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細節借讀:取保候審保證金
08-04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可見,取保候審的種類有兩種:人保和財產保。 人保 人保又稱保證人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由其以個人身份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為保證人。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48條規定:採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擔保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違反或者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擔保是純粹的人格擔保。保證人如果沒有盡到法定的義務,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即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末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產保 財產保又稱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實行財產保,符合我國的國情,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的需要,有利於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覺地履行義務,保證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實施。 財產保是以交納保證金的形式擔保。《刑事訴訟法》第53條明確規定的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納的情形。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 保證金數額的多少,根據六機關《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由決定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質和情節、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涉嫌犯罪的數額、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及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44條的規定,保證金數額最低為1000元。 根據六機關的《規定》,無論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保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關於"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規定,兩種取保方法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並用。至於選擇哪種保證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審的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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