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私力救濟引發犯罪的若干思考 ——以一起民工討薪導致犯罪案件為視角

不當私力救濟引發犯罪的若干思考

——以一起民工討薪導致犯罪案件為視角

發布日期:2007-03-14文章來源: 互聯網

  引子:

  葉某等六人系江西來浙江杭州打工的建築行業民工,其中葉某是該批民工的包工頭,負責承攬工程和建築過程的管理。2005年初,葉某承包了杭州某建設公司某工地二幢樓房的粉刷業務,後因質量糾紛,經有關部門組織調解協商,雙方未能就工程款結算問題達成協議,建築公司未付錢,故葉某及手下的四十多位民工半年未曾拿到一分錢工資。2005年8月7日,葉某等人去催討工程款時與對方發生爭執,建築公司老闆態度蠻橫,拒不付款並率人將葉某推倒在地進行毆打,雙方遂撕打起來,後被人勸開。葉某心中憤悶,於2005年8月8日與數名民工乘車將建築公司老闆李某強行帶走,並將其毆打成輕傷,同時砸壞了部分工廠設備。

  鑒於葉某等人對他人人身進行毆打併致一人輕傷,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六名被告均涉及故意傷害罪,判處葉某等六名被告八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該六名民工雖然是為自己的工資權益而鬥爭,但畢竟觸犯了刑律,為他們的盲目自救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但刑事案件已結,並不代表事情已經了結。2006年底,該建築公司老闆李某又向餘杭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六被告連帶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六萬餘元,現該案仍在審理中。由於該案中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訴訟請求合法,故作為被告的六位民工在飽嘗牢獄之苦後,可能還要負擔沉重的經濟負擔。

  該類案件已不屬於個案:2005年發生的「討薪死囚」王余斌因追討工資無果而連殺四人,從一個處於社會弱勢地位的受害者轉化成為一個觸犯刑律被判死刑的罪犯;廣東的梁金國因擊斃黑社會老大龍傑鋒,被世人以「暴力英雄」的典型人物而銘記於心,群眾對龍某的下場放鞭炮大肆慶祝,而為此「暴力英雄」梁金國也以被判處死刑而結束了生命。如此因不當私力救濟而引發的案件數不勝數,發生在世人面前,發生在法律面前,但我們卻不能因此而與法律背道而馳,不當私力救濟所造成的血的代價令人嘆惜,我們有必要對私力救濟作一界定,以防止此類本不該發生的事件發生。

  一、私力救濟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私力救濟,是尋求權利救濟的一種方式。一般是指弱者在尋求權利救濟時,在公力救濟無法解決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採用的一種救濟方式。這種方式在東西方社會,都有相同的呈現,例如在西方的文化中,有哈姆雷特和阿伽門儂的故事以及聖經里反覆出現的教人報復的情節1.東方文化中也有荊珂刺秦和卧薪嘗膽的傳說,其主題也是以私力救濟為中心的報復行為。

  1、私力救濟的涵義

  關於私力救濟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一是「制度說」,即私力救濟是「謂權利人本身之實力,以救濟私權之制度」2;二是「行為說」,即私力救濟是「自力救助,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權利人不藉助國家的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來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合法行為3」;三是「權利說」,即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行為或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4;四是「措施說」,即私力救濟,「又稱自力救濟,是權利人在權利即將受到侵害的緊急情況下,不得已依靠自己的力量,採取各種合法手段強制他人,從而捍衛受侵害的合法權利的應急性保護措施」5.筆者傾向於「權利說」,認為私力救助的概念可以概括為,「私力救濟是指在情況迫不得已時,法律規定人們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在沒有第三方以中介名義介入糾紛解決的情形下,不通過國家機關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必要限度內實施自衛行為或自助行為等必要手段來維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對造成他人一定的損害不負法律責任的一項民事權利」。

  2、私力救濟的歷史沿革

  私力救濟是人類歷史上最簡單、最原始的救濟方式,起源於早期人類社會的無政府狀態,在利益衝突中,人們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出現了血親復仇、同態復仇等糾紛解決途徑。我國在早期社會中就有許多關於通過私力解決糾紛,從而保障自己權益的記載。據《周禮。地官。調人》記載:「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勿令讎(仇),讎(仇)之則死」,意為殺人而義者,刑不禁,且不允許被害人親屬復仇。《儀疏原案》記載:「軍中鄉邑有盜賊來劫,劫其財物及家人者,當時殺之則無罪也。蓋奸人起於倉卒,不及之則反被所殺,故不可以擅殺罪之。」這說明當時以武力自衛的私力救濟行為完全正當。

