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淺析《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末流秀才 · 2016-10-09 · 來源:烏有之鄉 0 收藏(0 評論(0) 字體: 大 / 中 / 小 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新的資料出現,可能證明恩格斯的一些論點並不完善,但他在原著中所體現的唯物主義歷史觀無疑是正確的。正如恩格斯在原文之前的序言中對摩爾根的境遇所描述的那樣「愈是有人力圖隱瞞摩爾根是這一偉大進步的奠基者,他所建立的這個系統就愈將獲得大家的公認」。

  淺析《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曾經指出:「批判的武器當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質力量只能用物質力量來摧毀,但是理論一經掌握群眾,也會變成物質力量。理論只要說服人,就能掌握群眾;而理論只要徹底,就能說服人。」(《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9頁)然而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卻因其學術性和理論性太強,成為了「陽春白雪」以至於曲高和寡。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對原著的解析,使讀者不再對馬克思主義著作望而卻步,能夠掌握並且運用它。當然我個人學識有限,難免對原著的理解會產生偏差,所以閱讀恩格斯的原著對讀者來說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正式介紹恩格斯的這篇著作前,我認為有必要講一些題外話。在我看來,人們對事物的認識及看法多半會受到社會輿論和周圍人的影響,即使某些人在其擅長的領域擁有著淵博的學識,但在其他涉足不深的領域,其認識水平則和常人並無兩樣。當然,每個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我們無法做到精通每一個與我們息息相關的領域,但在這裡我想說的是,當我們接觸一種新的觀點時,不要總是以根深蒂固的舊觀念來取代自己的分析與判斷,從而輕易的做出否定。因為我們頭腦中某些固有的觀念很可能是受到錯誤的社會輿論的影響,所以我希望讀者在閱讀這篇文章的之前,能摒棄以往對馬克思主義學說所固有的偏見。任何一種觀點,無論對錯,要想對其做出公正的評判,是需要自身對其有一定了解的,而不能僅是從他人口中來認知。

  恩格斯的這篇文章很好的反映了唯物主義的思想,雖然現在看來這篇文章仍有一些不足之處,但就如同第一架成功升天的飛機一樣,其飛行高度和速度遠不及後來的飛機,但就其歷史意義而言卻是後來飛機所無法比擬的。那麼,究竟什麼是唯物主義史觀(歷史唯物主義)?即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闡釋,該觀點認為在人類社會發展演變的過程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經濟因素,生產力(可簡單概括為人類生產社會財富的能力,判斷生產力高低的一個簡單方式就是看其生產工具先進與否)的提高促使生產方式發生改變並導致社會分裂出具有不同經濟地位的階級,階級之間存在著壓迫與被壓迫、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主要表現為統治階級對處於被統治地位的勞動者所生產的勞動成果進行無償剝奪,以及對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有什麼樣的生產力就會有什麼樣的生產關係(可簡單概括為人們在生產社會財富的過程中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其主要表現為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形成, 勞動成果的分配方式以及人們在生產活動中的地位等)與之相適應(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否則,生產力的發展就會受到限制(生產關係反作用於生產力),當生產力發展到一個新的層次時,就需要新的生產關係來取代舊的生產關係。但舊有的生產關係下所形成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就必然要阻止新的生產關係的形成。正是由於生產力的發展,才導致人類社會依次出現不同的社會階段,而新、舊階級之間的武裝鬥爭則是新社會取代舊社會的必然方式。

  人們總是容易接受耳濡目染的事物,對於和傳統觀念截然不同的觀點大多都會感到難以接受,本文中的很多觀點就會對讀者造成這種衝擊,但好在有些觀點在以往教育中就有所提及,因此是容易讓人接受的。比如,人類社會在早期時曾存在過母系社會,現在的父系社會是從母系社會過渡而來的。所以,我希望本文的其他觀點大家也能不帶偏見的去分析思考,而不是以根深蒂固的觀念盲目的去排斥反駁。

史前各文化階段

  恩格斯採納摩爾根所提出的分期法,將過去的歷史時期分為三個主要時代即蒙昧時代、野蠻時代和文明時代,並把每一時代劃分為低、中、高三個階段,每個階段又有著各自的標誌性事物。

  在蒙昧時代的低級階段中,人類大多居住在熱帶或亞熱帶的森林中,部分人則依然在樹上居住。《莊子·盜跖》篇記載:「古者禽獸多而人民少,於是民皆巢居以避之。晝拾橡栗,暮棲木上,故命之曰有巢氏之民。」分節語的產生也是這一時期的主要成就。到了中級階段時,人類已經掌握了生火的方法,並開始使用熟食,這一時期與我國歷史中所描述的燧人氏時代相對應。弓箭的發明則成為高級階段的標誌。從人類掌握了制陶術時起,便進入野蠻時代的低級階段。到了中級階段時,東大陸開始畜養家禽;西大陸開始靠灌溉栽培食用植物,以及在建築上使用干磚和石頭。高級階段則是以鐵礦冶煉為標誌。

  這些看似簡單、枯燥的總結實際上正是唯物主義史觀的體現,因為劃分不同時代以及每個時代不同階段的標準,是以人類社會生產力(簡單的說,生產力就是人們創造社會財富的能力)的進步作為依據的。正如馬克思所說:「手工磨產生的是封建主義為首的社會,蒸汽磨產生的是工業資本家為首的社會。」人類社會進步的根本動力正是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高。無論從遠古時期還是到現代社會,人類一切活動所圍繞的核心就是生存與繁衍,只不過每個時代的生產力水平各不相同。從蒙昧社會依靠打獵這種食物來源極不穩定的方式來維持生計,再到從事種植和畜牧養殖使食物來源有了穩定來源。摩爾根說到:「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類達到了幾乎絕對控制食物生產的地步。人類進步的一切偉大時代,是跟生存資料擴充的各時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7頁)恩格斯總結到:「蒙昧時代是以採集現成的天然產物為主的時期;人類的製造品主要是用作這種採集的輔助工具。野蠻時代是學會經營畜牧業和農業的時期,是學會靠人類的活動來增加天然產物生產的方法的時期。文明時代是學會對天然產物進一步加工的時期,是真正的工業和藝術產生的時期。」(《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3頁)

家庭

  家庭是一切社會中最基礎的單位,它的組成形式從根本上影響著社會結構。為了弄清古代社會的面貌,摩爾根在易洛魁人的部落中渡過一生中大部分的時光。通過觀察,他發現易洛魁人所使用的親屬制度(親屬成員之間使用不同的稱呼方式以區別遠近親疏的制度)與他們實際存在的家庭關係(親屬成員之間因血緣親疏的差別而有著不同的權利與義務)相矛盾。在現代的家庭關係中,親屬之間的使用不同的稱呼不僅表現了血緣關係的遠近,而且直接涉及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親屬成員之間血緣關係越近不僅意味著享有更多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更多的義務。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財產繼承上,死者的遺產在一般情況下,是由血緣最近的親屬繼承,血緣較遠的則無權繼承;而當未成人失去父母需要他人撫養時,一般情況下也由血緣最近的親屬履行撫養義務。因此,親屬制度出現的意義就在於從稱呼上表明親屬成員之間血緣關係的遠近,以便明確他們的權利與義務。

  易洛魁人實行的是一種雙方可以輕易解除的個體婚姻﹐摩爾根把它稱為「對偶制家庭」。因此﹐這種夫妻的子女是眾所周知和大家公認的﹔對誰應該用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姊妹等稱呼是不會有疑問的。但在實際生活中易洛魁人的男子,不僅把自己的親生子女也稱為自己的兒子和女兒,而且也把他們兄弟的子女也稱為自己的兒子和女兒,而不是外甥和外甥女,兄弟的子女也稱他為父親。另一方面,他卻把自己姊妹的子女稱為自己的外甥和外甥女,他們稱他為舅父。相反的,易洛魁的女子,把自己姊妹的子女和她自己親生的子女都稱為自己的兒子和女兒,而他們都稱她為母親。她把自己兄弟的子女稱為自己的內侄和內侄女,她自己被稱為他們的姑母。同樣,兄弟的子女互稱兄弟姐妹,姊妹的子女們也互稱兄弟姊妹。反之,一個女人的子女和她兄弟的子女,則互稱為表兄弟和表姊妹。從上述描述中我們可以看出,當兄弟或姊妹與自己性別相同時,則視兄弟或姊妹的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此時,以不同稱呼來區分血緣遠近親疏的親屬制度便失靈了;當兄弟或姊妹與自己性別不同時,才將兄弟或姊妹的子女視為自己的非親生子女。此時,親屬制度才發揮應有的作用。

  另外一處體現親屬制度與家庭關係矛盾的例子,則是發生在夏威夷群島上,在恩格斯所處的時代,依然存在著這樣一種家庭形式,父親和母親、兄弟和姊妹、兒子和女兒、舅父和舅母、外甥和外甥女、內侄和內侄女等在血緣關係上有著遠近親疏的區別,但該島上所流行的親屬制度,又是同當地事實上存在的家庭形式完全對立。就是說,那裡凡是兄弟姊妹的子女,在稱呼上都被叫做兄弟姐妹。由此可見,夏威夷島上的親屬制度已經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實際上成員間的血緣遠近親疏,已經無法從彼此之間的稱呼上區別開來了。

  為什麼會出現著這種情況,摩爾根解釋道:「家庭是一個能動的要素;它從來不是靜止不動的,而是隨著社會從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的發展,從較低的形式進到較高的形式。反之,親屬制度卻是被動的;它只不過是一個長久的時期把家庭逐漸發生的進步記錄下來,並且只是在家庭已經急劇變化了的時候,它才發生急劇的變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5頁)這句話表明即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隨著家庭關係的改變從而不斷變化的,從最初的全體成員不分血緣上的遠近親疏,都擁有著同樣的權利義務;再到後來,權利義務因血緣遠近親疏而出現差別。親屬制度作為一種從稱呼上表示成員間血緣關係的表現方式,總是被動的配合、適應著一定的家庭關係。當家庭關係由量變達到質變時,親屬制度才被動的隨之發生改變。因此,是家庭關係決定親屬制度,而不是相反。馬克思也說過:「當家庭繼續發展的時候,親屬制度卻僵化起來;當後者以習慣的方式繼續存在的時候,家庭卻已經超過它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5頁)這說明了家庭關係變化在前,親屬制度變化在後,親屬制度的產生具有滯後性。在易洛魁人中和夏威夷群島上所存在的家庭關係均先進於當地存在的親屬制度,而親屬制度卻並未發生改變,以配合、適應家庭關係,所以才會出現家庭關係與親屬制度矛盾的現象。

