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權力與當代中國社會

 郭道暉,1928年生,湖南湘陰人。1951年清華大學電機系畢業。1948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從事地下革命活動。上世紀50年代曾任清華大學黨委常委兼宣傳部長。1979年以來,先後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主任,《中國法學》雜誌社總編輯、編審。現任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顧問,北京大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博士生導師組成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與江平、李步雲教授並稱為「法治三老」。

  郭老以敏銳的學術思維和敢於直言挑戰權威和針砭時弊的精神,深得法學界的推崇和尊敬。雖是80歲高齡,但依然筆耕不輟,其學術思想和理論觀點仍十分新穎和前沿,被稱譽為「白髮青年、皓首赤子」。講座中有聽眾向郭老請教養生秘訣,郭老回答:「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對得起自己的良知,不要人云亦云,應該要有獨立的思考,有錯誤就要改正,不要隨大流起鬨,不能講偏離人民利益、偏離社會正義的話,這樣才能真正成為一名學者,也才能長壽。」-------------------------------------------------------------------------------------------------------

  隨著我國實行市場經濟,打破了國家權力一統的天下,開始出現「國家-社會」的二元化格局,社會主體開始擁有自己的資源,從而具有運用它影響社會和國家的支配力。特別是現代社會,非政府組織(NGO)發展,如工會、環保組織等等,通過開展聲勢浩大的社會運動,具有很大的強制性壓力。由此,公民權利就可轉化成社會權力,顯示其對國家權力的制衡衡力量。由此,於國家權力之外,與之並存的又有了一種新型的權力———社會權力。權力出現了多元化現象。

  「社會權力」概念的提出

  漢語中有很多同音異義的詞,比如說法制(法律制度,LegalSystem)、法治(法的統治,RuleofLaw),還有權利(Right)、權力(Power)。我今天要講的社會權力,是SocialPower.

  權利就是我可以,而權力不單是我可以,而且是我能夠。比如說有人欠了你的錢,你有權利向他要債,如果他不還,你可以提出訴訟,讓法院來解決。但是你必須通過法院的權力,才有強制力讓他還債。你有作為一個債權人的權利,但沒有權力直接去實施強制力,如把對方直接抓起來,這是不行的。

  平常我們講的都是國家權力,社會和社會的主體公民只說權利,怎麼會有權力呢?我提出「社會權力」這個概念,在目前的中國法學界還沒有獲得很多人的關注。其實,這個概念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提出過,當代德國著名思想家哈貝馬斯也十分重視社會權力的理論。社會權力理論的邏輯起點是從國家與公民社會相對應的視角而言,它是相對於國家權力的。

  社會權力即社會主體以其所擁有的社會資源對國家和社會的影響力、支配力、強制力。社會資源包括物質資源與精神資源,還包括各種社會群體、社會組織、社會勢力。這些社會資源可以運用來形成某種統治社會、支配社會進而左右國家權力的巨大影響力、支配力。

  我為什麼提出社會權力呢?改革開放之前,社會的一切資源都掌握或壟斷在國家手裡,社會不是相對獨立的主體。當時社會主體不掌握任何資源,當時的社會既沒有權力也沒有權利。實行市場經濟之後,社會主體掌握了一定的社會資源,就可以利用社會資源去影響社會,進而影響國家權力。

  社會權力的巨大影響力

  近幾百年來,世界歷史和當代現實生活中發生的一些重大事件,都可以說明社會權力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和所具有的巨大影響力、支配力。

  一、社會權力引發各國人民革命。

  馬克思說:「無產者本身必須成為權力,而且首先是革命的權力。」他這裡講的「革命的權力」就是一種社會權力。

  中國1911年推翻清朝帝制的辛亥革命的勝利,除由孫中山領導的同盟會等革命政黨的作用外,在清末出現的獨立於清廷的商會、學會、教育會等一些社會公共團體,傳播革命思想,製造反清輿論,進行新的社會經濟管理和社會教育與文化活動,甚至滲透到立法與司法領域,極大地動搖了傳統社會的根基,成為擁有相當社會影響力和威力的社會組織,對清王朝的覆滅起了重要作用。

