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定金、抵押金,你收取過嗎?
作者:法務共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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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17年8月,小徐被某製藥公司錄用為醫藥研發代表,並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出於商業風險考慮,小徐須向公司繳納3000元的風險抵押金,合同終止後公司將全額返還此抵押金。員工在合同期限內若構成違約或嚴重違紀,此抵押金將不再返還。2018年3月,小徐因個人原因提交了辭職報告並請求返還3000元風險抵押金,但公司不同意其離職,在未獲公司批准的情況下,小徐於4月10日離開公司,4月30日,公司以小徐連續20天曠工為由,認定其行為屬於嚴重違紀,決定將其從公司除名並不予返還3000元風險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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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本案中雙方雖已在勞動合同中達成抵押金的約定,但因合同中的該款約定嚴重違法,故該款當屬無效。所以該公司應立即將3000元抵押金退換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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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考
在實踐中,不少企業出於各種考慮,會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以各種名義收取一定保證金(物)、定金、抵押金(物)等,並認為只要雙方在勞動合同中順利達成約定,就沒有任何問題。殊不知,由於這種行為本身違法,即使有約定也當屬無效。在司法裁判中,也絕不會因為雙方對此類抵押金、保證金有合同約定而將其認定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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