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職務犯罪問題之商業賄賂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權錢交易,限定為兩種模式:索賄和收受他人財物;主觀上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根據司法解釋為他人謀取利益可以包含三個過程:①承諾;②實施;③結果;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不需要給對方謀到了利益結果,只要承諾給對方謀取利益的時候,就被認為滿足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得到了結果。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一樣構成受賄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不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該認定為受賄罪。
1.主體:合法的組織就可以了
2.行為:
1)利用職務之便;
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3)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
司法解釋中擴展了兩種商業賄賂,也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①醫療機構中的醫生:不管是國有的還是非國有的,就算是國有機構中的醫生也不會認定為受賄罪,而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利用自己開處方(開處方被認為是職權行為,而不再是一個技術行為)的職務便利,以名義非法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其謀取利益的,成立本罪。
②教育機構的老師:不管是公立學校還是民辦學校;在小編看來這個是很奇怪的,應該是國有性質的認定為是受賄罪,非國有性質的才認定為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是這個司法解釋在此處沒有表明這樣一個態度。利用教學活動(認為教學活動也是一個職務問題,不單單是一個教育的實踐問題)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收受教材教具等銷售方財物,為其謀取利益的,也成立本罪。
我們的法律體系是不能對男子和女子的性行為用金錢來進行計算數額的
3.對象:金錢實物,以及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是能用金錢來計算數額,如果不能用金錢來計算數額的話,那不是行賄和受賄的犯罪組成之物。
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受賄罪的關係
①主體方面:
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包含了(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②行為模式:
受賄罪:索賄;被動收受;斡旋受賄,又叫間接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索賄;被動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只要索賄就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被動收受他人財物,還需要為他人謀利益才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索賄和被動行為模式下,都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司法解釋為他人謀取利益可以包含三個過程:①承諾;②實施;③結果)
③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
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一起受賄的時候,一起利用職務之便進行權錢交易的時候,關鍵是看利用誰的職務之便,如果利用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之便的話,那就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共犯,如果利用的是國家工作人員之便的話,那當然就是受賄罪的共犯。
1)依據所利用的職務便利之歸屬定性;
2)各自職務便利都被利用的,依主犯身份定性;不能分清主從犯的,依受賄罪(以重罪來定的)定性。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謀取的是正當利益那就無罪;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將構成一個獨立的犯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限定在謀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如果是不正當利益,但不屬於商業利益,仍然是無罪的)
主體:單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個優待,當然是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正當利益分兩種:第一種是違法、違規的利益,實體性的利益,這個利益在本質上就是你不應該得到的;第二種是那個利益嚴格地來說,你應該不應該得到不好說,也許你有權力得到,也許你沒權力得到,取決於競爭中你是否獲得了優勢,那在這種情況下違背公平原則以獲得競爭優勢的利益,也被認為是不正當利益(程序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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