  從世界範圍來看,有不少國家的法律和判例均承認自助行為,如瑞士、德國、法國、奧地利、荷蘭、葡萄牙等。英美法系國家雖然也對私力救濟施加限制,但大致以認可私力救濟為原則,具體制度包括不動產的自力恢復,動產的自力收回,自助性動產扣押,不法妨害的自力排除等。各國法律普遍確立了佔有人的私有救濟權。如《德國民法典》第859條「佔有人的自助」規定:佔有人可以強力防禦禁止的擅自行為;以禁止的擅自行為侵奪佔有的動產時,佔有人可以當場或追蹤向加害人強力取回其物;以禁止的擅自行為侵奪土地佔有人的佔有時,佔有人可以於剝奪後立即排除加害人而回復佔有。還有少數國家的法律規定了自救行為,如韓國的《刑法典》。

  二、私力救濟的社會地位

  行走於公力救濟邊緣的私力救濟,是人類社會最初的權利救濟方式。在現代社會中,私力救濟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領地,與公力救濟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維護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1、公力救濟的缺失

  在現有的社會制度下,高成本、低效率、實效不足、處理結果不確定是公力救濟之於私力救濟的缺陷所在,加之當今法制的不完善,公力救濟往往無法幫助困難群眾維護他們自身的合法權益。筆者再以農民工維權為例,進行以下分析:

  一是公力救濟成本大大高於私力救濟,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的《中國農民工維權成本調查報告》顯示,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資,完成所有程序,農民工維權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種開銷;花費時間至少11-21天,摺合誤工損失550-1050元;國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員、司法官員等人員的工資至少是1950-3750元。綜合成本在3420元-5720元之間。二是公力救濟時間周期長、效率低,而且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時間周期比較長,一般情形下農民工維護的是自己的工資權益,而這些看似標的額較小的金錢卻是維繫農民工及其養活的一家老少的生活開支,經不起時間的流逝。三是公力救濟制度還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訴訟程序複雜,技術性強,不確定因素多。農民工群體普遍存在著文化素質低、法律意識淡薄的特點,完全憑他們自己的文化水平及法律程度去進行訴訟程序確實不容易,同時一些司法不公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使他們對司法的信心不足。四是實效性不高,「執行難」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問題,當事人贏了官司卻賠了錢,眾多「老賴」橫行。當事人即使拿著勝訴的判決書,也往往兌現不了判決中所確認的合法權利,甚至造成判決書的沿街叫賣,人們把這種類似的情況比喻為「法律白條」。

  2、私力救濟的優勢

  與公力救濟相比較,私力救濟由其自身的特點和功能決定了其不可逾越的優勢,私力救濟手段方式靈活多樣,效果明顯,人們對糾紛解決往往是典型的實用主義邏輯,哪種方式對其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快捷便利,就會被選擇。一是私力救濟實效性比較明顯,實現權益的可能性大,並且符合當事人自保或報復的心態,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得到充分發揮更有利於吸收不滿、消解衝突、平息憤恨;二是私力救濟不需要很高的文化層次、法律修養,尤其是在低文化素質、低法律修養的農民工階層更能快捷便利地取得他們應該得到的財產或權益。三是現階段仍有相當一部分公民法律意識低下,不要法只要命,在公力救濟不能的情形下,某些私力救濟行為往往能成功,如2002年11月,四川某法院一起三年未執行的案件,依靠私人偵探十餘天就令執行落實6.這一對比雖確實令人嘆惜和反思,但很多民眾卻不願為一點民事上的小額利益去走進法院,步入複雜的訴訟程序,致使私力救濟在社會上被廣泛應用,維護著社會的和諧與安定。

  三、不當私力救濟引發犯罪的思考

  私力救濟雖然被公民廣泛運用,我國絕大部分的債權債務關係都在私力救濟中得到處理,但由於私力救濟的是遊走於公力救濟邊緣的一種救濟手段,因而它具有兩重性,如果運用不當,將產生不可設想的法律後果,引文案例中的農民工選擇私力救濟維權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是農民工這種備受歧視的邊緣化群體,文化素質低,法律意識淡薄,城市居民的自我優越感及對外來民工群體的誤解偏見與歧視,容易傷害農民工的自尊心與感情,誘發不同程度的認同危機和心理危機,從而形成潛在的犯罪動因;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出於服務當地經濟建設的需要,出於一種保護、偏袒用人單位的傾向和心態,當農民工尤其是外地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當地有關部門之間往往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或者對農民工案件不予受理,在客觀上促使農民工運用私力救濟去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三是農民工的勞動權益普遍受到侵害,表現最為明顯的是拖欠工資。在現實生活中還表現為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期限短、內容不規範、顯失公平、甚至有違法條款;加班加點、超時工作、無假期的情況常見;工作環境惡劣、勞動安全措施缺乏、生活條件艱苦、衛生條件差、工傷事故經常發生等。

