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ABS首單違約,談ABS實質性風險審查
作者:廖融,就職於英大保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從事風險合規工作。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研究,不代表作者所在機構觀點。
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相關監管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資產證券化業務增速迅猛。根據WIND統計數據,2015年度新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共計319隻,其中企業ABS產品212隻,發行總額合計20,428,127.46萬元;2016年1-7月份新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共計215隻,其中企業ABS產品169隻,發行總額合計18,519,170.92萬元。值得特別關注的是,在2016年1-7月份期間,以融資租賃資產、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的企業ABS產品的發行量呈現出爆髮式增長,分別為61隻、33隻,佔2016年1-7月份企業ABS項目總數的36.09%、19.53%,較2015年同期同比增長177.27%和1000%。
據媒體報道,2016年5月29日,以大成西黃河大橋通行費收入受益權為基礎資產的「14益優02」資產支持證券到期未發布兌付公告,首單企業ABS產品違約案例出現。作為投資者,如何判斷企業ABS產品的實質性風險?增速最快的融資租賃和應收賬款企業ABS產品是否也會有類似的違約風險呢?
目前實踐中,以融資租賃資產、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的企業ABS產品的一般交易架構如下:
其中,原始權益人是指根據相關合同及法規向SPV轉移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以獲得資金的主體(本文中也稱之為「融資人」);原始還款人是指基礎資產的債務人,基礎資產轉移後向SPV提供現金流的主體;SPV是指管理人(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據相關合同及法規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的載體,如信託計劃、資管計劃等。
此類企業ABS產品的交易流程是:原始權益人與眾多原始還款人之間建立眾多融資租賃關係或者其他產生應收賬款的法律關係,即先形成基礎資產。由SPV管理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評估機構、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按照SPV管理人規定的標準對基礎資產進行篩選。然後,原始權益人將篩選出的基礎資產所對應的債權或債權收益權轉讓給SPV,SPV以從投資者募集的資金支付轉讓對價。這樣原始權益人就實現了以基礎資產融資的目的。原始權益人轉移基礎資產的同時還應當與SPV管理人簽署委託服務協議,由原始權益人代為管理、催收原始還款人後續的租金或應收賬款。SPV的募集資金和回款資金都應當由託管銀行進行託管。在產品增信措施方面,一般會安排由原始權益人對發生逾期的租金或應收賬款採取回購/回售、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增信措施。根據原始權益人的資信水平的不同,前述回購、差額補足、流動性支付等增信措施也可能會安排由其他增信主體直接承擔或者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本文擬從投資人判斷產品實質性風險的角度,主要針對融資租賃資產、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的企業ABS產品(以下簡稱「ABS產品」)提出以下幾點審查建議:
一、基礎資產的信用水平
與傳統債權融資業務不同的是,資產證券化項目中,還款人和融資人是相分離的,甚至是兩個行業的。ABS產品是服務於持有較穩定未來現金流的基礎資產但自身信用水平較低的融資人,因此基礎資產的信用水平是決定ABS產品風險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基礎資產審查過程中,首先要關注的應當是原始還款人。一般情況下,SPV的管理人會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評估機構對基礎資產開展盡職調查和篩選,筆者認為,除了通常會關注的債權真實性、合法性、轉移行為有效性等問題,管理人應當根據基礎資產的實質風險水平,對基礎資產進行優質、良好、合格、不合格等類別的分類,篩除不合格資產,控制優質、良好和合格資產的占基礎資產總量的比例並適用不同的折扣率。具體而言,影響基礎資產實質風險水平的參考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基礎資產相關合同約定情況
除了一般外聘中介機構盡職調查會關注的債權及轉移行為的有效性、債務金額、是否存在違約、是否存在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以外,還款周期和還款頻率也是影響基礎資產實質風險的重要因素。
還款周期的截止時間應當在ABS產品周期以內,以避免產品到期後部分資產無法變現,而需要原狀分配的情況。原狀分配的弊端在於:一方面,離開了原始權益人,管理人和財務投資者通常很難自行管理基礎資產;另一方面,基礎資產可能涉及相關經營資質,管理人和財務投資者不具備相關從業資質,並不能合法有效地受讓基礎資產相關合同。
還款頻率上,應當儘可能避免到期後一次性還本付息的資產。持續規律的還款是管理人最簡便的投後管理方式之一。例如原始還款人每月支付租金或利息,若原始還款人某個月發生違約,管理人可以及時了解,在逾期兌付之前就及時啟動增信措施。當然,如果還款過於頻繁,管理人為了便於管理,也可以考慮每季度或每半年向投資人集中分配收益。採取集中分配收益時,因存在ABS產品層面資金沉澱的情況,產品設計時需注意換算基礎資產層面和ABS產品層面不同的收益率。
2、原始還款人主體信用水平