群婚制家庭

  既然之前已經說過,親屬制度是由家庭關係所決定的,有什麼樣的家庭關係就會有什麼樣的親屬制度。那麼,與夏威夷群島上的親屬制度相適應的家庭關係又該是什麼樣的呢?在摩爾根看來既然存在著不分彼此共同稱呼的親屬制度,那麼必然曾存在著一個不分彼此的家庭關係,他認為:「曾存在過一種原始的狀態,那時部落內部盛行毫無限制的性交關係,因此,每個女子屬於每個男子,同樣,每個男子也屬於每個女子。這種原始狀態,早在上一個世紀就有人談過,不過只是一般談談而已;只有巴霍芬才第一個認真對待這個問題,並且到歷史的和宗教的傳說中尋找這種原始狀態的痕迹,——這是他的偉大功績之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6頁)摩爾根所描述的就是群婚制家庭,不過上述觀點即便在現代社會中也會有大多人無法接受,而在恩格斯所處的時代更是受到不少批評與指責。一些人企圖用動物之間的一夫一妻制來證明,人作為高級動物是不可能存在著群婚時代的。但這些說法都遭到了恩格斯的反駁,他通過埃斯潘納斯的著作《論動物的社會》一文中的論點來證明以動物社會為例,不但不能起到反駁的作用,反倒是證明了人類早期要想組成群體,就必然要在兩性結合上反對一夫一妻制。埃斯潘納斯的著作《論動物的社會》一文中有以下論述:「群是我們在動物中所能看到的最高的社會集團。它看來是由家庭構成的,但是家庭和群一開始就處在對抗之中,它們是以反比例發展的。在家庭緊密結合的地方,群只是一種稀有的例外。反之,在自由的性交關係或多偶制盛行的地方,差不多是自然地組成了群……為了使群能夠組成,家庭的紐帶須要放鬆,個體須要重新自由……因此,我們在鳥類中材極少見到有組織的群……反之,我們在哺乳動物中所以能發現在某總程度上有組織的社會,正因為個體在這裡沒有被家庭所吞沒……所以,群的集體感在其發生時的大敵,莫過於家庭的集體感。我們可以毫不遲疑地說:如果說已經發展起來了一種比家庭更高級的社會形式,那麼這只是由於它把起了根本變化的家庭溶化在自身之中才能發生;並且可能正是由於這一點,這些家庭才有可能以後在無限優越的環境中重新組織起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9頁)

  由此可見,高等動物中因雄性對配偶的單獨佔有的慾望,特別是交配期間內的相互嫉妒,對共同生活的群體起著削弱或者暫時瓦解作用的,因此,群體和家庭是相互對立的。成年雄性的相互寬容,嫉妒的消除是形成較大的持久的群體的首要條件。人類從森林古猿向現代人進化的過程中,需要以群體的聯合力量和集體行動來彌補個體自衛能力的不足。當然,在現代人看來,使雄性之間消除嫉妒,共享配偶的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但實際上,雄性之間的嫉妒心理是一種較晚發展起來的情感。因為在群婚制度中,男女之間並不形成長期結合的關係,因此,在男女可以隨意發生性關係的觀念下,嫉妒這種感情因素在是不會出現的。同樣,血親婚配的觀念也是如此。不僅兄弟和姊妹最初曾經是夫婦,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性關係在恩格斯所生活的年代中,許多民族中也還是允許的。我國歷史上昭君出塞的故事就印證了這一點,王昭君奉漢元帝之命出塞和親,嫁給南匈奴的呼韓邪單于。兩年之後,呼韓邪單于死亡。按照匈奴的祖制,王昭君又嫁給了呼韓邪的長子,並生育了兩個女兒。十一年後,第二個丈夫也先她而去了,她又被命嫁給新單于,復株累的長子,也就是呼韓邪的孫子。

  在群婚制家庭形式下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在這種家庭中,孩子的親生父親無法確定,只能確定其母親。《呂氏春秋一恃君覽》說,「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無進退揖讓之禮」雖然母親將共同家庭的一切子女視為自己的親生子女,對他們負擔相同的義務,但她仍然可以把自己的親生子女同其餘一切子女區別開來。由此可知,在群婚制度下,世系只能從母親方面來確定。這就是歷史上曾存在過的母系社會的由來,這種從母親方面確認世系的情況和隨著時間的進展由此而發展起來的繼承關係叫做母權制。一切蒙昧民族和處在野蠻時代低級階段的民族,實際上都是這樣。

血緣家庭

  通過對歷史的研究,群婚制在向個體婚制發展的過程中,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兩性結合越來越多的受到血緣關係的影響,並且這種血緣關係限制的範圍也越來越大。原先那種雜亂的毫無任何約束的性交關係下所形成的家庭,逐漸過渡到了血緣家庭。恩格斯在原著中寫道:「在這裡,婚姻集團是按照輩數劃分的:在家庭範圍以內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後者的子女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而他們的子女,即第一集團的曾孫和曾孫女們,又構成第四個圈子。即平輩分之間實行群婚制。這樣,這一家庭形式中,僅僅排斥了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用現代的說法)。即輩分不同則不能結婚。同胞兄弟姊妹、從(表)兄弟姊妹、再從(表)兄弟姊妹和血統更遠一些的從(表)兄弟姊妹,都互為兄弟姊妹,也正因為如此,也一概互為夫妻。兄弟姊妹的關係,在家庭的這一階段上,也包括相互的性關係,並把這種關係看做自然而然的事。這種家庭的典型形式,應該是一對配偶的子孫中每一代都互為兄弟姊妹,正因為如此,也互為夫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31-32頁)即輩數不同不可為夫妻,輩數相同則自然為夫妻。此時,由於輩分這一限制因素的出現,使男女雙方結合的已經不再像過去那樣雜亂無章了。

普那路亞家庭

  隨著社會的發展,家庭形式也在不斷發生改變,主要表現為兩性結合的限制因素進一步擴大。普那路亞家庭是繼血緣家庭之後的又一個新的家庭形式。血緣家庭的第一個進步在於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相互性交關係,而普那路亞家庭進步就在於對於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這種關係,並且這一進步的影響是重大的,因為它直接導致了氏族制度的產生。恩格斯說到:「這一進步是逐漸實現的,大概先從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和姊妹之間的性交關係開始,起初是在個別場合,以後逐漸成為慣例(在夏威夷群島上,在本世紀尚有例外),最後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間的結婚,現在的稱謂來說,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孫子女、以及曾孫子女之間的結婚」。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33頁)因此,為了避免旁系之間的婚姻,就有了區分外甥和外甥女、內侄和內侄女、表兄弟和表姊妹這些類別的必要,這樣就可以從成員之間的稱呼上明確得知男女雙方的血緣關係,而這些稱呼上的類別在毫無限制雜亂婚姻的家庭制度之下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對偶家庭

  繼普那路亞家庭之後出現的是對偶家庭,這種家庭表現為一男一女在或長或短時期內同居在一起。其產生的原因是由於氏族內部禁止血緣親屬結婚的限制範圍越來越廣,起初是血緣較近的,後來及於血緣較遠的親屬,最後則是姻親關係。過去那種兩性間毫無限制的群婚就不再可能發生了,因禁止血緣婚姻的規定使得群婚被對偶婚所排擠掉。它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中間環節,產生於蒙昧時代和野蠻時代交替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時代高級階段,只有個別地方是在野蠻時代的低級階段。不過這種婚姻形式作為個別現象在群婚制的時期就曾存在過。

  對偶家庭在早期階段時是處於以女子為中心的母系社會中,這是由於在早期的群婚制下,女子可以同多個男子發生性關係,這就導致孩子的父親不能確定,只能確定孩子的母親,所以世系就只能從母親方面來確定。其次,由於女子和男子的社會分工不同。女子負責農業經營,男子負責打獵,從食物來源上看,女子獲取食物的方式更加穩定可靠,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也發揮著重要影響。正是由於這兩方面的原因,使得女子在氏族中佔據主導地位。此時,男女雙方的婚姻並不牢固,對女子的貞操權也不重視,男女雙方雖然在一起同居,但卻沒有形成自己的家庭經濟或者說此時的家庭還並不是作為一個獨立存在的經濟單位,而共產制家庭經濟才是當時的主要形式,它一直盛行到野蠻時代中級階段的後期。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畜群的數量大大增加,改變了以往需要每天以打獵為生的生活方式,那麼此時,對於依靠繁殖而非打獵獲取的食物該如何分配呢?最初依照以往的習慣,這些新財富無疑歸氏族所有。但隨著牲畜、金屬加工、紡織以及田間耕作的採用,情況發生了改變。奴隸制度開始出現,在此之前,由於生產力水平的低下,奴隸從事勞動生產所創造的財富還不能彌補蓄養奴隸的費用,現在由於生產力的提高,使奴隸從事生產勞動變得有利可圖,特別是在畜群完全歸傳家庭所有後,需要有更多的人來看管牲畜,對奴隸的需求也大大增長。也正是隨著財富的增長,私有制(即生產資料,如土地、資源、工具等被少數人佔有的制度)開始出現在歷史的舞台上,以往那種人人平等、民主、自由的時代暫時告一段落。財富的分配不均導致有著不同經濟地位的階級開始出現,權力成為統治階級剝削、壓迫被統治階級的獨有手段,一個人數與其佔有財富成反比例的金字塔,開始牢固的建立在私有制的土壤之上。

  當財富在轉歸家庭私有後,就使得對偶婚出現了一個新的因素——即生身父親,這一因素的出現是由於按照當時家庭內部的分工,丈夫負責獲取事物以及為此所必要的勞動工具,因此,他對勞動工具也具有所有權,依照當時的社會習慣,家畜作為新的食物來源,也自然歸丈夫所有,奴隸作為新的勞動工具也是如此,這下女性在家庭中經濟地位開始下降,除了從前受人尊敬的社會地位下降以外,母權制的繼承製度也開始動搖。

