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應稅項目所得能否彌補免稅項目虧損?
當年應稅項目所得能否彌補
免稅項目虧損?
這其實是個老問題了,然而這塊,還真的是有很多人不清楚的,所以呢,大世今天就和大夥來說道說道。
當然,光說肯定沒用,所以還是先舉個例子吧,假設大世農林公司有兩個項目,一個是蔬菜種植項目,免企業所得稅,2016年該項目收入是1000萬元,成本是1200萬元,這項目虧損了200萬元;同時還有個賣電腦的項目,不免企業所得稅,2016年收入2000萬元,成本費用1700萬元,這個項目利潤就是300萬元。
現在問題來了,當年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是直接按300萬元利潤計算,還是把300萬元彌補免稅項目的200萬元虧損後,餘下的100萬元計算呢?
有人認為,應按300萬元計算企業所得稅,即不得把免稅項目的200萬元虧損彌補抵銷應稅項目的利潤。
而依據呢,也很簡單,一是以前的國稅函[2010]1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第(六)條規定:「稅收優惠填報口徑。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徵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徵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後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二是新的企業所得稅填表說明,認為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上例會按下圖填列:
而因為企業所得稅填報說明裡規定,第七行的數(即-200)等於A100000表第21行。即如下圖:
因為減的是負數,所以要調增,說白了,就是在正常的會計利潤100萬基礎上調增了200萬元,所以等於是不允許免稅虧損彌補應稅所得稅,還得按300萬計算企業所得稅。
那麼上面的推理是不是正確呢?
首先,我們按法理來說,國家出台政策給項目免稅的目的自然是為了鼓勵項目,扶持特殊項目和企業,結果,如果不給彌補的話,那本來企業不享受這優惠的話,2016年只需要按100萬利潤交所得稅,而享受優惠,反而要按300萬交所得稅,要知道,本來項目就虧損了,反而交的更多,這很明顯與國家給企業減免的文件目的相違背。
其次,總局的所得稅填報說明僅僅是說明而已,是不能違背文件的,比如總局所得稅表A107020的填報說明就不能違背總局項目減免稅的文件,因為本身填報說明就是為了執行文件,而不是來另行來違背文件。
再次,上述認為不能彌補的依據無非兩點,而第一點,所依據的國稅函[2010]148號早已廢止,不再適用,拿廢止的文件當依據,這明顯與依法治稅相違背了。
而對於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寫,實質上有個大誤區,即認為第七列等於第六列,實際上填報說明原文是:「47.第7列「減免所得額」: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該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實際可以享受免徵、減征的所得額。」
也就是說,要填的是實際享受的減免額,如果企業是虧損,本就沒有享受,自然應該填零,怎麼能填-200呢?
綜上,當年應稅項目所得能彌補免稅項目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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