  二、社會權力推動社會運動。

  各種大規模的社會運動,其對社會和國家的影響力、支配力,往往是推進社會政治和經濟改革或轉型的先聲。中國1919年的五四運動,開闢了中國新民主主義新時代。1976年的天安門四五運動,又為結束「文化大革命」和轉入改革開放新時期打下了政治基礎。菲律賓的民主運動迫使獨裁者馬科斯倒台。韓國在上世紀70-80年代由非政府組織(當時被指為「反政府組織」)接連不斷發動的人民運動,促使了1987年政府向民主轉型。中國台灣當局的專制統治於20世紀80年代後期「解禁」,也是此前由民間組織發動的一系列社會運動,如環境保護運動、消費者保護運動、教師人權運動、客家人權運動、勞工運動等所形成的強大社會權力的推動。

  三、新聞媒體權力。

  在美國總統尼克松執政時期發生的水門事件,就是首先由《華盛頓郵報》等媒體發難,揭露了竊聽錄音帶的內幕,全國各媒體造成強大的輿論聲勢,迫使尼克松總統「辭職」。而在一年前,這位總統還是美國歷史上以絕對多數票當選的總統之一。

  這一事件,顯示出媒體所代表的社會輿論的威力。新聞媒體在西方號稱「第四種權力」,即同立法、行政、司法這三種國家權力並存的第四種權力。其實,我認為,它是獨立於國家權力之外的第二類權力,即社會權力,它擁有的社會輿論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一國之內「最顯著的和新的權力核心」。

  不過,媒體也往往為國家權力所控制,或者被社會強勢集團的權力所操縱,常不免有政治和利益的偏向性,有時淪為政黨鬥爭或社會利益集團的工具。

  四、美國遭受「9·11」恐怖襲擊。

  2001年9月11日,美國紐約世界貿易中心大樓發生恐怖襲擊,造成約3000人死亡,全球經濟損失達萬億美元。本·拉丹調動其「基地」組織成員的權力能力,都是前所未有,連任何國家權力都做不到、不能做的。而這一切,都不是以某一國家及其國家權力為依託,而是憑藉國際社會恐怖組織對其雄厚的社會資源的支配力,挑戰國力最強、權力最大的世界頭號超級大國。美國和全世界面對的不是一個敵對國家,而是一個敵對的國際社會組織及其社會權力。這類恐怖組織以及黑社會組織是人類社會的毒瘤,其社會權能愈大,危害也愈大。

  五、社會組織日常活動的權力能力。

  在民主國家的日常生活中,公民和社會組織、社會利益集團運用其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對政府決策的是非和施政的得失施加影響,促使或迫使其改弦更張,使國家權力朝有利於人民的方向運作。近年我國發生的孫志剛事件導致廢除收容審查制度、劉涌案的改判死刑,重慶市「最牛釘子戶」迫使政府和房地產商讓步……等等,都顯示了社會權力所起的重要作用。

  以上這些例證說明,社會力量和社會權力對於支持和推動國家和社會的進步具有多麼重要的作用。值得重視的是,去年召開的黨的十七大,在其報告中提出要加強政治、經濟、文化建設的同時,還強調要「更加註重社會建設」、「推進社會體制改革」。這應當包含建立公民社會,發展社會權力的任務。社會體制是相對於國家體制而言的,但不完全依附於國家體制,而是有它獨立的自主、自治地位。其中一個核心要素就是建立在公民社會基礎上的社會權力,及其與國家權力的互動關係。

  現代社會權力的新特點

  人是社會動物,是依賴群居生活,組成為某種共同體而生存的。結社是人類的天性或人的「天賦權利」。而任何社會組織或社會共同體,都必須靠一定的權威和權力來規範和維護其內部生活秩序,應對外部關係。所以,也可以說,權力是人類生存之必需。

  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私有制和階級,出現國家,國家把社會權力吞食以後,多數情況下國家與社會一體化,國家權力成為人類社會的唯一權力。到資本主義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民社會逐漸與國家分離。國家與社會二元化,資產階級在沒有奪取政權以前,資本就是支配勞動力乃至整個社會和國家的社會權力。美國獨立以前是英國的殖民地,先是一個由移民組成的社會共同體,有市民社會及其社會權力,後產生邦(州)和邦聯,最後才有聯邦國家,才有獨立的國家權力。