  依照母權制的規定,氏族成員死亡以後是由他的同氏族親屬繼承的,財產必須留在氏族以內。最初,由於構成財產的物品不多,在實踐上大概就轉歸最親近的同氏族親屬所有,就是說轉歸母方的血緣親屬所有。但是,男性死者的子女並不屬於死者的氏族,而是屬於他們的母親氏族,而男性死者的財產應該留在自己的氏族內。所以,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後,他的畜群首先應當轉歸他的兄弟姊妹和他的姊妹的子女所有,或者轉歸他母親的姊妹的子女所有。他自己的子女是不許繼承的。因此,要想把自己的私有財產保留在自己的家庭中並且使自己的子女得以繼承,那麼就必須廢除母權制。而要廢除母權制也並非一件難事,只需規定以後氏族男性成員的子女應該留在本氏族內,而女性成員的子女應該離開本氏族,而轉到他們父親的氏族中去,這樣就廢除了按女系計算世系的辦法和母系的繼承權,確立了按男系計算世系的辦法和父系的繼承權。以父親氏族的族姓之一來給子女取名,用這種方法把他們列入父親的氏族,以便他們能繼承自己的父親,這種方式到現在還在影響著我們的社會。

  在母權制被推翻之後便進入了父系社會時期,父權統治的第一個表現就是建立家長制家庭,婦女在家庭中經濟地位的下降,其次,就是妻子的貞操權被嚴格要求,這不僅是為了確保子女的血緣的純正性,而且也是男子權威的體現。此時家庭的經濟形式表現為家長制家庭公社,這種家庭的特點是它包括一個父親所生的數代子孫和他們的妻子,他們住在一起,共同耕種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儲存,共同佔有剩餘產品。這一時期,因為生產力水平較低,個體小家庭還不可能從公社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經濟,它只是公社中的一個消費單位。公社處於一個家長的最高管理之下,不過此時家長已經不再由女性擔任,家長對外代表公社,有權出讓小物品,掌管賬目並對賬目核對對整個家務的正常經營負責。他是選舉產生的,不一定是最年長者。婦女和她們的工作受主婦領導,主婦通常是家長的妻子。主婦在公社姑娘擇婿是,也起著重要的,而且往往是決定性的作用。但是,最高權力集中在家庭會議,即全體成年男女的會議。家長向這個會議作報告;會議通過各項最後的決定,對公社成員間的爭端進行裁判,以及對比較重大的買賣特別是地產的買賣做出決定。不過這種家庭在發展過程中也有著一些改變,到了父系家庭公社晚期,由於金屬工具的使用,生產力進一步提高,個人勞動的產品除自身消費外開始出現剩餘。這導致了在家庭公社內部逐漸產生了貧富分化和私有制的萌芽。同一個家庭公社的成員,對財產的佔有越來越不平等。公社的少數首領成為特權享受者,佔有較多的財富,把養子和戰俘變成奴隸,並對妻子進行奴役。與此同時,個體勞動在生產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個體小家庭已不需依靠公社集體而能夠獨立進行生產。個體小家庭開始從公社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經濟單位。從前屬於氏族和家庭公社的土地,一部分變為個體所有。於是父系家庭公社逐步解體,向農村公社過渡。

一夫一妻制家庭

  這種家庭產生於野蠻時代的中級階段和高級階段交替的時期,是從對偶家庭中產生。這種家庭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使女子僅能與自己的丈夫發生性關係,從而確保其所生育的子女在血緣的純正性,以便將來子女以親生的繼承人的身份來繼承他們父親的遺產。不過這種建立在男權統治的基礎之上的一夫一妻制度,在實踐中也僅僅是針對女性而已,男子在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情況下是允許多妻的,並且在離婚時,男子也享有更多的權利,但是這種婚姻的牢固性讓然比對偶婚要高的多。

  「個體婚制是一個偉大的歷史進步,但同時它同奴隸制和私有財富一起,卻開闢了一個一直繼續到現今天的時代,在這個時代中,任何進步同時也是相對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發展是通過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壓抑而實現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61頁)

  一夫一妻制的確立顯然是受到了經濟因素的影響,即個體家庭作為獨立的經濟單位出現,以及子女對私有財產的繼承。在這裡一夫一妻制度下的男女雙方的結合,並非是因為雙方之間的在精神、情感上的相互吸引,甚至也不是對異性生理上的衝動。而僅僅是以經濟條件為基礎的,正像英雄時代的希臘婦女,她對於男子來說仍不過是他的婚生的嗣子的母親,他的主要的管家婆和女奴隸的總管而已。「丈夫在家庭中居於統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並且應該繼承他的財產的子女,——這就是希臘人坦率宣布的個體婚制的唯一目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60-61頁)雖然,私有財產的出現是促使對偶婚姻制度向個體婚轉變的主要因素,但也正是由於私有制,使一夫一妻制在現實生活中不可能真正意義上實現。財富佔有與分配的不公,導致出現了一些使女奴隸被強制獻身於男性以及陷入貧困的自由婦女開始以賣淫這種方式謀生的現象。正如一切事物都有對立面一樣,賣淫現象成文了一夫一妻制擺脫不掉的另一面。

  被視為蠻族的德意志人對一夫一妻制進行了改造,使得一夫一妻制產生了一個新的進步因素,即過去世界所不知道的現代性愛。「現代的性愛,同單純的性慾,同古代的愛,是根本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愛者的互愛為前提的;在這方面,婦女處於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愛的時代,決不是一向都徵求婦女同意的。第二,性愛常常達到這樣強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結合和彼此分離,對雙方來說即使不是一個最大的不幸,也是一個大不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73頁)「在中世紀以前,是談不到個人的性愛的。不言而喻,體態的美麗、親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等等,曾經引起異性間的性交的慾望,因此,同誰發生這種最親密的關係,無論對男子還是對女子都不是完全無關緊要的。但是這距離現代性愛還很遠很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72頁)」而這一切的根本原因正是在於德意志人落後的家庭制度——對偶家庭。因為,在對偶家庭中,男子並不處於統治地位,婦女有著更受尊敬和更加自由的地位。相比之下,在丈夫統治下的牢固的個體婚制卻並不是以夫婦相愛為前提的。恩格斯寫道:「在一切統治階級中間,婚姻的締結,仍然和對偶婚以來的做法相同,——即仍然是一種由父母安排的、權衡利害的事情。」(《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65-66頁)「在今日的資產階級中間,締結婚姻有兩種方式。在天主教國家中,父母照舊為年輕的資產階級兒子選擇適當的妻子,其結果自然是一夫一妻制所固有的矛盾得到了最充分的發展:丈夫方面是大肆實行雜婚,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姦……相反地,在各個新教國家中,通例是允許資產階級的兒子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去從本階級選擇妻子;因此,戀愛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成為結婚的基礎,而且根據新教偽善的精神,為了體面,也經常以此為前提。在這裡,丈夫實行雜婚並不那麼厲害,而妻子的通姦也比較少些。……這種新教的一夫一妻制,即使拿一般最好的場合來看,也只不過是導致被叫做家庭幸福的極端枯燥無聊的夫婦他同居罷了。……在這兩種場合,婚姻都是由雙方的階級地位來決定的,因此總是權衡厲害的婚姻……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處,只在於她不是象僱傭女工計件出賣勞動那樣出租自己的肉體,而是一次永遠出賣為奴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66-67頁)

  面對上述問題,資產階級的法學家企圖用法律來實現男女雙方地位平等以及男女雙方結婚自由。「現代各文明國家的立法愈來愈承認,第一,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須是一種雙方自願締結的契約;第二,在結婚同居期間,雙方在相互關係上必須具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68頁)不過,「在婚姻關係上,即使是最進步的法律,只要當事人在形式上證明是自願,也就十分滿足了。至於法律幕後的現實生活是怎樣的,這種自願是怎樣造成的,關於這些,法律和法學家都可以置之不問。」(《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69頁)這種紙面上的公平在落實到實踐中去的時候,往往會被現實生活中的不平等的經濟基礎所打破。恩格斯就以勞動契約的締結為例,揭示勞動者在簽訂看似平等契約的表面下,掩蓋的是不同的階級地位給予一方的權力,以及這一權力加於另一方的壓迫,即雙方實際的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在不佔有生產資料的情況下,勞動者想要生存就必須向佔有生產資料者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並且只能獲得其所創造的勞動成果中的一小部分。為此,經濟地位迫使工人甚至把最後一點表面上的平等權利也拋棄掉,這種現象的發生,法律也仍然無法加以改變。

  在古代的共產制家庭經濟中,婦女料理家務也被視為公共的、社會所必需的勞動,正如男子在外獲取食物一樣。男女之間的勞動被視為同等重要的。後來,私有制出現,個體家庭作為社會上的經濟單位後,料理家務成為了個體家庭中的私事,只有男子參與到社會活動中去獲取食物,這就導致在家庭中,男子的勞動才是家庭成員生存與發展的保證,而女子的勞動僅在個體家庭範圍內具有價值,所以無法從社會上獲得勞動報酬。這種分工模式決定了女子在家庭中只能依附於男子。因此,無論是在家庭中的地位還是在社會上的地位,女子都遠遠低於男子。

  現代的工業大生產,給無產階級的婦女提供了一條參加社會生產的途徑,但卻也給她們帶來了一個選擇上的難題,要麼參加公共勞動變得有獨立的收入,但這樣也就意味著無法再履行自己對家庭中私人事務的義務。所以,當個體家庭作為社會的經濟單位時,無疑成為了婦女解放的一個重大阻礙。

氏族

  在了解古代社會的婚姻與家庭之後,現在需要把目光轉移到一個更高的層面上,即人類群體所形成的社會組織。在國家出現以前,它以氏族的形式存在著。之前曾提到過,氏族產生於普那路亞家庭下,它是由一個確定的,彼此間因近親血緣關係而不能結婚的女系親屬集團組成。摩爾根通過研究證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內部用動物名稱命名的血緣團體,實質上與希臘人的genea[氏族]和羅馬人gentes[氏族]相同。只不過美洲的形式是原始的,落後的,而希臘、羅馬的形式則是晚生的、先進的。但在上古時代,希臘、羅馬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社會組織也曾跟美洲印第安人的組織處於同一發展水平。於是,恩格斯得出這樣的結論:「氏族,直到野蠻人進入文明時代為止,甚至往後一點,(就現有資料而言),是一切野蠻人所有共有的制度。」(《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0頁)因此,恩格斯選取了不同民族且發展程度各不相同的氏族,以此來論述氏族制度的興起和滅亡,以及國家在這一過程中是如何產生的。

