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殖民統治

日本在台灣的殖民統治大致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第一,在台灣建立了總督專制獨裁統治;   第二,形成了嚴密的警察統治網路,使台灣成為一個「警察王國」;   第三,復活了封建的保甲制度,體現出日本殖民地政治統治的殘暴特性;   第四,實施民族壓迫,台灣人民遭受著明顯的不平等的差別待遇;   第五,社會經濟上,實施「工業日本、農業台灣」政策,台灣主要發展以製糖業為主的食品加工業,台灣被日本殖民者當作大日本帝國的糖庫和糧倉來設計,呈現出畸形的發展形態;   第六,殖民當局在台灣經濟發展中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如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投資、完善衛生設施等等,但其主觀動機不是為了替台灣人民謀福利,而是為了更有效地掠奪台灣的資源。   因為道理很簡單,台灣就像一頭奶牛,為了從它身上擠出更多的奶,首先就得喂好這頭牛。 日本殖民者在台灣建立殖民統治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為了攫取殖民地的富源,變殖民地為殖民母國的投資場所、原料來源地和商品傾銷市場。   但是,當時台灣社會很落後,社會經濟條件並不適於日本資本的迅速侵入和佔領,因此,在建立總督專制統治的同時,如何將台灣社會經濟結構來個迅速的改變,使之殖民地化,成為擺在日本殖民者面前的一大課題。    兒玉源太郎和後藤新平到達台灣後的經濟三板斧很有成效。   這經濟三板斧就是土地林野調查,度量衡和幣制改革以及對外國資本的驅逐。    日本殖民統治以前,台灣的土地權力關係十分複雜。   清代前期,一些有資格申請土地開墾權的有力者,將獲准開墾的土地轉包給開墾者,墾成之後抽分,形成為大租權,而佃戶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發生分裂,一部分佃戶將田面轉租他人,收取小租成為小租戶,從而形成一田二主的局面。大租戶逐漸與生產經營相分離,小租戶成為土地的實際經營者,但卻沒有完整的所有權。   這裡有點像現在大陸的商鋪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關係。   1898年7月,總督府頒布《台灣地籍規則》和《土地調查規則》,9月成立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以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任局長,開始實施土地調查事業,其主要內容為:   ①土地測量,即對土地地形的測繪;   ②土地種類的確定;   ③土地權力關係的確定。   後來增加地租改正事業,計耗資540萬元。   土地調查不是搞形象工程,執行的結果,首先確定了土地的所有權關係,從而使得台灣土地交易得到法制的保障,促進了土地的商品化。   同時由於台灣歷史上大量隱田被丈量出來,使得耕地面積大幅度增加,隨著所有權和納稅義務的明確,總督府獲得巨額地租收入,大大改善了它的財政狀況。   據統計,包括水田、旱地、宅基地和其他類土地,調查前的數據為361447甲,調查後增至777850甲,凈增416403甲,翻了一番。   由此而來,日本駐台灣總督府的地租收入從原來的860706元,增加到2989287元,猛漲3.3倍。   後藤新平的敏銳眼光和迅捷動作,讓日本在台灣的統治開始紮根。 對於大小租關係,日本駐台灣總督府一方面承認大租權,同時規定自1903年12月5日以後不許有新的大租權出現。   1904年5月日本駐台灣總督府以律令第六號公布《關於大租權整理文件》,宣布取消大租權,對大租權者以公債作為補償。當時擁有大租權者及相關業主數達339934人,與1905年人口調查中農業人口99萬人相比,竟占約1/3強。(塗照彥:《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東京大學出版會,1975,第41頁。)   隨著土地權利關係的理順,小租戶成為單一的土地所有者,這就給予日本資本家對台灣的土地投資及企業的設立提供了便利條件。   這一政策貌似沒有驚天動地,對大租權者以公債作為補償,其實就從根本上將原來的大地主淘汰出局,並將引導這些大地主將資金投向金融或工業,轉化為銀行股東(食利者)或工廠主,以便與日本工業體系形成共生共存的關係。   