  隨著現代國家向民主化法治化演進和現代社會向多元化發展,以及經濟的全球化,國家權力在不斷地、逐漸地向社會讓出地盤,由國家權力內部的分權,發展到國家向社會分權。同時,由於各種民間社會組織,包括政黨、非政府組織、公司企業、公益團體、不同利益群體組織等如雨後春筍般成長,成為現代社會的重要權力源。社會權力越來越多樣化、分散化和強化。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簡稱NGO)是在市場體制和國家體制之外出現的一項重大的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NGO蓬勃興起,是對人類社會在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努力中所遇到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問題做出的反應和回答。各種社會組織按其性質與分工,分別擁有政治權力、經濟權力和文化權力,有的還有宗教權力,乃至黑社會組織、恐怖組織日益膨脹的破壞性權力。此外,社會主體還有道義權力。

  在發達的民主國家,政府雖然仍是治理社會的主導力量,但已不是在所有領域都是唯一的權力中心。很多社會事務已由社會組織運用其社會資源與社會權力來治理。

  隨著現代科技的飛速發展,信息電子化、互聯網化,公民不但享有不斷擴大和豐富的個人權利,而且擁有影響國家和社會、支配他人的社會資源,即社會權力。國際金融投機巨頭利用互聯網可以一夜之間造成亞洲金融危機。互聯網上的黑客打入政府要害網站,只要敲擊幾下鍵盤,發出幾個指令(這本屬於權力運作),就可以使整個情報系統癱瘓,或使幾座城市電力供應中斷。如2000年5月,菲律賓一位黑客拋出「愛情信件」病毒,導致美國退伍軍人健康管理局收到700萬封「我愛你」的電子郵件,美國國家宇航局1000份文件被毀,勞工部受攻擊後恢復工作需要1600僱員小時。這次電腦攻擊給美國帶來的損失相當於一座小城市遭到地毯式的轟炸。

  公民社會的最現代、最現實的形式是國際互聯網的聊天室和在線論壇。那裡已成為一個可以暢所欲言的電子民主牆。公民社會已擴及於數碼世界或虛擬空間。社會權力也無處不在。

  權力的多元化、社會化和社會權力本身的多元化,標誌著民主新世紀的到來。社會權力的出現和日益擴展,也標誌著國家至上、國家權力至上的神話走向解體,人類的社會權力開始逐漸復歸於社會,還權於民。由對社會權力的否定到否定之否定,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歸宿。

  中國近20年來的經濟改革己開始動搖了國家權力一統天下的局面,在國家與社會一體化的格局轉變為國家與社會二元互補互動的時代,社會群體的劃分己不是「以階級鬥爭為綱」時代所斷定的那樣,只是剩下或簡化為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兩個階級的對立,而是出現了極其多樣化的利益群體,及代表他們利益的社會組織。社會群體的多元化引發了權力的多元化。權力己不限於國家所獨佔,在國家權力之外與它並存並行的還有社會權力。

  社會權力也是社會主義應有之義。我認為社會主義的本義就是要求以「社會至上」為「主義」,即主張以社會主體及其權利與利益至上,而不是國家至上。社會主義不僅是同資本主義相區別,而且更是與國家至上的國家主義相對立的。國家應是為社會服務的工具,國家權力也要逐步還歸社會。

  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互動

  社會權力有兩個向度:一是維繫社會組織內部的秩序,其首領和職能部門對其成員行使組織章程所規限的行政管理權力。一是社會組織對外行使的社會權力,包括對國家機構和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行使其影響力、支配力。這裡著重討論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互動關係。它們對國家權力可以在三種不同方向上起作用:

  第一,社會權力對國家權力的互補。

  社會權力作為積極的建設性權力,對國家與社會事務可以起促進作用。

  一是在社會公益領域,填補國家權力的真空。特別是在地方性、小社區乃至家庭式的小範圍里,既便利又無微不至地關懷被遺忘的角落。

  德國法蘭克福有一個由一位70歲的老太太建立的協會,由她「行使權力」,組織和指揮一些志願人員,每天到麵包房、旅館和市場去收集當天沒有賣出去的麵包、蔬菜和食品,再分給無家可歸的窮人。這種「小事」「小惠」,是政府不會也不屑去做的,這位老太太行使她結社的權利和這個協會的「權力」,對窮人卻是活命的救助。

