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過渡期,誰來組織驗收?怎麼驗收?
2017年11月28日,環保部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並說明「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指出: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水、雜訊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實施前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應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水、雜訊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該文件的印發之日是11月22日。那麼自2017年11月22日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如何進行呢?
根據環保部的這個公告,筆者做如下分析,供參考:
一、驗收的依據:
·排放污染物為主的項目:《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
·生態造成影響的項目:《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生態影響類》
·有行業驗收規範的項目:依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範
二、誰來組織驗收?
1、涉氣類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大氣污染防治法》未規定驗收事宜,應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驗收的規定,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即《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製驗收報告。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2、涉水類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新《水污染防治法》(2018.1.1實施)未規定驗收事宜,新法實施後的驗收依照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10.1實施)規定企業自行驗收,但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是法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故在2018.1.1日前,涉水的環保設施驗收應遵循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由環保部門組織驗收;新《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後,驗收則應遵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十七條第三款: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3、涉雜訊、固廢、放射性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雖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10.1實施)規定企業自行驗收,但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效力等級高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涉雜訊、固廢和放射性的環保設施驗收應遵循《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即原審批環評的環保部門組織驗收。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1996)第十四條第二款: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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