  筆者認為,私力救濟雖有其不可替代的天然優勢,但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其與法律至上的精神背道而馳,因而法治社會應當盡量避免私力救濟方式的運用,具體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對私力救濟進行一定的歸制。

  1、政府發揮職能作用從制度上保障農民工權益

  菲利指出:「犯罪是由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種社會現象……每一個社會都有其應有的犯罪,這些犯罪的產生是由於自然及社會條件引起的」,「其中最為重要的是犯罪的社會因素,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輿論、公共態度、宗教、家庭情況、教育制度、工業狀況、酗酒情況、經濟和政治狀況、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情況、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正是基於此,李斯特提出「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筆者認為,合理合法地界定私力救濟,必須由政府真正意義上做到維護農民等困難群眾的基本合法權益:第一、應當消除制度歧視,建立真正的農民等困難群眾的社會保障體系,在養老、失業、救濟、醫療、工傷保險等各個方面建立良好的全面的保障機制;第二、改革當前不合理的戶籍制度,縮小農民與城市居民的鴻溝,使農民工在城市的生活不受到明顯的歧視,真正意義上做到平等;第三、應當做好農民工的子女的教育工作,改革當前不合理的教育政策,使農民工的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第四、按照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培育並完善一體化的城鄉勞動力市場。

  2、完善社會主義法制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指出:明智的創製者也並不從制訂良好的法律本身著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適宜於接受那些法律。因此,我們在立法過程中,需要注重調查研究,以維護公平正義、社會和諧為目標,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努力達到「立法者制定的規範同整個社會的價值判斷與真正利益完全一致」。

  私力救濟方式的濫用是與國家法制的缺失聯繫在一起的。現代法治國家大多倡導依法治國,崇尚公力救濟,嚴格限制私力救濟的方式和範圍。我們必須在不放棄政府主導的法制現代化的前提下,以法律多元主義的開放心態,加強對本土資源的研究與挖掘,建立國家法與民間法之間的溝通機制,促進國家法與民間法的良性戶動,以國家法提升民間法,以民間法補充國家法,從而實現良法之治,培育人們的法治認同觀念,從而為實現法治理想奠定心理和制度基礎。

  3、提高農民工法律意識,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進一步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一方面要對廣大農民工做好法律宣傳教育工作。我國農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因此,對他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時切忌深奧空洞,最好是以典型案例,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深入淺出的法制教育,目的是使廣大農民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對全社會,特別是涉農的相關單位進行法律宣傳教育工作。近年來坑農害農的事件屢屢發生,進城務工農民討薪難更是成為社會的焦點問題。因此普法宣傳教育不僅需要針對農民,而且需要在全社會開展,尤其是相關涉農單位,對其要加強法制教育,避免坑農害農的事件發生。

  4、拓寬執法視野、完善公力救濟途徑

  倡導公力救濟、限制私力救濟,必須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拓寬執法視野,遵循寬嚴相濟的執法與司法理念,切實貫徹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人們在遇到困境時,往往會在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之間進行選擇,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如果能切實為人民服務,那麼出於趨利避害的考慮,人們便會更多地選擇求助於公權力機關處理糾紛。因此,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堅持嚴格執法的同時,還必須做到如何更好地親民、便民。從某種意義上說,執法和司法過程其實也是一個廣告宣傳的過程,如果做得好,獲得了當事人的認可,那麼公權力機關的威信便會在老百姓心目中得到提升,相反,如果辦事拖拉,敷衍了事,或者出現了違法辦案的情節,那麼老百姓對公權力機關的信任度將會大大下降,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當的私力救濟便會被廣泛運用。

  注釋:

  1、《聖經。馬太福音》5:38(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聖經。出埃及記》21:24-25(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史尚寬: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33頁

  3、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版,第33頁

  4、江平:民法學[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829頁

  5、彭慶偉:《論民事私利的私力救濟制度》[J].法學評論,1994年第2期,第3頁

  6、《法院首請私家偵探揪老賴》,載《江南時報》2002年12月13日

  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雷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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