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章:為50萬白銀出賣大連軍港
原題:破解李鴻章受賄疑雲
事情原本是這樣的。
根據歷史學家鮑里斯·羅曼諾夫《俄國人在滿洲》一書的記載,1896年為使李鴻章放棄清政府自造鐵路的方針,沙皇批准,以300萬盧布賄賂李鴻章。為了解除李鴻章害怕得不到他應得的那筆賄賂款的顧慮,俄國財政大臣維特授權烏赫托姆斯基親王、羅斯坦和羅曼諾夫三人簽署一項《議定書》,以保證這筆款落到李鴻章手中。議定書在給李鴻章過目後立即被俄財政部收藏起來。《議定書》全文照錄如下:
【維特親筆批語:「同意」
為便於進行關於開辦中東鐵路的談判,並為便於實現該項事業,華俄道勝銀行經理處特作如下規定:
(1)撥出一筆總額為三百萬盧布的貸款,作為修築鐵路的自由支配費用。
(2)撥出的款項只能在下述期限和條件下支付:(a)在得到清帝恩准將鐵路租讓合同交給華勝銀行的諭旨和李鴻章殿下載明該項租讓合同的主要條款的文件後,可自由支配該款項的三分之一,即一百萬盧布;(b)在租讓合同簽字並完全生效,鐵路線完全確定並經中國主管當局認可後,可自由支配一百萬盧布;(c)在鐵路全部竣工後,可自由支配一百萬盧布。
(3)將有關款項交給烏赫托姆斯基公爵、羅特什捷英自由支配,他們應照第2款規定,開具簡單收據,但無須承擔任何個人責任,即可支配本款。
(4)將規定的撥款總額作為修建費用記入新開設的中東鐵路公司的賬目。1896年俄歷5月23日,於莫斯科
簽字人:烏赫托姆斯基公爵
羅曼諾夫
羅特什捷英
(鮑里斯·羅曼諾夫:《俄國人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7頁)】
這份《議定書》的原件保存於第51號卷第1部分內,它是由羅特什捷英親筆用法文寫在一張普通的紙上,並有財政大臣維特所作的文字改正,卻沒有任何機關用箋的痕迹。1900年,維特提醒沙皇說「這一承諾是以機密文書羅曼諾夫、烏赫托姆斯基公爵和羅特什捷英簽署的議定書的形式」肯定下來的。俄檔案館第51號卷第1部分文件中保存有12月份經沙皇簽字的關於為此設立「特別基金」(後戲稱「李鴻章基金」)的諭旨。全文照錄於此:
【諭財政大臣。
根據朕業已批准的《中東鐵路公司章程》第九節,並依照卿與該公司已經達成的協議,公司從俄國政府得到四百萬盧布的貸款,即交通部在滿洲勘查鐵路方向之費用。公司應在卿規定的期限償還還款。
朕最為仁慈地吩咐卿從上述四百萬盧布的收款中扣出三百萬盧布作為特別基金,以抵補與授給中東鐵路租讓權有關的費用,而一百萬盧布則為國庫收入。然後,上述三百萬盧布的基金現款應在國家銀行或某家私人銀行中(由卿酌辦)立一特別戶頭,該項基金的支出每次均須經朕特許,否則不得動用。
此諭不得公布。
尼古拉(簽字)
(維特親筆注有:1896年12月20日於沙皇村。財政大臣、御前大臣謝爾蓋·維特)
(鮑里斯·羅曼諾夫:《俄國人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11頁)】
但多年後俄方的當事人俄國財政大臣維特卻在回憶錄中矢口否認這件事:
當時歐洲有人說,李鴻章似乎從俄國政府那裡收到了賄賂。其實沒有這回事。李鴻章當時在彼得堡沒有得到任何賄賂。李鴻章根本沒有談到什麼賄賂。(《俄國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維特伯爵回憶》,新華出版社1983年版,第60頁)
那這是怎麼回事呢?維特在回憶錄中的話是否可信呢?