這一政策其實石破天驚,取消大租權,切斷了大地主們利用農民的人際鏈條和利益鏈條;由於是以公債作為補償,勢必等於將大地主們的利益與日本殖民當局捆在一起,因為沒有日本殖民當局的存在,公債就是廢紙。   雖然後藤新平的這招是趕鴨子上架,但是有了經濟上的共生共存,大地主對日本殖民統治的態度從排斥到配合,甚至主動示好。   而小租戶成為單一的土地所有者,也分化瓦解了台灣民眾,讓小租戶們對日本殖民統治感恩戴德。 土地調查的目的一目了然,而林野調查的實施,則展現了明治時期的日本政治家的高超謀略。   日本殖民者的另一招山林原野無主地官有的原則,很有成效,可謂點石成金。   在林野調查方面,早在1895年10月即制頒《官有林野取締規則》,其中第一條規定:「如無足以證明所有權的地劵或其它確據之山林原野,概為官有。」(矢內原忠雄:《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台灣銀行,台北,1964,第8頁。)   《官有林野取締規則》確定了無主地官有的原則。   自1910年度起5年間,實施林野調查,以確定林野之歸屬。   但是,台灣山林從未丈量課賦,林野業權多屬自行開闢或屬房屋旁的邊角地,而其交易之相當部分亦采口頭契約。這樣,大批擁有林野的台灣人民由於缺乏所謂確證而被剝奪其應有權益。(蔡培火,葉榮鍾等:《台灣民族運動史》,學海出版社,台北,1979,第496~497頁。)而這其實也是眾多台灣民眾再度反抗日本殖民統治的緣由之一。   日據初期的林野調查面積約為783198甲,其中官有地751996甲,民有地31202甲,96%的林野變成為官有地。   在被確定為官有地的林野中,有歷史上長年為當地民眾所開墾、畜牧或植樹而形成的事實上的佔有和使用,日人一時無法強制收奪,故此又設立所謂「保管林」,在收取若干保管費的前提下,允許其使用收益。 這樣,「林野無主地官有」為日本駐台灣總督府提供了大量土地儲備,不僅日本駐台灣總督府又多了一條生財之道,而且為台灣後期的工業化準備了資源。   土地是百業之母,金融是百業之血。   一項看似簡單的土地林野調查,為台灣工業化的發展提供了土地和金融基礎,奠定了日本殖民統治台灣的基石。   這樣的謀略,實在值得仔細研究。   日後這些所謂「林野無主地」很多被拓殖為甘蔗種植用地,而甘蔗成為台灣製糖工業的原料,隨後製糖工業成為台灣工業的支柱產業,為日本殖民者和台灣工業化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資金。 矢內原忠雄在《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一書指出:「在本國促使殖民地資本主義化的時候,不使殖民但要統一確立殖民地社會的度量衡及貨幣制度,而且當然要儘可能地使與本國的制度相一致。藉此地在資本主義的意義上成為本國的一部分,使本國及殖民地包括在同一經濟領土之內。這一事情,即在台灣,也已完全實現。」   台灣的貨幣制度,在日本殖民統治初期也是相當雜亂無章,其數凡百十種。   台灣市面雖以元為單位,但一元的價值在各地又有不同,北部的庫平銀為七錢二分,中部是七錢,南部是六錢八分來換算為一元。日常交易收受的貨幣有元寶、銀幣、銅錢等,此外還有私錢的流通。(顏義芳:《日據初期台灣貨幣制度之研究》,《第三屆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年)   台灣一般仍沿用銀元,而以金幣計值。   日本佔據台灣之後,又帶來了大量的日本銀行兌換券、一元銀幣等,使得島內通貨益形混亂,而人民對新來的紙幣又缺乏信任,加上兌換率變幻無常,常招來民怨。   此外,當時日本神戶、廈門、香港等地的外商、華人包括台灣人也有計劃地利用銀價波動開展從台灣套取巨額價差的活動。此一狀況顯然不能適應日本殖民者的要求,更不利於商品流通的順暢。 1899年9月台灣銀行開業,標誌著島內金融機構開始整備,日本殖民當局又多了控制台灣的手段,強行推廣日本銀行兌換券流通。   台灣銀行的開業及日本銀行兌換券的強制廣泛流通,還客觀上達到了切斷台灣島內抗日義軍從大陸獲取財源的通道,因為來自大陸的銀兩不再是法定貨幣。   日本殖民當局於1904年7月發行金幣銀行券,規定除納稅外禁止使用銀元,台灣進入金本位幣制時代。   到了1908年10月,銀元納稅亦予禁止。   1911年3月31日頒行《台灣施行貨幣法件》,將日本貨幣延長適用於台灣,從而使兩地幣制完全統一起來。   度量衡與貨幣制度的改革,確實有利台灣經濟的發展;但是在統一標準的同時,其核心是從中國式向日本式變化,是為了將台灣社會經濟納入日本資本主義的軌道,使台灣真正成為日本的殖民地。   這些做法是將原來在經濟上隸屬於中國的台灣,改歸日本的支配。   顯然,度量衡及幣制改革,並不僅僅是台灣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更是來自外部的日本資本的要求,是為了「今後更加速其與日本國內的直接關係」(兒玉源太郎語),促進台灣的殖民地化。   