  在南非,有的地區犯罪率非常高,警察的巡邏範圍不可能覆蓋每個角落,他們就通過「和平工作者」這個非政府組織來解決。這個組織的成員是一些社區的街坊四鄰居民,他們在警方的指導下,成為警方與社區的溝通人,協助警方守衛自家的地盤,有效地改進了當地犯罪多發的狀況,「越來越多的當地百姓將事務交給和平工作者處理。他們有效地防止社會矛盾演變為嚴重的刑事犯罪。」

  至於一些社會中介組織、基層居民自治組織、社區服務組織等等,在協助政府承擔許多社會公共事務和照顧公民生老病死、「下崗」後的再就業、婚姻家庭糾紛等日常生活問題上,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會權力也可以在國家行為領域,支持、監督國家權力依法、正當、有序運作。這就是「以社會權力制衡國家權力」。這方面的作用有三:

  一是分權———將本應屬於社會主體的權力,從被國家「吞食」的國家權力中分離出來,歸為社會自主、自治權力。也減少了國家權力的負擔;並使權力適度分散,改變國家權力過度集中的局面。

  二是參權———通過公民和社會組織集中和反映不同社會群體的意見與要求,直接參与國家行政、司法以及立法活動的決策過程。

  三是監權———通過運用為社會所掌握或影響的輿論媒體,通過社會組織的遊說,對政府機構施加壓力,通過公民集體行使公權利(選舉權、各項政治自由、集體訴訟、請願、檢舉、監督權等等),形成社會權力,去監督國家權力,既支持政府為民謀利益的舉措,又遏制、抗衡、扭轉政府的不法、侵權行為。

  中國古代有句格言:「水可載舟,亦可覆舟。」「水」指人民,「舟」指「社稷」,即國家統治者。這句話很好地表述了國家與人民、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互動關係。

  不過,必須注意到,社會權力也可能作為消極的起負效應的權力,誤導國家權力與偏離社會公正。

  社會組織強弱不等,良莠不齊。有些社會優勢團體運用其資源對政府機構與官員的影響力、支配力,可能操縱立法和執法機關做出偏向於該集團的特權利益的決定,而使另一些弱勢群體利益受損,使國家政策走偏,整體利益破壞。在當今中國官吏腐敗、司法腐敗中,某些企業組織的行賄活動對政府官員的腐化起了相當作用。所謂「官商勾結」、「權錢交易」,按其實質,是被私有化的國家權力同惡性的社會權力(不法奸商的行賄資本)的結合。

  社會權力也可能作為破壞性的社會權力,成為造成國家與社會動亂的公害。

  這有兩類不同的破壞:一是敵對的社會勢力顛覆國家政權;一是社會邪惡勢力的為非作歹,擾亂社會的安全。前者像中國的文化大革命中「造反派」的奪權,導致天下大亂;又如民族分裂勢力的活動,破壞國家統一。後者如黑社會組織、國際恐怖組織等等。這些組織的頭目以其權力嚴密控制其成員,或獨霸一方,或逞威全世界,為害甚烈,必須堅決取締和鎮壓。

  此外,由於某些大型的社會組織(如一些巨大的利益集團)具有操控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的巨大社會權力,對它們也需要運用國家權力和公民基本權利依法加以防禦和控制。如哈貝馬斯所說,憲法所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不只是用來防禦國家行政權力的干預,也要涉及所有大型組織的社會權力。哈貝馬斯說:「不能繼續把憲法理解為一個主要調節國家與公民關係的秩序框架;經濟權力和社會權力之需要法治國之規訓程度,不亞於行政權力。」

  總之,民間組織及其權能發揮得好,可以成為國家與社會秩序的共同維護者;社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以及弱勢群體利益的服務者和參與公平分配者;人民共同意志的集體形成者和協助集中和表達者;對國家權力的監督者;等等。放棄對它們的扶持和引導,就可能走向反面,成為擾亂社會的消極因素,乃至成為引發社會動亂的破壞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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