬酷刑
站籠
晚期受到西方法治思想影響,廢止了凌遲等酷刑
《大清律例》在形式上與《大明律》相同
共分名例律、吏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門,律文四百三十六條,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條。
當時的刑具亦很殘酷:比如其他省充軍到雲南服刑者,被鎖系在一根高與人身相等、重約三十斤的鐵杆上,鐵杆的兩端各有一孔,孔內套著兩節鐵鏈,上頭的鐵鏈有一個大鐵圈套住犯人,下頭鐵鏈則鎖住犯人腳鐐,日夜懷抱鐵杆被關在昆明三牌坊外的左廊下。
而死刑中最殘酷的當數凌遲,只有特殊重犯如子殺父母、妻害夫、謀反叛逆之為首者才用此刑。凌遲又稱剮,俗稱七刀半;行刑時先剮雙眼,次剮兩肩,再剮兩乳,再劓其鼻,然後刀尖戳入心窩。
清代的斬立決、絞立決犯人由各府、廳、州、縣審訊,有情節重大、罪不可赦罪名者,行刑時罪犯由監獄提出,訊明姓名、驗明身首,當堂賞以酒、肉、飯食各一碗,屆時一聲炮響,劊子手舉刀一揮,人頭落地,取其首懸掛於市南門城牆 或三牌坊梟首示眾。圖為戴木枷的人,攝於1902年。
嚴刑中廢除了腰斬、廷杖兩刑,表面上有所減輕,實際仍非常殘酷。
清代刑法為笞、杖、流、徒、死五刑,死刑分為凌遲、斬決梟首、斬、絞。
泥濘的地面上跪著被定罪的人1900
攝於1900年義和團運動期間。那個在院子里倒卧的男子已經死了。
攝於1900年義和團運動期間,那個在院子里倒卧的男子已經死了。
抓住辮子,斬首。原來辮子可以這麼用
抓住辮子,斬首。原來辮子可以這麼用
站籠
雲南邊境州縣初審定的犯人須用囚車送到昆明複審,通寄於洪化府西南角的三家村司監(即 按察司監獄),人犯到齊後,按察使報知雲南巡撫院,巡撫定期在按察使署,兵差押著一班身著赭色囚衣,項系鐵鏈,腳帶鐐銬的犯人鋃鏘 而入,升堂審錄。圖為攝於1900年,在北京,義和團。
這是站籠,攝於1900年,被定罪的人已經在這裡了幾天。 他站在一堆木板上
這種姿勢不能站起來。 不能坐下。幾天之後受刑者是什麼樣的狀態也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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