維特的說法是有可信度的。原因有三:
第一,俄國為了國家利益重賄其他國家官員是俄羅斯人並不避諱的傳統做法。在維特時期,為了達成向美國出賣阿拉斯加的成交協議,俄國也曾大肆行賄美國官員。美國外交史學者孔華潤在《劍橋美國對外關係史》中披露:「為了確保條約獲得通過,沙皇的公使顯然給國會一些重要成員送了錢。」可見,行賄對沙皇俄國來說不是什麼難以啟齒的事。既然如此,以維特的身份在回憶錄中撒謊或俄國用在國家檔案中製作假檔案的方式撒謊,都是不必要的。
第二,維特1903年8月轉任為有名無實的俄國大臣委員會主席。1905年率代表團與日本締結《朴茨茅茨和約》。同年,已是66歲的他開始寫回憶錄。這時俄國已戰敗,李鴻章已於1901年撒手人寰。因此,維特沒有必要撒謊。
第三,維特不僅對李鴻章,甚至在清算他的政治死敵,即曾將維特趕下高位後自己又遭沙皇罷官的御前大臣別佐布拉佐夫的財務時,也持實事求是態度(有一系列史料證明,這裡不加展開)。
但是,李鴻章確實是有受賄行為,這一點維特在同一本回憶錄中及俄國家檔案館的文件中均有證明。
李鴻章受賄問題的文件證明
其實,維特上述表白的是,1896年的那次俄國有賄略起始而沒有賄賂結果的事。
1896年5月,維特確實為李鴻章準備「三百萬盧布」,並以《議定書》形式加以確定,提供這一《議定書》原件的歷史學家鮑里斯?羅曼諾夫說「從銀行的觀點看來,這一文件是虛擬的,它僅具有歷史意義,而無須負責履行」。羅曼諾夫記載說:8月28日,清政府頒發了關於租讓權問題的上諭,9月8日中俄簽訂了建築鐵路的合同。這意味著第一次付款期限到了。羅特什捷英和烏赫托姆斯基都認為「必須」立即付款,「否則這些中國人會認為自己上了聞所未聞的大當而從中作梗」。烏赫托姆斯打電報給維特要求「預先從國家銀行撥出一百萬盧布」。但維特對此的回答是,不要急,築路工程還沒有開始呢。維特還補充說「付款應由華俄道勝銀行負擔」。「根據財政大臣的吩咐,李鴻章就要得到從俄國國庫資金中支出的頭一個一百萬盧布了。但這已經拖延甚久,而且俄國同時又提出了一項新要求。另外的兩個一百萬李鴻章則根本沒有收到」。
從維特回憶錄的解釋看,李鴻章個人至少沒有得到這三百萬賄賂金的主要部分。從這個意義上看,傳說中的李鴻章1896年的受賄一事,既冤枉又沒有冤枉李鴻章。這並不是李鴻章不要,而是維特沒有全部給他這筆錢。其結果是維特利用「李鴻章基金」的名義從沙皇那獲得了一筆用於向中國擴張的不經正常財務程序的「特別經費」。對那部分未到手的賄賂款,李鴻章至死都耿耿於懷。
對這一判斷更有力的證明,是李鴻章之子李經方在四年後的中俄談判中向俄方再次要求「履行踐言」的事。
據羅曼諾夫的記載,1900年9月,當年《議定書》的簽字人之一烏赫托姆斯基抵達上海,曾與李鴻章的兒子李經方會見。在談判中「這個中國人已經兩次『痛責』烏赫托姆斯基,『沒付第二筆款子』」。李經方「賭咒發誓地」擔保,倘若烏赫托姆斯基先給他「弄到」五十萬,他就拿著錢回北京促使太后迴鑾「等待更大的賞賜」,並「在滿朝文武官員面前為有利的談判奠定基礎」。鑒於李氏「在目前情況下不可能對朝廷發生大的影響」,於是烏赫托姆斯基「在婉辭拒絕和李經方談論金錢問題後,他大失所望,李鴻章經常性的問候現在也突然中斷了」。
其實李鴻章至死也沒有放棄為獲1896年維特答應他的賄賂款的努力。1901年初,俄國為了將軍事佔領東三省的「成果」合法化,俄國政府先強迫東北地方當局訂立臨時協定。就在列強為辛丑條約爭吵不休的時候,俄國要求清政府任命駐俄公使楊儒為全權代表,在彼得堡進行秘密談判。俄政府於1901年2月初向楊儒提出新約草案,其內容表明,俄國只是形式上把東三省交還中國,實際上也利用清政府的內外交困之際逼其承認俄在東三省、整個蒙古及新疆部分地區的獨佔權益。2月22日談判開始,為了使中國接受俄方要求,維特於2月23日打電報給駐北京全權公使大臣璞科第,指示他從1898年為賄賂中國官員而設立的未經使用的基金當中撥出五十萬盧布,付給李鴻章。維特的電報說:
【我授權你通知李鴻章,我們的協定一結締,你就給他或他所指定的任何人五十萬盧布,以表示我們的感謝。此外還告訴他,如果允許的話,我將於12月到旅順,還有可能到北京;假如我們的事情辦得好,我將再給他或他指定的任何人一筆適當的款項。(《俄國的遠東政策1881-1904》,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第175頁)】