易洛魁人的氏族

  易洛魁人因其地理位置以及自然條件的制約,使他們的氏族制度雖然達到了頂峰,但卻也永遠停留在這一階段上,沒有從中發展出使氏族制度滅亡而促使國家產生的新因素。因此,要想了解氏族社會的面貌,那麼以易洛魁人的氏族為例是再合適不過了。

  摩爾根以易洛魁人的塞訥卡部落中的八個氏族為例,通過研究他發現每個氏族內都盛行以下習俗:

  1氏族選舉一個酋長(平時的首腦)和一個酋帥(軍事領袖)。酋長必須從本氏族成員中選出,他的職位在氏族內世襲,一旦空缺,必須立刻重新補上。此外,由於他的職位。他也是塞訥卡部落議事會以及全體易洛魁人聯盟的議事會的成員。軍事領袖則可以從氏族以外的人中選出並且有時可以暫缺。由於易洛魁人奉行母權制,因而酋長的兒子屬於別一氏族,所以從不選舉前一酋長的兒子做酋長,而是往往選舉他的兄弟做酋長,或者選舉他的姊妹的兒子做酋長。

  2酋長在氏族內部的權力,是父親般的?純粹道義性質的;他手裡沒有強制的手段。酋帥僅僅在出征時才能發號施令。

  3所有的人,無論男女,都參加選舉。不過選舉須經其餘七個氏族確認,只有在這以後,當選為酋長的人才正式就職,就職儀式則由全易洛魁聯盟的總議事會舉行。

  4氏族可以任意撤換酋長和酋帥。這仍是由男女共同決定的。被罷免的人,此後便像其他人一樣成為普通戰士,成為私人。此外,部落議事會也可以甚至違反氏族的意志而罷免酋長。(此時已經體現出上級組織已經可以不顧基層民意干預下級的罷免)

  5 氏族的任何成員禁止在氏族內部通婚(這也正是氏族產生的根本原因)。

  6因財產實行公有,所以死者的財產不能留自己的子女,而是轉歸其餘的同氏族人所有。因為易洛魁人所能遺留的東西為數很少,所以他的遺產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親屬分享;男子死時,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親的兄弟分享;婦女死時,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據同一理由,夫婦不能彼此繼承,子女也不得繼承父親。

  7氏族成員利益一體化。同氏族人必須互相援助、保護,特別是在受到外族人傷害時,要幫助報仇。凡傷害個人的,便是傷害了整個氏族。因而,從氏族的血族關係中便產生了那為易洛魁人所絕對承認的血族復仇的義務。假使一個氏族成員被外族人殺害了,那麼被害者的全氏族就有義務實行血族復仇。起初是試行調節;行兇者的氏族議事會開會,大抵用道歉與贈送厚禮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的議事會提議和平了結事件。如果提議被接受,事情就算解決了。否則,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個或幾個復仇者,他們的義務就是去追尋行兇者,把他殺死。如果這樣做了,行兇者的氏族也沒有訴怨的權利,事情就算了結了。

  8 氏族有一定的名稱或一套名稱,在全部落內只有該氏族才能使用這些名稱。因此,氏族個別成員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屬於哪一氏族。氏族的名稱一開始就同氏族的權利密切聯繫在一起。

  9氏族可以接納外人入族,並用這個辦法吸收他們為整個部落的成員。這樣,未殺死的俘虜,就可以被某一個氏族接納入族,成為塞訥卡部落的成員,從而獲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權利。接納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據氏族的個別成員的提議而實行的:男子可以提議接納外人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議接納外人為自己的孩子,為了確認這種接納,必須舉行入族儀式。個別因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於大批接納別一氏族(得到它的同意)的人入族而重新興旺起來。在易洛魁人中間,入族儀式在部落議事會的公共集會上舉行,實際上已經變為一種宗教儀式。

  10宗教儀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聯繫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六個一年一度的宗教節日期間,各個氏族的酋長和酋帥,由於他們的職位,都被列在「信仰守護人」以內,而執行祭司的職能。

  11氏族有議事會,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決權的民主集會。這種議事會選舉?罷免酋長和酋帥,以及其餘的「信仰守護人」;它作出為被殺害的氏族成員接受贖罪獻禮(殺人賠償金)或實行血族復仇的決定;它收養外人加入氏族。總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權力機關。

  恩格斯寫道:「氏族一旦成為社會單位,那麼差不多以不可克服的必然性(因為這是極其自然的)從這種單位中發展出氏族、胞族及部落的全部組織。這三種集團代表著不同程度的血緣親屬關係,並且它們之中每個都是閉關自守,各管各的事情,但是又相互補充。歸它們管轄的事情,包括低級階段上的野蠻人的全部公共事務。所以,我們凡遇見某一民族是把氏族作為社會單位時,我們也就可以去找出類似前面所講的那種部落組織。」(《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92頁)由於氏族內部禁止通婚的規定,導致原有的群體要想生息繁衍,就必須分裂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這些分裂出去的氏族又獨立存在,並隨著人口的增殖,每個氏族又分裂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這些分裂後所形成的氏族,以及最初的氏族就共同構成了胞族,即胞族就是由一個原始氏族分裂而成的,若干個具有血緣關係的氏族所組成的集團。它具有以下特點:

  1胞族間互相賽球競技。

  2在部落議事會上,每個胞族的酋長和軍事領袖坐在一起,兩個胞族彼此相對,每個發言者都面對各胞族的代表講話,把他們當作特別的團體。

  3作為較高級別的代表參與交涉。如果部落內發生殺人事件,而行兇者與被害者不屬於同一個胞族時,被害者的氏族往往訴諸自己的兄弟氏族;於是這些氏族就舉行胞族議事會,把對方胞族作為一個整體進行交涉,使對方胞族也召集自己的議事會,以謀求事件的解決。因此,在這裡,胞族又以最初的氏族的資格出現,並且比它派生的較微弱的單個氏族更有獲勝的希望。

  4在重要人物死亡時,對方胞族辦理安葬和喪禮,而死者胞族的成員則以死者的近親服喪人資格參與葬禮。酋長死時,對方胞族將出缺一事通知易洛魁人的聯盟議事會。

  5在選舉酋長時﹐胞族議事會也出面參預。兄弟氏族對選舉的確認,被認為是一種當然的事情;但另一個胞族的氏族則可能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這個胞族的議事會即召開會議;如果議事會認為異議是正當的,選舉就算無效。

  6作為單獨的軍事團體參與作戰。以征服時期,住在特拉斯卡拉四個區的四個lineages(血族)為例,每個血族在作戰時各成一隊,各穿自己的制服,有自己的旗幟和自己的首領。

  正如幾個氏族組成一個胞族一樣,幾個胞族就古典形式來說則組成一個部落。不過胞族作為氏族與部落的中間環節,它的出現並不具有必然性,在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中就未曾出現過胞族。在這種情況下,部落則是由氏族直接組成。

  部落具有以下特徵:

  1有自己的地區和自己的名稱。每一部落除自己實際居住的地方以外,還佔有相當大的地區供打獵和捕魚之用。在這個地區之外,還有一快廣闊的中立地帶,一直延伸到鄰近部落的地區邊上;在語言接近的各部落中間,這種中立地帶比較狹小,在語言不接近的各部落中間。中立地帶比較寬大。部落的名稱,看來多半是偶然發生,而不是有意選擇的。隨著時間的進展,往往一個部落被鄰近各部落取了另外的名稱,與該部落自己使用的名稱不同,像德意志人的最初的歷史上的總稱「日耳曼人」是由克爾特人給他們取的一樣。

  2 有獨特的?僅為這個部落所用的方言。

  3有宣布氏族所選出的酋長和軍事首領正式就職的權利。

  4有撤換他們的權利,甚至可以違反他們氏族的願望而撤換他們。

  5有共同的宗教觀念(神話)和崇拜儀式。

  6有管理公共事務的部落議事會。它是由各個氏族的酋長和軍事首領組成的——這些人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因為他們是隨時都可以撤換的;議事會公開開會,四周圍著部落的其餘成員,這些成員有權加入討論和發表自己的意見;決議則由議事會作出。按照通例,每個出席的人都可以隨意發表意見,婦女也可以通過她們所選定的發言人陳述自己的意見。

  7在有些部落中間,有一個最高的首領,但他的權力並不大。他是酋長之一,當需要緊急行動時,他應當在議事會召集會議作出最後決定之前採取臨時的措施。在這裡我們看到了一種具有執行權力的官員的微弱萌芽。

  比部落更高一級別的則是聯盟,它由若干個親屬部落所組成。起初,這些部落由於緊急需要,組成一個短期性的聯盟。可是當人們意識到一旦組成聯盟就具有了強大軍事力量時,這種聯盟就由起初的暫時狀態轉變為了永久狀態,並且對外極具侵略擴張性。例如「在美國﹐易洛魁人從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方遷移出來,經過長期漂泊才定居在紐約州,並分成了五個部落﹕塞訥卡,卡尤加,奧嫩多加,歐奈達及摩霍克。他們以捕魚?打獵及原始園藝為生;住在大多用柵欄防衛起來的村落中。他們的人數從未超過兩萬;五個部落中有幾個氏族是共同的;他們說著同一種語言的非常近似的方言,佔有互相接壤的、為五個部落所瓜分的地區。因為這個地區是他們不久以前才征服來的,所以這些部落慣於團結起來對付被他們驅逐的部落,是自然而然的事。這樣至遲到15世紀初,就發展成為一種正式的「永世聯盟」,這種聯盟,一經意識到它的新的實力,便立刻具有了進攻的性質,在1675年前後,當它遠到了極盛的時候,便征服了它四周的廣大土地,把這些地方上的居民一部分驅逐出境,一部分使之納貢。」(《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90頁)

  聯盟具的基本特點如下:

  1五個血緣親屬部落以完全平等和在部落的一切內部事務上的獨立為基礎,結成永世聯盟。

  2 聯盟的機關是聯盟議事會,由50個地位和許可權平等的酋長組成;這個議事會對聯盟的一切事務作最後的決定。

  3 這50個酋長,在聯盟成立時,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擔任專為聯盟目的而設立的新的公職。當出缺時,有關的氏族便重新進行選舉,同時有關的氏族也可以隨時罷免他們;不過委任權則屬於聯盟議事會。

