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知道150512:為什麼有人反對設立襲警罪?

2015-05-12 15:51 | 鳳凰新聞綜合

第518期

[導語]黑龍江慶安槍擊案,由於警方遲遲未公布槍擊全程的監控視頻,徐純合是否因襲警行為被擊斃,事實還處於爭議中。什麼算襲警行為?襲警應該承受什麼樣的後果?是否應該單獨設立「襲警罪」以豎起警民之間安全的邊界?爭議再一次擺在了公眾面前。襲警罪特指襲擊警察的罪名。中國刑法中沒有這個罪名,但是西方很多國家都設立有「襲警罪」。在美國,任何人都不得對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人員進行任何形式的威脅、襲擊和傷害,不得接觸警察的身體,而所謂的威脅既包括口頭語言上的威脅,也包括具體行為的威脅,甚至威脅警察的直系親屬也構成同樣的犯罪。在中國,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遭受暴力傷害的現象日益嚴重。以交警為例,這些年交警在執法過程中被車主揪衣領、扇耳光,甚至被肇事司機拖行致死的新聞屢見不鮮。警察的人身安全不能保障,國家法律的尊嚴也受到挑戰,因此近年來設立「襲警罪」的呼聲很高。但是多年來,「襲警罪」的爭議並沒有確定性的結果,甚至反對的聲音同樣很高。

●設立動因:保護從事特殊職業的警察,保護國家法律尊嚴據公安部一份報告顯示,2013年,全國暴力抗法襲警案件造成23名民警犧牲、44名民警重傷。2014年,全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393人。因暴力襲警造成1943人次的民警受傷(包括重傷、輕傷),其中因圍攻毆打造成民警重傷12人,輕傷259人,因執法執勤時遭遇暴力襲擊造成重傷110人,輕傷1541人。對警察從侮辱、謾罵、威脅、誣告等精神傷害,升級到圍攻、阻撓、毆打、襲擊等人身傷害,是當前襲警現象的一個主要特徵。在大多數人的印象里,警察的地位和力量受到中國社會的尊重或畏懼,但許多一線民警認為這早已是老黃曆了。重慶市的一名警察曾對媒體表示:「現在的人要麼不理會警察命令撒腿離開,要麼留在原地與警察爭執,甚至拳腳相向,總之很少有老老實實聽從警察命令的人了。」 一些人在警察亮明執法身份後,仍然叫囂「打的就是警察」,警察執法權威和國家法律尊嚴都受到了挑戰。

警察行使警察權,對於保護民眾人身和財產權益起著極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基於警察權的特殊性,以及襲警事件日益增多的現實,不斷有人大代表和法學專家呼籲設立「襲警罪」。2003年,35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在《刑法》中增加對襲警犯罪的處罰條款。2011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車曉端建議,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設「襲警罪」。2015年「兩會」,人大代表張仙蕊再次呼籲設立襲警罪。支持在中國設立「襲警罪」的人,最樂意拿美國作為榜樣。美國的聯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都規定了襲警罪。在美國,警察執行公務時,任何與其身體上的接觸都被視為違法,警察有權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向對方採取行動,使用武力。警察可以直接將對自己動手的當事人控以襲警、暴力攻擊甚至二級謀殺的罪名,而聯邦法院在判決時如果查證當事人對警察施以暴力,通常都是不準判罰金而必須入監服刑。

在美國這樣一個有3億人口且私人槍支泛濫的大國,平均每年因公殉職的警察僅為163人。FBI最新報告稱,去年一年美國總共有95位警察殉職,其中51位被殺,46為槍殺(其中10位為追捕時被殺,8位被伏擊),4位被車撞死,1位被打死。44位死於工作中事故,大多數是車禍。不少支持者認為,這與美國法律對警察絕對權威的保障和嚴厲打擊襲警行為有關。

●雖沒有襲警罪,但制約襲警行為有法可依單獨設立「襲警罪」在中國陷入了曠日持久的爭議。爭議首先來自於立法技術之爭。世界各國對襲警行為的定罪方式,大致有以下兩種模式:第一種將威脅、襲擊、傷害、殺害警察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即「襲警罪」。採用這類立法方法的主要是英美法國家。第二種是大陸法系國家採用的非獨立罪名模式。中國大陸法律體系明顯受到大陸法系的影響。刑法第277條規定了妨礙公務罪,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司法實踐中,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一般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因此反對設立襲警罪的理由首先就是,現行刑法已有「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應付「襲警」並非無法可依。因此沒有必要浪費立法資源,專門為警察立法。而且如果規定了「襲警罪」,那工商、衛生、城管、環保甚至紀委等部門執法遭遇襲擊,是不是也要另立罪名呢?否則就是對上述部門官員的不平等,因為大家的身份都是執法的國家工作人員,執法活動都有風險。

●設「襲警罪」解決不了舊問題反帶來新麻煩在實踐上,首先值得擔心的,是設立「襲警罪」可能導致警察權的擴張。公安機關行使著廣泛的警察權,涉及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直接限制乃至剝奪,這是一種十分重大的權力,且在現實中制約不足。比如公安機關行使的刑事拘留權,儘管法律對刑事拘留適用情形作了規定,但在一般情況下,先拘後捕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換言之,公安機關並不嚴格按照法定事由辦事,只要自覺有必要的,公安機關都可以對嫌疑人先行拘留。且只要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基本都能將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時間延長至30日。這樣的權力在其他國家是沒有的。在警權已經過大的情況下,如果貿然設立「襲警罪」,且程序約束無力,檢察機關制約不足,可能導致警察濫用這一罪名,侵害公民人權。另外,「襲警罪」的中國實踐與其他國家的執法實際也不相符。

在美國,警察執法時有絕對的權威,當事人在辯解時所做的任何舉動都可能被視為挑釁,人們在文化上是接受這種觀念的。而在中國,警察執法時,當事人習慣和警察套近乎,討價還價,近距離的接觸很普遍。反對意見認為,如果刑法不顧這些現實,設立襲警罪,不僅與人們的一般善惡觀念不符,極有可能導致警察濫用襲警罪,屆時有可能更加挑動和激化警民對立情緒。 最後,從實際效果上看,即使設立了襲警罪,也可能遏制不了真正的襲警行為。因為對於真正的暴力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即使存在襲警罪,也是抑制不了他們的暴力抗法行為的。

●安全的邊界不在於「襲警罪」近些年來,嚴重的「襲警」事件往往發生在群體性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習慣運用警力來解決官民衝突,將計劃生育、推行火化、強制拆遷、攔截上訪等任務都攤派給警察,讓警察出現在本不應出現的場合,使本就緊張的地方官民關係,最後表現為警民衝突。如果民眾對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反抗,就可能會被扣上「襲警」的罪名,還可能發生濫殺的悲劇。有人認為:「和歐美同行比,中國警察應該有的權力小得可憐,不應該有的權力大得可怕。」警民衝突的根源,並不在於刑法中有無「襲警罪」。如果警察權的行使沒有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沒有受到法律的有效約束,那麼即使有了「襲警罪」,襲警事件也不會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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