李鴻章一直為那未得到的「賞錢」耿耿於懷。這次李鴻章對俄國人採取適度的「報復」,他拒絕了俄國人的「建議」中的絕大部分條款。2月28日,俄國人提出第二個修改方案,不僅再次遭到中國的拒絕,而且中國代表還接到停止談判的指示。到10月14日,維特幾乎是對李鴻章下了最後警告:如果不老老實實地簽訂協定,就「分文不給他」。10月30日,李鴻章到俄使館議事,俄方對其竭盡恫嚇脅迫之能事,歸後「嘔血數碗」。1901年11月7日,李鴻章命歸西天,至死也沒有得到1896年維特答應給他的「賞錢」。
從事情的結果而不是起因看,維特說「李鴻章當時在彼得堡沒有得到任何賄賂」,並非虛言。既然,李鴻章沒有拿到1896年維特答應給他個人的「三百萬盧布」,那麼維特也就不必要承認有「賄賂」一事,免得讓俄國歷史抹更多的黑。
那李鴻章在與俄國交往中是否受賄了呢?對此維特不僅不否定,而且說得非常肯定。
1897年11月,德國強佔膠州灣之後,俄國艦隊於12月14日開始相繼開進旅順口。1898年3月,俄國駐北京公使帕夫洛夫向中國提出將關東州連同旅順口和大連灣租借給俄國,為期三十六年。結果遭到中國政府的拒絕。而沙皇政府又不願向中國讓步。為此,維特打電報給時任財政部的代表波科季洛夫,請他去見李鴻章和張蔭桓,讓他以維特本人的名義勸告他們施加影響,使俄國提出的要求為中方接受。在同一本回憶錄中,維特承認:「我答應贈給他們各一份厚禮:給李鴻章五十萬盧布;給張蔭桓二十五萬盧布。這是我在同中國人的談判中唯一的一次對他們行賄。」結果,1898年3月27日,中國按俄國指定的期限,由李鴻章與俄國駐華代辦在北京簽訂了《旅大租地條約》,5月30日,該條約在彼得堡交換批准。
李鴻章受賄行為非一般貪污腐敗
李鴻章在中國近代史中是一個極有爭議的人物,但不管是非如何,其中關鍵的定性是李鴻章為受賄而出賣國家利益問題。如果此點屬實,那李鴻章就成了清王朝的內奸和民族的罪人。
以上文件均出自俄國國家檔案館,這是不足之處。但問題是像李鴻章這樣身居高位而死時又給予極高榮譽的人,其受賄之舉總不能要求在中國檔案館中備案,也不能要求其他國家備有「第一手資料」,這正如調查盜竊行為不去派出所而去找盜竊人取證一樣,是不合邏輯的。李鴻章受賄的當事人只有俄方和李鴻章本人兩方,而上述俄方文件,儘管出處單一,但是多方面、多時段的證明,重要證人之間的關係,有的還是政治上的對手,所以是可信的。
上述文件對李鴻章較有利的證詞只是,李鴻章受賄數額不是三百萬盧布,而是五十萬兩白銀。時間是1898年3月28日(俄歷16日)而不是1895年某一天。即使如此,給李鴻章帶來的並不是榮光,而是更加的恥辱。因為那三百萬不是李鴻章不要,而是俄國人沒給。為此,李鴻章至死都對俄國人耿耿於懷。
李鴻章受賄、俄國人行賄對中國人的影響,自不必多說。時任陸軍大臣的庫羅帕特金當時就有比較深刻的評論,他說:
【謝爾蓋·維特收買了卑鄙的李鴻章,他接受了這一橫暴行為,為此中國將永遠不會饒恕俄國。中國將永遠力爭將橫貫滿洲的鐵路幹線變為本國的鐵路,而不是俄國的鐵路。([蘇俄]國家中央檔案館編:《日俄戰爭》(庫羅巴特金、利涅維奇日記摘編),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15頁)】
庫羅帕特金算是說對了,經過中國人民的長期鬥爭,尤其是1950年初毛澤東、周恩來在莫斯科與斯大林的據理力爭,這條鐵路終於於1953年1月完全無償轉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到這些,再想想李鴻章受賄,不能不認為李鴻章受賄行為不是一般的貪污腐敗,而是危害國家的內奸罪行。因此說他是一個民族的罪人,並不為過;對他的任何文過飾非,甚至美化,都是不應該的,是沒有是非的做法。
摘自《社會觀察》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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