  4聯盟的這些酋長們,在他們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長,享有參加部落議事會和表決的權利。

  5聯盟議事會的一切決議,須經全體一致通過。

  6表決是按部落舉行的,這樣,每個部落以及每個部落內的議事會全體成員,都必須一致贊成,決議才算有效。

  7五個部落議事會中每一個都可以召集聯盟議事會,但聯盟議事會本身不得自行召集。

  8會議在聚集起來的民眾面前公開舉行,每個易洛魁人都可以發言;但只有議事會才能作決定。

  9聯盟沒有一長制首長,即沒有主掌執行權的首腦。

  10但聯盟有兩個具有平等職能和平等權力的最高軍事首長(類似斯巴達人的兩「王」,羅馬的兩執政官)。

  絕大多數的美洲印第安人,都沒有超過聯合為部落的階段。他們這些人數不多的部落,彼此由廣大的邊境地帶隔開,而且為不斷的戰爭所削弱。這樣,他們就以少數的人口佔有遼闊的地面。易洛魁人的聯盟是尚未超過野蠻時代低級階段的印第安人所曾達到的最進步的社會組織。落後的生產力得不到提高,食物的產量也就無法提升,從而進一步限制了人口增長以及社會的分工。這些就是導致易洛魁人的生產和生活方式一直保留到了恩格斯所在的年代原因。儘管氏族制度註定要走向滅亡,但氏族中所存在的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平等、自由,即便是在今天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裡也永遠難以達到。在私有財產出現以前,在沒有分化為不同的階級以前,人類社會就是如此。

希臘人的氏族

  英雄時代的希臘人,他們的氏族制度超越了易洛魁人兩個時期,最顯著的表現就是一、群婚制的痕迹正在消失;二、由於私有財產的出現,使得母權制(從母親方面確認世系的情況和隨著時間的進展而由此發展起來的繼承關係)讓位於父權制。

  除去那些與易洛魁人的氏族制度相似的特徵外,希臘的氏族還具有以下特徵:

  1世系按照父權制來計算。

  2通常情況下,禁止氏族內部通婚,但和富有的女繼承人結婚時例外。在實行父權制以後,女繼承人的財產在其出嫁時歸屬於丈夫所有,從而導致財產流向丈夫一方所在的氏族。於是為了把女繼承人的財產留在本氏族內,則要求富有的女繼承人必須在氏族內部結婚。

  另外「在荷馬的詩中,我們可以看到希臘的各部落大多數已聯合成為一些小民族(這些民族大多是由部落聯盟轉化而來);在這種小民族內部,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完全保持著它們的獨立性。它們已經住在有城牆保護的城市裡;人口的數目,隨著畜群的增加?農業的擴展以及手工業的萌芽而日益增長;與此同時,就產生了財產上的差別,隨之也就在古代自然形成的民主制內部產生了貴族分子。各個小民族,為了佔有最好的土地,也為了掠奪戰利品,進行著不斷的戰爭;以俘虜充作奴隸,已成為公認的制度。」(《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00頁)

  這些部落和小民族的組織如下﹕

  1常設的權力機關——議事會。過去,議事會的成員,是由氏族成員全體選舉的酋長所組成,現在由於生產力的發展,人口數量增加得太多,使全體成員曾與選舉變成不可能實現的事情,於是選民從直接參与就變為了間接參與﹐由其中選出的一部分人組成,這就特權貴族出現的前身。最後,隨著國家的設立,這種議事會就變為了元老院。

  2最高的權利機關——人民大會。人民大會由議事會召集,當議事會開會時,男男女女都站在周圍,按照規定的程序參加討論;每個男子都可以發言。決定是用舉手或歡呼通過的。

  3世襲元首或君主的最初萌芽——軍事首長(巴賽勒斯)。希臘人的巴賽勒斯還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君主,雖然,在父權制統治下,巴賽勒斯的職位通常是傳給兒子,但這也表明兒子們在這裡可能指望通過人民選舉而獲得繼承權,但決不是說不經過人民選舉就承認繼承合法。正像羅馬的「王」(勒克斯)一樣,必定是或者由人民選舉的,或者為議事會或人民大會所認可。巴賽勒斯除軍事的許可權以外,還有祭祀的和審判的許可權。希臘著作家用來表示荷馬所說的王權的basileia〔巴賽勒斯〕一詞,在同時存在議事會和人民大會的情況下,其意不過是軍事民主制而已。不過,各種權力的集中卻是它日後發展成為君主式獨裁的前提。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英雄時代的希臘氏族制度出現了易洛魁人氏族制度中所沒有的新因素。但同時這也意味著希臘的氏族制度已經開始走上了滅亡的道路。首先,私有財產的出現使繼承製度發生改變,子女開始繼承父親的遺產,促進了財產積累於家中,並且使家庭變成一種與氏族對立的力量。財產的差別使一些在經濟上具有優勢的家庭成為了世襲顯貴,並使權力與大眾分離,集中於這些顯貴手中。奴隸制開始出現,並且奴隸的來源也不再僅限於敵方的俘虜,同部落、同氏族的一些內部成員也開始因為債務原因淪為奴隸。古代部落之間以血親復仇或爭奪生存空間的戰爭,此時開始轉變為爭奪他人家畜、奴隸和財產的戰爭。這時氏族制度中的共產制度,對私有財產的鄙視以及反對有產者剝削和壓迫無產者的原則已經與當時的社會現實發生嚴重衝突,此時需要建立一個新的機關來取代氏族制度,以便用新的方式來解決社會上出現的問題。

雅典國家的產生

  在這裡,恩格斯以四個不同時期的改革歷程來敘述雅典國家的產生,英雄時代的雅典,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導致社會分工進一步擴大,出現了農業、手工業、商業、航海業等。從事不同行業的成員之間由於利益的需要形成了相應的穩定的集團,而以往的氏族僅管理自己的內部事務,無法顧及這些集團的利益,這時就需要設立新的官職來解決這一問題。由於地產的買賣,氏族、胞族和部落成員中開始出現雜居現象,這使得原來以血緣為紐帶組成群體中,出現了血緣以外的成員。同時奴隸的數量也大幅度增加,並超過了雅典中自由人的數量,貿易的繁榮也使得大批追求財富的外地人定居此處。這些變化是氏族制度所無法應對的。因為依照氏族制度的規定,非氏族成員是無法參與氏族日常事務管理的,因此,這些非氏族成員就無法表達他們的訴求,利益也就得不到保障。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提修斯進行了制度上的改革。首先,在雅典設立了一個中央管理機關,將過去各部落獨立處理的一部分事務作為全體成員的共同事務來進行管理。同時,由於雅典的部落聯盟逐漸融合為統一的民族,從而形成了凌駕於各氏族和部落的習慣法之上,對全體成員具有普遍適用的民族法。這就使得氏族以外的成員,即使在非本部落地區,其權利也能得到新法律的保護。其次,不再考慮氏族、胞族或部落的成員身份,將全體成員分為貴族、農民和手工業者三個階級,並僅給予貴族成員擔任公職的特權。雖然此時,擔任公職的貴族與其他各階級相比並無任何法權上的差別,但從觀念上講,由一定家庭成員擔任公職的做法,在過去只是習慣而已,但現在卻具有了不容置疑的必然性。有錢有勢的家庭開始超出了自己的氏族之外,聯合成為了一種獨立的特權階級,國家產生以後為這些特權階級的霸佔行為賦予了一種不容侵犯的神聖性。

  提修斯的改革表明,不同的職業群體對社會生活有著重大影響,使過去以氏族和部落的劃分方式在社會意義方面已不再重要。其次,氏族自身的局限性,導致其日後必然被國家所取代。建立國家的目的就是為了打破氏族的平等原則,將每一名氏族成員分為特權者和非特權者,再把非特權者按照他們的職業分為不同階級,以此來建立有利於統治階級的新的社會秩序。

  到了梭倫時代,巴賽勒斯一職已經喪失它的意義,國家首腦人物由貴族中推選出的執政官來擔任,貴族統治不斷加強。具體表現為貴族在經濟地位上確立了壓倒其他階級的絕對優勢,一方面通過海上貿易以及偶爾附帶的海上掠奪使貴族發財致富,另一方面,貨幣和高利貸更加重了被剝削階級的貧困,使貨幣財富集中於貴族手中。日益發達的貨幣經濟開始衝擊並破壞農村公社中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傳統生活方式。債務契約開始出現,無論債務人是否基於公平合理的事實前提下與債權人產生了權利義務關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使得貨幣所有者對小農的剝削變得神聖化、合理化,一種新的習慣法應運而生。「在阿提卡的田地上到處都豎立著抵押柱,上面寫著這塊地已經以多少錢抵押給某某人了。沒有豎這種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還押款或利息而出售,歸貴族高利貸者所有了;農民只要被允許作佃戶租這原地,能得自己勞動生產品的六分之一以維持生活,把其餘六分之五作為地租交給新主人,那他就謝天謝地了。不僅如此,如果出賣土地所得的錢不夠還債,或者債務沒有抵押保證,那麼債務人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賣到國外去做奴隸,以償還債務。父親出賣子女——這就是父權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第一個果實!要是吸血鬼還不滿足,那麼他可以把債務人本身賣為奴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07-108頁)

  隨著被剝削的人民所處的絕境越發艱難,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梭倫在公元前594年掀起了一系列的政治革命。這種革命是為了保護一種所有制而反對另外一種所有制的。例如在法國大革命時期,是以犧牲封建所有制來拯救資產階級所有制。同樣,梭倫所進行的革命也不例外,他將所有的債契全部廢除,禁止締結以債務人的人身作抵押的債務契約;又規定了個人所能佔有的地產的最大數額。在制度上,創立了400人組成的議事會,把公民按照他們的地產和收入劃分為四個階級;500、300、150袋穀物(一袋約等於41公斤)為前三個階級的最低限度的收入額;地產少於此數或完全沒有地產的人,則屬於第四階級。一切公職只有前三個階級的人才能擔任,最高公職只有第一階級的人才能擔任。第四階級只有在人民大會上發言和投票的權利,除此之外,四個階級還是軍隊組織的組成基礎,前兩個階級提供騎兵,第三個階級提供重裝步兵,第四個階級提供輕裝步兵和一般水手。

