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死亡獲賠90萬元 離異夫妻為分賠償金對簿公堂
兒子戶外工作時不慎觸電身亡,獲相關死亡賠償金90萬元,除去喪葬費用10萬元,餘下賠償餘款80萬元。悲痛之餘,離異的張燕和前夫陸昊因兒子的賠償餘款所有權發生爭執,兩人最終對簿公堂。記者昨日從福安法院獲悉,近日該案已被法院成功審結,法院依照繼承法相關規定,判決張燕和其前夫陸昊各享有賠償餘款一半的份額。
兒子工作意外觸電身亡留下巨額賠償金
據介紹,張燕和其前夫陸昊兩人於1991年農曆12月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1994年12月,兩人生育次子陸小某。2014年6月,在結婚23年後,張燕和陸昊因感情破裂最終離婚。
2015年7月底,已成年從事廣告安裝工作的陸小某,在福安城陽鎮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廠區內安裝廣告牌時不慎觸電身亡。事故發生後,陸小某相關死亡賠償金相繼支付完畢。經張燕和陸昊協商後,兩人共同從賠償款中取出10萬元用於辦理小陸的喪葬事宜。剩下的賠償款80萬元,於2015年8月21日,經張燕和陸昊協商,雙方在中國建設銀行共同辦理了一張共管聯名IC卡,並將剩下的賠償款799900元(80萬元扣除銀行管理費100元)存入該卡,戶名:張燕和陸昊。
據介紹,該共管聯名IC卡剩下的賠償款為799900元,雙方未予以分割,該卡由陸昊持有。法院還查明,陸小某死亡時未結婚,也未生育子女。
離異夫妻對簿公堂法院判決各享一半份額
在料理完兒子身後事後,張燕因與前夫陸昊關於兒子死亡賠償金的所有權發生爭執,張燕遂將陸昊訴至福安法院,請求分割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
福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陸小某死亡時沒有配偶及子女,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父親陸昊、母親張燕二人,故該賠償款餘款799900元歸陸昊和張燕共同共有。
法院認為,依照繼承法相關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參照該規定,陸昊與張燕對賠償餘款799900元各享有一半的份額,即每人可分得賠償款399950元。遂判決陸小某死亡所獲取的賠償款餘款799900元歸原告張燕和被告陸昊共同共有,該賠償餘款799900元的一半份額399950元歸原告張燕個人所有。(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記者陳健通訊員羅彥霏張仲琅)
(寧德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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