日本在台灣的這些殖民做法,在朝鮮半島,在日後日本關東軍扶持的「滿洲國」里,同樣得到了運用。 台灣並不是一塊未開墾的處女地,雖然愛新覺羅王朝沒有用心經營台灣,但是早在日本人到來之前,英、美、德等西方資本即已在這裡紮下了根,並且佔據優勢地位,掌握了貿易、金融大權。   他們的存在無疑是日本資本在台發展的有力競爭者。   因此,對外國資本的驅逐成了日本資本獨佔台灣的前提條件,同時它也是促進台灣社會經濟進一步殖民地化的重要步驟。   茶、糖、樟腦是台灣近代主要產業,開港後這些產業漸次被西方列強所控制,日本殖民者對外國資本的驅逐,也正是主要圍繞著這幾方面展開。    台灣糖業自1858年美國人在打狗從事砂糖輸出,到中日甲午戰爭前後,逐漸控制在外國資本的手中,其中較著名的為怡記、德記、慶記、美打、海興、東興等英國洋行,此外還有美國、法國和德國等。   砂糖貿易原本沒有日本的份額。   日本佔據台灣後,1898年,三井物產會社在台北開設支店,1903年開始收購赤糖,收買買辦階層,扶植自己的勢力。   1905年橫濱增田屋插手砂糖貿易,採取車站交貨、後為產地直接交貨的辦法,給予製糖業者方便,控制砂糖來源,搶奪西方資本的地盤。   1907~1908年,鈴木商店、湯淺商店及大阪糖業會社等,開始批購砂糖。   1909年還成立了台灣糖業聯合會的卡特爾組織。   而到1909年,其餘外國商業資本中繼續營業的僅剩下怡記和德記兩家,1912年,怡記在台南設立的改良糖廍被台灣製糖株式會社所收購,德記則關閉砂糖部,撤離台灣。  這樣日本資本便實現了對西方糖業資本的驅逐。    在茶業方面,近代台灣茶葉生產、加工和出口,也均為西方資本所掌握,其金融資金主要由英國滙豐銀行提供,通過媽振館進行控制,形成滙豐—洋行—媽振館(Merehant)—茶館的資金鏈條。   此外,在台灣島內茶葉的生產及出口方面,大陸與台灣島內資本也發揮重要作用。   外國資本中較著名的洋行有英國寶順、德記、怡記、永陸、和記以及美國的旗昌洋行。    由於日本財閥顧忌英國滙豐銀行的影響,直到1907年日本三井物產和野澤組,才開始從事台茶貿易,逐漸排擠英美資本,最後只剩下3家英國洋行和1家美國洋行。   隨後,三井合名會社經營直營茶園,直接控制了產、供、銷渠道,不予西方資本涉足的餘地。  結果,日本資本在台茶貿易上佔據了絕對優勢的地位。    樟腦方面,情形相對複雜,但由於樟腦用途及用量不及茶、糖,日本殖民當局最初只是以課稅,出口商投標專營等方式分一杯羹,但最後還是將樟腦權益直接交給了三井之手。   而這三大領域的全面獲勝,根本在於日本殖民當局的明修棧道。   近代西方資本在台灣社會經濟地位的確立,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他們擁有台灣對外交通的壟斷權,其主幹便是英商道格拉斯(Douglas)輪船公司,自1871年開闢台海航線以來,逐漸獨佔了台灣的對外輪船航運業。   1899年4月,依台灣總督府之命,大阪商船株式會社正式開通淡水香港航線,啟動與道格拉斯(Douglas)輪船公司的激烈競爭,總督府則給以高額補助。   據載,頭一年大阪商船株式會社投資14.6萬餘元,即獲得了12.5萬元的補助金。於是大阪會社便不必顧及經濟利益以低於道格拉斯一半的運費來排擠後者。   藤田駒太郎在《論台灣經營及大阪商船會社之施設一書這樣敘述:「(大阪)商船會社的營業看不到贏利的地方,然而悲壯的商船會社不僅僅是一個運輸業者,她洋溢著對新領土台灣的滿腔熱情,傾其資本與德忌利士(Douglas)會社極力折衝,此間唯有待台灣總督府的保護獎勵。此等保護獎勵其實亦是在保護台灣自身的發達。」   於是,在大阪商船株式會社的「犧牲性努力」下,道格拉斯(Douglas)輪船公司的業務全線潰退,到1904年11月徹底退出了台海航線。   台灣海峽的航運權轉由大阪商船株式會社等日資所壟斷,這是一場國策會社與民間公司間的實力懸殊的不平等競爭,大阪會社得以勝出依憑的是日本殖民者國家機器的鼎力支持。   作為海島外向型經濟的台灣,海上運輸線是其經濟發展的生命脈,台灣的對外交通由日本人控制,有力地助成了日資在茶、糖、樟腦等領域優勢地位的進一步鞏固與發展。   而日本殖民當局在台灣茶、糖、樟腦產業的各種小動作,自然是不入「請還歷史真實」這類所謂真實歷史鑒定家的法眼,但是英美法德等財團都一一記錄在案,並在第二次中日戰爭中,對中國政府予以援助,他們的舉動不是出於友誼,而是各自為了維護各自的在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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