  梭倫的這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約束了貴族階級的統治,解決了被剝削人民的沉重負擔,新興階級,即富有的工商業者以其雄厚的財力得以參與政治活動,打破了貴族的階級專權的局面。雖然貴族為奪回他們以前的特權與平民展開了一個多世紀的鬥爭,並在短時間內佔據上風,不過到了克里斯提尼革命時,這場鬥爭最終以貴族的失敗而告終。

  克利斯提尼的新制度在劃分民眾時,不再以氏族和部落為標準,而是以居民的居住地區為標準。這種方式與我們現代國家的做法相類似。血緣關係作為氏族、部落成立的基礎,一旦被摒棄就意味著氏族在滅亡的道路上又向前邁進了一步。氏族制度的各種機關被新的機關取代之後就不再處理社會事務,它下降為私人性質的團體和宗教社會。不過,舊氏族時代的道德影響、因襲的觀點和思想方式,還保存很久,只是逐漸才消亡下午。例如,警察這種職業,在自由的雅典人看來是非常卑賤的,以致他們寧願讓武裝的奴隸逮捕自己,也不願從事該職業。另外就是對勞動的鄙視,隨著商業和工業的發展,發生了財富積累和集中於少數人手中,導致出現大批自由公民貧困化的現象。這些公民寧願成為窮光蛋,也不願從事手工業,同奴隸們一起參與勞動競爭。

羅馬的氏族和國家

  羅馬的氏族除已經完成了父權制過渡外,在權利義務方面幾乎與易洛魁的氏族相同。羅馬也存在著胞族和部落。這裡十個氏族構成一個胞族(庫里亞),十個胞族構成一個部落,所有三個部落合在一起形成了羅馬人民。

  在政治制度方面,元老院負責處理公共事務,它是由三百個氏族首長所組成的。氏族首長總是從每個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選出,這就是最初的部落貴族。這些家庭要求加入元老院並擔任其他一切官職的獨佔權。元老院還象雅典的議事會一樣,在許多事情上有著決定權,有權預先討論其中比較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

  不過,這些新法律最後由庫里亞大會(人民大會)通過。來參加大會的人民按庫里亞分組,而在每個庫里亞內大概又按姓氏分組;再通過決議時三十個庫里亞各有一票表決。庫里亞大會通過或否決一切法律,選舉一切高級公職人員,包括勒克斯(所謂為王)在內,宣戰(但有元老院媾和),並以最高法院資格,在一切事關判處羅馬公民死刑的場合,根據各方的上訴作最後的決定。

  最後,與元老院和人民大會並列的,還有勒克斯,他完全相當於希臘的巴賽勒斯,但絕不象蒙森所描述的那樣幾乎是專制的君主。他同樣也是軍事首長、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審判長。他不掌握民政方面的權力,也決沒有處理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力,除非這些權力來自軍事首長的懲戒權或法庭審判長的判決執行權。勒克斯的職位不是世系的;相反地,他大概是由其前任推薦,先由庫里亞大會選出,然後在第二次大會上正式就職的。他也是可以撤換的。

  羅馬在對外征服的過程中取得了大片土地和人口。而這些外來移民和被征服土地上的居民,他們雖然是自由人,可以佔有地產,須服兵役和納稅,但卻因血緣關係被阻擋於羅馬的氏族之外,因而不屬於羅馬人民。不能參加庫里亞大會,不能擔任任何官職,也不能參與政府得來的國有土地的分配。他們成為了被剝奪一切公權的平民。這些不屬於羅馬人民的民眾暫且稱之為平民集團。他們的人數不斷的增加,並且擁有武裝受過軍事訓練,並且在經濟實力上也與羅馬人民旗鼓相當。他們佔有與羅馬人民數量相當的土地,商業和工業的財富雖然還不發達,但也都掌握在平民集團手中。這就是使得平民集團擁有了與羅馬人民對抗的強大實力。

  塞爾維烏斯為了緩和羅馬人民與平民集團的矛盾,依照希臘梭倫的模式,設立了新的人民大會。能否擁有參與該大會的資格,以其是否服兵役而定,不再區分羅馬人民和平民集團了,這就改變了以往平民集團無法參與政治活動的局面。他把應服兵役的男子,都按其財產分為六個階級。其中第六個階級為無產者,是由那些沒有什麼財產,不服兵役和不納稅的人構成的。

  在新的百人團人民大會上,公民以軍隊方式按連隊來編組,每隊一百人,稱百人團,每個百人團有一票表決權。但是,第一階級出八十個百人團,第二階級出二十二個,第三階級出二十個,第四階級出二十二個,第五階級出三十個,而第六階級,為了體面起見,也准出一個。此外,還有從最富裕的公民中徵集的騎士所組成的十八個百人團;一共有一百九十三個百人團;多數票為九十七票。但騎士和第一階級合在一起就有九十八票,即占多數;只要他們意見一致,就可以不徵詢其餘階級的意見,決議也就有效了。以前庫里亞大會的一切政治權利(除了若干名義上的權利以外),現在都歸這個新的百人團大會了;這樣一來,庫里亞和構成它們的各氏族,象在雅典一樣,就降為純粹私人的和宗教的團體,並且作為這樣的團體還苟延殘喘了很久,而庫里亞大會不久就完全消失了。

  隨著四個地區部落的設立,三個舊有的血族部落也從國家中排除出去了。至此,以個人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氏族制度已經被破壞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新的,以地區劃分和財產差別為基礎的國家制度。此時,公權力體現在其所擁有軍隊。這些軍隊不僅用來對外作戰,而且對內還用來鎮壓反抗的奴隸和擁有武裝的無產者。

德意志的氏族及其國家的形成

  在公元初,德意志人口大概就有600萬人,而易洛魁人在其全盛時代人口總數也不足2萬人。龐大的人口數量意味著德意志人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氏族發展程度必然要超越易洛魁人,相應的其氏族制度也正走在滅亡的道路上。龐大的人口使德意志人有了對外擴張的需要,而且羅馬自身的統治危機也使德意志人有機可趁。

  就在德意志人入侵之前,羅馬帝國已經走向了沒落,國家制度失去了調和矛盾的作用,反而其殘酷的剝削造成了各省的離心。捐稅、國家的差役和各種代役使人民大眾日益陷入貧困的深淵中。地方長官、收租官以及士兵的勒索,更使壓迫加重到了使人不能忍受的地步。帝國越是沒落,這一情況就越發嚴重,從而造成了惡性循環。商業在官吏的勒索下毀滅了。普遍的貧困化,商業、手工業和藝術的衰落,人口的減少,都市的衰敗,農業退回到更低的水平。羅馬所建造的秩序已經不被它的民眾所認同,而是把入侵者視為把他們從沉重賦稅和壓迫中解救出來的解放者。

  過去存在的大莊園經濟以兩種方式存在著。一種是大牧場,這種經濟只需要少數奴隸看管牲畜即可;另一種則是大田莊,這種經濟則需要大批奴隸進行生產勞動。不過,田莊田產及其園藝業隨著領主的貧窮和城市的衰落而衰敗了,從而導致奴隸勞動為基礎的大田莊經濟不再有利可圖。「到羅馬帝國末年時,隨著帝國政治和軍事力量的衰落,奴隸的來源遂日益枯竭,使原來用奴隸勞動經營的大種植園,由於得不到充足的勞動力而日益陷於荒蕪。羅馬時代的大量奴隸,大部分得自戰爭俘虜,小部分得自購買,在帝國力量衰微之後,遂因之失去奴隸的重要來源。奴隸的來源既少,價格必因之大漲,且不易獲得,奴隸主便用加強剝削的辦法來暫時解決矛盾。但加強了剝削必然要引起奴隸的反抗,結果,舊的矛盾沒有得到解決,卻又增加了新的和更為尖銳的矛盾。在奴隸暴動頻繁發生的情況下,這些含有強烈敵意的奴隸,不但生產效率很低,而且經常以毀壞工具、虐待牲畜、消極怠工等等來發泄他們的怨憤,因而對奴隸的管理非常困難,奴隸主必須僱傭眾多的管理人員,以致耗費很大,常常是得不償失。」(《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第20-21頁)於是,小規模經營取代了大田莊生產,大田莊被分為若干的小塊土地,分別租給世襲佃農、成分制農民以及隸農。成分制農民只能獲得一年勞動生產品的六分之一或九分之一。隸農除了要每年繳納一定的款項外,他本人也成為了土地的依附物,當隸農所在的土地被出售時,他也隨之一起流轉。

  過去龐大的生產已經收縮為了小農業和小手工業,這些產業也不像過去那樣需要大批奴隸,只剩部分奴隸替富人做家務和供他們過奢侈的生活。古代的奴隸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已經不適應時代的需要了。這也註定著它要走向滅亡。不過它卻留下了一根毒刺,那就是社會上鄙視自由人從事勞動,認為生產勞動是奴隸們所做的事情。行省中,自由的小農處境也並不樂觀,為了避免受到官吏和高利貸者的侵害,只有向有權勢者尋求保護。為此,要付出巨大的代價,那就是交出土地的所有權,而僅剩土地的終身使用權。

  德意志野蠻人以解放者的姿態擊敗了羅馬,並把三分之二的土地拿來重新分配,這些土地一部分歸全體人民所有,一部分歸各個部落和氏族所有。在每個氏族內,則用抽籤的方式把耕地和草地平均分給各戶。不過,這種帶有氏族色彩的分配方式不久就被取消了。單塊的份地變為可轉讓的私有財產,隨著德意志人與羅馬人的雜居融合,過去以血緣為紐帶的聯繫逐漸被地區性質的聯繫所取代,氏族消失於馬爾克公社中。

  德意志人在征服了羅馬以後,同樣面臨這希臘人曾遇到過的問題,就是如何處理與數量龐大的氏族外部成員的之間關係。因此,廢棄氏族制度,繼承羅馬的國家制度就成為了維持統治的必然選擇。而也正是這一做法,導致了日後法蘭克王國在400年里重演了羅馬帝國的興衰與滅亡。首先是軍事首長實現了向王權的轉化,土地有部分公有全部變為私有,並以采邑的方式分配給了手下親信。氏族首長議事會被國王的固定親信所取代。舊的人民大會也愈來愈成為下級軍事首長和新貴人的會議。佔有土地的自由農民在連年的內戰和對外戰爭中破產。以致他們不得不轉讓土地所有權給保護人,自己再將該土地承租回來,不過,一旦陷入這種依附形式,他們就逐漸喪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經過幾代後,他們大多就變成了農奴。最後法蘭克王國被諾曼人征服,正如四百年前,法蘭克人征服羅馬那樣。

