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李昌奎案:烙大餅式的翻案讓法律進退失據

李昌奎案:烙大餅式的翻案讓法律進退失據

  辨析

  拒絕想像小心求證

  錢有文

  

  李昌奎案,兩次傷害了雲南高法的司法公信。一次是在二審中,由死刑改判為死緩;一次是在再審中,由死緩改判死刑。正義,在李昌奎案中,像烙大餅一樣來回翻了一遍。一位網友發出的感慨:視法律如兒戲啊。

  李昌奎姦殺少女,摔死3歲兒童,罪惡滔天。在一審被判處死刑之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卻將此案二審改判為死緩。改判引起公眾與專業人士的普遍質疑。然而,雲南高院還是俯視著質疑:本案將在10年之後成為法治的標杆。但弔詭的是,雲南高院副院長說這番話時,該院已經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對這個已經終審的案件提起再審。

  李昌奎案奇怪的地方還在於,它讓公眾和法律專業人士都不買賬。公眾不買賬,不用解釋了;專業人士不買賬,是因為雲南高院再審已經終審的案子,太隨意,開創了不好的司法先例。

  本案再審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04條、205條,其中規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應當再審。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所說:「就生效判決而言,不是原則性的錯誤,不應該啟動再審,否則司法就沒有了嚴肅性和權威性。」再審程序啟動的設定過寬,導致再審有很大隨意性。其實,就連往往被國人視為法治標杆的美國,司法制度也是尊重終審判決的。聯邦最高法院提審的死刑案,既不審法律,也不審事實認定,只審「合憲性」。甚至在1993年一個判例里明確主張:憲法並不保障各州已經定罪的在押犯不被執行死刑,即使有新的無罪證據,因為這種翻案帶來的破壞性影響是必然的。

  旁的不說,這次李案死刑改判,將是一個鏈式反應。有葯家鑫案臨時起意殺人,綁子送官也處死刑的先例,還有李昌奎終審案也要翻案再審,那麼就沒有什麼人命案還是終局性的了。賽銳案,要不要翻?廣西梁勇殺妻碎屍案,要不要翻?……今年,葯李兩個案子大大改變了法律的統一、可預測性,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終極手段的地位,將被動搖,無數人將重新燃起信心,相信口水和網帖可以改變一切。這勢必耗費極大的社會資源用於翻案、上訪,也會顛覆二審終審制。

  我國《刑事訴訟法》進入了修訂期,但公眾對「程序正義」的法治認同,卻越來越低:律師辯護制、無罪推定、禁止刑訊逼供、二審終審等原則,在一些個案中被公眾棄若敝履,以至於一些「滿門抄斬」的廉價噱頭,反而頗有市場。

  誠然,中國的法治不健全,司法公信不彰,但這不意味著我們要走「回頭路」,而應以法治解決建設法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如今民粹主義的觀點頗為流行,認為法律無非是民意,所以法院判決都必須得到民意認可,否則就是錯判。

  我不打算從司法的專業性,立法權與司法權分立來談這個問題。拿會計記賬做比方吧———「人民」有權制定會計政策,這叫立法權。會計制度當然是民意的體現,但規定之後,會計師就得按既定會計政策記賬。哪天「人民」覺得把一批存貨算成本低一些,比較「公道」,對自己有利。有職業道德的會計就該拒絕,只能按既定的會計政策記賬。「人民」想改,可以改會計政策,但不能單對這批貨「特殊處理」。同理,法律是民意的體現,但判決的依據是法律而不是民意本身。

  所謂「民心無常」,公眾的感受往往變化難測,而且善於表演的被告會得便宜,所以不能以民意為審判的依據。

  李昌奎案烙大餅式的翻案,既未恪守法律,又未贏得公信,相反既傷害了草根期待的實體正義,又有損於專業人員強調的程序正義,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可預測性、穩定性———隱隱約約我們看到法院突破謙抑的中立立場,急於平息輿論,這並非法治之福。毋以文亂法,毋曲法阿世。這兩條都做到,司法自然有公信。司法有公信,才不會被輿論倒逼,進退失據


推薦閱讀:

法律系學生選擇哪款電腦好?
法學人的雨傘
妻子開水潑丈夫 丈夫茶杯砸妻子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如何評價在日本學法律(G30項目)?
刑法上關於被害人基於錯誤的承諾知識點中 什麼情況下是動機錯誤,什麼情況下又是法益保護錯誤呢?

TAG: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