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聲音」之爭:保護版權才能尊重原創

【聚光燈】

前因

持續了約半年之久的「中國好聲音」版權之爭,引發了業界和輿論的廣泛關注。此前,燦星製作因擁有前四季《好聲音》在華版權,打造出了《中國好聲音》這樣一檔熱門綜藝。就在第四季圓滿結束,第五季籌備工作開啟之時,荷蘭Talpa公司對其版權授權到期,燦星製作並未獲得接下來的版權授予權,而另一家公司唐德影視則與Talpa簽署了版權協議。在這樣的背景下,燦星製作並未放棄「中國好聲音」這個香餑餑,由此引發了一場備受關注的官司。

後果

由於事涉版權使用的是非對錯太過清楚,此事倒也少了許多侵權案件「打持久戰」的過程。7月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宣布「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歸屬案複議結果,維持此前的保全裁定,禁止燦星使用包括「中國好聲音」的節目名稱。

國內節目缺乏原創是爭訟的根本原因

對綜藝節目而言,原創就是生產力,它既是避免低創作度下的「老面孔」、雷同化造成觀眾視覺疲勞的不二路徑,也是競爭白熱化、受眾市場細分語境下電視節目的取勝之道。從長遠角度看,原創也是決定中國電視文化產品能否走出去的關鍵。國內號稱原創的節目並不少,但其總量和質量卻不盡如人意。時下很多當紅的節目,都是對域外節目模式的「克隆」。

為什麼國內綜藝節目呈現出原創乏力的局面?這跟積澱有關。很多歐美國家電視工業起步早,已發展了幾十年,也形成了成熟的市場遊戲規則,調研、創意、製作、評估、宣傳、發行等環環咬合的產業鏈分工高度細化,可謂精雕細作。相形之下,我國電視節目製作多處在小作坊階段。在原創能力匱乏和借鑒依賴症的循環下,我們的電視工業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原創動力。

但遺憾的是,經過知識版權糾紛之後的燦星製作,儘管燦星對節目兩度更名,最終將新節目命名為《中國新歌聲》,並且在一些細節上做了調整,但就播出的節目來看,如盲聽、盲選、雙選等諸多節目模式點依舊沒有改變,儘管對Logo、轉椅等固然做了調整,但「好聲音」節目模式的核心內容不是轉椅等道具,而是盲聽盲選、反選等形態和關鍵模式點。這是否構成「節目製作寶典」層面的借鑒、符合「實質性相似+接觸」的侵權認定原則,也是個問題。《新歌聲》在前期宣傳過程中仍在強調與「好聲音」的關聯,改名後的節目跟《中國好聲音》的商譽承繼關聯也依舊存在,這很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所以,這到底算不算得上是燦星製作所表示的100%的原創呢?面對這個問題,很多人自然會想到一個成語:「換湯不換藥」。

這樣的做法,似乎躲開了「全盤照搬」,但免不了「抄襲和山寨」。這是當前中國推動原創的最大阻礙,一些打著借鑒幌子的作品同樣有抄襲之嫌。他們常常披著創意共享的外衣,內里卻仍是內容侵權。雖說,博採眾家所長,方能自成一派,但有些底線是必須遵守的,你失守越多,墮落就越多。不難想像,如果缺乏對原創者的尊重,我們將難以激勵更多的人去創造出更優質的作品。

畢竟,「好聲音」不只是個名稱,還是個創意模式的指代符號。由此也可見,在版權上喪失權利、輿論陷入不利境地的時候,幾乎代表中國電視節目最高製作水平的燦星公司,目前還沒有在原創上背水一戰的魄力和能力。這樣貧乏的創造力也是這個「全新」的節目最為人詬病的地方。

法律制裁難以彌補市場損失

近年來,為激勵自主創新,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政策傾注度確實在不斷提升,2014年11月我國首個知識產權審判專業機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職,就是個有里程碑意義的節點。

但是,知識產權的維權「時間長、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的問題確實存在。例如去年年底,瓊瑤訴於正的侵權案終審落幕,瓊瑤雖勝訴並獲得賠償,但敗訴方因抄襲而獲得的利益卻遠超於賠償金額。更由於侵權案舉證上有難度,法律程序複雜,「贏了官司、丟了市場」的情況相當普遍。

而若版權保護缺乏,剽竊效益遠高於違法成本,那即便是那些有能力創新者也會沒動力去創新,能搞原創的也會奉行「Ctrl C+Ctrl V」的抄字訣,在辛苦地創新、便捷且低風險的抄襲之間選擇後者。如果投機的歪路捷徑儼如坦途,誰還會走遠且艱辛的正路?