  德意志人重蹈羅馬人的覆轍,證明了社會分化和財產分配是跟當時的生產水平相適應的。同樣,一定的生產水平又必然決定著社會的分化與財產分配。不過,這看似循環的四百年中,還是出現一些新的因素,古代奴隸制已經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地主和農民所構成的新的生產關係。原有的土地所有者把他們采邑中的土地分割出一部分,分配給手下的奴隸,使其依靠這些土地來自己維持生計。這樣一來,奴隸因獲得了屬於自己的土地而提高了生產積極性,又為奴隸主節約了管理奴隸的費用,例如不再需要僱傭大量的監工,不需要負擔奴隸的生活費用。於是這些擁有土地的奴隸就轉化成為了農奴。以往的奴隸不具有自己的經濟來源,終身為奴隸主無償勞動。他們被視為奴隸主的「會說話的工具」,其地位如同牲畜一般,他們沒有人身自由。而農奴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因此,有著自己的經濟來源。農奴除服徭役外還能自由支配一部分勞動時間,即為自己生產,他不再是奴隸主的所有物,他們不像奴隸那樣對奴隸主具有直接的人身隸屬關係,而是通過土地建立起的一種隸屬關係。這樣,一種封建式的生產關係開始出現,標誌著一個全新的時代即將來臨。

野蠻和文明時代

  這一節我將脫離原著的章節內容,主要寫一些自己的心得體會。首先,我將把前面的內容進行梳理,使讀者能夠對前文有著更為清晰的認識。

  在整個蒙昧時代,人類實行著群婚制。那時所有的男女都互為夫妻,孩子的親生父親無法確定。因此,一切子女無論親生還是非親生都被同等看待。後來開始對這種雜亂的性交關係作出了限制。於是,最先出現了按照輩分劃分的血緣家庭,在這種家庭中,輩分不同的人群禁止成為夫妻。到了蒙昧時代的中級階段,又出現了排除姊妹和兄弟之間性交關係的普那路亞家庭,此時在親屬制度上出現了區分外甥、外甥女、表兄弟和表姊妹等的必要。也正是這種家庭的出現,導致了氏族的產生。正如蒙昧時代的中級階段,是氏族產生的時期;蒙昧時代的高級階段,是氏族繼續發展時期;到了野蠻時代的低級階段時,氏族便達到了全盛時期,再往前邁進一步,就會出現導致氏族瓦解以及國家產生的因素。在氏族從產生到全盛的這一歷史時期內,人們的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所以,在食物來源有限的情況下是無法繁衍大量人口的。社會分工也僅存在於男性與女性之間,男子作戰、打獵、捕魚,獲取食物的原料,並製作為此所必需的工具。婦女料理家務,製備食物和衣服——做飯、紡織、縫紉。男女分別是自己活動領域的主人: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婦女是家裡的主人。男女分別是自己所製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漁獵用具的所有者,婦女是家庭用具的所有者。實行著共產制家庭經濟,其中包括幾個、往往是許多個家庭,這種家庭經濟盛行到野蠻時代中級階段的後期。凡是共同製作和使用的東西,都是共同財產。此時,由於女子在經濟上佔據著重要地位,以及在群婚制下,子女的生父不能確定,世系只能從母親方面確定,這就導致這一歷史時期處於母系社會的治理下。因而,繼承製度也受到母權制的影響。在這種制度下,死者的財產無法由自己的子女繼承,而是要留在自己所在的氏族之內。

  到了野蠻時代,家庭發展到了一男一女或長或短時期內組成配偶的對偶制家庭。這種家庭早期處於母權制下,女子的貞操權還並不受到重視。在野蠻時代的低級階段,生產力水平還很低下,所生產的物品主要被用於自身消費,很少有剩餘的物品。所以,此時的物品交換隻是偶然為之。到了中級階段時,隨著畜牧業的發展,人們獲取食物的方式也發生改變。依靠牲畜養殖不但可以獲得穩定、充足的食物來源,也擺脫過去依靠群體打獵這種食物來源極不穩定的方式。隨著剩餘的物品日益豐富,一些富裕的家庭產生了廢除母權制的繼承製度的動機,以便財富能夠被自己的子女繼承從而留在自己的家庭內。根據當時的社會習慣,丈夫不但是家畜的所有者,而且又成為後來的奴隸的所有者,這就為男子在家庭以及社會中確立統治地位提供了重要保證。而後來歷史的發展也的確如此,母系社會被父系社會所取代,母權制也不例外。到了野蠻時代的高級階段時,鐵器開始投入使用,它使大面積的農田耕種和開墾廣闊的森林地區成為了可能。生產力的提高帶來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業和農業開始分離,出現了以直接交換為目的的生產,即商品生產。蓄養奴隸進行勞動生產已經變得有利可圖,於是奴隸制開始成為了社會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生產資料私有制也在逐漸確立,除了自由人和奴隸之外,又出現了富人和窮人的差別,共產制家庭開始瓦解。耕地起初是暫時的,後來則是永久地分配給各個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財產的過渡,是逐漸完成的,也是必然的。那時的生產資料主要表現為土地,在公有制下,土地是由大家共同佔有的。因此,如果不廢除公有制,那麼生產資料就無法集中在少數人手中。這一過程是與對偶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平行第完成的。與此同時,個體家庭開始從共產制家庭中分裂出來,成為社會的經濟單位。

  到了文明時代,一夫一妻制開始確立。一夫一妻制的產生是由於,大量財富集中於一人之手,並且是男子之手,而且這種財富必須傳給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傳給其他任何人的子女。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所以這種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沒有妨礙丈夫的公開的或秘密的多偶制。因此,這種婚姻的締結,大多不是處於男女雙方相互愛慕,而是受到經濟因素的重大影響。例如,在一些貴族家庭,結婚是一種政治行為,是一種借新的聯姻來擴大自己勢力的機會;起決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決不是個人的意願。同樣,直到中世紀末期,在絕大多數場合,婚姻的締結仍然和最初一樣,不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的事情。「買賣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實質卻在愈來愈大的範圍內實現,以致不僅對婦女,而且對男子都規定了價格,而且不是根據他們的個人品質,而是根據他們的財產來規定價格的。當事人雙方的相互愛慕應當高於其他一切而成為婚姻基礎的事情,在統治階級的實踐中是自古以來都沒有的。至多只是在浪漫事迹中,或者在不受重視的被壓迫階級中,才有這樣的事情。」(《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75頁) 「因此,結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係,從而把今日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派生的經濟考慮消除以後,才能普遍實現。到那時候,除了相互的愛慕以外,就再也不會有別的動機了。」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78頁) 「隨著在文明時代獲得最充分發展的奴隸制的出現,就發生了社會分成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的第一次大分裂。這種分裂繼續存在於整個文明期。奴隸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個剝削形式;繼之而來的是中世紀的農奴制和近代的僱傭勞動制。這就是文明時代的三大時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開的而近來是隱蔽的奴隸制始終便隨著文明時代。」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72頁)這三大奴役形式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之上。因為土地、資源、原材料等生產資料也被少數人佔去(相對於無產者而言是少數的)。因此,不佔有生產資料的大多數人要想生存就必須為少數人勞動。在奴隸制度下,奴隸沒有人身自由,等同於奴隸主「會說話的工具」,他們終身都要為奴隸主無償勞動,而奴隸主僅維持他們的溫飽。所以,奴隸沒有自己的經濟收入;到了農奴制時,農奴不僅與地主不存在直接的人身依附關係,而且也開始有了自己的小塊土地,這樣就有了自己的經濟收入,因此,地主不再負責解決農奴的溫飽問題。農奴們大部分時間都在為地主無償耕種土地,並且要無償服各種勞役;近代的僱傭制則是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通過出賣自己的勞動力(腦力或體力)來獲取報酬。如果說農奴通過土地而與地主產生間接的人身依附關係,那麼在僱傭制下,勞動者則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不過他仍需出賣自己一生的大部分時間於僱主,只是究竟僱主是誰,究竟要為多少僱主勞動,這些都很難確定。同樣這種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方式,在看似公正的表象之下,隱藏的是勞動者在激烈的就業競爭中不得不壓低自身要求的事實。其次就是勞動者自身創造的價值,大部分都被僱主所無償拿走,自身卻僅得到一丁點的報酬。勞動者雖然傾其一生的為僱主勞動,但所獲得的收入卻僅夠維持自身的生存所需,要想改變自己的經濟地位則是幾乎不可能實現的。即便一些人群因其自身的知識、技術、經驗、特長等使其勞動成為了複雜勞動因而比一般勞動有著更高的報酬。但也僅是使自己的生活條件可以得到大幅度的改善,卻無法改變自身不佔有生產資料的事實。我將依照恩格斯的做法,再次引用把摩爾根對文明時代的評斷:「自從進入文明時代以來,財富的增長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如此繁多,它的用途是如此廣泛,為了所有者的利益而對它進行的管理又是如此巧妙,以致這種財富對人民來說變成了一種無法控制的力量。人類的智慧在自己的創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總有一天,人類的理智一定會強健到能夠支配財富,一定會規定國家對它所保護的財產的關係,以及所有者的權利的範圍。社會的利益絕對地高於個人的利益,必須使這兩者處於一種公正而和諧的關係之中。只要進步仍將是未來的規律,象它對於過去那樣,那末單純追求財富就不是人類的最終的命運了。自從文明時代開始以來所經過的時間,只是人類已經經歷過的生存時間的一小部分,只是人類將要經歷的生存時間的一小部分。社會的瓦解,即將成為以財富為唯一的最終目的的那個歷程的終結,因為這一歷程包含著自我消滅的因素。管理上的民主,社會中的博愛,權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將揭開社會的下一個更高的階段,經驗、理智和科學正在不斷向這個階段努力。這將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愛的復活,但卻是在更高級形式上的復活。(摩爾根《古代社會》第552頁)」