在資產證券化產品中,投資者通常會著重關注融資人的信用水平,而忽視了眾多分散的還款人的信用水平。實踐中,為了實現風險分散,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資產池通常會在地區、主體上儘可能分散,由此也造成在篩選入池資產時很難對每一個還款人做信用水平的進行調查。筆者建議,對於原始還款人的信用水平也應進行分類,例如對於自然人來說,可以通過在年齡、受教育水平、收入水平、婚姻狀態、家庭情況、個人徵信記錄是否存在重大違約、所處行業等方面分別打分,綜合評價得分以區分原始還款人的主體信用水平。
3、原始還款人所在行業發展情況
因為原始還款人通常人數眾多,在產品存續期間難以實現針對每一個原始還款人實施持續跟蹤監控,因此行業發展情況可以作為投資人判斷原始還款人履約能力的重要參考。原始還款人的商業邏輯、資金用途、行業監管政策是決定了其財務狀況、還款能力的重要因素。例如,原始還款人舊債換新債,「融資斷,則現金流斷」,那麼原始還款人所處行業是否處於爆髮式增長期、該行業上市公司是否受到資本市場認可等,很可能直接影響了入池的原始還款人是否可以持續融資。再如,原始還款人以存貨進行融資租賃,以存貨的銷售收入償還融資租賃的本息,那麼原始還款人所處行業的平均存貨周轉率趨勢就直接決定了原始還款人的融資成本,其融資成本的變化很可能直接影響了原始還款人的還款意願。綜上,筆者認為,針對每個項目基礎資產的特點,有必要對原始還款人所處行業進行調研,在原始還款人與融資人、投資人的利益基本一致的情況下,才能更好的控制投資人的實質性風險。
二、融資人及增信主體所處行業
由於以融資租賃資產和企業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的企業ABS產品中,基礎資產通常是同類的相似交易,一方面,管理人為了控制基礎資產風險也通常會選擇債權期限較短的資產;另一方面為了滿足融資人較長時間的融資需求、增長產品周期;所以企業ABS產品通常會安排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的設計。同時,大部分企業ABS產品都會安排由融資人或其關聯方(以下簡稱「增信主體」)提供差額補足、保證擔保等增信措施。有鑒於此,為了預測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質量,判斷產品增信措施有效性,筆者建議,除了關注融資人及增信主體的財務狀況以外,還應當對於融資人及增信主體所處的行業進行調研,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首先,為了確保未來新的同類基礎資產質量,融資人的同類基礎資產增量是基本保障。因此,需要審查融資人的商業邏輯及行業環境,判斷融資人業務的持續發展能力。融資人業務規模不斷增大、交易對手不斷提升,是循環購買風險可控的基礎。其次,產品發行與啟動增信措施通常存在較長的時間間隔,增信主體作為融資人的關聯方,雙方的財務狀況、信用水平很可能是聯動的,因而增信主體的償債能力不能僅僅依靠其目前的財務報表指標來判斷。例如,增信主體所處行業呈收縮態勢,政策不支持增信主體拓展原有業務,而且增資主體主要盈利來源與基礎資產屬於同類交易或者同行業,那麼未來基礎資產出現風險時,增信主體的財務狀況可能也已發生惡化,增信主體的償債能力與產品發行初期也已惡化,投資人的實質性風險相應增加。
三、資金監管方案
在企業ABS產品存續期間,控制還款資金迴流路徑是管理人對資金監控的重要方式。一般而言,最嚴格的監管措施就是由SPV設立專項賬戶,原始還款人直接向SPV專項賬戶還款。但這種方式需要SPV與每一個原始還款人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工作量大,而且可能遭到原始還款人的拒絕。其原因主要在於:一是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後,原始還款人繼續履行債務時的支付賬戶戶名與發票主體會不一樣,可能不符合原始還款人的財務制度;二是簽署有些基礎資產的相關合同是需要從業資質的,比如電信服務行業等,SPV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存在法律障礙。
筆者認為,如果產品存在融資人提供差額補足,不變更收款賬戶,融資人作為委託服務機構,自行回收款項之後按照約定的時間、金額向SPV支付也不失為一種以逸代勞事半功倍的監管方式。因為融資人已提供了差額補足承諾,且融資人實時掌握了原始還款人的還款情況,因此SPV管理人只需在約定時間查收還款資金,但凡發生逾期,SPV即可直接通知融資人履行差額補足義務,無需承擔任何基礎資產逾期的舉證責任。
四、資產監管方案
在部分企業ABS產品中,SPV受讓的並非基礎資產的債權,而是債權受益權,基礎資產在融資人財務報表中也未實現出表。換言之,雖然SPV是基礎資產的實質上的權利人,融資人對基礎資產的管理應當完全依照委託資產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以及SPV管理人的指示,但是除了融資人和SPV管理人以外,其他第三人很難知曉SPV對於基礎資產的權利,融資人存在以同一基礎資產重複融資的可能,甚至可以擅自轉讓第三人,造成企業ABS產品投資人的重大法律風險。
筆者建議,SPV管理人應當以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為核心,在項目存續期間對基礎資產進行監管。從法律手段上,SPV管理人應當採取儘可能的手段以公示基礎資產的受限情形,例如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浮動抵押等。從實踐層面上,SPV管理人可以代為保管基礎資產的相關合同、發票、資產權證的原件。未來融資人無論是以基礎資產重複融資,還是擅自轉讓,第三人均須核查相關合同、發票、資產權證原件,查詢融資人及基礎資產的公示信息,方可認為其履行了基本的注意義務,構成善意取得,否則SPV管理人可以主張融資人與第三人的相關交易無效。
綜上所述,企業ABS產品作為一種新興金融產品,給了投資人更多產品選擇,同時也對投資人的風險審查能力提出了新的問題。筆者建議,投資人不僅要關注產品交易結構、增信措施等是否從形式上覆蓋了風險,也需要關注基礎資產的權利義務內容、原始還款人主體信用水平、原始還款人所處行業、融資人及增信主體所處行業、資金監管方案、資產監管方案等多方面情況,綜合分析產品的實質性風險,希望本文可以對投資人如何判斷企業ABS產品的實質性風險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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