現實中,有些號稱原創者,其實仍是「對既有模式無版權情形下的盜用加細枝末節處的少量改動」,玩的仍是所謂「向經典致敬」的套路,以期規避侵權風險。如果說,引進模仿是「拿來主義」,那這沒有授權的不引自取,連合理的「拿來主義」都算不上。它因循的是「竊書不算偷」式的孔乙己式邏輯,但這難掩「偷」的事實,也必然會對獲得版權獨家授權者的權益造成損害。

日前,經歷諸多糾紛後的歌唱選秀節目《中國新歌聲》在浙江衛視播出,除了沒有轉椅、改了舞台,還是原來的導師、原來的賽制、原來的味道。從普通觀眾的角度,沒有人在意這個節目是哪家公司製作的,大多也並不了解版權問題,只要有節目看,大家通常就欣然接受。觀眾接受的後果就是,一檔原本並不名正言順的節目依舊可以賺得盆滿缽滿,而版權在手的唐德公司卻可能在競爭對手「先發制人」的策略下喪失大部分優勢,徒有一張高價購得的「權利宣言」。

所以,在電視製作領域的版權之爭,法律的底線難以解決複雜的利益牽涉和變幻莫測的市場口味。儘管經過普法課之後的燦星製作也表示,將花大力氣進行原創。但我們需要怎樣的原創?如果更為通俗的理解,那就是要使得「中國製造」升級為「中國創造」,改變過去「拿來主義」的「中國模式」,注重原創的「中國內涵」。這個過程中所提倡的原創,核心便是完全摒棄過去的「山寨文化」,需要從頭到腳,從裡到外都要進行原創,都要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而這,其實也是「原創」這一辭彙的基本要求。

「好聲音」版權之爭或成經典案例

如今,曠日持久的「中國好聲音」版權之爭,一定程度上成為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試金石。「中國好聲音」作為國內最大音樂選秀類綜藝IP,以及這起事件眾說紛紜的影響力,必然會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代表性案例。

事實上,該事件自進入法律程序後,儘管終局性裁決還沒出來,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給出了落錘定音的訴前裁定:先是6月20日做出訴前保全裁定,也是我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的首張訴前禁令,責令前四季中國好聲音的製作方、已丟掉「好聲音」模式版權的燦星,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等字樣的節目名稱和相關註冊商標;後是針對燦星方面提出的複議,7月4日做出複議裁定,維持原裁定。法院方面還就幾個焦點問題,在官方微信公號上給出了充分解釋,這也被視作公開公正辦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標杆。

這份裁定也契合很多人的預期:此案中的版權歸屬、侵權賠償責任等實體問題裁決,當然有賴於涉事各方的證據。但從常理而言,燦星跟原版權方未達成續約協議後未出分文,還能延續「好聲音」的紅利,這顯然不合情理,對花了大價錢買下「好聲音」版權的唐德公司也不公平。

可以肯定,如果該案中的知識產權方權益能得到充分保障,那將起到示範作用;而若結果相反,那也會釋放出某種信號,這種信號連接的,或許是破窗效應下的侵權效仿,而這無疑將為中國電視產業未來的發展埋下一個巨大的陷阱。

正如廣電總局一再強調的那樣,保護版權和尊重原創是相輔相成的,不尊重版權何來原創?只有全社會都尊重知識產權了,才會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自主創新中來,才會激發更多人的創造力。尤其是在世界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實踐日益嚴格的情況下,只有誠心誠意的原創才有未來,任何僥倖心理都是不可取的。從這個意義來講,社會關注「中國好聲音」,所維護的不只是一檔電視綜藝的版權,更是維護廣電節目自主創新的未來,維護的是對所有創作人的尊重和致敬。

「中國好聲音」版權之爭,其實也是種啟示:鼓勵原創,得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前置條件;那些罔顧知識產權、帶有剽竊印記的「原創」,本質上是偽原創,也理應被版權保護的「火眼金睛」識破。只有尊重知識產權——無分它是原產的還是舶來的,都置於法律框架下一視同仁地予以保護,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才是激勵原創的「正確打開方式」。

守愚(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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