  通過對希臘、雅典、羅馬以及德意志歷史發展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到私有制除了對婚姻和家庭有著重大影響以外,也正是它的出現才導致氏族的滅亡和國家的產生。在以往的氏族制度下,人們享有著真正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沒有軍隊、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的。一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的全體即氏族或部落來解決,或者由各個氏族相互解決;血族復仇僅僅當做一種極端的、很少應用的手段;我們今日的死刑,只是這種復仇的文明形式,而帶有文明的一切好處與弊害。雖然當時的公共事務比今日更多,——家庭經濟都是由若干個家庭按照共產制共同經營的,土地乃是全部落的財產,僅有小小的園圃歸家庭經濟暫時使用,——可是,絲毫沒有今日這樣臃腫複雜的管理機關。一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不會有貧窮困苦的人,因為共產制的家庭經濟和氏族都知道它們對於老年人、病人和戰爭殘廢者所負的義務。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婦女在內。他們還不曾有奴隸;奴役異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沒有的。」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93頁)氏族成員之間的利益也具有一致性。「不久以前,我們在非洲看到了這種勇敢的榜樣。卡弗爾人-祖魯人在數年前,也象努比亞人在數月前一樣,——兩者都是至今還保存著氏族制度的部落——曾作出了任何歐洲軍隊都不能做的事情。他們沒有槍炮,僅僅用長矛和投槍武裝起來,在英國步兵——在密集隊形戰鬥上被公認為世界第一——的後裝槍的彈雨之下,竟然一直向前衝到刺刀跟前,不止一次打散英軍隊伍,甚至使英軍潰退,儘管在武器上非常懸殊,儘管他們沒有受過任何軍職訓練,也不知道什麼是隊列動作。」卡弗爾人-祖魯人的勇敢不是因為其無知到不懂得對死亡產生恐懼,求生是任何生物的本能。正是由於在氏族制度下,每個人都將他人的利益和生命視為與自己的利益和生命同等重要,才會做出這種犧牲自己保全他人的行為。並且,其他成員也會做出同樣的犧牲。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生產資料是由大家共同掌握,因此在對勞動成果進行分配時也是公平合理的,所以不會出現一小部分人付出較少勞動或者不付出勞動就可獲取大分部財富,而大多數人卻付出勞動得不到回報或僅得到一點回報的情況。在經濟地位平等的情況下,是不會出現階級分化的,因而也就不存在控制了生產資料的少數人,為了個人利益而剝削壓迫大多數無產者的現象。可是當私有制出現以後,人們開始追求個人財富,忽視氏族中其他成員的利益。生產資料開始從大家共同佔有轉變為被少數人所掌控。公權力不再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而是主要代表著統治階級的意志,開始為統治階級服務。這也就是古代詩人杜甫「致君堯舜上,再使風俗淳」的理想永遠無法實現的原因。堯舜的氏族制度不可能在封建社會中再次確立,而妄圖在封建生產關係下建立氏族制度下才有的社會面貌也同樣是天方夜譚。

  以血緣為紐帶的氏族成員中開始出現貧富分化。特別是在共產制家庭逐漸向個體家庭經濟過渡,以及社會的分工,使以血緣為紐帶的群體生活成為了一種不必要的方式。不同氏族成員的雜居,以及外來移民和對外征服的居民,使以血族部落的劃分方式被地區部落所取代。氏族那種平等、民主的傳統也不利於統治階級建立對其有利的統治秩序。於是,氏族就在不斷的改造過程中被國家所取代。

  我們可以看到國家是為了緩和階級矛盾維持統治者的統治秩序而出現的,因此它與氏族有著許多不同之處:一。它按地區來劃分國民,而不像氏族那樣以血緣作為區分標準。二、公權力的設立,它的出現意味著禁止居民擁有武裝力量的權利。三、民眾納稅。國家機關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維持著社會秩序,但它本身卻並不創造社會財富,所以,為了維持這種公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捐稅。正如恩格斯所說:「國家是從控制階級對立的需要中產生的,同時又是在這些階級的衝突中產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強大的、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國家,這個階級藉助於國家而在政治上也成為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因而獲得了鎮壓和剝削被壓迫階級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國家首先是奴隸主用來鎮壓奴隸的國家,封建國家是貴族用來鎮壓農奴和依附農的機關,現代的代議制的國家是資本剝削僱傭勞動的工具。」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8頁) 「在歷史上的大多數國家中,公民的權利是按照財產狀況分級規定的,這直接地宣告國家是有產階級用來防禦無產者階級的組織。……這也表現在現代的代議制的國家的選舉資格上面。但是,對財產差別的這種政治上的承認,決不是本質的東西。相反地,它標誌著國家發展的低級階段。國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國,在我們現代的社會條件下正日益成為一種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它是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之間的最後決定性鬥爭只能在其中進行到底的國家形式。——這種民主共和國已經不再正式講什麼財產差別了。在這種國家中,財富是間接第但也是更可靠地運用它的權力的:其形式一方面是直接收買官吏(美國是這方面典型例子),另一方面是政府和交易所結成聯盟,而公債愈增長,股份公司愈是不僅把運輸業而且把生產本身集中在自己手中,愈是把交易所變成自己的中心,這一聯盟就愈容易實現……有產階級是直接通過用普選制來統治的。只要被壓迫階級——在這裡就是無產階級——還沒有成熟到能夠自己解放自己,這個階級的大多數人就仍將承認現存的社會秩序是唯一可能的秩序,而在政治上成為資本家階級的尾巴,構成它的極左翼。但是,隨著無產階級成熟到能夠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為獨立的黨派結合起來,選舉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選舉資本家的代表了。因此,普選制是測量工人階級成熟性的標尺。」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9頁)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國家中,被統治階級的人數雖然眾多,但能夠發出的聲音卻是很小。一切政治活動的核心都是在圍繞著如何防止被統治階級「破壞社會秩序」,以及怎樣確保統治階級的利益最大化。不過,統治階級的統治策略也在隨著時代的演進變得越來越隱蔽、越來越高明。封建社會中的皇帝被打倒了,封建統治者給群眾灌輸的國不可一日無君的舊思想也從群眾頭腦中剷除掉了。而然只要生產資料還被少數人佔有。那麼奴役還會繼續存在。這些佔有著生產資料的少數人又搖身一變具有了新的身份,他們披上了新的外衣,從台前躲到了幕後。他們繼續給群眾灌輸著新的奴化思想:「凡是對統治階級好的,對整個社會——統治階級是把自己與整個社會等同起來的——也應該是好的。所以文明時代愈是向前進展,它就愈是不得不給它所必然產生的壞事披上愛的外衣,不得不粉飾它們,或者否認它們,——一句話,是實行習慣性的偽善,這種偽善,無論在較早的那些社會形式下還是在文明時代第一階段都是沒有的,並且最後在下述說法中達到了極點:剝削階級對被壓迫階級進行剝削,完全是為了被剝削階級本身的利益;如果被剝削階級不懂得這一點,甚至舉行叛亂,那就是對行善人的即對剝削者的一種最卑劣的忘恩負義行為。」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74頁)不過事實究竟是什麼呢?恩格斯寫道:「由於文明時代的基礎是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剝削,所以它的全部發展都是在經常的矛盾中進行的。生產的每一進步,同時也是被壓迫階級即大多數人的生活狀況的一個退步。對一些人是好事的,對另一些人必然是壞事,一個階級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對另一個階級的新的壓迫。這一情況的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機器的採用,其後果現在已是眾所周知的了。如果說在野蠻人中間,象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不大能夠區別權利和義務,那末文明時代卻使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和對立連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來,因為它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退給另一階級。」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74頁)

  歷史發展的脈絡證實了一點,那就是被統治階級通過不斷的反抗,獲得了越來越多的權利。而這一切都是因為人類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高,促使著生產關係也不斷改變。並不是什麼神的意志、卓越人物的思想或者某種隱秘的理性。傳播上帝真理的基督教「在羅馬帝國和奴隸制和睦相處了好幾世紀,以後也從來沒有阻礙過基督徒買賣奴隸,——既沒有阻礙過德意志人在北方或威尼斯人在地中海買賣奴隸,也沒有阻礙後世買賣黑奴。」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46頁) 「自由的法蘭克農民陷入了與他們的前輩即羅馬的隸農一樣的處境。他們被戰爭和掠奪弄得破產,不能不去乞求新貴人或教會的保護,因為國王的權力太弱了,已不能保護他們;不過這種保護使他們不得不付出很高的代價。象以前高盧農民那樣,他們必須將自己的土地所有權交給保護人,再以各種不同的和經常變化的租佃形式——不過總不外是力役和代役租——從他們那裡把這塊土地作為租地而租回來。一經陷入這種依附形式,他們就逐漸地喪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經過幾代之後,他們大多數都變成了農奴……保護人讓農民把自己的土地交歸他所有,然後再將這塊土地交給農民終身使用,這個曾被薩耳維安宣布為背神行為的習俗,如今到處被教會施加在農民身上了。」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7450頁)包括美國南北戰爭的起因,也並不是出於單純的道德因素,其中經濟因素是引發戰爭的主要原因。北方的工業發展需要大量勞動力,而南方實行奴隸制的種植業經濟卻把大批勞動者束縛在種植園中。這就解釋了為什麼奴隸制會在這個歷史時期內被廢除,而廢除奴隸制後為什麼黑人卻直到現在也一直受到種族歧視。因為,當時美國北方的統治階級最為關心的是黑人能否自由的到工廠中勞動,至於他們的社會地位則在所不問。

  在整篇文章的末尾,我想說的是由於恩格斯受到時代局限性的影響,創造原著時手頭所掌握的資料也是有限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新的資料出現,可能證明恩格斯的一些論點並不完善,但他在原著中所體現的唯物主義歷史觀無疑是正確的。正如恩格斯在原文之前的序言中對摩爾根的境遇所描述的那樣「愈是有人力圖隱瞞摩爾根是這一偉大進步的奠基者,他所建立的這個系統就愈將獲得大家的公認」。同樣,馬克思恩格斯的學說從誕生之日起,也一直受到曲解、污衊和批判。在此,我想引用中國古代偉大詩人杜甫《戲為六絕句·其二》的詩句加以修改作為本篇文章的結尾:「馬恩列毛當時體,輕薄為文哂未休。爾曹身與名俱滅,不廢江河萬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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